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彰显司法关爱未成年人的尺度与温度

2023-01-01 00:00:00汪代华
公民与法治 2023年6期

3月14日上午,一场特别的附条件不起诉宣布仪式在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举行。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张楠坤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驻省未管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检察官孟会生,共同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张某某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进行法治教育。(《法治日报 》)

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是执法有道与检察温情的有力见证,它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对此,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同等的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然而,笔者以为,这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举恰恰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于法于情于理都是说得过去的,在挽救罪错失足未成年人这件事中可谓良苦用心,犹如春风化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拉一把是人,推一把成鬼”。

对未成年人一时糊涂的轻微犯罪,予以宽宥,不“一棍子打死”,这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并非最终目的,做好观护帮教和指导管理,坚持坚守公平正义与兼顾司法温度并重,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让其感受到家庭与社会的关爱,改过自新、重拾美好生活希望才是理想的结局。

法律不是无情物,法律的尊严未必一定要通过残酷的打击来体现。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法律规定中,人性化,富有浓厚人情味的执法,并不违背法治精神与理念,尤其对于未成年人,一定包含惩戒与教育并行之义。

对于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不起诉,给迷途羔羊改正的机会,这充分体现法律的“善良艺术”。荷兰法学家格劳斯说过:“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从自然法学的观点来看,法律本身就是善良道德和社会正义的体现。从这点来说,检察官在法律和职责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地对弱势一方给予某种同情,这也是在法理、情理之中的事。

列宁说过:“年轻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的。”“善待曾有不善者”体现了法治的良知和社会包容的宽大胸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姿态。在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中,都制定了“少年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体现对未成年人更为细致周到的呵护与保护。如果我们的社会都能持有正确的宽容他人的态度和胸怀,善待那些曾有“不善”者,并以善回报,给未成年人以尊重、帮助挽救、感化和提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做好孩子们成长的“护航者与引路人”,让青春不再误入歧途。那么我们就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腐朽为神奇,共同建设好我们伟大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