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和小李是邻居,居住在同一楼层。小杨购买了这套房屋后一直对外出租,去年租客退租后,小杨将房屋收回自用。
收回房屋后,小杨才发现自家门前本属于公共区域的外延露台被小李占为己有。小李将露台处的公共窗户、护栏拆除,自行安装了防盗门,改造成了自家的储藏室用于堆放个人物品。
小杨认为,外延露台本就属于公共区域,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小李未经得全体业主的同意,私自占用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防盗门也严重影响了楼道内的通风和采光。
为此,小杨要求小李拆除防盗门、恢复原状,但小李以自己有权使用为由拒绝了小杨。见自行协商无果,小杨便先后联系小区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不曾想在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劝阻、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况下,小李仍态度强硬,坚决不肯拆除。无奈,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271 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部分所有权包括建筑物的楼梯、走廊、公共露台、窗户等公用部分,业主应依其用途合理、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公用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擅自改建、侵占公共通道等共有部分的,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显然,本案中被告小李违反了上述规定,原告小杨作为业主有权要求小李停止侵害,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