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核算的影响研究

2023-01-07 02:43董建平
居业 2022年1期
关键词:税负发票纳税

董建平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 兰州 730060)

1 营改增的实质

1.1 流转性

增值税与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是其主要的两个方面,但是从实质上来说,营业税其实并不包含流动性特点,并且还会经常导致重复纳税现象的发生,其中只有增值税才具备流转性的特点,不仅如此,而且还能很好地避免重复纳税现象的发生[1]。因此无论是缓解企业负担,或是完善税收制度,营改增都是非常完美的一种解决方案。

1.2 增值性

建筑企业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在原材料产品的加工处理上。与其他一些行业的公司不同的是,建筑企业的商品基本上是原材料进行处理后的结果,然后通过其在市场中的不断流转来获取收益,因此建筑类产品的增值环节实质上占据了非常大的成分,因此本身就具备增值性特点,所以也就能很好地适应增值税这一政策。

1.3 消耗性

营业税是以企业最后的营业额为基准进行征税,所以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环节很难被考虑到。而建筑类企业的施工环节,实际上就是对原产品进行加工的环节,其所获取的经济收益也并不是直接售卖所得,而是通过对材料、人员、器械的管理来得到,因此建筑企业中的施工环节安全符合增值税的税收范围。

1.4 物化性

从这两种税收政策的纳税对象来看,营业税的纳税对象需要具备有无形性、服务性、消耗性这些特征。可以看出,建筑企业很难满足其纳税的条件,所以如果运用营业税来进行纳税是不合理的。而增值税的纳税对象特点在于实体性与有形性的特征,在这一点上来看,建筑类企业也是十分符合增值税的纳税特点的。

2 影响分析

2.1 对收入的影响

2.1.1 收入有一定缩减

增值税与营业税有着明显的不同,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价格税,而是一种价外税,其企业的收入是在原本价税的基础上需要再剔除掉增值税,因此从这一点来说,收入的规模较之过去是有所缩减的[2]。这里以某建筑类公司来进行举例,在未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其某一工程项目最后的收入是500万元,而如果在实行该政策后,那么就需要在原本收入的基础上剔除掉项目专门的增值税41.28万元,因此相较于政策实施前的收入所得,其下降了8.26%,最后的收入是485.72万元。而如果是运用简易计税的方式,以3%的税率来计算,其最后的收入也将下降2.29%。所以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对于建筑类企业的收入来说是存在明显下降的影响的。

2.1.2 纳税时间递延

在之前运用营业税政策时,其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应当是索取纳税人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或者是收讫相关款项的当天。而如果纳税人所运用的是预收款方式的,那么其真正的纳税时间应该是其预收款项收到的当天。而在运用“营改增”政策之后,刚开始其纳税发生的时间也是与原本营业税的时间一样,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其收入确定的时间是比原本要早一点的,而增值税额的扣除时间却较晚。因此对于建筑类企业来说,其不仅资金周转的压力变得更大,而且税负的经济压力也变得更大。而针对这一现状,为了缓解企业在资金周转上的压力,2017年对预收款的纳税方式进行了改变,对于建筑类企业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进行了废止,因此相较于过去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说,是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递延的。

2.2 对成本的影响

建筑类企业的成本所包含的项目较多,既有施工环节的劳动力成本、原材料采购成本、机械设备成本等,也有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所产生的费用,而专门可以抵扣的款项税额主要是来自于原材料以及设备机械的购置费用。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建筑类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支出是不用按照含税成本来进行计算的。但在对原材料以及施工机械进行采购的过程中,是需要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来对其成本进行计算的,所以其成本费用会因为增值税的分离而存在一定程度的降低,降低的具体幅度与其税率或者是入账情况有关。一般来说,税率越高,其进项税额就会越大,那么成本支出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降低;而如果税率越低,那么其成本降低的幅度就会越小或者是不变。如今基于目前的纳税政策要求,许多建筑类企业基本上所遵循的是“先在纳税义务发生地预缴税金,然后再去相应的机构进行纳税申报”的模式。很多建筑类企业如果想要对自身资产进行扩张,那么肯定不会仅局限于本地的市场,而是会去扩展外地的业务,因此也就经常会出现跨地区税收的现象。

2.3 对税负的影响

2.3.1 税负受征税方式的影响

如上文,对于建筑类企业来说,即便运用简易计税的方式,以3%的税率来计算,其最后的收入也将下降2.91%。所以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对于建筑类企业的收入来说是存在明显下降影响的。但是不同的建筑企业因为业务范围以及业务形式的不同,在具体的征税方式上也会存在着差别,比如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说,通常采用的就是简易计税的方式,而这种征税方法的减税效果就是因为收入得到了下降,那么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其税负降低。而如果采用的是一般的计税方式,其税负基本上由企业成本费用与进项税额的比例来决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计税方式的不同,其税负的效果也会有所差别。所以对于建筑类企业来说,要合理进行规划,如果采用一般的计税模式的话,企业税负有时不仅得不到降低,甚至还会加剧其税负的压力。虽然建筑类企业自身并不能决定计税的方式,但是通过提升相关的谈判能力和税务能力,以及合理运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也能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

2.3.2 购进发票也会影响税负

在以前运用营业税的税收政策时,是直接对企业的收入来进行税额计算的。所以对于许多的建筑类企业来说,购进发票只能扣减成本费用,一些普通的发票对于企业的税收基本上不会产生影响。而在“营改增”这一政策得到实行之后,如果企业采用的一般计税方式,那么购进发票对于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这是因为通过取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因此如何取得合法的准予抵扣的减项税额就显得非常关键了。对于建筑类企业来说,在购进成本时,很多行为并不能取得有效的凭证来得到抵扣。例如在对原材料进行采购时,其采购渠道经常是通过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来进行,在采购时很难取得有效的发票,即便有也只有百分之三的抵扣金额。此外,在电力成本的支出方面更是很难获得有效的发票,这是因为许多的项目施工经常会在偏僻或临时搭建的地方来进行展开,当地的电力部门是不能为其进行开户的,因此无论电力成本是多少,都很难得到相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机械设备方面,由于一些企业的更新频率较慢,很多的设备是在其“营改增”政策实行之前就已经购买的,因此这些设备也很难获得专门的税额抵扣,并且一些设备由于使用时间本就较长,更新换代的频率也较慢,因此很难在短时间得到更换。对于劳动力成本支出来说,很多的人力成本支出依然得不到税额抵扣,即便是采用人力外购的形式,也只能得到百分之三的抵扣额度。而上述这些实际上都属于建筑企业的成本支出,但是由于其特殊的施工方式,得不到合法的准予抵扣的减项税额,因此对于企业税负有着非常大的压力。并且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对于发票的时效性也越来越重视,其能抵扣的时间效期延长到了一年的时间,但是如果未在这一范围内及时进行抵扣,或者发票信息存在着问题,那么就会失去税额抵扣的机会,同样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3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核算管理策略

3.1 财务核算工作的整体策略

第一,优化业务模式。建筑企业开展财务核算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掌握其经营现状、资金流、税负等情况,然后以此为基础控制资金风险、降低总体税负、节约成本以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的税负核算方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要想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就应该根据现有的政策措施制定出更为合理的经营策略和业务模式。如果在具体业务中处理得当,税负有可能会下降,例如,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就会作用于建筑企业的税负,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具备物资采购方面的资质,那么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选择性的承包主材的采购权,其他的材料(如砂石)等则采用甲供的模式。由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从主材采购权重获得13%的进项税发票,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自身的税负。

第二,优化材料供应商。在营改增模式下,企业的财税核算工作对增值税发票具有很高的依赖性,财务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尽可能全面的收集各类发票,这些将作为其降低税负的重要材料。但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建立了较为复杂和灵活的供应商体系,其中既包括资质齐全、纳税完善的供应商,也包括一些零散的小型供应商,后者通常难以提供增值税发票,进而制约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税核算质量。鉴于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应该规范其自身的供应商体系,尤其是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逐步将那些小型的、无法提供完整发票的供应商清除出自身的供应体系。另外,大型施工企业的材料供应商分布在不同的省份和城市,这些物资在运输时也会产生巨大的物流成本,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建议将部分开支合并在材料款中,因而这笔款项也会体现在增资税发票上。

第三,健全和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营改增之后,新增了较多的核算科目,旧的会计核算方式已经不再适用,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结合新的制度,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首先,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充分研究营改增之后所引起的变化,掌握新核算科目的内在涵义及其在具体工作中的呈现方式。另外,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传统模式下,企业具有对内、对外两种不同的财务报告,在营改增之后,为了提升效率,可将二者合并在一起。其次,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和税负核算工作对信息的准确性要求较高,如果完全采用人工方式来核算,容易出现漏算、重复计算或者算错的情况。现代化的财务核算软件已经非常发达,在核算科目上也很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积极的将这种软件系统引入到日常的工作中。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建立信息化的财务数据管理平台。最后,加强财务核算监督。财务核算工作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并且在风险控制、成本控制、合法经营等多个方面都具备重要的应用价值,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审查机制和定期财务审计制度,利用这些管理活动规范财务核算工作。

3.2 应对特殊问题的具体方法

第一,用工成本核算问题。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施工人员数量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进度情况等不断发生变化,在具体管理中经常会出现人员流动的现象,这种频繁的人员变化对用工成本核算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国家要求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做到全员申报,不能遗漏。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不断变动,人员工作时间也各有长短,有些人员明显达不到纳税级别,却依然要申报。关于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专门的处理方案,具体可参考《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该公告中明确提出了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处理方法,对营改增模式下的用工成本核算,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问题加以明确。

第二,控制财务核算风险。国家实施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各类企业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根据实际的实施效果来看,大部分企业和行业都因此而受惠,税负成本的确出现了比较显著的下降。理论上讲,建筑施工企业也能通过营改增的实施获得更多益处,但是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企业为了获得13%的增资税发票,不得不提高主材的采购量,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物资采购,虽然企业并没有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但资金链压力大幅增加,再加上建筑项目的投资量非常大。但无论如何,企业都应该严格遵循货票一致的基本原则,不可采用虚开发票之类的处理方法。

4 结 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的财务核算有着诸多的影响,首先对于其收入来说有着一定的缩减,并且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有着一定的递延;其次对于企业的成本来说,会无形地增加企业的一些财务成本与管理成本;最后不同的计税方式以及购进发票对于税负会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在“营改增”政策的新形势下,建筑企业必须努力寻找更合适的财务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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