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河”特指黄河,负责黄河治理的主帅被人们习惯性地称为河官或河臣。现对中国历代河官情况进行简单的梳理。
根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4000多年前,舜即位后,以伯禹为司空,负责治水,这是古代中国特设水利官员的开始。那时的司空掌管天下百工,包括水利工程,实施范围主要在黄河流域。
春秋战国时期,黄河流域国邑林立,各国都设水官、都匠水工等职,其主要职责是治河开渠等事宜。但当时诸侯纷争,常以水代兵,河官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秦始皇统一全国,为治理黄河提供了政治保障。秦王朝在中央设立都水长、臣,掌陂池灌溉,保守河渠之责。
专职河官之设,则始于汉代。汉初,承秦制,中央治水官仍设都水长、臣,并在太长、少府、司农、水衡都蔚等官职、部门属下都设有都水官。汉文帝以后,河患加剧,百姓苦于水患,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对黄河的治理。汉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初置水衡都尉,并“设左右都水使者各一人以统一管理”,保护河堤等事。汉武帝即位(公元前140年)以前,“都水使者居京师以领之,有河防重事则出而治之”,可见他们并不是专职河官。汉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以王延世为河堤使(谒)者,“王延世代领河堤谒者,秩千石,或名其官为护都水使者”,这是中国有文字记录以来的第一位专职河官,其俸禄与丞相长史相当。因堵口有功,汉成帝刘骜“以延世为光禄大夫,秩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汉书·沟洫志》)。这是对河官政绩的肯定,是非常大的奖赏,也足见其品级之高。
魏晋南北朝时期,专职河官时设时撤。这一时期中原战争频仍,朝廷无暇顾及治河,河官的地位也就远不及汉代那么显赫了。如:魏国复置水衡都尉,掌水军舟船器械,为六品官职。晋武帝时,不再保留水衡都尉,而是并入新设置的都水台,有使者一人,掌舟航及运部,而河隄为都水官属。晋元康中期,复设水衡都尉一职,仍循六品,“然多以都水使者兼领”。此后,水衡都尉一职历经多次撤销与复设。
隋朝时期,分裂割据结束,政治局面稳定。隋开皇二年(582年),废都水台入司农。隋开皇六年(586年),始置水部侍郎,隶属工部。隋仁寿元年(601年),隋文帝改都水台为都水监。隋炀帝时期改为都水使者,此后又改为都水监,并加设少监一名,掌管河道堤防,总领河事,负责疏浚运河、管理工程设施等河务。
到了唐代,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河事再度受到政府的重视。在尚书省工部之下设水部,官员为都水监水部郎中,其助手为员外郎及主事。在河事上,河官是隶属地方官之上的。唐龙朔二年(622年),改水部为司川,至唐咸亨元年(670年)又复故,而河堤谒者仍司河防,还增添主事3位、掌固4位,河官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扩大。
五代时期,黄河决溢频仍,政府加强了河事治理。后唐时,除设河堤使者外,还设有水部、河堤牙官、堤长、主簿等,后周显德时,并设水部员外郎。但因战争频繁,河官又形同虚设。
北宋时期,国家虽然统一,但河患加剧,政府更加重视黄河。水部下设都水监,都水监依旧独立,仍掌管河道堤防,总领河事,可权限却较历朝为重,“延臣有奏,朝廷必发都水监核议,职责十有八九皆在黄河”,都水监几为黄河专设。在黄河下游形成了专职河官与地方河官相结合的河防体系。
到了金代,仍仿宋制,并在尚书省下设工部,设工部侍郎和郎中各一名,工部又设都水监,“掌修造工匠屯田山林川泽之禁,江河堤岸道路桥梁之事”。金兴定五年(1221年),另设都巡河官,掌巡视河道、修复堤堰、栽植榆柳等,其管理职责更为广泛具体,权力也更大。沿河各级地方官员仍兼理河务。此时,黄河得到有效的治理。
到了元代,工部设侍郎、员外郎、都水监掌管治理河道和堤防、水利、桥梁及闸堰,另设河道提举司,专管治理黄河。这一时期,虽然河官权限得到了加强,但政府并没有真正重视河务,致使堤防失守,黄河决口频仍。
到了明代,朝廷对治河更加重视,明成化七年(1471年),朝廷以王恕为刑部左侍郎总理河道。明代多以工部(兵部)尚书、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工部右侍郎等职衔总理河道。如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朱衡以工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理河道。著名治河名臣潘季驯曾4次出任总理河道都御史,主持治理黄河与运河,其发明的“束水攻沙法”为中国古代的治河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李化龙以工部右侍郎总理河道,当时为正三品。工部,封建时代是掌管营造工程事项的机关,为六部之一,水利工作是工部的一部分。明代治河机构,以工部为主管,总理河道直接负责,并兼有军衔,可以直接指挥军队治河。沿河各省巡抚及以下地方官也都负有治河职责。
清朝建立后,在治河上仍沿用明制,设工部,掌天下百工政令,河工隶属于工部;又设河道总督主持治河工作,河道总督直接受命于朝廷,工部不敢干涉。河道总督与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总督官阶相同,一般为正二品,间有从一品等官阶。如清康熙十六年(1677年)三月,靳辅从安徽巡抚任上被提升为河道总督,官衔全称为“总督河道提督军务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尚书衔,在清代为从一品。靳辅著有《治河方略》一书,该书为清朝治河的主要理论依据。与靳辅同时期的还有陈潢,他是清初治理黄河的集大成者。
清雍正七年(1729年)起,因治河任务繁重,又分设江南河道总督与河南山东河道总督(又称河东河道总督),两河道总督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衔,分别主持江南(今安徽、江苏)及河南、山东等黄河和运河的工作。由于职责分设,官员品级有时不似清代早期的河道总督显赫。如清嘉庆十七年(1812年),河南罗山人黎世序调淮阳道,随后“诏加三品顶戴,署江南河道总督”。至清嘉庆十九年(1814年)霜降,“诏嘉黎世序修防得宜,加二品顶戴”,清道光元年(1821年)加太子少保(二品)。清道光四年(1824年),黎世序卒于任上,优诏褒恤,加尚书衔。河南山东河道总督的官阶情况与此类似,不再赘述。
到了近代,由于1855年黄河在铜瓦厢决口改道,江南河道总督及其所属道、厅、营、汛,在清咸丰十年(1860年)裁撤,河务由河东河道总督统辖。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将河南山东河道总督裁撤,河务由三省巡抚分别监管,黄河下游河务又走向分散管理。
在长期的治河实践中,随着治河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治河机构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完善的道路,涌现了一大批治河名臣,为治理黄河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