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能耗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明确和规范,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顺利实施。
《办法》明确了能耗指标的收储范围,包括省级统筹的能源消费指标,“两高”行业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产能时转出地腾出的能耗指标,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的市调减的能耗指标,全省发展核电、海上风电、“外电入鲁”增量部分形成的能耗指标,以及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办法》确定了能耗指标的收储数量。“十四五”期间,省级统筹收储2050 万t 标准煤能源消费指标。“两高”行业跨市域产能整合、向省外转移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除焦化、煤电等行业合理确定省级收储和市级留存比例外,其他“两高”行业中的50%由省级收储。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省级收储数量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 较低效类和D 低效率类的市,以省里分配的能源消费指标和部署的煤炭消费压减任务为基数,分别收储5%和10%。全省“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全部由省级收储;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核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和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实行分级收储。
《办法》还规定了能耗指标的使用范围、方式、价格、数量。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能效标准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范围包括省重大项目、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其他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