李 荃
(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 200437)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传统出版行业正逐步朝着数字化的方向转型,数据库出版方兴未艾。与此同时,数据库海量作品的使用引起越来越多的相关著作权纠纷问题。赵德馨因百余篇论文被擅自收录起诉知网,获赔70多万元,引发热议,为数据库出版敲响了警钟。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数据库出版必须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本文对数据库依法使用作品的各种模式及其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我国传统出版社的数据库出版实践,探讨了不同类型的数据库出版应注意的著作权问题,并给出具体发展建议。
根据欧盟制定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据此,数据库既包括电子数据库,也包括非电子数据库。电子数据库可以存储于光盘中对外销售,也可以存储于服务器上,直接在互联网或局域网中传播使用。在互联网或局域网中传播使用时容量更大,面临的授权问题更为突出,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根据定义划分,数据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汇编作品,汇编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电子数据库出版社获得的主要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某些条件下,为了保障知识的正常传播和使用,可以利用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大限制制度,直接使用他人作品,但在其他情况下,数据库使用他人作品应取得授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法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规定了一系列合理使用的情形,即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1.1 适当引用(“谷歌模式”)
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可以不经许可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适当”,即引用部分占原作和新作比例均不能太高,而且必须实现“转换性使用”,即引用必须通过新的视角、思想、解释,实现与原作不同的目的。
数据库若全文引用他人作品,显然超出了“适当”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对阅读人数、下载方式等做了技术限制,也不属于合理使用①。但为了介绍作品而提供基本信息或少量节选,则属于合理使用②。
据此,谷歌数字图书馆独创了一种作品使用模式,将图书全文扫描转化为数字化版本,允许用户全文检索,但对于著作权仍受保护的图书,对检索结果只作片段式提供,还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用户通过多次检索浏览过多内容。美国法院认为这种对作品的使用程度适当,构成转换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1]。
在我国针对谷歌数字图书馆提起的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片段式提供属于合理使用,但此前对作品的全文扫描侵犯了复制权。二审法院虽然指出前提复制行为与后续传播行为不应割裂看待,却未对谷歌片段式传播行为进行定性,仅就全文复制行为构成侵权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看似矛盾的判决和说理,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当时对于合理使用采取的是封闭式列举立法,法院对于超出法律列举的情形认定合理使用非常谨慎③。2020年《著作权法》的修订为合理使用增加了“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体现了给社会经济发展和具体案例裁决中确须认定为合理使用的,留有余地的精神[2]。谷歌案若放到今天审判,很可能会得到和美国法院更相近的结果。
1.1.2 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图书馆、博物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若要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数字化作品,《条例》做出了更多限制,如只能提供给本馆馆内服务对象,不得获取经济利益,原作品必须濒临灭失或难以获得等情况。
可见,传统图书馆向公众提供图书的特权,不能普遍延伸到数字图书馆,无论是商业性的,还是传统图书馆自建的公益性数据库。例如,贵州大学仅在其局域网中传播涉案作品,仍被判侵权④,这是因为,数字化传播会大大扩张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扩大接触作品的人数,改变接触作品的方式,对著作权人造成较大影响⑤。
1.1.3 教学与科研
为教学或者科研,可以不经许可而复制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一般教研数据库都面向不特定公众,属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网络出版物,构成出版发行,无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取得授权。
1.1.4 少数民族或阅读障碍者
此外还有公益性合理使用,如将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向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出版者制作面向这些特殊群体的数据库,使用他人作品不必经过许可。
法定许可,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作品,但与合理使用不同,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赵德馨诉知网一案中,知网就援引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和网络转载法定许可为自己辩护。
一方面,知网声称其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拥有期刊出版许可证,适用期刊转载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确实规定,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的,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法院认为,知网虽然拥有期刊出版许可证,但其将涉案作品收录到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由此可见,我国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⑥。
另一方面,知网声称其转载符合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我国200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一度规定,网站拥有摘编、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法定许可。但该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最终并未被吸纳进《著作权法》和《条例》,并且于2006年从司法解释中删除,就此废止。因此,法院对知网的此项辩护未予支持。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电子数据库没有可以普遍适用的法定许可。但在特定情形下,数据库可以利用《条例》中的教学课件和扶助贫困法定许可。
1.2.1 教学课件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短小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等制作课件,向注册学生提供。因此,教学平台中的课件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但应注意篇幅短小,且该课件必须用于正式课堂教学,而非作为参考资料或用于课外培训。
1.2.2 扶助贫困
为扶助贫困,可以不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满足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但不得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我国数据库出版可以参与农村技术、文化扶贫。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人对该法定许可拥有否决权。此外,此法定许可适用的地域、受众和作品主题等规定得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应予以注意[3]。
若不满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条件,数据库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就必须获得授权,但这面临很多困难:一是涉及海量的作品;二是使用的作品通常已发表,不仅涉及作者,还涉及原出版单位,著作权归属等复杂情况,获取授权的策略也有所不同。
1.3.1 与作者一对一获取授权(超星模式)
获取授权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与作者一对一签约,如超星公司采取此模式已获得超过360 000个作者授权。对于已由传统出版单位发行的作品,此模式存在法律风险:其一,若作者已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出版单位,那么数据库再次从作者处获得的授权就有瑕疵;其二,若数据库提供已发表作品的扫描件,可能侵犯出版单位的版式设计权。此外,采取此种方式,将面对海量作者,需要耗费巨大人力物力。
1.3.2 与出版单位签约获取授权(方正模式、知网模式、万方模式)
相对于海量的作者,出版单位的数量就少得多,因而很多数据库选择通过作品原出版单位获取转授权。
图书方面,方正阿帕比数字图书馆以技术服务和高额回报取得出版社的转授权,作者授权问题由出版社负责解决[4]。但这种转授权可能会有瑕疵,如该授权已到期,或如同梁祖国诉方正一案,作者并未授予出版社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转授权的权利⑦。
期刊文章方面,中国知网等数据库都从期刊社获取转授权。我国期刊通常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取得作者授权,如声明作者投稿即同意将作品收录于网络数据库中发行,但这样的声明单方面排除了作者主要权利,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在赵德馨诉知网一案中,法院就认为,没有赵德鑫签字确认,期刊在征稿过程中的所谓稿约、版权声明等,均不能证明作者曾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⑧,这就会导致数据库从期刊社获得的转授权无效。国外期刊的通行做法是在发表作品时直接与作者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值得借鉴之处[5]。
学位论文数据库通常采取与学校签约的方式获取转授权(如万方公司),而作者原授权基本是学生上交论文时签署的授权书。有效的授权书中必须授予学校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转授权的权利。在482名硕博士论文侵权案中,大多数授权均有瑕疵[6]。因此,在此模式下,数据库出版者不能忽视对原授权协议的审查。
1.3.3 作者与出版单位双重授权模式(书生之家模式)
为了规避上述法律风险,有的数据库出版者(如书生之家)选择与作者和出版单位分别签约,获取双授权。但这种模式所付出过的时间和资金成本更加高昂,而且有重复授权的嫌疑。
1.3.4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维普模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解决海量授权问题的一个模式就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大量作品的使用许可。但是,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此类活动须经权利人授权,而且我国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于2008年,其会员远未覆盖所有著作权人。因此,数据库出版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约时,应格外注意作品著作权人是否是其会员、是否进行了授权。维普就曾因此问题被判侵权[7]。
在没有作者授权,又不符合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数据库出版者就只能选择利用公有领域的作品:一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文件,单纯事实消息,以及公共知识;二是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对我国传统出版社数据库出版实践的研究,本文选取了历届国家电子出版物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以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中获奖和提名的数据库出版物,并进行了分类统计和分析,提出相关注意事项和发展建议。
为避免海量授权问题,我国历届获奖数据库出版物中自有资源数据库占比最大,达36.79%。有的将已出版的百科类图书制作成数据库,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多种百科全书数据库。有的则将同主题出版物整合为特色数据库,有采用数字图书馆的形式,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白皮书数据库等;也有采用词条检索的电子词典等形式,如外研社的手机词典系列等。自有资源大多在出版时已获得作者授权,但须注意出版合同中授权的范围和期限,若作者并未授予出版社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授权已到期,就必须重新签约。
目前,自有资源数据库多以电子书的形式集中罗列,较少打通不同图书资源深度融合,方便读者一站式检索,这应是自有资源数据库充分盘活资源、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发展方向。
自有资源不够丰富的出版社可考虑利用公有资源。此类数据库占历届获奖数据库的29.24%,包括提供法律政策、单纯事实消息等公共信息的数据库,以及提供公版资料的数据库。
2.2.1 公共信息数据库
(1)提供法律信息的数据库出版物,如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等,可以不经授权使用法律法规、司法文件等。但须注意,不同于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著作权由起草机关享有⑨,使用时应获得许可。
(2)提供时政类消息的数据库多由新闻媒体建设,依托其自有资源,如人民网研发的人民数据库。这是因为,属于公共信息的“单纯事实消息”仅限于简要列出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的简单消息,而时政类数据库需要使用的大多数文章,如通讯、特写、报道等,包含独创性劳动,仍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时需要授权⑩。
2.2.2 公版资料数据库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都属于公有领域,数据库使用无须授权。此类数据库包括:(1)古籍数据库,如中华书局的中华经典古籍库等;(2)近代报刊数据库,如商务印书馆的《东方杂志》数据库等;(3)历史资料数据库,如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的东京审判文献数据库等;(4)古代艺术品数据库,如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的历代书法碑帖全集等。
我国古籍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但须注意的是,我国最高法院已经指出,现代点校者对古籍的点校和注释等体现其个性选择,著作权受到保护⑪。因此,数据库可以直接录入或影印古籍的稿本、抄本、刻本等,但若编入经过现代作者点校的版本,就必须取得点校者许可。除古籍外,博物馆、图书馆等还保存着众多珍贵文物、艺术品,可以与其合作制作多媒体数据库将馆藏介绍给公众,如复旦大学出版社正在建设的柏克莱加州大学东亚图书馆碑帖馆藏数据库。制作此类数据库著作权问题较少。近人所作的绘画、书法等作品如果虽由展览馆等陈列展出,但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则数据库使用时仍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此外,制作此类数据库对艺术品等进行拍摄时,可能涉及文物保护问题,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取得收藏机构授权,明确文物保护要求。
目前,我国公版资料数据库以古籍数据库发展得相对完善,其他类型数据库还有待进一步发掘。我国众多近代报刊已逐渐进入公有领域,历史价值很高,出版社(尤其是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当时自办了很多知名期刊的老牌出版社)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制作数据库。此外,还可以加强与展览馆、档案馆等的合作,制作历史文献数据库,如“特园-中国民主党派历史陈列数字展览”。
很多出版社在融合出版中选择了建设教育资源和服务平台,在我国历届获奖数据库出版物中占16.04%,如高等教育出版社的全国教育数字音像资源总库等。教育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适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但适用的条件较为严格,如只能向少量人提供、课件必须用于正式课堂等。此外,很多教育服务平台采用开放平台形式,如慕课平台等,允许用户上传资源。此时平台就不仅是网络内容提供者,而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责任方面适用的是“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出版社还可以合理利用我国为服务特殊人群而设置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进行公益类数据库的出版活动,如 “智汇三农”农业专业知识服务平台(扶助贫困)、“雪域书猫”移动公益数字图书馆(面向少数民族)、中华经典文化盲童听书馆(面向阅读障碍者)等。目前,此类数据库出版物很少,在历届获奖者中仅占4.72%,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虽然其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但做好此类数据库有助于提升出版社形象和品牌,对出版社和社会都大有裨益。
他有资源数据库即整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制作成的数据库,主要包括报刊文献数据库、数字图书馆等,虽然发展很快,但因为涉及海量授权,在我国大多由专门的数据库出版商建设,传统出版社涉足较少。
2.5.1 学术文献数据库
在获奖的报刊文章、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数据库中,2/3都由专业数据库商(如知网、万方、维普)打造,传统出版社参与极少,仅依托自身特色和资源打造了有限的特色专业数据库,如中南大学出版社的中国有色金属知识库。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出版社以出版图书为主,期刊社因个体较小且分布零散,难以进行集中商业化运作。欧美情况则不同,其出版社多为大型私营企业,产业集中度高,已成为集图书、期刊、数据库制作为一身的出版巨头[8]。例如,爱思唯尔(Elsevier)学术出版公司除了出版图书以外,旗下还有2 300多种期刊。按照欧美国家出版商的普遍做法,在期刊上发表论文必须与其签署版权独家许可或版权转让合同,出版商自然手握大量优质资源,能打造出功能强大、资源丰富的数据库,如爱思唯尔的Science Direct数据库收录全球1/4的学术文献,网络科技期刊的营业收入约占其公司总收入的1/3[9]。我国传统出版社可借鉴国际有益经验,与学会、研究所等合作办刊,同时避免法律效力有待商榷的版权声明,而与作者签署版权许可或转让协议,以获得更多优质资源。
2.5.2 数字图书馆
由于传统出版社的人力和资金力量难以克服海量授权的障碍,我国他有资源数字图书馆也多由数据库巨头建设,如超星、书生之家等。仅个别出版社依托政策支持,打造了一些特色数字图书馆,如人民出版社的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资源数据库等。出版社的作者和图书资源毕竟优于数据库提供商,我国大型出版集团可以考虑彼此合作、整合资源,并借鉴超星、书生之家等的运作模式,打造大型数字图书馆。
上文介绍的都是全文数据库,为避免海量授权,还可以选择建设条目数据库,如中华书局的中华古籍书目数据库等。介绍图书作者、出版时间、出版单位等基本信息不需要授权。也可以提供内容简介、目录、短小的作品片段等,这属于合理使用。我国条目类数据库很少,在历届获奖数据库出版物中仅占1.89%。我国出版社可以推出一些主题类、特色类条目数据库,也可以创新形式,如借鉴谷歌数字图书馆,采取“片段式提供”模式制作数据库,充分挖掘合理使用的空间。
在数字出版成为大势所趋、传统出版社谋求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海量著作权的授权问题已成为数据库出版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本文梳理了数据库建设中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同方式,并对我国数据库出版实践进行分类统计和讨论,旨在帮助出版社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开发数据库的发展潜能。要彻底解决数据库发展中的海量授权问题,必须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着手,拓宽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合理使用的范围,设置针对数据库的法定许可,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和覆盖面,建立授权邀约、开放存取体系,等等。
注:文中关于多处民事判决书的引用并非引用具体内容,而是间接援引事件结果,因此将参考文献中的判决书作为注释。
注释:
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书。
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6512号民事判决书。
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
④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5702号民事判决书。
⑥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8716号民事判决书。
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3604号民事判决书。
⑧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8716号民事判决书。
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
⑩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
⑪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