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编制研究

2023-01-03 06:15卢荣婕
关键词:公共数据政务信息政务

卢荣婕

东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1189

2016年8月3日实施的《北京市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文件中指出健全数据交易流通的市场化机制,加快北京市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建构数据确权、数据资产、数据服务等交易标准。2016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建立健全国家数据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国家数据资源体系等作为未来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2017年2月6日实施的《贵州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7—2020年)》将发展数据资产评估作为发展重点。《2019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明确将政府数据资产管理作为行业未来发展的热点方向,通过盘活政府数据资源,实现政府数据资源向政府数据资产的转变,释放政府数据的经济与社会价值[1]。2021年8月19日实施的《天津市加快数字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文件提出对于数据资源的确权、交易等环节进行规范,实现数据的合法合规流动。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专章的形式对数据资源予以规定,并在第37条中指出通过对数据资源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发挥数据作为关键资源的功能。2021年1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将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交易等市场运营体系作为重点工程。

农业社会主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工业社会主要的生产要素是资本,数字社会的生产要素则主要是数据。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新的生产力,不仅仅具有资源特性,更具有资产属性。政务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目前却面临着政务数据“不愿”“不敢”“不想”共享的难题,大量的政务数据仍然是由各个政务部门自行留存,存在“信息烟囱”“数据壁垒”。政务数据化、政务数据资产化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是政务数据的资产属性尚未确立、政务数据标准不统一。政务数据具有多重属性,其不仅仅涉及到隐私保护问题,还涉及到国家安全、数据主权等重大公共安全问题,一旦政务数据处理不当,就存在着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可逆影响的风险。

一、政务数据资产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政务数据资产的内涵

资产是指由持有者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形成的、由持有者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持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或生产要素,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者如土地、房屋等实物形态或货币形态的资产,后者如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等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2]。2014年7月23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在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事项中所形成的,并由企业享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能够为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带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资源。第21条规定了资源转为资产的两个条件:一是该项经济利益最终可能会流入企业,二是其成本或者价值具有可计量性。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所控制的,未来能够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的经济资源。美国《开放数据政策—将信息作为资产进行管理》(Open Data Policy-Managing Information as an Asset)中将政府数据看作是资产。数据资产(Data Asset)是指各种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数据,由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所拥有或者控制,能够进行计量或交易,可以带来经济或社会价值。可见,数据资产可被定义为数据生产者或数据控制者在过去的数据交易或事项中所形成的、由数据生产者或控制者所拥有或控制的、在未来可能会带来经济利益的各种数据资源。政府数据资产是指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或获取的且能够为政府部门带来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3],是政府在职能活动中所产生的高质量数据的总和,包含公共数据、业务数据以及各种其他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数据,政府对其享有管理权[4]。

2016年9月5日实施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指出,所谓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府部门及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主动制作或通过第三方所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源。2016年11月1日实施的《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指出,所谓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主动制作或者被动从第三方获取的,在政务信息系统所形成的各类数据资源等。2017年10月26实施的《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在第2条对于政务信息资源也有相似的规定,并以专章的形式规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功能定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原则予以详细规定。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政务数据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指出,所谓政务数据资产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以及利用业务应用系统直接或者间接采集、使用、产生的具有经济、社会价值,产权归属清晰,可以进行量化、控制与交换的各类政务数据。第7条第1款指出政务数据资产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且归属于国家,将政务数据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由国家享有所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政务信息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履行政务数据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第7条第2款规定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和政务数据资产动态管理制度,编制政务数据资产登记目录清单,建设本级政务数据资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汇总登记本级政务数据资产。2022年3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13条提出,要对公共数据进行目录化管理,按照目录编制标准进而制定全省公共数据目录。

毫无疑问,并不是任何数据都能成为资产,数据资产必须是能够产生经济或社会效益类的数据资源。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实现低价值密度的原始数据转变为高价值密度的数据资产,提升了数据质量与安全,确保数据能够进行有效的流通与使用。具言之,数据资源化主要是对原始数据进行模型化、标准化处理,实现数据质量与完整性的提升。数据资产化则是将具有巨大潜在价值的数据资源转变为数据资产的过程,主要包括数据流通、数据运营、价值评估等流程,目的是通过对数据资源的管理和控制,使数据资源尽可能地实现向资产的转变[5]。数据资产化是将数据融入到具体的业务运营中,用科学的数据进行决策,改善业务质量与效率,提供更加精准的产品或服务,进而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释放。如通过数据分析用户偏好,更加精准地投放商品与广告。数据资产如数据本身一样,具有以下两种特性。一是数据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数据资产一旦形成,不会因为数据的使用、流转而发生价值的减损,反而会实现数据价值的再增值。该特点与传统的资产不同,传统的资源或者资产都面临着折旧,会随着使用者与使用次数的增加,价值相应地进行减损与消耗。数据资产则是相反,随着数据使用者与数据使用次数的增加,其价值不减反增,通过与其他数据资产的不断融合与碰撞,会生发出新的数据价值。二是数据资产价值实现具有场景性。数据资产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其价值并不一致,具有异质性。以驾驶数据为例,于保险公司而言,该类数据对于保险费率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与预测作用,对于出租车公司或网约车公司而言,可能作为提供驾驶员信息的来源,相比较之下,可能保险公司基于驾驶数据所获取的利益更大[6]。再如,交通事故数据之于不同数据处理主体而言,其功能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交管部门将该类数据作为划定责任的主要依据,保险公司运用该数据作为理赔和完善保险产品的数据信息来源,学术界可通过对该类数据的分析处理,提出更加完善的交通治理、智慧交通的运营方案。

总体而言,政务数据资产概念的界定,可从以下三个层面予以理解:一是从来源上来看,政务数据资产来源于政务部门或者授权的第三方;二是从属性上看,并不是所有的政务数据都能成为政务数据资产,只有那些由政务部门享有所有权或者所控制的,经过政务数据整合、登记、确权等资产化程序之后,具有可计量性,可变现性等属性,才能具备政务数据资源转变为政务数据资产的条件;三是从功能上看,通过政务数据资产的开放与共享,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为政务部门、社会公众带来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乃至政治价值。

(二)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的内涵

目录作为一门学科在古代就非常发达[7],数据资产目录是指以元数据作为核心,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数据进行管理、识别、定位、评估与共享等。数据资产目录的建立具有两种核心功能面向:一是激活数据资产的潜在价值,提高数据资产质量;二是加速数据资产化的进程[8]68。2017年6月30日实施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指出,所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指通过对元数据的描述,按照特定的分类方法对政务数据进行排序与编码,目的是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快速定位与精准获取。该目录的制定是实现政务数据信息资源开放与共享的基础与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主要是通过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将政务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如人口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信息资源)、主题信息(如公共服务、健康保障、信用体系、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保等主题领域的信息)、部门信息(如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部门信息资源)等类型。2017年7月10日发布的《贵州省政府数据资产管理登记暂行办法》第5条将政府信息资产目录清单作为政府数据资产登记范围。2021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17章第1节提出,要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健全数据资源目录,提升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根据不同的数据分类标准,可以制定不同类型的数据目录,如可以根据数据的敏感度或者机密程度将数据进行排序汇编成数据目录,根据数据产生或者处理的时间进行归类,根据数据资源存在的形式或形态进行划分,根据数据目录本身的性质进行分类等。可见,数据目录的分类是动态的,存在多种分类方式[9]。政务数据资产是指能够通过数据获取、存储、开发、利用与保护而实现增值的数据资源[10]。政务数据资产来源主体是政务部门、企业、个人等,客体是政务数据应用平台、政务数据管理系统等。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的编制在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共享中扮演着关键性作用,其功能在于优化政务部门决策的制定与执行,实现由“经验决策”升级为“数据决策”,确保政务数据处理的规范化与完整性,提升政务数据安全系数[1]。在进行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编制时,需要考虑政务数据资产具有的不确定性、易复制性、数据资产再生产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等特征[11]。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的编制有助于解决政务数据资产碎片化、利用率低、政务数据重复处理等困境,旨在构建统一的政务数据处理标准,用以消解政务数据差异性带来的政务数据开放与共享难的问题,促使各类政务数据的有序流动。

政务数据资产目录可以根据政务数据资产的属性划分为如下三种类型。一是无条件开放共享类政务数据资产目录,主要针对的是公开类政务数据,该类数据的特点是已经公开,因而,对于该类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可以采取宽松的编制标准。如社会公众与各类政务数据应用平台互动所产生的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使用该类政务数据不需要征求社会公众的同意,可以直接将该类数据编排到政务数据资产目录之中。二是有条件开放共享类政务数据资产目录,主要针对的是交叉类数据,可能存在侵犯隐私主体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因而,对于该类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需要采取相对严格的汇编标准。对于该类政务数据的编制以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当权利人明确表示拒绝或者声明收回对数据的授权使用时,除非有重大的公共利益需要保护,否则针对该类政务数据则由有条件类转变为不予开放共享类,已经公开共享的应当及时地删除,并消除此前因为开放共享所产生的影响[12]。三是不予开放共享类政务数据资产目录,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类政务数据,对于该类数据目录采取最严格的编制标准,原则上不列入目录编制范围,例外情况下才纳入目录编制范围内,但也只是在有限的主体范围内予以查阅。

总体而言,在进行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编制时需要进行权益衡量,需要考量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成本与收益以及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尽可能实现政务数据资产价值的最大化释放。通过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编制,对政务数据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对高质量、高价值的政务数据应尽可能地予以编制,对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的敏感类政务数据,应该予以严格的编制限制,无论何种类型的政务数据目录,其目的都是实现数据资产价值的激活与释放,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工作提供助力[13]。

二、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编制的预期功效

(一)实现政务数据资产的标准化

2016年3月1日生效的《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在第三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数据资源目录,在第9条规定了资源目录的编制要求,主要是通过确定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属性,根据一定的技术标准,在资源管理平台上进行目录编制,最终形成政务数据资源目录。2017年浙江的“最多跑一次”、2018年上海的“一网通办”、2020年上海率先落实的“一网统管”等创新实践的成功,表明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数据共享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系统,目的是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的优化整合,释放政务数据资源的价值。政务数据价值的释放在于通过政务部门间数据的互联互通,打破政务部门间的“数据烟囱”,进行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数据的融合与整合。可见,政务信息公开与政务数据共享的关键在于数据的识别与认可,毫无疑问,建立统一的政务数据标准体系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14]160。以2016年4月14日发布的《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一号一窗一网”工作目标为例。“一号”申请是指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依托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证件数据、相关证明信息等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认共享。“一窗”受理主要是通过推动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信息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通共享、校验核对,建立高效便民的新型“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进网上网下一体化管理,实现“一窗口受理、一平台共享、一站式服务”。“一网”通办,以建设群众办事统一身份认证体系为抓手,逐步构建多渠道多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便民服务“一张网”,实现群众网上办事一次认证、多点互联、“一网”通办。具言之,“一号”“一窗”“一网”实现的关键是政务数据标准体系的构建[14]161。

政务数据标准体系的建立,可以通过对政务数据资产予以目录编制来实现,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编制的显性功能是实现政务数据资产的标准化。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的编制,从宏观层面上需要完善政务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政务数据统一共享平台的建立,需要有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方可对政务数据所具有的复杂权益实现动态平衡,确保政务数据既能最大程度地开放与共享,又能对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安全予以保障。从微观层面上是对政务数据的处理、政务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均实现标准化[1]。政务数据开放与共享的“三难”问题,即“不愿共享”“不想共享”与“不能共享”,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数据标准不一,使得数据互联互通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不同政务部门之间,如果并未形成统一的数据标准,那么在进行数据处理时,会导致无法互认的困境。政务数据目录的制定,可以实现政务数据的标准化处理,有助于政务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有效利用政务数据,对政务数据资产进行开发整合,释放政务数据的资产价值。可以减少重复建设,破解政务部门的各自为政,促进政务数据的流通与互认,优化政务数据的开放与共享。

(二)推动政务数据的共享利用

单一的政务数据价值具有有限性,政务数据价值的释放需要在流通中予以实现,政务数据的开放与共享,目的是实现政务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如政务数据与企事业单位数据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共享目录,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不仅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支撑,助力企业合规化建设,还可以促进政企间利益均衡分配,明确数据共享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数据质量与安全,让企业更了解政务数据,政务部门更了解企业数据,实现政企间的互利共赢[6]。

政务数据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是医疗数据、社会保障数据、教育数据等各种数据的集合。政务数据资产具有非消耗性,政务数据资产不会随着使用者的增加而消损,反而会随着使用主体的增加而增加,不断地实现数据的增值。通过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的编制可以有效实现数据的深度融合,深化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其目录的编制具有破除政务数据资源分散化、碎片化困境的功能。一是通过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的编制,使得政务数据资产具有统一的数据格式与标准,在进行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时,即使是不同政务部门主动制作或通过第三方所获取的数据,也具有统一的数据格式,能够清除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中数据认证难的问题。以“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为例,该制度的有效实现,其核心在于对政务数据予以标准化处理,加强政务数据的顶层设计,推动不同政务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和政务数据信息的开放共享[14]160。

三、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编制的实现路径

(一)明晰政务数据的资产属性

2004年12月13日实施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政务信息资源采用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健全政务数据信息的采集、登记、共享与安全等法律法规,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资产化。2016年9月5日实施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原则,通过对政务数据的分类分级,制定相对应的目录。对于政务部门、社会公众、企业等共同需要的数据,如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等基础类信息,则是遵循合作共建原则,实行谁编制谁负责维护与更新。第19条规定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等标准,形塑统一完整的政务信息资源标准体系。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10条规定,对于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明确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要求,建立政务数据目录更新机制。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第14条规定,对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2020年7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对政务数据资产进行编制并制定政务数据资产登记目录清单。2020年12月1日实施的《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专章的形式对政府数据管理予以规定,在第9条第1款规定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第2款规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目录的编制应当听取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3款规定了目录的更新与维护制度。2020年10月1日实施的《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第12条规定,对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目录更新机制。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对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编制制度,并对目录编制提出具体的要求,主要包括政务数据的分类、政务数据的格式、政务数据更新的频次、政务数据共享的属性与方式等具体内容。第9条提出根据不同的主题进行编制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如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7条第3款,对公共数据的采集归集、目录编制等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数据条例》第28条规定,对公共数据建立目录管理体系,对数据目录的编制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对数据的来源、数据周期、数据安全等级、哪些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哪些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哪些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型。2021年6月7日实施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11条规定政府数据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不仅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还包括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目录。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36条规定,对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制度。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16条规定,对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第17条第2款规定数据的收集、管理应该根据目录制度予以规范化处理。2022年2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10条规定,对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2022年3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13条规定,对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第28条规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编制的具体要求,对数据的名称、数据开放的主体、数据开放的具体属性、数据开放共享的格式、数据开放共享的类型、数据更新的周期等具体内容予以了规定。2022年7月1日生效的《重庆市数据条例》第22条规定,对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该目录包括数据汇集的程度、数据开放与共享的类型与条件等信息。2022年7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数据的采集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和标准进行。可见,在立法上国家已经具有将政务数据资产化的理念与意识,通过对政务数据资产目录进行编制,实现对政务数据资产处理的规范化、标准化。2022年8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13条规定,对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与标准体系,并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的范围、数据的内容、数据的格式、数据开放与共享的要求、数据更新的频率等。

数据资产化是数据要素化过程中的一次“质的一跃”[11],数据资产化的过程如同食物烹饪一般,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加工处理,才能实现数据资产功能与嘉肴美馔的呈现。数据好比食物的原材料,原始数据虽具有价值,但是其价值并不高,甚至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进行存储,防止产生数据泄露的风险。食物的原料也是一样,尤其是生鲜食品原材料,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冷藏或加工处理,可能会丧失食用价值。食物的原材料烹调到半成品的过程,类似于原始数据转变为数据资源的过程,即数据资源化的过程。食材经过加工会变成具有可食用性的食物,但是此时的品尝感并未达到最佳,只是具有可食用性,但是体验感并不佳。数据由原始数据转变为数据资源也是如此,数据处理者通过对数据进行加工,使得价值低或者负价值的原始数据,转变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数据资源。半成品食物经过进一步的处理,烹饪为色味俱佳、其味无穷的佳肴,数据资产化也是具有相似的功能,通过对数据资源的加工处理,将数据做成用户所需要的产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使数据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8]272。数据由原始数据到数据资源再到数据资产,经历了数据的采集、转换、加工、分类、存储、更新、共享、存档等程序,通过对数据资源进行全生命周期式的整合处理,实现数据资产有序共享与开放,最终获得数据资产价值的最大化释放[15]。

(二)全过程公开政务数据资产目录制定程序

2002年8月5日实施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任务,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的编制有助于实现政务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数据的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因而,在进行数据资产化过程中,应当营造政务部门主导、公众参与、政企合作的政务数据资产治理环境[16]。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编制可以借鉴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以实现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为目的。

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可以通过对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程序的全过程公开,实现对政务数据目录制定权的监督,正如有学者指出,目录制定权决定着目录的具体制定内容[17]。因此,可以通过公开政务数据目录制定权,提升社会公众对于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的认可与信任。一是利用各种数据技术,实现政务数据目录制定的全过程、全流程、全链条式的公开。针对不同受众群体采用针对性的公开措施,以实现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程序的实质性公开。如老年群体、儿童等生理性弱势群体,残疾患者、精神疾病患者等病理性弱势群体,可以采取关怀式、“适弱式”[18]的公开,保障该类群体也能实质性参与到政务数据目录制定中,让政务数据目录制定权既具有“力度”也具有“温度”,实现数字正义与分配正义的有机统一。二是构建针对性的参与渠道,对于政务数据目录排除的事项,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建议,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最大程度上保证政务数据资产目录制定的民主性与科学性[17]。

结语

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的编制,不仅仅要明晰政务数据的资产属性,还要让社会公众、政务部门能够真正意义上知悉政务数据资产的转变过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不列入政务数据资产目录的数据资源,则需要向其他政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有助于实现政务数据资产标准化、体系化建设,有益于政务数据的资产管理、识别与定位。通过社会公众对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参与,实现了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交互与反馈,可以很好地兼顾政务数据资产公益与私益的双重属性。政务数据资产蕴藏着巨大的价值,该部分价值的释放对于数字政府的发展、行政决策科学性的提升、社会公众参与的满足感与获得感具有深刻的影响,因而,对于政务数据资产予以目录编制极具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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