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修华 南通大学治理现代化中心主任、研究员
顾 萍 南通大学治理现代化中心助理研究员
市场化改革以来,社会利益分化、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政府很难独力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不得不引导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在社会治理中,青年社会组织作为共青团推动建立的、以青年为组织成员或以青年为服务对象的组织,在公共政策宣传、公共诉求反馈、公共物品提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如此,青年社会组织仍存在着服务水平不高、服务范围较窄、社会公信力较低等问题,影响其参与治理成效。因此,为保障社会治理整体成效,需梳理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的困境,分析原因,寻找破解思路,优化其参与路径。
青年社会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影响其参与社会治理。第一,相比其他群体,青年人较重视薪酬待遇、职业前景等,但组织内部缺乏完备的薪酬管理制度和职业晋升制度,影响了青年人的进入。第二,组织内部缺乏完备的培训制度,培训不能定期开展。第三,组织内部缺乏完备的激励制度,无法永葆成员的参与信心和热情。这些会降低青年社会组织的人才拥有量,导致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不高、能力不足,影响其参与度与效度。
现阶段,青年社会组织自主性不够,未能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第一,青年社会组织目标意识不足、定位不清,较依赖政府引领其行动方向。这可能会打破政府与青年社会组织之间的平等伙伴关系,逐渐演化成“上下级”的关系,影响组织的管理自主性。第二,青年社会组织资源获取渠道单一,较依赖政府提供资金、信息、人力等资源。这可能造成在参与治理中,青年社会组织偏向选择政府项目,循环往复,依赖性就会增强。第三,青年社会组织发展较缓慢,社会公信力较低,需要政府给予合法性支持。这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青年社会组织是政府的附属机构,降低其公众认知度。可见,青年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较低,不利于其长期参与社会治理。
青年社会组织陷入多方监督的困境,影响其参与治理的效率与质量。第一,政府监督不力。其一,双重管理制度规定社会组织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的双重监管。在参与治理中,青年社会组织可能会受到“团组织+社区”“团组织+民政部门+社区”等多重监管,易出现相互推诿、重复工作等问题。其二,政府评价机制忽视过程监督,且监督反馈较慢,不利于青年社会组织及时调整活动方案。第二,社会监督不力。其一,青年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法规不完善;其二,各社会主体监督意识不足;其三,公益性第三方评价机制的监督存在专业性不足、范围不全面、效率较低等问题;其四,青年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不利于社会主体全面监督其参与治理情况。第三,内部监督不力。其一,青年社会组织自我监督意识不强;其二,青年社会组织未设立或未充分利用监事会。这些不仅可能忽视某些青年社会组织存在的谋私利、做假账等腐败问题,还可能影响青年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效度。
政府是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应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其参与度和效度。第一,政府应完善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政策法规,并加大宣传,巩固青年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提升其社会公信力。第二,政府应完善与青年社会组织的沟通机制,便于它知悉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动态与需求,精准化提供帮扶。第三,政府应完善培训机制。其一,加大对青年社会组织领导层的培训,引领其完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其二,设立人才孵化基地,加大对青年社会组织人才的输出,从而提升其参与能力。第四,政府应放松对青年社会组织的管制,让渡部分该让渡给青年社会组织的权力,提升其自主性。第五,政府应加大对青年社会组织的资助,保障其参与社会治理。
单纯依靠政府扶持是不够的,青年社会组织还应注重提升自身自主性。第一,组织应找准自身定位,厘清与政府的关系,提升组织自我管理意识。第二,组织应明确发展目标,制定组织短期、中长期、长期发展规划,给予自身足够的自主性空间。第三,组织应促进资源获取渠道多元化,如承接商业项目、引进私人或企业投资等。这不仅可以提升自身资源拥有量,拓展自身服务范围,还可以减轻对政府依赖,提高自身自主性。第四,组织应充分利用公众号、官网、宣传栏等渠道,向公众宣传组织文化、组织理念、组织活动,提升公众对其认知度和认可度。这些可以不断提升青年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充分发挥其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参与效力。
青年社会组织应完善多元、高效的评价机制,促进社会治理项目高效完成。第一,政府应推动青年社会组织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其一,完善保障社会监督权利、惩罚组织违规行为等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其二,加强对社会主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其监督意识;其三,加强对青年社会组织参与治理过程的监督,厘清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升政府监督的效度;其四,加大对公益性第三方评价机制的扶持,使其监督工作更高效、更专业、更全面。第二,青年社会组织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其一,及时公布组织的项目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便于社会主体全面监督其参与治理情况;其二,实时更新各主体评价情况,并反馈青年社会组织的相关处理情况。第三,青年社会组织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其一,加强对青年社会组织成员的廉洁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提高其监督意识;其二,建立健全监事会,提升其监督效力。由此,形成监督合力,规范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提高其参与效率和质量。
青年社会组织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成员。然而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青年社会组织面临着“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自主性程度较低、多方监督不力”等困境。鉴于此,我们建议采取诸如“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提升青年社会组织自主性、完善综合评价反馈机制”等措施,以期提高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