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继涛 范子轩(..湖北大学,湖北武汉 43006)
内容提要:城市社区“微治理”是在社区治理实践过程中探索出的精细化治理方式,它将治理单元进一步细化下移,以“微需求”为导向,以“微组织”为基础,以“微平台”为载体,凭借精细化的“微手段”,自下而上地填补传统治理模式下的“真空地带”。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微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概念内涵、生成逻辑、运行机制、功能作用、执行梗阻与实现路径六个方面 ,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实践经验多,理论建构少;具体执行问题分析多,宏观体制问题探究少;城市社区研究多,乡村社区研究少;定性研究多,定量分析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则明确将“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作为“十四五”期间的重要目标[2],由此可见,社区治理日益成为党和国家重点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大,城市社区治理也面临着新问题:一方面,城市社区呈现出成员构成复杂化、成员需求多元化的特点,而原有社区治理模式中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现实需求,给城市社区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社会组织和公益团体方兴未艾,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逐渐增强,但可供各主体参与治理的渠道少且不畅,导致社会力量无法真正有效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在此背景下,社区“微治理”应运而生。对城市社区“微治理”的相关研究进行系统的回顾与梳理,对于进一步深入开展社区“微治理”领域研究和丰富基层社会治理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探索具有我国特色的社区治理模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黎昕、高鸿(2015)认为,社区“微治理”是指在坚持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的基础之上,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依法管理社区事务和社区组织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过程,有利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区自治的良性互动[3]。 尹浩(2016)指出,社区“微治理”是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注重对社区精英和社区领袖的潜力进行开发,推动“居民社团化与社团自治化”发展,从而使社区居民自发地参与到社区事务中的过程[4]。与一些学者认为社区“微治理”是对固有基本治理单元的超越不同,在唐晓勇、张建东(2018)看来,社区“微治理”既是原有基本治理单元的一种有序延伸,也是对原有社区治理结构的一种精细化实践,仍然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体系架构中运行的,它也依然遵循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互构的治理逻辑[5]。
谢正富(2016)从治理范围角度指出,社区“微治理”是“社区以下的治理、行政边界外的治理”[6]。 肖立辉(2014)认为“微自治”是由微治理主体在“微单位”内开展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能动自治活动[7]。孔娜娜(2015)强调要注重社区网格中“微单元”的重要作用,通过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在网格中成立微社团,使社区居民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培养社区居民的合作能力[8]。 杨贵华(2017)认为社区“微治理”是在社区“微单元”内进行的涉及社区成员及群体利益的社区微事务治理,其中,社区“微单元”与社区居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具有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意涵[9]。在包先康(2018)看来,社区“微治理”重在解决日常生活中社区单元内的生活问题,它关注特定范围内的“微参与引导、微事情处理、微问题解决、微心愿满足、微机制和微环境建构”[10]。
李婷婷(2018)将社区“微治理”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治理单元梯次式纵向下延,以门栋和楼道为基本单位;第二,治理主体的横向扩展与多元化,社企同驻共建理事会等新兴群众组织共同参与;第三,治理权力由社区赋予经制度确权,社区而非政府将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赋予微治理单元;第四,“项目制”是微治理形式的重要依托;第五,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微事务”为核心开展多元合作[11]。 谢正富(2016)认为微治理拥有 “治理单元小、利益联结紧、文化认同度高、激励有选择”的特点,有效性较高[12]。 尹浩(2016)则将其特征归纳为治理规模小、以居民微需求为核心、治理过程精细化、社区联合体角色定位和积极公益服务观[13]。 赵秀玲(2014)认为我国基层“微自治”具有自治单元小、治理事务少、精细化管理的内部特征,主要包括院落自治和门栋自治等基层民主自治范式[14]。赵秦卫(2019)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化的治理载体补充至社区“微治理”的基本特征[15]。
李璐(2018)认为,社区“微治理”是社会整体治理的微观表达,以内部需求为核心,以“微”行动为抓手,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强调在治理过程和居民自治两方面实现精细化[16]。 宁华宗(2014)强调要通过推进微参与、微项目、微结构和微机制,实现基层社会的差异化治理[17]。冉光仙(2020)提出,“微”是共建共治共享的微观化,既涉及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微事务”,又包含大数据和信息化背景下治理的 “微方式”,是一种注重满足居民“微心愿”的治理方式[18]。 在王倩(2020)看来,微治理创新实践不仅是主体结构的嵌构调整,还是权力的博弈传递过程,总的来看,微治理是末端治理的一种,是通过进一步细化社区治理单元,在更小范围内由多元化主体开展集体行动来完善社区自治的一种治理模式[19]。梁贤艳、江立华(2017)认为,社区微自治是一个渐进的转变过程,是一个通过城市精英带动社区大众,由人治到法治,由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的过程[20]。郑晓东(2021)将微治理看做是一个 “政治的和社会的过程”,倾向于通过在社区中自下而上地设置激励机制,刺激居民参与、满足个性化需求,它比传统社区治理更加强调利用内外部力量共同驱动社区居民开展集体行动,并在社区集体行动中强化居民的身份认同感和共同体意识[21]。
第一,社区“微治理”是化解社区治理难题的现实需要。宁华宗(2014)认为社区“微治理”的生成源于化解公共矛盾的问题导向,基层组织“悬浮”致使基层治理存在诸多“真空地带”,此时便需要“微治理”这个“楔子”嵌入其中,弥补原有的治理空白。社区“微治理”,通过“微组织”这一载体,为社区矛盾纠纷的解决找到了着力点,为社区居民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提供了途径[22]。尹浩(2017)认为“基层政府行政调控能力不足”、“社会组织整合能力不足”、“社区居民参与能力不足”是我国社区治理遇到的现实困境,需要选择社区“微治理”的方式,化解基层治理难题,优化社区治理结构[23]。唐晓勇、张建东(2018)结合当前我国代表性社区治理模式,从问题逻辑角度指出,上海模式、江汉模式等将社区看成是“最小治理单元”的治理模式,仍难以解决社区微观层面的“微循环”不畅问题,“自上而下”的治理体制缺乏向下的传导机制,外部的资源输入难以与社区居民的差异化需求进行有效对接,因此,社区治理“‘主渠道’畅通而‘微循环’不畅”的现实困境就构成了社区“微治理”生成的问题逻辑[24]。郭晓敏(2020)认为“搭便车”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了社区集体行动困境的出现,而缩降社区治理单元,使社区居民负责与自身生活直接相关的楼组中的事务,有利于克服集体行动困境,有效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发生[25]。
第二,社区“微治理”是理顺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关系的客观要求。阙天舒、王建新(2016)认为,社区“微治理”的出现源自于行政权力的高度渗透,公共领域末端和微观层面中的治理问题是过去的传统社区治理模式难以解决的[26]。程同顺、魏莉(2017)以国家社会关系互构重塑为背景,指出“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管理与“自下而上”的社会化自治的交错运行使社区治理陷入了横纵双向的治理困境,社区 “微治理”为解决此双向困境而产生[27]。陈伟东、熊茜(2019)从网格化管理和政府购买两方面解释了社区“微治理”出现的现实需要。一方面,网格化管理带来了行政权力的“沉降”,使其在现实社区治理过程中产生了负面效果,导致权威管控与社区自治间出现制度性“断裂”,进而产生了“社区管理行政化”、“社区服务刚性化”和“运行成本膨胀”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的服务购买和社区自治之间出现引致性“偏离”,“社会组织依附化”、“社区服务形式化”和“居民参与疲态化”是其主要表现。因此,要通过“微治理”机制,弥补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中政府“越位”和社会“缺位”的问题[28]。王倩(2020)从事权匹配角度出发,认为社区“微治理”的出现源于自治权与微事务的匹配问题,细化治理单元能够实现需求的“自下而上”传递,使治理方式由“命令型”向“需求导向型”转变[29]。
孙璇(2016)强调要提升社区精英在社区“微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形成以“党政精英、经济精英、社团精英和专业精英”为主的多元精英治理模式,构建“奖励与惩罚、制衡与整合、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社区精英治理机制[30]。谢正富(2016)运用孵化器理论框架提出建立政策倡导机制、技术服务机制、能力提升机制、资源整合机制、组织培育机制,通过打造“治理孵化器”,实现社区“微治理”的可持续运转[31]。冉光仙(2020)运用场域与边界的分析框架,强调要建立社区“微治理”的“权利平等机制”、“服务协作机制”、“边界协同机制”和“安全闸阀机制”,充分体现“为民意”,保障“微民利”,有序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做好社区服务工作,提高组织动员、秩序维护、利益平衡的能力,打破治理与自治的传统边界,进行边界重组融合,打造多级自治单元[32]。孙静琴(2020)认为微治理运行机制由“微互动”和“微互信”、“微服务”和“微协商”两方面构成[33]。 郑晓东、黄凡、马好梦(2021)认为,社区“微治理”实践主要通过以社区居民主体为主要视角的“微项目”来实现,通过项目征集、项目设计、项目论证和项目执行进行微项目操作,为保障微项目的健康运行,首先要构建 “多元主体间利益的协调机制”,关注居民利益需求,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汇集为一个最大公约数,以此缩小价值分歧,并注重交流和互动机制,推进各主体达成利益共识,形成集体意志;其次要建立 “赋权增能与约束监督的长效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治理过程中形成一种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此外还要打造 “治理目标与治理行为的互构机制”,尽可能地调动各种积极因素,进一步激发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的积极性,使各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协调、分工、合作”的社区治理格局[34]。
唐晓勇、张建东(2018)通过研究成都市培华路社区的“微治理”成果发现,微型自治方式更容易在社区中形成共识,有助于培养和提升居民的自治意识与自治能力,社区通过向微单元赋权,架起了一座居民与社区间有效互动的桥梁,使居民需求及时传递至社区成为可能,打通了社区的“毛细血管”,形成了“微交往”的社区人际交往形式[35]。 尹浩(2016)从多维赋权视角指出:社区赋权使社区居民获得更加充分的利益和空间,增强了居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效率;制度赋权改变了资源供给和权力作用方式,激发了社区和专业团体的参与积极性;技术赋权通过专业社工社区化过程,有效弥补了社区居民和社区公益团体自身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36]。陈福同(2015)认为社区“微治理”扩大了社区治理主体范围,将社区同驻共建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乃至小区内的个体商户作为社区治理主体,实现了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弥补了政府治理的不足[37]。陈伟东(2019)强调,社区“微治理”通过权力下放实现了“多元共治”格局,通过以居民需求为导向贯彻了“以人为本”理念,通过降低成本发挥了“资源整合”优势,通过居民与社区间的良性互动营造了“民主参与”氛围[38]。 郑晓东(2021)以场域理论为视角分析了社区“微治理”在激发社区活力、培育公共精神、协调个体公共利益关系上的现实功能[39]。宁华宗(2014)认为微治理将社区划分为“微单元”产生了“熟人社会”效应,使人们自发地共同遵守圈子所认同的价值规则。此外,社区“微服务”关注居民异质化需求,尤其体现在其注重特殊群体帮扶,起到了从源头处化解矛盾的作用[40]。
谢正富(2019)从社区资源整合的角度指出,微公益创投是社区资源整合模式的一种创新形式,有效克服了传统社区治理资源整合模式单一性与资源分散性的弊端,创新了资源挖掘方式和资源整合机制,形成了新的城市社区资源整合模式,有助于高效整合社区“微治理”的内外资源[41]。何继新、李莹(2017)认为微治理对于实现政府、居民、企业与社区社会组织的资源整合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半熟人社区”内的居民有着地域性情感基础,蕴藏着丰富的社会资本[42]。 李璐(2018)认为“微治理”很好地契合了社会精细化治理的要求,不仅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了社区治理活动的精细化程度和有效性,还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团体完善社区治理过程,增强了社区治理方式的专业性[43]。
章荣君(2017)根据社区“微治理”自身“微小”这一最大特征,指出微治理的灵活方式渗透于社区居民的点滴日常之中,清晰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与经过,随时随地化解居民矛盾,通过在全社会推广微治理使其交织成一张从矛盾源头进行预防的安全网,有效弥补“基层社会矛盾频发而化解能力有限”的问题[44]。 程同顺、魏莉(2017)认为,社区“微治理”能够突破“国家-社会”权力博弈的局限性,有效发挥其自身的理念、技术与机制优势,扩大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溢出效应[45]。 陈伟东(2019)进一步指出,微治理具备“‘微主体’的党政引领多元协作优势、‘微单元’的社会资本发展叠加优势、‘微事务’的利益关联密度提升优势和‘微机制’的复合主体多维赋权优势”,对弥补政府的“越位”和“缺位”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良性互动治理格局[46]。 黎昕和高鸿(2015)认为社区“微治理”与社会整合紧密相关,通过优化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的关系,推动多方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并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区矛盾纠纷,有助于培育社会治理核心要素、培养居民的法治精神、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进而推动全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47]。
社区“微治理”在社区治理实践创新中效果显著,较好地解决了诸多传统治理模式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但与此同时,社区“微治理”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与挑战。
李婷婷(2018)认为微治理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微治理主体的身份合法性尚未明确,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等基层工作机构因此难以获得街道与社区的重视,在工作场所和办公经费上也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另一方面,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能力尚需加强,成员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处理专业性较强的微治理工作[48]。郑晓东、黄凡、马好梦(2021)结合老旧小区中特殊治理场域指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构建治理场域中的能力明显不足[49]。 王倩(2020)指出,当前我国基层微自治组织发育不充分,微自治利益、责任、规则和价值边界的不明晰可能引发多维主体冲突;政府角色定位和 “放权不放责”现状可能导致“行政群体与自治群体之间的协同基础存在权责投入成本失调风险”[50]。陈伟东(2019)指出,微社团在转向志愿服务类组织、同其他微社团开展合作、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等方面面临挑战[51]。 赵秦卫(2019)认为当前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不足,居民参与社区“微治理”缺少热情,大多缺乏民主参与意识和公共精神,而居委会往往深陷于繁琐的行政性事务,没有充分的时间参与微治理活动,且缺乏参与微治理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此外,社区社会组织本身数量较少,其中具备治理能力的志愿类社会组织更是凤毛麟角,参与社区“微治理”的可持续性不足[52]。
尹浩(2016)强调,在粗放式的治理思维方式下,微治理在推广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各地如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盲目照搬照抄微治理模式,可能将产生社区“碎片化”风险[53]。 陶晓娟 (2020)指出了不同社区中存在的特殊性,大纲性指导意见需要同各社区实际情况相结合,立足于自身的社区人文特色。然而,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微治理”实践中存在生搬硬套的模仿现象,将外来经验盲目套用于本社区治理之中,这将使微治理模式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导致微治理的零碎性和不完整性,极大影响微治理的效果[54]。张婷婷(2021)认为某些地区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确实为微治理运行模式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与此同时也开启了机械模仿的大门。社区“微治理”开始的时间较晚,虽在某些地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还没有可复制的模板。某些地方盲目参照成功案例,将其微治理模式强行运用于本地社区,最终由于不适应本社区实际情况而适得其反,治理效果尚不如从前[55]。
谢正富(2016)指出了我国社区“微治理”中的技术服务存在明显不足,当前社区治理仍旧是“在一种传统的、习惯性的力量推动之下缓慢运转”的,当下社区“微治理”很少引进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缺乏微治理理念和专业治理技术[56]。 秦和(2019)基于空间视角指出,“防御型治理”是我国社区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中时常存在的思维定式,只重视监测网络社群舆情和处理社区综合治理隐患,忽视了网络社群的多元化民主协商诉求[57]。骆键夫(2020)则认为,“互联网+沟通平台”的方式较为单一,仅能够在被动地获取信息后开展行动,难以适应“治理对象、治理工具、治理环境”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社区“微治理”中的微需求和矛盾冲突。因此,需要运用多样化的信息技术方式在矛盾冲突发生的前期便主动地获取信息,及早发现和分析问题,从而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58]。在刘长江、谢义帅、刘柯红(2019)看来,微媒介的“虚拟性”使移动通讯设备等现代信息技术存在“沉默用户数量”和“用户持续使用”等问题,社区居民在使用微媒介的过程中缺乏亲身体验,难以获得真实感受,部分“沉默”居民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只是形式上存在而没有真正地参与其中[59]。
谢正富(2016)根据襄阳古城的实际状况,认为资源保障不足是制约社区 “微治理”实行的主要障碍,经费紧缺是社区“微治理”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一方面,政府财政对社区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对社区的财政拨款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社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十分有限,获取资源和筹措资金的能力不足,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只能维持基本开销,无法对社区 “微治理”的运行提供资金支持。此外,他还指出社区“微治理”由于其自身特点,一方面内部资源呈散、小、细、碎的状态分布,另一方面缺乏同政府间的沟通渠道,难以直接获得政府的资源输入和资金支持,存在“微治理资源分布细碎化”与“微治理资源主体单一化”的问题[60]。 俞桂海(2019)认为社区建设资金投入机制不健全,大部分社区少有或没有资金收入,政府下拨资金是社区日常办公经费的主要来源,且社区经费往往较少,限制了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社区文体活动难以开展,社区微服务难以提供[61]。
为化解社区“微治理”实践中遇到的现实梗阻,学者们从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参与技术三个角度提出了破解微治理难题的路径选择。
从参与主体的角度来看,唐晓勇、张建东(2018)提出了以“微党建”为引领的路径构想,将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在微治理单元上,使微党组织领导与微治理单元自治相结合,并以促进社区居民“再组织化”为牵引,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培育社区群团组织,从而“以此为纽带将社区中的‘原子式’个体再组织起来”[62]。 王倩(2020)从聚焦目标、强化手段、引导价值、创新共建四个维度出发,强调在微治理实践中要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归属,构建畅通的利益表达与协商机制,培育各主体的责任意识、明确责任界限。此外,还要拓展居民“互惠性制度空间”,建立“激励性参与制度”并搭建利益互动平台,捏合多元主体利益[63]。 孙璇(2016)认为社区精英在社区“微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主要由社区管理者精英和社区居民精英组成,充分发挥社区精英的治理能力是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可行性路径选择[64]。 黎昕、高鸿(2015)主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构“政府行政介入、社区组织自治、社区公民参与”三位一体的城市社区治理体制,调整行政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间的角色定位,充分利用非营利组织的重要作用,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为社区“微治理”的可持续开展提供经费支持[65]。赵秦卫(2019)提出要以基层党建为引领建立多元协同的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和培养优秀党员成为“邻里”党支部书记[66]。
谢正富(2016)指出要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和民主协商平台,通过民主协商平台建立社区居民议事会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多元力量参与民主协商,依据既定程序对社区事务进行充分讨论,从而形成“民主提事、民主议事和民主决事”的民主氛围[67]。李婷婷(2018)认为要注重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保护微治理形式的多样性[68]。尹浩(2016)从赋权理论出发,认为实现社区“微治理”首先要以项目制为载体,推动制度的赋权增能,整合社区元素与社会元素,激发社区治理活力;其次,要以“专业团体+社区自组织”的方式,促进技术增能;最后,要以社区公益组织为载体,引进专业社工组织,设立“微项目”,成立“微社团”[69]。 程同顺、魏莉(2017)认为社区“微治理”要在居委会自治载体的引领下,构建“社区公共生活自治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协调性规范,建立居委会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 “二元多层结构关系”,从而密切社区居民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切实发挥社区自治载体的自治功能[70]。 顾泽楠(2019)认为在搭建社区联合体、社区自组织网络、社区资源对接平台后,社区中负责专业技术指导的专业团体和社工便可以退出社区管理,并引入转移技术型社会组织,从而将自主管理权还给社区公益社团,提高社区公益组织的资源获取能力[71]。
从参与技术的角度来看,李璐(2018)提出要依托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技术资本,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完善社区“智慧治理”方式,为社区“微治理”提供技术支持[72]。 陈岩(2019)指出要充分利用新媒体这一沟通媒介,通过新媒体建立社区微需求表达平台,在社区微参与中形成资源纽带,在社区微项目中链接多元主体,拓宽需求表达渠道、拓展线上沟通协商空间和优化微项目运行路径[73]。吴义东(2022)提出要通过微信群这一“连接器”来拓展社区连接,让更多人有机会通过社交媒介表达和参与社区治理[74]。阙天舒、王建新(2016)认为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移动政务平台,畅通居民与政府间的沟通反馈渠道,从而“进一步延长城市社区治理的触角和眼线”[75]。针对数据零散和整合利用率低的问题,李晨希、王琪(2020)提出要将互联网技术作为治理手段,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智能手机的移动客户端及数据平台,加强城市社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76]。朱时艺 (2022)强调依托新媒体实现社区“微治理”的智能化,可参考杭州市上城区的实践经验:设置“社区事务治理网、社区电话电视电脑服务网”,建立“智慧事务治理平台、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等智慧志愿服务平台”。[77]
综上所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社区“微治理”的概念内涵、生成逻辑、运行机制、功能作用做出了解释,同时与现实中微治理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分析了城市社区“微治理”的执行梗阻,并从不同角度给出了破解梗阻的实现路径。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有效回应传统社区治理模式所面临的困境和丰富社区治理经验、有效化解社区治理难题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推动我国基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参考价值。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学术界针对社区“微治理”的研究尚存以下不足。
第一,实践经验多,理论建构少。当前我国此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已有社区“微治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如“1+N”厦门模式、“协同合作”江汉模式、“党建引领”北京模式、“三微治理”上海模式等,进而归纳出各种模式可供其他社区参考借鉴的方式方法,但尚未形成系统的社区“微治理”理论体系。
第二,具体执行问题分析多,宏观体制问题探究少。在社区“微治理”执行梗阻的相关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以微治理执行中出现的具体现实问题为主,侧重于局部的微观问题而忽视了整体的宏观体制。
第三,城市社区研究多,乡村社区研究少。虽然我国乡村社区“微治理”实践的开展时间较早,但从地域上看,现如今学界对社区“微治理”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城市,乡村社区 “微治理”方面的研究数量相对较少,对乡村社区微治理遇到的现实问题的学术回应不够。
第四,定性研究多,定量分析少。目前的城市社区“微治理”研究多采用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对各地微治理现状及问题进行描述,定量分析法鲜有涉及,社区“微治理”研究缺乏客观数据支撑,对社区“微治理”成效难以量化测评,学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和主观感受直接影响研究结论,难以稳定保证微治理研究结果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