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是,并非所有的父母都能够尽到抚养儿女的义务。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断然拒绝抚养自己的子女,法律会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走投无路寻帮助
青年男子冯桂铭与年纪相仿的陈秀敏经人介绍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双方感觉还蛮投缘的,于是喜结连理。翌年,女儿冯柳呱呱坠地。
原以为一家人能够和和美美地生活下去的,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过了几年,两人的感情就被生活中的柴米油盐给消磨殆尽。无奈之下,二人准备协议离婚。可是,夫妻感情不合可以一拍两散,而无助的孩子该归谁抚养?
既然夫妻二人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那么就得为孩子的将来着想。经过协商,双方一致认为,冯桂铭经济状况比较好,女儿冯柳跟随父亲生活比较有利于成长,于是,二人就签下离婚协议,财产均分,女儿由父亲抚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平静的生活仅仅过了9年,冯桂铭就因故撒手人寰。失去父爱的冯柳此时尚未成年,急需找到监护人,但孩子的母亲又杳无音讯,孩子的爷爷冯建鑫在遍寻陈秀敏无果的情况下,只好把冯柳带在身边一起生活。
2022年2月,冯柳因升学的问题需要办理迁户手续,急需监护人签字。但是,作为监护人的陈秀敏此时依旧踪影全无。尽管冯建鑫发动家人四处寻找,但孩子的母亲仍如人间蒸发一般不见踪迹,这不禁让冯柳对母亲冷漠的做法感到非常不满。都说子女是父母的心头肉,可母亲多年来对自己不闻不问,这让冯柳感到很伤心,也让冯建鑫感到气愤和无奈。
上学的事情关系到冯柳的前途与命运,来不得半点马虎。身为爷爷的冯建鑫虽然心急如焚,但又无计可施。眼看着孙女就要升学了,茶饭不思的祖孙俩急得团团转。这时,有好心人给冯建鑫出了个主意,要他去找律师寻求帮助。听罢,冯建鑫茅塞顿开,觉得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采纳律师的建议
冯建鑫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将此事的来龙去脉讲给律师听。律师听罢,向冯建鑫耐心细致地讲解道,冯柳的父亲去世后,冯柳的母亲就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女儿是孩子母亲应尽的义务。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得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是必须承担的义务。
律师对冯建鑫解释说,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那么,能成为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接着说,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的母亲至今下落不明,而且您也不知道儿子在协议离婚时是否决定不用女方支付抚养费。倘若没有这样约定,那么您的孙女就有权要求其母亲给付抚养费 (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果对方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的话,您就以孙女的名义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决。相关法律规定,有能力抚养,却拒不履行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构成遗弃罪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您又说,不想追究前儿媳的刑事责任,担心她被判刑后会影响孙女将来的前程。所以,我理解您今天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孙女升学一事,而非对孩子的母亲进行惩罚。既然如此,那么我可以告诉您一个办法:变更监护权。您孙女的母亲不知所踪,而孙女升学一事又迫在眉睫,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变更监护人。申请获法院批准后,您就有资格行使监护权了,孙女升学一事也便会迎刃而解。
听罢律师的讲解,冯建鑫心里有了底气,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于是,他当即聘请律师,将陈秀敏告上市家事和少年案件审理中心(隶属区人民法院,下称家事审理中心),请求依法撤销陈秀敏的监护权,改由冯建鑫为冯柳的监护人。
诉请获法律支持
家事审理中心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冯建鑫按时到庭参与诉讼,而被告陈秀敏缺席,也未聘请代理人出庭。故此,陈秀敏为什么要拒绝抚养女儿的真实原因无从知晓了。
承办该案的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陈秀敏作为冯柳的生母,自与丈夫冯桂铭离婚后,既没有向女儿冯柳支付抚养费,也未进行过探视,且在其前夫去世之后亦是如此,不履行母亲应尽的抚养职责,导致其女儿冯柳一直无法办理身份证明,处于“疑似孤儿”的状态。由于陈秀敏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冯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故依法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由于被告陈秀敏缺席,所以,承办法官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于是,家事审理中心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陈秀敏作为冯柳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冯柳由其爷爷冯建鑫监护。
判决生效后,设立在家事审理中心的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的人员主动履职,向冯柳所在家庭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为冯建鑫的隔代养育提出了教育指导,并委派市青少年服务中心司法社工介入开展长期的跟踪帮扶工作。面对相关部门的周到服务,冯建鑫非常感动,并表示了深深的谢意。
冯建鑫表示,自己和冯柳都十分感谢家事审理中心提供的判后帮扶服务,司法社工介入后开展的一系列心理疏导,让冯柳渐渐走出心理阴影,学习生活逐渐恢复了正常。
承办该案的法官再次向监护人冯建鑫告知了家庭教育帮助、司法救助等措施,表示从今以后,冯柳在学习、生活中若是遇到困难的话,法院会及时提供司法帮助,希望冯柳能茁壮成长,生活和学习越来越好。
案后思
“疑似孤儿”由于长期缺少父母的关爱和监护,心智发展、受教育权益等受到严重影响。他们也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特别关注,及时给予司法关护的特殊群体。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对这类特殊群体,法律赋予法院新的使命和任务。
本案中的冯柳,原生家庭的境况令人唏嘘,虽然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司法社工给予了大量司法关护,但对于弥补冯柳的心灵创伤毕竟还是有限的。法官将会加大与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沟通,将更多的力量凝聚起来,帮助“疑似孤儿”群体健康成长,延续司法关爱,让家更有温度。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