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涉及的法律

2023-01-05 23:00孙文洁
今日畜牧兽医 2022年3期
关键词:无害化处理厂罚款

孙文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 830022)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食品安全等诸多社会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及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国务院办公厅2014 年就下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农业农村部也多次发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多年来,各地加大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工作力度,但全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国多部法律都有条款涉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内容,特别是今年5 月1 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专门增加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一章,调整规范了各个生产环节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活动,进一步明确了各环节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填补了原法的制度性空白,同时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作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主要的管理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艰巨的监管任务,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官方兽医掌握并正确运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务,能够有效遏制相关的违法行为。

1 存在的问题

1.1 存在随意丢弃现象

在农村很多地方畜禽养殖以散养户占比很高,畜禽死亡后集中无害化处理难度很大,同时,养殖户防范意识较差,畜禽死亡后不报告,多采取自行处理的方式。加上其也未能对死亡畜禽做规范化处理,随意丢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不利于畜禽的疾病防控,也对环境造成破坏,更不符合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甚至部分养殖户受利益驱使,还会将病死的畜禽设法卖掉,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直接危害到人民生命安全。

1.2 掩埋方式隐患多

在偏远地区,受地理环境的限制,我国推广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多为深埋法,但在实际生产中,绝大多数的个体养殖户在操作方法及掩埋深度上没有完全按照规范进行操作,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例如,当遇到较大雨水时,如果掩埋深度不够,畜禽尸体很容易因冲刷而裸露,存在导致疫病扩散的可能。也有部分掩埋过浅的动物尸体被狗等动物扒出造成疫病传播的现象。此外,不规范的掩埋还容易发生二次污染,造成土壤污染、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等问题,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

1.3 基层监管不到位

随着机构改革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各地承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机构设置五花八门,特别是基层普遍存在防疫检疫人员大量减少,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很多地区基层兽医需要承担从防疫、检疫、检测、审核、审批和出证的工作,且需参与大量的社会性事务,运动员、教练、裁判员一人身兼多职,行政职责和技术职能责任主体不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1.4 集中处理厂建设难度大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在不断推进,农村用地急剧减少,有限的土地资源价格也越来越高,投资建设集中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一是在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二是环评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在像新疆、内蒙古等牧区,乡镇分布存在面宽点长的特点,畜禽养殖相应地呈现星罗棋布的状态,牧场放牧普遍存在。全面施行建设专业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无法实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并容易造成资金浪费和设备闲置。

1.5 经费投入不足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性质,虽然国家多年来采取多种手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运营专业化、集中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但处理病死动物往往需要多个流程,运行中存在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而大部分地区仅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尚未覆盖全部畜禽,且“谁处理、补给谁”的财政补助原则也未能保证相关资金全部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因此,很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运行状况不容乐观。

2 涉及的法律问题

2.1 《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

2.1.1 对于开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处理或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情况,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予以了处罚规定,由原法“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对情节严重的,由“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增加了“责 令停业整顿”的前置处罚内容。

2.1.2 对于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也将原法“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1.3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对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2.1.4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还对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中,由于违法行为而造成重大后果的情况予以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 《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2]。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此类违法行为不属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处罚的范围,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本职责范畴内的违法行为已经或可能延伸至此类违法犯罪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猜你喜欢
无害化处理厂罚款
湖北出台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污水处理厂应急响应与措施
两种高温法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灭菌效果比较
在建污水处理厂机械设备现场安装应注意的问题
疯狂“涂鸦”不会被罚款吗?
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技术
污水处理厂的环保节能问题及对策
某污水处理厂一体化综合池设计
蔬菜制种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措施
煤质超标企业将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