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信访工作条》确立了协调制度、调解制度、听证制度、奖励等制度,既是对信访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有制度上的创新,对信访工作具有积极地推进作用。
关键词:信访制度;规定;诠释
一、协调制度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并且在“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一章中明确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权限。在实际当中信访工作涉及到党政、群团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原来的《信访条例》虽然也规定了“联席会议”,但统一领导机构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即政府部门,涉及到党委部门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企等单位的,显然难以协调。党的全面、集中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各方是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制度的前提和保障。在纵向上,《条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现实中,矛盾纠纷一般集中于基层,或者说基层党政机关直接面对社会的矛盾纠纷,“枫桥经验”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基层党政部
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艰巨、重大,因此,建立基层党政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二、调解制度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心平气和的解决矛盾纠纷。中国的“调解”制度被西方国家称为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东方经验”,调解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在我国被广为运用,作为正式制度的调解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即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行调解,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调解的主体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又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从而能够达到“案结事了”效果,即能够比较彻底解决矛盾纠纷,这是调解制度的巨大优势,社会中大量的矛盾纠纷都是通过调解化解的。“申诉”汉语词典的解释,一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成员等因受到处分不服而提出意见;二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意见。这个解释大致说明了申诉的含义和类型。因此,申诉是公民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表达意见并请求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申诉求决类事项”指的是《条例》第3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涉法涉诉、仲裁、复议等程序予以处理的事项,这类事项有纠纷当事人,需要由有关机关、组织通过裁决等方式作出处理决定,正因为如此,在当事人提起申诉后,信访处理机关、单位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是发挥调解制度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能够起到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作用。
三、听证制度
“听证”就是听取群众的意见,这是“听”;更高的要求是,不仅要“听”,而且要“听进去”,即把听证中各方的意见,尤其是申请人的意见作为作出决定、决策的依据,而不是“你讲你的、我做我的”“你民主、我集中”。听证制度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引入后,逐渐从行政管理领域到社会管理等领域被广为运用,体现了它的民主与法治价值。根据公众参与方式、听证程序和效力的不同,听证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指要经过听证这一环节并在听取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听证;非正式听证也就是“听取意见”,听证并非必经环节,听证意见仅仅是一种对“民意的了解”方式,对处理决定没有约束力。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价格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听证制度为正式听证,即听证是作出决定的必经环节。正式听证有严格的流程,即步骤、顺序、时限,成本较高,所以适用重大、对相对人权利影响大的事项。为此《条例》规定第31条(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可以听证”,即不是必须采取的方式,系非正式听证;什么是“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取决于信访处理部门的认识。而且这些可以听证的事项不包括《条例》第31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因为这些事项的处理本身有自己程序,应按照这些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没有必要再增加“听证”程序,只有在上述事项以外的“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才可以听证,这对信访人又多了一个权利保障方式。表达意见、交流意见是人们的一种需求,听证程序能够满足这一需求,能够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使申诉人的情绪得到平复,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四、奖励制度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这是信访工作的职能定位。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的诉求,也要听取好得意见建议,“高手在民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一切智慧、创造力的源泉。原来的《信访条例》只是规定,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好的建议、意见,行政机关应予以采纳。《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不仅要采纳,而且还要奖励:“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这种奖励能够鼓励群众畅所欲言、提出合理化建议,“集中民智”,从而推进各项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