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锋,吴志华,侯艳艳
(1.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浙江 嘉兴 314000;2.嘉兴南湖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0)
近年来,随着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逐年增加,交通事业快速发展,路网规模不断升级,道路运输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需求与日剧增,使得交通执法部门在公路运输安全方面面临着巨大挑战,部分路网承载能力趋于饱和,道路及桥梁等设施运行压力增大,诸多公路运输安全隐患仍然存在,而这其中,超限超载运输是最大的安全威胁,当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总体呈现以下特征:一是道路货运车辆数量巨大,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多发,现场执法很难从根本上全面遏制;二是货运源头依法装载意识不强,为追求低成本运输,部分货运源头企业存在超限装载现象,治理难度非单一部门能解决;三是部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人员为逃避检查,干扰执法,现场冲突现象时有发生,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以区域内短距离运输为主,相较于长途运输,短途超限超载运输现象更为严重;四是货运车辆可通行道路众多,发达的路网为车辆通行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开固定交通执法检测点、避开执法检查提供了机会,给相关部门有效管理违法运输车辆带来较大困难。
“大数据”定义为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大数据的出现,使得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许多学科都发生巨大乃至本质上的变化和发展,从而影响人们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和生活方式[1]。大数据之所以可能成为一个“时代”,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来源于社会各界参与,来源于万物互联,来源于奔腾不息的社会运动。探索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现实解决方案,是提升竞争力的有力武器,也是增强判断力的重要载体。大数据不仅能够成为行业职能部门提升管理能力的重要源泉,也是体现政府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的重要部分[2]。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交通执法部门利用好大数据这个生产力,就能有效提高交通行政管理水平和执法成效。
治理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既要脱离“守株待兔”式传统固定站点引导检查的模式,又不能卷入漫无目的“流动式”寻找违法对象的怪圈。而要做到有的放矢,充分运用“大数据”对案源信息分析的作用。加强对各类数据的分析,既有系统内的数据,也有系统外的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货运信息、违法记录及收费公路经营数据进行分析,找出违法行为集中的行业、违法现象发生频率高的地段、时段,以及违法行为严重与否的关键性数据,重点解决社会关注、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执法,实施行政处罚,起到社会警示作用。重视和加强运输行业、社会舆情收集和分析,可以获取治理违法超限超载现象的社会热点问题;分析交通运输行业系统内各类监管信息与处罚信息,从中查找各种突出问题,实施针对性治理,精准发力可以有效地防范公路安全隐患。
公路运输过程中会相应地产生各种数据,通过研究该类大数据,公路货运企业既可以了解公路货运市场具体情况,又可以了解竞争对手的运输资源相关配置情况。借助大数据技术,公路货运企业一方面可以将相关的优势资源投放运输市场,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借助经大数据分析后提供的信息,货主和货运企业可以很便捷地了解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具体情况,从而提高自身货物运输的效率,有效降低各种经营成本,如货拉拉可将货源端与运力端进行连接,货主将运输的需求信息发布至平台,运输车辆及实际承运人通过平台信息接单,进而通过数据的有效匹配促成货物运输,如此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恶性竞争和资源错配导致货运车辆不得不违法超限运输。同时,借助大数据技术,公路货运企业还能够发现自身资源配置的不足,这有利于企业对资源配置进行合理调整。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有利于公路货运企业根据市场实际合理配置资源,也有助于实现公路货运市场资源分布的合理化[3]。当市场在大数据作用下,各类企业高效地运行,企业社会资源能得到充分的利用,人们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实施或者试图通过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追求更大利益的动力也会相应降低,最终从源头上治理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掌握着车辆登记信息,交通部门掌握车辆营运信息及驾驶人从业资格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着货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及车辆改装企业等信息。各部门又普遍建立了行业内部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信息都是各自为政,没有联通,无法共享,这对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信息传递造成困难,迫切需要连成“一张网”,实现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技术,将各部门数据系统进行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有效利用公安、司法、保险、市场监管等行业的数据,可以提高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的综合性水平。同时,借力信用机制,通过将交通部门掌握的公路违法超限“黑名单”,推送至相关部门,作为其他部门和行业对违法行为人评价的重要依据,以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效果,做到多部门信息共享,减少违法行为人重复违法。
大数据的应用更多依靠科技,做到“数据多跑路、执法人员少跑腿”。大数据技术期望达到较少人工上路执法,实现非现场执法。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非现场执法对各类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一视同仁地记录下来,减少了公路执法现场查处人员情感因素的干扰,从而避免现场执法人员与违法者面对面的冲突,记录的数据录入非现场系统后,设有相应管理权限,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直接为一些逃脱检查违法违章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执法的公平公正。公路货物运输类数据量巨大,需要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分析筛选,最终转化为公路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记录。
浙江是全国交通运输经济较为活跃的省份之一,地处长三角地区,路网密度高、公路交通业态发达,为有效做好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全省在所有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称重系统,该系统设备包括称重地磅、车牌识别系统、测速抓拍及联网联控系统,进入高速公路的所有货车都必须经过称重,对超过法律规定限重的货车实施不抬杆不放行,使得超限超载车辆无法顺利通过入口收费系统驶入高速公路,同时实施出口重量复核,对所有收费系统信息归集后利用大数据技术智能筛选出涉嫌超限超载的车辆,该部分车辆数据全部录入全省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系统。而后则进入非现场基本操作流程,首先,非现场系统通过机器对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的过程与超限运输许可数据系统、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等系统进行数据交互,经核对后将其中确实存在违法超限超载的部分数据下发至各地市;其次,各地市交通执法部门对省级交通部门的非现场执法系统下发的数据进行人工复核,通过对其车辆照片、数据、车牌及违法行为等具体情况进行人工复核,若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则通过与交警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严重超限的外省籍违法行为会以违法“闯禁”推送至公安交警部门的“六合一”系统,其他本省籍车辆通过短信告知当事人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告;最后,要求当事人在收到短消息或者公告通知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执法窗口进行处罚,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则其车辆车牌将会根据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失信清单”管理制度,被列入禁止上高速的“黑名单”中,通过这一整套全覆盖的联网收费信息系统,对那些存在未被处理的违法记录车辆进行资格限制,自2020年全面推行以来,浙江全省高速公路超限率控制在0.02%以下。
普通公路推行全域安装非现场执法系统,按照“按需合理设置、路网节点管控、重要桥梁保护、重点源头严管”的原则建设。普通公路非现场执法通过在普通国省道的重要节点、主要通道或必经之路上安装一整套非现场执法设备,由非现场执法设备对通过该点位的货运车辆进行不停车称重,产生的数据实时传送至各地市治超站的非现场执法系统,各非现场设备监测点的数据同时与省级部门的普通国省道非现场执法系统联通,省级执法系统归集各地数据,并按最先通过等原则筛选出有效的违法数据,将该数据作为证据下发至各地,由各地治超检测站点对下发的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通过告知等程序要求当事人前来处理,对无法现场到达的可以施行异地处罚,对不予配合处理的车辆通过现场执法的模式将其查处,同时要求其将过往违法记录一并进行处理。或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利用分析技术对历史违法记录及运行轨迹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实施提前现场拦截,确保违法行为人能够最终得到处理。截止到目前,浙江全省在普通公路上设置非现场执法设备555个点位,未来两年内将继续建设697个点位,届时将有1 094个车道安装非现场治超系统,并最终完成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的联网联控非现场治超大格局,形成数字化管理模式的非现场治超。
目前,公路治超非现场处罚仍然存在事后处罚难度大、非现场检测点位需优化、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等问题。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非现场执法模式是成效较为显著的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方式,但是要进一步提升非现场治超能力,需要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
(1)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终极目标是基于对人的安全考虑,而非仅为路的安全保护,设备的布点应体现各地的管控特点,桥多、车多、路多及人多的路段应重点布控,这些都是考虑的关键点。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一盘棋”式布局要考虑重点布控,合理选址防止绕行。要做到正确选择时段和地段,应当根据前期的相关公路运行数据、违法超限超载案件量以及相关道路运输车辆基础数据进行分析,再进行布局建设。
(2)实施非现场执法应当先建章立制。根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62号令)第三十五条提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按照规范记录收集的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上述条文规定确定了非现场执法数据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扩展了执法证据的内容。同时《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按照规定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所有人作出处罚”。这是一个创新性的举措,通过地方立法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作为未来交通执法发展提供重要依据。但是非现场执法的具体操作性细则并未出台,使得相关处罚效果不足。现如今无处不在的传感器、先进的电脑分析技术和机器人技术,以及广泛采纳的网络技术已经为带有执法算法的传感器系统与惩罚反馈结合铺平道路[4],应进一步提升公路治超智能化水平,提出相应的智慧化实施方案和操作标准,确保非现场能够落实。
(3)重视大数据的作用,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当前政府各部门对车辆运输掌握的信息基本上都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问题,且各有关部门普遍建立了行业内部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只是这些系统的信息是无法互联互通,因此对信息传递造成困扰,迫切需要连成“一张网”,实现信息共享。此问题的解决需要发挥政府协调推进作用,应明确牵头部门,建立非现场执法信息平台,将数据分析结果自动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交互,根据信息间的协同确立联合治理机制。针对各地存在的非现场违法车辆后续处罚实施难的问题,应探索建立全国统一数据平台,对其中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车辆,确定违法行为试行跨区域协同处理。
(4)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后续处理制度。非现场执法工作价值的实现最终要体现在后续制约力上,要让非现场执法的后续约束力能够取得实质效果和法律效力。需建立一套非现场执法程序,使得非现场执法的数据采集与证据的获得有规程可依。合理发挥人的能动性与机器的智能化水平,对非现场执法的逃逸车辆采用现场执法查获后,需督促其对历史违法记录进行处理。对长期不处理违法行为的承运人或车辆管理人,可由交通执法部门依法向司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或在法制建设层面探索实施信用惩戒,或建立货运车辆在年审办证时的安全性审查制度等,从而避免国家行政资源浪费,确保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