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丽霞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高度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必然性和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刻阐释,揭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逻辑,郑重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根基和重要保障,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作为现代文明的核心概念,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巨大转型,是不断推进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进步的综合发展过程,也是各国追求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国家富强的内在要求。尽管各国推进现代化的方式与道路各不相同,但也有其共性、互相关联。譬如,对于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与实践,始终就是成功的现代化国家所共同遵循的规律与有效经验。可以说,世界各国的现代化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人类追求和建立现代法治的历史。现代法治是各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衡量国家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确立议会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和议会民主制在英国的建立,为英国的现代化进程扫清了障碍,也为英国工业革命的发生和“日不落帝国”的崛起奠定了法治基础。1804年,拿破仑制定《拿破仑法典》,宣布资产阶级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也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标志着法国现代化进程的起点和具有世界意义的大陆法系开始形成。1789年,美国制定并实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具有跨时代意义的宪法,标志着美国结束分裂的邦联状态、并以宪法为依据建立起一个强大的联邦制国家,为美国的现代化道路确定了制度依据和宪法原则。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被誉为德国法律科学集大成者。它标志着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推动德国从分散的封建割据时代迈进现代化的大国行列。1868年日本开始明治维新运动,1889年制定《日本帝国宪法》,结束封建幕府割据状态、建立中央集权,推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现代化改革,促进日本迅速走上资本主义道路。
近代以来,中国对实现现代化孜孜以求,并为之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在泱泱中华饱受外敌入侵的屈辱和蒙难,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三千年未有之强敌”的时局之下,在“不讲变法就坐以待毙”的猛然警醒之下,中国人深刻认识到国家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上下同心、教养得法”。面临国家贫弱、民心散漫的局面,梁启超痛悟,“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我们中国人最大的缺点,在没有法治精神。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5页)孙中山坚定地提出,“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无法”。(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5页)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近代中国走向现代化的每一次尝试都伴有对法治的深刻觉醒,伴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艰难探索。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成为一个独立的现代民族国家,开始了在国贫民弱、一穷二白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1957年,毛泽东提出要“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1964年,周恩来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周恩来百周年纪念—全国周恩来生平和思想研讨会论文集》〈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提出“中国式的现代化”的概念。在深刻反思“文革”惨痛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阐述了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理,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41页)。邓小平强调制度在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04页)。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要求“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从而将“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紧密结合在一起。之后,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进一步阐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进入新时代之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誉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对新时代我国现代化进程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的主动回应,也是关于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关系的最新表述。如果说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四个现代化”旨在大力发展生产力,解决中国一穷二白、人民贫困、社会落后等问题,那么“中国式现代化”则是建立在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高速增长、工业农业和科技巨大进步即“四个现代化”的基础之上,旨在从国家治理的制度与能力等上层建筑层面来减少中国式现代化事业进一步发展的观念和制度阻碍,推进新的历史阶段的经济高质量增长、科技文化进步和高效能的社会治理。
综上所言,法治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百年梦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梦想与国家现代化道路紧紧交织、凝结在一起。法治中国既是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追求、卓绝奋斗的治国梦想,也是中国共产党几经曲折、艰难探索得来的执政经验。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如影随形、相辅相成。习近平总书记曾这样阐述法治对于现代化事业的重大意义:“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凡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这就昭示我们,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要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重要和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善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人民团结、应对各种急难险重和风险挑战,引领中国式现代化事业不断取得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用短短40多年的时间创造了西方国家几百年才取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创造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完成了各项事业的超常规和跨越式现代化发展。关于这“两大奇迹”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联,习近平总书记着重指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可以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前推进一步,我国的法治建设就紧跟一步、前进一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且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深刻的问题,为什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离不开法治?相较于其他治国理政方式,法治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功能、意义与优势又是什么?笔者认为,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与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首先,法治是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相较于其他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具有明确性、公开性、稳定性、可预期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的特点和优势。这些特质使得法治可以为国家治理提供一种相对的“确定性”“可预测性”的制度依据,为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提供一种公开、权威的标准和尺度,从而既保证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与高效,又维护社会治理的秩序与活力。
两千多年前,先秦法家就提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即通过法治来判断是非和处理国事乃国家治理之术。“法者,治之端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强调国家治理的起点就是制定和执行法律,法律的主要社会功能就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秩序。在新时代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实践当中,一直强调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坚持认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法治是治国之重器。只有法治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其次,法治有助于规范与调整现代化进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对于规范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公权力的权限范围、运行方式,以及调整国家公权力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质言之,现代法治的核心功能就在于通过宪法法律形式规范与制约国家公共权力,要求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防止政府权力的任性、随意和滥用,并以此实现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从而以法治的强大权威维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增进社会成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提高人民美好生活的品质。
①组织施工人员开展相关技术培训,使其应用于水箱涵施工技术的能力提升,从而能够对施工中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应对[4];②对施工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进行提升,使其在施工期间能够将施工技术的操作规范严格贯彻落实,不以敷衍心态工作和偷工减料,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自身职责[5];③严谨选用相关专业技术人才,施工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需达到一定标准,坚持要求施工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从而将整体的施工团队素质提升。
鉴于此,只有善于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展经济、进行市场管理和人才培养,才有可能更好实现经济生产、营商环境、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而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5页)。因此,只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贯彻现代法治的理念与精神,只有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路径与有效方式,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对市场活动和自主经营的直接干预,真正做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实现产权有效激励、竞争公平有序、资源自由流动、市场有效监管,从而积极引领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奠定坚实的物质保障。
再次,法治有利于及时、高效地化解大量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风险,规避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陷阱。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利益格局急遽调整的同时,也引发和累积了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治理风险,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等问题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过去我们常常以为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老百姓生活好起来,社会矛盾和问题就会减少。现在看来,不发展有不发展的问题,发展起来有发展起来的问题,而发展起来后出现的问题并不比发展起来前少,甚至更多更复杂了。新形势下,如果利益关系协调不好、各种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导致问题激化,严重的就会影响发展进程”(习近平:《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50页)。面对数量巨大、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传统社会治理理念、机制和方式的滞后性、局限性,传统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与方式的机械性、僵化性、无效性大大凸显。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领域的各项改革、彻底改变僵化落后的社会治理模式,并以此解决社会不公、发展停滞、权力腐败、两极分化、政府公信力不足等问题,我们就有可能陷入现代化进程的“中等收入陷阱”“塔西佗陷阱”,就有可能导致国家现代化进程举步维艰甚至是停滞不前。
就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种情况很大程度与法治不彰有关”(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这句话的深刻内涵在于,依法治国是公正、高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和基本方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党和政府公信力、关系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我们应该在法治框架之内建立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矛盾处理机制,发挥法治在确认权利、防止侵害、解决争议、实现秩序方面的主导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社会风险和陷阱。
最后,法治有利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自主借鉴和汲取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和其他国家现代化的有益经验,为现代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人类法治文明的多样性,决定了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内在必然性,而多种法治文明之间的借鉴又使得各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充满生机和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6页)法治文明是世界文明交流的一个重要领域,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就法治问题开展交流,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同上,第237页)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壮大、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国的国家安全、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防范都将面临巨大挑战和压力。在国际关系处理和斗争过程中,我们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努力争取中国在重塑国际规则体系中的话语权、影响力,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获取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和认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我们还要学会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西方国家的遏制、干涉和打压,增强反击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能力,破除大国关系的“修昔底德陷阱”,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也要求,我们在破除“西方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学会借鉴和“拿来”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避免重蹈它们的失误和困境。在“以我为主”的基础上做到“双向互动”、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联合国宪章框架内、通过制度和规则协调各国关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创新,为维护国际法治秩序贡献中国智慧。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现代化道路,现代化模式也不能定于一尊。邓小平曾经说,“我们搞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页)。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习近平总书记专门谈到不能生搬硬套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问题,“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60页)。这些论述给我们的深刻启示是,我们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对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道路进行抽象评判、主观褒贬。
从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来看,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法治化大都是一个社会自发、内部因素促成的自然生成、缓慢演进的过程,是一种“先发型”“内源型”法治现代化道路。这种法治道路的特点表现为法治化动力的内源性、法治化过程的进化性和时间的漫长性、持续性。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最初动因并不源于中国社会的内部,而是源于深刻的生存危机和外部压力,是一种“后发型”“外源型”法治现代化模式。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以来,“西法东渐”和中国现代法治道路的开启,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收回“治外法权”、抗击外辱的外部力量所迫。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被作为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为核心的国家现代化运动的组成部分,是对外部挑战和压力的一种主动回应,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烈要求和积极行动。
近代以来,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带有明显的“时空压缩”的烙印。这正如杨振宁所言,中国正在把西方三个世纪以来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发展,压缩到半个世纪里面。具体到法治领域,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进步与不足、缺憾也都被高度压缩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空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国民经济到了崩溃边缘,法律法规也寥寥无几。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高度重视立法在新时期法治建设中的紧迫性和优先地位,在法治建设格局上采取“立法先行型”的务实做法。在当时法制基础相当贫乏的条件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务之急就是加强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实现了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升级,实现了从“中国之制”到“中国之治”的历史性转折。
在中国这样一个现代法治资源匮乏又有着强烈的实现法治要求的国家,能否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的关键。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他深刻阐述了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即“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同上,第34页);“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同上,第33页)。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法治建设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走向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几乎一度中断。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我们经历的每一次挫折,都可以被理解为我们为了法治进步所必需付出的代价。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正反两方面经验让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法治是“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依托。在此意义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最大优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这也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核心主线。站在这一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求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以法治方式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用法治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国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有益的治国经验和精神资源,提出“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习近平:“牢记历史经验历史教训历史警示 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人民日报》2014年10月14日)。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文化传统是法治发展的“根基”与“灵魂”。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底蕴深厚。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中国特色法治之路是中华法文化和中国法精神的传承与复兴之路。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复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从本土文化传统当中汲取有益的养料和强大的精神底蕴,法治才能转化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智慧和动力,才能获得社会成员源自内心的支持与呵护。因此,我们必须摒弃近代以来关于法治建设古今对立、礼法不容、中西割裂的思维惯式,以一种深厚的温情与敬意去学习和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元素和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推动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人自己的法治发展道路。
中国式现代化是以和平发展为目标和要求的现代化。进入新时代之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新冠肺炎疫情交织叠加,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时期,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显著上升,霸权主义、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民粹主义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抬头,大国之间的国家实力与制度竞争日益激烈,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变化。法治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亦成为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深刻认识到,各国关系和国家利益只能通过制度和规则进行规范和协调。国际社会应该按照各国共同达成的国际法规则和共识来进行治理,而不是由一个或几个西方国家来发号施令。如果没有国际社会共同遵循、普遍认可的规则,世界将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必将给全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
由此,我们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引导中国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还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建设一个普遍安全、和平发展、共同繁荣的世界。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凝聚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明治理国家的智慧,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的精髓。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当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85页)。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优势。但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相比,法治领域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不匹配、不相称的问题。譬如,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治理的客观规律,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部分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主体,即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一些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面对现实当中的这些突出问题,唯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规范各种国家权力运行,才能公平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才能平等赋予各种发展机会,才能和谐处理各种社会冲突,才能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纠纷产生的源头。而这本身就意味着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影响广泛深远,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日益艰巨繁重,我们党治国理政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重大风险和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要求推进我国国家治理领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也更加需要依靠法治的“最大最重要规矩”和“制度根基”的作用,更加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现代化内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方面的要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具体而言,“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的和结果。国家治理现代化,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一个系统完备、公正权威、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其次,通过不断提高运用和落实各项制度的能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变为国家治理效能。
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首先,通过科学立法、高质量立法加强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修改或者废除不适应国家治理实践需要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国家法律的权威形式建构新的体制机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层次改革,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有法可据、有章可循,从而增强国家治理的整体性、协同性、预见性、精准性和高效性;其次,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题中要义。如果有了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却不付诸实践、反而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么有再完备的国家治理体系也无济于事。为此,应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提高法律实施和落实各项制度的能力,把法律制度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转变为展示中国国家治理效能和优越性的过程,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转变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自信以及不断提升我们党治国理政能力的过程。
综上所言,中国式现代化既契合中国实际、体现了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也体现了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规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这些论述对于法治建设的深刻启示是,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普适性的共通的法治发展模式。不是简单拷贝西方国家某种问题答案或复制某种法治经验就能够建成法治中国。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进程中,坚持高举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旗,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断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路推向前进,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新路径。这不仅对于14亿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法治保障意义,而且为世界上那些法治落后国家加快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贡献了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功实践,既深刻改变着中国,也深刻影响着世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在人类法治现代化进程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正在不断书写崭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