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兴兴,段晋苑,彭 超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102208)
在国家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等政策背景下,我国粮食产能不断提升。粮食增产的同时,必然伴随作物秸秆产量的大幅增加和处理压力的不断增大。据统计,2017年中国秸秆理论资源总量已达10.2亿t,较20世纪90年代初增加了近4亿t[1]。如此庞大的秸秆资源量,如果随意丢弃,不仅会占用大量耕地,影响耕地质量和农村人居环境,而且还会因为自然腐烂经过雨水冲刷造成水体氮磷含量超标,加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负担。为缓解资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近年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发展基于秸秆资源化利用链条的绿色产业。但实践中仍然面临技术、政策、市场等方面的困境。在当前农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需求,构建秸秆资源化再利用长效机制,是当前农业绿色发展、乡村生态振兴的当务之急。
为了解全国和区域层面的秸秆资源利用现状,一些学者进行了全国或区域层面的农作物秸秆资源量估算、秸秆资源构成及空间分布特征研究[2-4],系统总结我国目前推行的秸秆“五化”综合利用技术特点、应用现状、发展重点和模式。一些学者重点关注某种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可行性评估、适宜区域及潜力分析等,还有一些学者系统阐释农作物秸秆农业利用、能源化利用和高值化利用的主要路径与模式[5-8]。这些研究对于完善现有的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开辟新的利用途径和利用模式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践中除了再利用的技术瓶颈,秸秆再利用产业链还面临组织、机制、政策等方面的诸多制约。为此,不少学者基于国内外秸秆利用政策梳理、秸秆利用政策分析、不同秸秆利用方式的适应性与环境、经济社会的综合效益评估等,对秸秆资源化再利用的政策效果进行分析评估[1,8,9]。这些评估普遍认为当前秸秆产业化、商业化发展困难,亟需构建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一些学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制约秸秆利用的因素主要包括缺乏成熟、适用的秸秆利用技术,秸秆收储运体系不完善,缺乏秸秆利用配套体系,秸秆利用支持政策不完善等。少数研究从微观层面分析农户个体及家庭特征对其秸秆处置方式的影响,从而提出基于农户异质化特征的差异性支持建议[10]。一些学者还通过风险模型对农户秸秆还田的受偿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年龄、秸秆还田成本认知、政府查处禁烧、当地有秸秆原料企业等因素对农户受偿意愿有正向影响;政府推广、农户的生态环境意识都对扩大秸秆、沼气等清洁能源使用起到重要作用[11]。
上述研究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秸秆资源化再利用过程中所面临的组织机制、政策支持等不同困境,但最集中反映的问题还是当前秸秆资源化再利用模式发挥作用受限、效果不可持续、产业化发展困难等问题。虽然少数研究从农户或者政策的角度进行了原因分析与建议,却缺乏从整个秸秆资源化再利用产业链及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深入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内在机理,从而提出针对性对策。文章从制度变迁和组织行为视角,系统剖析秸秆综合利用的理论逻辑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逻辑,探析当前各种实践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基于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案例分析,提出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的制度创设。
农作物秸秆从传统农耕文明时代重要的生产生活原料,逐步演变为工业文明、石油农业时代的生产废弃物,进而回归到生态文明时代的可再利用生物质资源,不仅仅是经济效率实现最优配置的过程,更是在一系列社会、经济、生态、文化等综合因素共同作用下的身份嬗变。其历史演变逻辑既有体制、政策、法律等层面的不可抗力带来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是社会文明形态、技术水平、文化价值观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前,社会整体物质匮乏、能源短缺,农作物秸秆是跟粮食一样珍贵的稀缺资源。秸秆加工成牲畜饲料、与人畜粪便一起沤肥、日常生活燃料、建筑材料等,是传统农户维持生产生活自循环的重要联结纽带。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化肥逐步取代农家肥,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也逐步向城市看齐,取暖做饭由过去烧秸秆转变为燃煤、液化气,农民住房由过去麦秆土胚房转变为现代水泥砖瓦房。即传统农业发展方式和农户生产生活方式变更,使秸秆在家庭层面用作生活燃料、养地肥料、畜禽饲料的功能大大削弱甚至消亡,进而引致秸秆“身份”发生诱致性变迁。另外,伴随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增加和用工成本的增加,越来越多农民不愿把时间花在收集和存储“使用价值不大”的秸秆身上,因此露天焚烧和随意丢弃现象屡禁不止。伴随近年来农业绿色发展理念日渐深入人心,不少规模种养大户开始意识到秸秆的养地肥地价值,秸秆的生物质肥料、燃料等价值再次得到认可和重视,秸秆身份也成功实现“变废为宝”。上述社会发展理念、农业发展方式、农户生产生活方式层面所发生的深刻变革,导致秸秆价值和利用方式的变化,是一系列诱致性制度变迁作用下的结果。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成为农业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伴随《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环保法规出台,畜禽粪污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安全合理处置,成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环保督查重点督促的内容,秸秆综合利用率更是农业绿色发展的关键评价指标。特别是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之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呈现制度化、长效化[8]。在上述制度、政策、法律等综合因素作用下,秸秆资源化再利用成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
食物消费部分和剩余部分密不可分,作物生长过程中除了被人直接食用的部分,其他部分包括秸秆也消耗了大量的光照、水、土壤有机质等自然资源。虽然秸秆不能被人直接食用,但相当一部分可以被动物直接或间接食用,一部分还可以通过各种物理化学手段重新进入农业或者工业生产链条。如果弃之不用,所造成的生物质资源浪费(即农业生产所带来的资源投入效率缺失)的外部性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此外,秸秆随意丢弃或者点火烧掉,对耕地、水体、大气环境带来较大的环境负外部性,损害的仍然是全社会集体福利。在我国农户种粮比较效益已经日益低下的现实国情下,对作物秸秆向农户征收环境税,不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而在当前排污权交易市场尚未健全,秸秆污染者和受害者也很难清晰界定的背景下,通过科斯交易解决外部性也非常困难。客观上要转换外部性内部化的思路,比如对秸秆资源化利用行为进行正向激励。
当前针对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不同途径的再利用技术,很多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但实践中一些成熟的秸秆综合利用工艺,难以形成规模化利用的商业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困境。
实践中一些秸秆再利用的终端产品属于粗加工、附加值相对较低的产品,且产品功能相较同类型其他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同时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水、电和其他生物化学制剂等投入相对较高,即企业依靠出售秸秆再加工产品的投资回报率偏低。秸秆加工企业很难持续商业化运作,需要对其技术利用路线进行改良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存在秸秆市场交易的地区,大都是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与农户、村屯或乡镇等签订“订单”式秸秆回收协议,并由企业具体组织秸秆的集中机械捡拾、打捆、装运等活动。虽然有时不需要支付秸秆购买成本,但由于其量大分散、堆积体积大、收获季节强等特性,企业自行收集、存储和运输的交易成本较高。实践中一些加工企业的秸秆运输半径过长,秸秆转运成本过高,在秸秆再利用产品市场接受度仍然偏低的情况下,秸秆产品受“成本地板”和“价格天花板”双重挤压,企业利润水平偏低,商业化发展困难。此外,受制于普通农户道德风险,且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容易导致企业建厂之前秸秆市场是买方市场、企业建成之后秸秆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农户擅自违约带来的秸秆来源不稳定,导致企业投资建厂的决策更为谨慎,对秸秆的有效需求也难以提升。
目前很多地区仍然没有转变观念,尚未认识到秸秆是一种价值没有被充分挖掘的生物质资源。认识不到价值,就不会把秸秆看做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也就无法形成秸秆交易的市场环境。此外,秸秆供求信息不对称也影响了市场交易,虽然部分种植大户希望出售秸秆获得收益,但由于秸秆交易市场缺失,也只能选择秸秆直接还田。同时,由于普通公众对秸秆再利用产品质量缺乏信心,社会公众对秸秆生产的有机肥、生物炭、成型燃料等产品的消费意愿较低,影响到秸秆再利用产品的市场化,进而无法获得优价,商业主体无法获得合理利润水平[1,11]。在秸秆交易市场环境以及秸秆再利用产品市场环境都尚未发育成熟的背景下,秸秆再利用商业模式很难持续运作。
为促进秸秆资源化再利用,不少地区都出台了公共支持政策。但一些政策设计不当,效果可能偏离预期目标。部分地区缺乏产业统一规划,同一时期引进多家秸秆资源化再利用企业,导致多家企业争抢秸秆资源,抬高秸秆价格,企业因达不到预期产能目标而造成投资浪费[8]。另外,部分地区仅对秸秆还田机械化作业进行农机作业补贴,或者只有秸秆发电享受生物质上网电价补贴政策,而其他秸秆综合利用终端产品则缺乏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压了其他再利用途径的产业化发展。
秸秆产业化再利用是一个涉及秸秆原料收集转运、存储加工、流通销售等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再利用产业链上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原料供给者(农户、种植大户和农业种植企业等)、中间参与者(社会化服务组织、原料与产品流通业服务机构或个人)、加工再利用企业以及终端产品消费者(农户、农场主、农业种植企业和其他用户等),每类主体都有自己所追求的效用目标。深入剖析目标导向的主体行为逻辑,有助于更好地构建相关主体的互惠共赢机制。秸秆商业化再利用的利益相关方分析如图1所示。
图1 秸秆再利用利益相关方与商业模式分析框架
伴随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当前秸秆的生产者已由传统的小规模种植户演变为小农户为主、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种植企业等多种规模主体并存的经营主体格局。小农户往往追求眼前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在对秸秆收储预期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即使部分农户认识到秸秆随意丢弃或者烧掉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但如果没有法律强制要求,作为理性经济人仍然会在效用最大化的驱动下选择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种植型企业等规模经营户特别是流转期限较长的规模种植户,由于存在地租、农机等固定成本,更看重长远的经营利润,更有积极性采取有机肥施用、秸秆粉碎还田等绿色生产行为。但有研究人员分析发现,相对农户个人和家庭特征而言,地理因素、秸秆资源化利用政策、市场环境等对农户决策影响更大。农户之所以更多地对秸秆进行直接还田,是因为其他利用方式均涉及到秸秆的收集,由此产生的时间成本和劳动力成本较高且难以得到弥补[12-15]。图2是该文基于浙江、山东、黑龙江等省份多个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实地调研的分析结果,51%的传统小农户会自行收储秸秆离田再利用,主要用途包括当柴烧、喂食畜禽或与畜禽粪污一起沤制有机肥;24.4%的小农户会通过焚烧或粉碎直接还田;16.5%的小农户会请专人收走秸秆;5.5%的小农户选择将秸秆集中堆放而不做任何再利用;另外还有2.4%的小农户会将秸秆送到秸秆收储点。59%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选择自行收储秸秆离田再利用,主要利用方式是沤制有机肥和作为畜禽饲料;14.1%的新型经营主体选择直接还田;9.6%的新型经营主体选择由专人收走;自行送到集中收储点的9.6%,集中堆放的6.7%。同样显示在秸秆离田再利用和直接还田方面,传统小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的行为选择差异不大。相比较而言,新型经营主体自行收储离田再利用的比例稍高,主要因为规模种植户本身存在主体内种养小循环,离田再利用是成本内部化的理性选择。
图2 部分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的秸秆处理方式
现实中秸秆综合利用商业主体与秸秆生产普通农户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供需渠道可能被阻塞。而一些秸秆交易经纪人或者专业化收储服务组织掌握着更多秸秆供求信息以及专业化机械设备,作为第三方独立完成秸秆收储、运输等专业化收集储运服务,有利于降低秸秆收储运成本及与分散农户的交易成本。从资源化再利用商业运作角度看,这类主体有效发挥了原料供应商的作用。相比加工企业自行收储,可将原料来源不稳定的风险部分转嫁给供应商,同时又省去了企业自身收集转运的管理成本。伴随当前农业用工成本的日益攀升以及秸秆资源再利用市场环境尚未发育成熟,秸秆原料供应商的规模化服务盈利空间也非常有限。如何鼓励引导此类组织在秸秆资源化利用产业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当前应该重点探索的方向。据国内外经验,按照农业区位理论,秸秆运输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运输半径内才具成本可行性[16]。服务半径的决定受到资源配置效率、地理环境、市场容量和主体类型的共同影响[17]。
秸秆离田再利用的商业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将秸秆作为原材料进行产业化利用的各类资源化利用市场主体,比如有机肥生产企业、饲料加工企业、秸秆压块燃料企业、造纸企业等;第二类是通过购买秸秆,满足自身种养所需养料、肥料、饲料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比如食用菌养殖合作社(企业)、果业种植合作社、畜禽养殖大户、养殖合作社(企业)等。第一类市场主体,通过秸秆资源化再利用的产业化经营,获取合理利润。只有当秸秆再利用产品出售的收益超过秸秆的收购与加工成本时,企业才有利可图。此类情况下的产品受原料制约较大,如果秸秆价格上升幅度较大,企业经营很容易陷入困境。与第一类商业主体不同,第二类商业主体对秸秆进行生产加工并不为了终端销售,而是把秸秆作为原料进行饲料化、肥料化或基料化再利用。最终依靠种养产品获取经营利润,其利润水平不仅取决于秸秆的收购加工成本以及终端产品的销售收入,还与种养环节其他投入成本直接相关。因此,该类主体对秸秆市场价格相对不敏感。如果秸秆收购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则这类主体很可能寻找替代原料。
不同的秸秆产品,决定了其终端消费群体差异。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再利用的商品,其终端消费者往往是从事种养业经营活动的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农业种植企业等。而秸秆燃料化、能源化再利用的终端消费者范围更广,可能包括非农领域的城市消费群体。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价格、品质、使用的便利性等,由于当前很多消费者对秸秆加工的产品品质不够信任,且已形成固有的消费习惯,因此很多产品很难获得消费者青睐。需要对终端产品进行商业模式的推广宣传,创新产销对接渠道,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基层政府出于秸秆禁烧环境管控的公共目标,为确保公共利益而进行公共管理,通常采取命令控制型的行政管制,这种方式的行政成本相对较高。而如果转变思路,从服务型政府的角度,主动帮助商业主体与秸秆供应商对接合作,为秸秆资源找到商业化再利用的出口,则不仅能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公共目标,同时还会带动当地循环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增收,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构建起秸秆商业化再利用全产业链是秸秆资源化再利用可持续的前提。如何有效引导区域内秸秆生产者、收集者、加工者等不同群体进行有效对接,培育秸秆再利用产品的商业化市场环境则是秸秆商业化再利用的关键。秸秆再利用作为一项公益性相对较强的产业,发展初期很难完全依靠市场化,需要公共政策给予一定的支持,使相关利益群体都能维持在可接受的效用或者效益水平上。
半商业化再利用模式,指的是商业化再利用主体与政府共同出资,从事秸秆收集储运以及再利用加工。该模式下,一般由商业化公司具体负责运营,政府在协调村镇关系、设立集中收储点、前期基地建设、储运设施购买等环节给予支持。该模式比较适合财政实力尚可,秸秆再利用产品附加值相对较低,秸秆收集储运成本又相对较高、纯商业模式很难盈利的区域。浙江省某市出台了秸秆换肥收贮运试点方案,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一有机肥加工企业建设秸秆收贮运中心,与秸秆收贮运中心签订“秸秆换肥”承诺书,保证其有效提供秸秆收贮运服务以及有机肥供给质量。秸秆收贮运中心统一收运、堆贮、粉碎秸秆,回收来的秸秆经过粉碎,将秸秆以30%的比例与猪粪混合发酵,加工成有机肥。种植户只要电话联络公司,就可以享受上门提供秸秆换肥服务。种植户按照“1kg秸秆换取1kg商品有机肥”的标准向该公司提供秸秆,平均获得200kg∕667m2商品有机肥,抵消了40%的用肥成本;负责收贮的有机肥加工企业通过“秸秆换肥”获得了有机肥生产原料,同时以“产品+服务”的形式提升了有机肥的市场竞争力和销量。有机肥企业过去生产有机肥的原料是锯末,将秸秆作为替代原料后,企业平均每吨有机肥生产成本降低100多元。此外,收贮运中心每回收1t秸秆,可获得政府财政600元补助,除去生产成本,每吨可获利100元。该秸秆收贮运中心已具备年资源化消化利用4 000t秸秆、生产1万t商品有机肥的能力,每年可获利40万元。目前该区域基本实现秸秆零焚烧,大气污染防控成效明显,即通过有机肥生产企业所提供的秸秆回收、配送有机肥服务,种植户、有机肥企业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政府也实现了环境改善的公共目标。
政府主导再利用模式,指的是完全由政府财政出资,投资建设秸秆收储中心,并与秸秆再利用企业建立对接关系。该模式下,一般政府会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秸秆收储运,秸秆再利用企业与政府之间不存在资金上的合作,仅仅是秸秆的买方与卖方关系。该模式较适合财政实力相对较强、秸秆收集量及收储难度相对较大、当地秸秆市场环境发育尚未成熟的区域。江苏省某县某镇积极引进食用菌企业,并配套建设秸秆收储中心、培育菌渣加工企业,签约有机肥厂,构建起镇域内“秸秆—食用菌—菌肥—农作物”的循环农业模式。该模式下,附近乡镇的小麦秸秆和鸡粪等废弃物,经过收集转运,加工成为培育食用菌的基料,使用后的菌渣再次加工成多肉植物的营养土、有机肥等产品,最后全部还田。由于当地存在秸秆禁烧的行政管控压力,大部分种粮农户尚未把秸秆当做有价值的资源进行销售,只有极少数农户因自己生产生活需求而拒绝提供秸秆。目前秸秆收储业务主要由镇农业开发公司代表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秸秆收储中心负责,所需资金和设备等主要由镇农业开发公司资助,具体收集工作由各村集体组织实施,收储中心所获收益主要用来补贴村集体经济和贫困农户。若不计固定资产折旧,收储中心收储小麦秸秆的利润约200~400元∕t,每年仅收储小麦秸秆即可获得利润500多万元。该模式下,财政直接出资经营秸秆收储转运,连接食用菌企业、有机肥企业和种粮农户,打通循环农业产业链,起到了绿色产业发展初期市场发育不足、公共服务主动补位的重要作用,未来可以尝试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进入。
全商业化再利用模式,指的是商业化再利用主体独立出资,负责秸秆收集、储运和加工整个产业链条的经营管理。该模式下,商业化再利用主体往往会通过村集体、专业合作社等与普通农户建立对接,将秸秆收集、储运等工作委托给村集体或者合作社具体负责。该模式较适合秸秆再利用产品附加值相对较高,秸秆供给量较大且相对稳定,再利用主体的财力、管理能力都相对较强的情况。山东某秸秆造纸集团在长期生产实践中认识到秸秆原料保障的重要性,重点发展专业化的秸秆收储体系,形成了“企业+专业合作社+千吨点+农户”四位一体、互利共赢的秸秆收储系统。所谓“千吨点”,是公司通过资本和技术投入、扶持和发展起来的秸秆收储专业大户。企业与千吨点签订《麦草秸秆收集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司向收储专业大户提供小型抓车、地磅和打包机等设备;公司根据每年秸秆资源情况制定当年千吨点执行的收购价格,以公司名义为千吨点投保,降低管理维护风险;公司制定《千吨点秸秆存储标准》,千吨点在收储加工和存储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实现秸秆原料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同时,公司也大力扶持秸秆专业合作社建设,支持组建了40家具备5万t秸秆收储能力的专业秸秆收储合作社,每家合作社下设50个千吨点,由合作社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对千吨点存储的秸秆原料进行计划调拨,公司对计划调拨内的秸秆实行保护价收购。公司为合作社提供担保,协助合作社争取融资;公司对各合作社理事长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区域监管员开展监督业务;每年对各合作社运营情况及下辖各千吨点交送草量进行评比,对交送草量多,发展速度快、质量控制好、管理运营规范的合作社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作为合作社的赢利,对入社成员按送草量的比例进行分红。集团已经形成了年消化秸秆100万t、产值超过100亿元的秸秆工业体系;年可生产高品质精制草浆50万t、有机肥80万t,利税超过13亿元。通过企业与合作社、企业与千吨点、合作社与千吨点社员的两两契约合作关系,构建了较为稳定的集约型秸秆收储系统,改善了公司原来秸秆原料供给不稳定、受市场波动及时空局限大、秸秆收储成本过高、秸秆质量难以保证等现实问题。
上述3种资源化再利用模式中,政府和市场发挥的作用程度不同,但都能说明秸秆资源化再利用的关键是构建起包含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商业化利用企业等多方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前提要建立稳定的秸秆收储运体系,获得稳定的原料供应。产业化初期市场环境尚未发育充分,政府主动作为非常关键。如政府投资补齐循环产业链条、投资建设收储中心或对秸秆收储运主体给予先期扶持,协助相关主体建立秸秆供求对接关系等。从长远发展来看,秸秆资源化再利用市场主体需要优化收储运链条合作机制,降低收储运成本,创新与秸秆生产者、收储转运者的互利共赢机制,确保秸秆的稳定保质供给。同时,也要进一步提升秸秆资源化再利用终端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消费者体验和消费信心。
表1 3个秸秆资源再利用典型案例比较
当下秸秆资源化再利用不仅是农业绿色发展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任务,更是乡村产业振兴、生态振兴的应有之义。如何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构建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合作机制,对于当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都意义重大。
秸秆资源化再利用带有较大公益性和环境外部性。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应积极作为,加大技术研发支持,做好秸秆供求市场信息发布、完善秸秆交易市场环境、秸秆存储用地审批、秸秆产业投融资优惠政策等公共服务工作,制定针对秸秆资源化再利用的绿色导向补贴政策。着力补齐制约秸秆产业化的技术和服务短板,统筹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与养殖饲料加工、有机肥生产企业等绿色产业布局,促进区域内种养均衡发展,做大做强秸秆综合利用纵向产业链。鼓励种植大户、合作社与小农户之间建立利益联结,引导秸秆生产者、收储转运者、终端加工者通过组织创新,构建互惠共赢的横向合作机制。优先采购秸秆资源化利用产品(比如秸秆造纸),助力产品的产销对接。
秸秆资源化再利用途径虽然存在“六化”,但目前除了肥料化、饲料化应用较多,其他途径的再利用仍然面临诸多技术瓶颈。应鼓励支持科研机构、资源化再利用企业进行秸秆资源化技术的科技创新,完善以市场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最大程度降低秸秆资源化利用过程的加工成本以及终端产品使用过程的人工成本,提高终端产品使用的便利度。只有秸秆资源化利用产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才能带动整个区域内秸秆收集储运加工各产业链条的持续运转以及稳定相关就业。
通过对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培训宣传,提升农产品生产者的绿色生产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极采用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基料产品,主动购买秸秆粉碎还田机械化服务,主动参与秸秆离田收储等活动。通过公益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社会公德心。提升普通消费者对秸秆作为重要生物质资源的价值认可度,鼓励消费者购买秸秆资源化再利用终端产品,营造全社会崇尚绿色消费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