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田原
(齐鲁师范学院 工会,山东 济南 250200)
湖团移民是清朝咸同年间到微山湖西岸领垦湖荒的曹州、济宁灾民。当时正值天下解纽,社会处于大动荡时期,经济濒临崩溃,底层百姓生存艰难。当时鲁南、鲁西南地区民变抗争风起云涌,湖团移民处于官府与民变集团的夹缝之中,为保护领垦的湖田等生存资源,他们采取与官府合作,武装对抗各类侵扰势力的生存策略,最终实现了自救与发展。
当然,湖团的这种生存策略不是谋后而动的主动选择,而是迫于动荡社会环境的一种无奈之举。曹、济灾民合法领垦了湖荒,获得了维持生存的基本资源,在其中绅衿的领导下,为保护家园,他们以团练的形式,以灾民的身份,与官府、社会互动,无论生存多么艰难,他们始终没有跨越民变的界限。这与同时期幅军、捻军等民变群体及土匪盗寇所选择的暴力劫掠的自救方式完全不同。反观这一史实,有助于比较全面地认识动荡社会环境中乡村百姓自救、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清朝咸丰及同治朝前期全国范围内民变迭发,特别是处于太平天国、捻军活动的江淮地区,社会动荡尤烈。湖团所处的微山湖西岸处于苏鲁交界地区,毗连安徽、河南,是太平军、捻军北上南下的孔道。当时兵燹连年,水、旱、蝗等灾害迭发,赋役日重,百姓长期挣扎在死亡线上。咸丰三年“侍郎罗惇衍奏,风闻江苏之清河、宿迁、邳州、山东之滕县、鱼台、嘉祥等处,民多饿殍,尸骸遍野……上年丰工未经合龙,山东、江苏交界处民多流离。”[1]此后,社会经济崩溃,大规模民变集中爆发,社会动荡加剧。同治七年曾国藩分析社会持久动荡的原因时说:
凡流寇所以日聚日众,非良民皆乐于从贼也。只因贼骑剽忽劫掠,居民不得耕种;百里废耕,则百里之民从贼偷活;千里废耕,则千里之民从贼偷活。今凤、颖、徐、泗、归、陈等郡,几于千里废耕,而官兵又骚扰异常。致有贼过如篦,兵过如洗之惨。[2]924
农耕事业的破坏,饥饿迫使百姓走向反叛之路,以致苏鲁交界的幅军、曹州长枪会、邹县白莲池教军、捻军、土匪等民变集团为获得生存资源,相互勾连,不断过境微山湖地区,掳掠湖团,社会秩序彻底破坏,地方官府已经无力维护基本的统治秩序。咸丰四年至九年丰县县衙长期被捕役等恶势力把持,暗中勾结捻军,劫掠百姓,知县成为傀儡;咸丰十年,峄县知县提空名居城中,号令不能出县署,钱粮杂税任由民变组织征收。此时,鲁南、鲁西南地区成为官兵攻剿土匪、堵截捻军的重点地区,地方营勇、民团、曾格林沁的马队、曾国藩率领的湘军、淮军等在此地区迭相纵横,民变者尸积盈谷、血流赤河的事件遍及周围地区,村落为墟,田园荒芜。民变集团被基本镇压后,山东巡抚阎敬铭在同治三年五月向朝廷汇报了巡察泰、兖、沂、曹、济各属地方的情况:
沂属原为幅、棍各匪伏匿出没之区,小民荡析离徙,受害最烈……自蒙阴以抵兰、费,以北之境尚有居民,……以南之境半皆逃亡,田产蒿莱在野,屋舍为墟。……以及郯城边界,百里而遥途无行辙,野少居人,惨不忍视。……由沂赴兖,经峄、滕、邹、泗之境,焚扰情形,约与沂属南境相似,民人亦鲜复业,田土亦多荒芜。……由济赴曹,……其地皆平原旷野,是以捻踪阑入,无可堵截,居民筑圩自固,尚少流离。至定陶、成武、郓、钜、菏泽等处,黄水漫流,时虞浸灌。大约曹州一属,受兵之祸浅,受水之祸深。缘十年、十一年间,捻匪方炽,郓、钜、定陶民情浮动,均已树旗为贼,遍地贼踪,迨僧格林沁大军抵济,始皆一律贴服。[3]45
社会处于碎片化状态,乡村社会趋于武装化,官府以暴制暴,官民的暴力对抗为常态。同时,湖团移民与土著为争夺湖田同样迭发血案,连遭当地官兵镇压,侯团、新团被剿逐,南王团、刁团被资遣,其中新团被剿杀千人之多①,整个湖团长期处于被地方官府疑忌、土著嫉恨的社会环境之中。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湖团以团练的组织形式,自我武装,自觉与官府合作,武力抗击各种侵扰,保护家园;对内实施村社自治,发展经济,兴办公共事业,在不断对抗中立足于微山湖西岸南北二百多里、东西二三十里或三四十里的地区,最终落地生根,实现了自救和发展。
湖团是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对微山湖西岸移民组织的称呼,进而演化为称呼湖团所在的地区,最终发展为既指当地的移民组织也指移民地区的名词,至今民间仍有“团里”“湖里”之称。这片土地使灾民免成饿殍,得以自救,重建家园;这片土地也使灾民看到了未来的希望,坚定了他们本分为民的生活信心。
微山湖西岸的铜、沛地区毗邻山东,民间交流多,“咸丰元年(1851年)辛亥,河决蟠龙集,难民流亡于巨境甚多。”[4]66随着微山湖西岸湖淤的涸出,巨野百姓已经有人陆续去徐州境内占地垦荒。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决口兰仪,鲁西南地区受灾严重,无法耕种,在九月,巨野人唐守忠、王孚率领大批灾民到微山湖西岸占地垦荒自救。此后,他们家乡百姓受到鼓舞,纷纷结伴联族涌向这片广阔荒野,结棚为屋,垦淤为田。起初,地方官府心存疑忌,试图驱逐,但难以奏效,灾民反而越来越多,最终官府妥协,准许灾民留住垦荒,缴价输租以裕军饷。咸丰七年(1857年),官府初设立湖田局,出示招垦,领垦湖荒合法化。曹州、济宁属县灾民领垦者日多,分段垦种,逐渐在北跨鱼台南迄铜山的濒湖地区形成了一个个村落。为分清移民与当地土著的界限,减少冲突,徐州道饬令在交错之地修筑长堤,被称作“大边”,形成“边里”“边外”两个界限分明的土客区域。移民领袖响应官府倡导,团练移民,立团自卫,以团董之姓命名,自北而南形成了任团、魏团、北王团、唐团、北赵团、南王团、于团、睢团、南赵团、侯团(1859年后为刁团)及其位于北王团、唐团西邻成立时间较晚的新团,因处于湖滨,被统称为“湖团”。
咸丰七年,河督庚长委派人员勘丈湖田,北赵团125.45顷、唐团820.15顷、北王团250.81顷,同治五年曾国藩委员复丈刁团123顷、南王团618顷、新团500余顷;南赵团、睢团、于团459.1顷;同治三年山东巡抚对鱼台县境湖团丈地编籍,任团、魏团垦地278顷,湖团共计垦种3174.51余顷②。
关于湖团移民人数,传世资料表述比较笼统,只有三处数据相对确切,一是同治三年(1864年)山东巡抚奉旨勘丈鱼台湖团垦种地亩,准备升科编户的数据,“垦荒民人共二十五村庄,内计一千一百一十六户,实计大小男妇及雇工人等共四千三百四十三名口。”[3]118二是同治五年(1866年)正月曾国藩《复李瀚章》提到,“前次敝函所言资遣团民一事,湖团共有八团六千九百馀户,人众数万”[5]5575三是同治五年正月曾国藩《复阎敬铭》提到王、刁二团,“两团人数无多,合老少男妇不过三千”[5]5530王、刁二团包括在以上八团之内。新团已被剿逐,人数无从查考,只计当时所在的十个湖团,根据鱼台湖团户均四人推断,总户数在八千零一十六户以上,在册人口应在三万二千左右。这与一些资料模糊表述湖团几万人的说法稍有差距,但在湖团耕种而不在官府注册的流民大有人在,所以几万之说也不虚妄。湖团应当是一个以青壮年为主体的群体,武装起来乃是一个强大的力量。这也是从朝廷到地方官府始终忌惮湖团与各类反叛组织勾结的原因。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乡村百姓安土重迁,但在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灾荒年景,他们也不得不拖家带口远走他乡寻求生路。自救,是传统社会百姓应对灾荒的主要方式。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决口造成的灾荒就驱使鲁西南百姓走上了逃荒之路。微山湖西岸的鱼台、沛县、铜山地区毗邻曹州府所属的郓城、巨野等县,相距二三百里,同属一个大的文化圈,但毕竟是背乡离井,灾民仍然心怀不安,翻来覆去地谋划自己的未来。在迈出乡关之前,灾民们相互联络,自结群体,推举出了当家人。最先率领大规模灾民踏上垦荒之路的是巨野城东获麟集人唐守忠,他曾任衍圣公府平阳屯屯官,勇于任事,咸丰四年(1854年)初倡办团练,被公推为团总,因功被山东巡抚崇恩褒奖六品顶戴。沛县《唐氏族谱》记载,河决兰仪后“原籍尽为泽国,练丁无以为活。……官已出示招垦,因率数万难民来沛垦荒。”灾民的逃荒自救得到了巨野县官府的支持,后世资料显示,当时唐守忠、王孚“携带知县公文,前往垦荒。”[6]111据此推知,唐守忠可能以他的民团为班底,率众前往。睢团的情况也如此。现存于郓城县林集村的《睢希昭墓碑》记载,睢团首领睢希昭年轻时“受得枪法,武艺超群”,咸丰初年在家乡组织团练,协助官府镇压土匪,“得议叙尽先守备,赏戴蓝翎”。黄灾发生后,“桑梓难居,即约联失业之民垦荒南省,耕农桑,输租济饷,……”现存于沛县杨屯蒋海村民的《蒋步岚墓碑》记述,蒋步岚为巨野研究岐黄的名医,“咸丰五年,黄河决于兰仪下游,……闻微山、昭阳两湖涸出荒滩数千顷,河督长庚出示招垦,郓、钜、嘉祥之难民麕数万,推我祖领带第三起陆续来此垦荒。”位于鱼台县的任团也是来自郓城、巨野的灾民,现存于老砦镇的任团团总任鞠亭《德泽碑》记载,任鞠亭为郓城屯民,以儒为业,“无心于问舍求田。奈时值兵燹不能安居诵读,适逢官家之招佃,团众殷勤劝驾至再至三,先生义不容辞,遂来兹湖陵以作领袖。”由此推知,当年郓城、巨野、嘉祥的灾民是推举首领组团前往微山湖西岸领垦湖荒,并有组织有计划地分批次出发。在移民之中不乏家族式的移民,巨野城北冯庄村的冯氏家族本是富裕之家,因羡慕湖田土地肥沃丰富,变卖家产举家前往沛县领垦湖荒。
微山湖西岸移民村形成的史实补证了以上记载。湖团地区的移民村除当时铜山县境内的四个湖团以“段”命名外,沛县、鱼台境内的村庄绝大多数沿用了故乡的村名。这说明当年来微山湖西岸领垦湖荒时,为彼此照应,有所依靠,灾民多是与本族或邻村同乡约联而来;到移民地后,投亲靠友,比邻而居,共同领垦,形成村落。在离乡前,移民公推或自然形成了群体首领,为以后在移民地建立村落、组织团练、实施自治奠定了人际、组织基础。例如唐团的彭官屯是嘉祥县人姜金梁带领本村姜、谭、肖等姓子弟随唐守忠垦荒所建,取老家村名。建村之初,人口约180人,土地2400亩,分二十八大份、三十二小份[7]175。
4.软硬兼施“索债”,侵夺借款人财产。与以往高利贷的暴力索债方式不同,为了逃避打击,不法分子多采用“软暴力”催债,通过骚扰、威胁等方式进行心理施压,使用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迫使借款人抵押、变卖房产等高价值财产偿债,以此占有借款人的财物。或由专职“法律顾问”提起民事诉讼,出具一整套“合法证据”,利用虚假诉讼手段主张虚高债权,甚至存在律师主动参与“套路贷”犯罪,组成犯罪团伙,伪造证据,开展虚假诉讼,破坏司法公正的情况。[8]由于明面“证据”的“真实合理性”,法院往往会承认“莫须有”的债务而做出不利于借款人的判决,最终不法分子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高价值财产的目的。[9]
湖团移民虽然是自发形成的灾民自救群体,但有核心成员起着领导作用,是群体的领导者,他们原来多数是在地方上有影响的绅衿人物,品行威望足以孚众,足以领导大家应对动荡的社会环境。
曹、济灾民到微山湖西岸后,初期既面临着官府的驱赶,也受到各种社会势力的排挤。他们占尽先机,领垦了湖荒,“嗣因地利渐辟,耕者愈多,而沛民渐次归来,以本境膏腴为他人占获,遂生争竞。”[3]115给移民制造麻烦的不止沛民,鱼台、丰县民众及衍圣公府、湖匪、民变组织等多方势力盯着湖团开垦的湖田,目的无非企图驱逐移民夺取土地,或从移民身上得到非分的利益。漕督吴棠分析湖团地区的土客争斗的原因时认为,土著“不过欲将新旧各团一概驱逐而夺其成熟之田。”[2]944土地是农耕社会农民赖以生存的主体财富。土客之争是各时期移民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延续几代人,症结就是争夺土地资源。民国《合川县志》记载,清初“湖广填四川”,“往时新归流户即便力役,垦田既熟,土著讼而争之,以故集者复散。”[8]咸丰《隆昌县志》也有同类记载,移民诉说“以报垦斯土,已经栽插一年,忽被豪矜何某者霸占,欲将我辈尽行驱逐,因此含冤不申。”[9]在动乱岁月中,移民维护所垦土地的权益需要付出很大的牺牲,即使能够得到官府的保护,势单力薄的移民也难免被各种势力所挤兑。如果得不到官府有效保护,移民就不得不通过自卫来解决问题。
当时官府倡导团练,曹、济移民借机立团,把它作为抗击外来侵扰力量。咸丰七年(1857年)三月山东举人孔宪钰京控唐守忠等“借团练为名,霸种铜、沛、滕县、鱼台等处民田数万顷。”[10]据此推断,移民在此之前已经组建了团练。民国《济宁直隶州续志》记载,鱼台湖团移民是来自曹州的乡团,“先是濒湖诸村迭遭捻匪蹂躏,后有屡被水灾,逃亡四方,所遗湖田悉数荒芜。有曹境乡团数十百人前来耕种,因家焉,赴县认租,别之曰湖团。”[11]8唐团也可能是如此。官方资料倾向于灾民领种湖田后组织了团练。曾国藩认为“查湖团者山东曹属之客民,垦种苏齐交界之湖地,聚族日多,立而为团也。”[2]944阎敬铭认为“嗣因地亩愈涸愈多,巨、郓灾民愈聚愈众,渐成村落。复因奉文团练,唐守忠等均为团长。”[3]115以上说法哪一种符合史实不重要,重要的是灾民在移民之初就开始借助团练自我组织,自我武装,自我保护。这是曹、济灾民在微山湖西岸能够站住脚跟的重要原因。
湖团的发展始终伴随着与外来强暴势力的斗争。现存于沛县五段镇《五段于团沿起碑》记述,于团的生存是与抗击土著骚扰、土匪劫掠、兵燹联系在一起的,“自开垦已至今日,期间困难多端,危险万状,不可枚举”。湖团初建“继则南匪北窜,而湖团之害尤烈”;清末民初“慨自土匪蔓延,威逼民变,而湖团适当其冲”;“至宣统三年,革命事起,而土匪乘间窃发,啸聚数千,吾团为贼所蹂躏、顷家殒命者何可胜道!”湖团领袖“又挺身以团事为己任,集合民兵,捍卫地方。”[12]161这也是对整个湖团抗争自救历史的概括。
当年抗争故事留在了湖团的历史记忆中。陈仲元在做田野调查时,移民后代谈到当初湖民时说:“来的时候,都是光膀子(即上身不穿衣服),一手拿刀,一手拿锹,经过四、五年才打下天下的。”[13]湖团后代毕世响把先辈的艰难历程概括为“他们筚路蓝缕,既要垦荒,又要与当地人械斗,经过一两代人的拼命才扎下根。”[14]57据民国《沛县志》记载,咸丰八年六月、八月、十年六月、十一年三月、十一月捻军焚掠沛县;《唐氏族谱》记载,同治二年秋捻军“破大屯寨,盘踞二十余日”,同时白莲池教匪也侵入湖团;同治五年(1866年)十月捻匪“窜沛入湖团”十多日,大肆焚掠,攻破大屯圩,杀死唐守忠及其叔父和儿子。对于外来侵掠,湖团奋力抗击,曾拿获樊三、丁豹、陈周等匪首,也因此付出了巨大牺牲,仅唐团就有包括唐守忠父子及其族叔和团练队长欧阳章在内的六十五名团民殉难。史实说明,如果移民没有成功组织起自己武装,他们很可能被土著驱逐,或屈从土匪、捻军等民变暴力集团的劫掠、裹挟而走向毁灭的道路。
湖团战斗力很强。任团总《德泽碑》记载,任团“部众欣从,揭东州魏胜之旗,敌人知畏”;于团“湖团实行团兵制,紧急时团民皆兵,一声令下,可聚数千人”[7]291;沛县《唐氏族谱》记载,僧格林沁的谕令唐团“与赵、魏团练各军联络防守,屡与贼战,多获胜利”,甚至与太平军、捻军交手也不示弱。这与曹州人尚武逞强的文化有关,主要得益于湖团“内中多有绅衿”。湖团领袖知世、任事,治事能力较强,对移民进行了组织和武装。在巨野县城失陷,知县、典吏等死难,土匪蜂起的时期,唐守忠组织团练,维持县城大局四十多天,直至新的知县到任;北王团团总王孚为拔贡,选任青城教谕,在家乡参与过县志修编、书院建设等多项公益事业,协助清军平定长枪会,受到僧格林沁的赏识;于团团总于衍起为廪生,长于协调各种关系,受聘主持于团团务;任团团总任鞠亭“世业儒”,通达世事;新团团总李凌霄为山东解元,后中进士,被选任县令;张荣斋为贡生,协助唐守忠的处理团务。同时,在湖团中还有一批知兵人物,睢希昭自幼习武,组织团练,听官府调令随官兵剿匪,因功赏戴蓝翎;唐振海曾为千总;张登岚谙习兵法,依照戚继光兵法训练团丁;欧阳章为团练队长,才能出众,素负勇略。他们之中既有对地方官府、乡村的治理机制、办事规矩、人情道往了解透彻的人物,也不乏深谙传统文化精髓的读书人。他们成为湖团的领袖,发挥了自己民事管理、军事组织、社会教化、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能力,主导了湖团的发展。
湖团移民属于自发移民,从湖田局领垦土地,缴价输租,是湖田局的租客。从目前查阅到的资料看,湖田局并不直接管理湖团的民政事务。由于移民没有在当地编户入籍,仍是“东民”身份,当地官府不把移民看作治下的百姓。这为湖团自治提供了制度空间。曾国藩办结湖团案后,向朝廷提出治理湖团的三条善后事宜,其中第二条是“设立官长,以安留住之团……拟请设同职一员,俾客民有所依归;或令徐州同职移驻该处,听断词讼、稽查保甲,筹办湖田一切事务,候二三年后,安置既定,仍将湖团地亩分归铜沛两县,奏明按地升科,输租执业,以归画一。”[2]945-946这说明地方官府没有对湖团实施基本的民政管理,只是作为流民看待。
有群体就必然有管理。湖团内部实行自治,建立了管理机构和制度,形成了特有管理机制,并且长期处于自治状态。据华玉山先生考证,民国十七年,五段地方建立沛县第六区,“湖团纳入地方行政管理,延续70年的湖团自治解体。”[12]151华先生为五段镇的巨野移民后代,湖团故事代际相传,这一结论有极高的可信性、合理性。江苏境湖团土地升科分别是光绪三十年(1904年)和民国十三年(1924年),编户与土地升科应该同步,第一次土地升科时湖团团民就应该在当地入籍,结束自治。从湖团的特殊性分析,第一次土地升科后,地方政府并没有对湖团进行实质管理,依循着中国传统社会“官——绅——民”的治理结构而形成的乡村绅治传统,延续了湖团多年形成的自治体制。鱼台境内的任团、魏团结束自治较早,同治三年(1864年)十二月完成了“丈地编籍”工作,“该地团民业经缴械编户,遵行保甲,此后自安生业。”[3]119
湖团自治体制是与团练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说自治管理借了团练的“壳”。办理团练是相邻的几个乃至十几个村庄组成一个团,推举团董;相邻的几个团联合组成为总团,推举出团总。团、总团已经成为正式组织,建立管理机构,建章立制,管理内部事务。团练是官府倡导、备案的乡民自治组织,以团练为形式的湖团村社自治也就取得了合法的社会地位。
龙固圩是北王团的中心,街道、房舍规划整齐有序。原来散居沿湖的十二个小村迁入圩内,并打十二眼水井供居民使用。圩内建公事房,人称“公局子”,三进院落,是团总团务管理的办公场所,设议事大厅、团兵住所。
于团是铜山县境内的湖团,与睢团、南赵团、南王团组成湖团联合体。于团内部建立了层级分明的管理体系,十户设什户长,百户设百户长,百户以上人家方可建立村庄,因移民初期分段占垦湖荒,村庄称“段”。多个村庄联合团练,各团设团董,四团联盟为总团,设一团总。于团是总团,于团团总不仅对本团负责,也负责管理其他三个湖团。各村庄按照地亩向总团缴纳管理费,出工役、团兵。作战牺牲的团民家属由团实施抚恤,“一人牺牲其家属十户养之,牺牲人多百户养之,百户不足,团内养之。”[7]303在村庄发展过程中,各村也建立了自己的管理制度,例如前四段村又称“三十五股”,原因是垦荒移民最初有三十五户人家,每户占地一股(100亩),因不符合立村条件,又不愿分散,团总破例准其建村,因此有此别称。团总于衍起是巨野廪生,被聘请来作团总。下属各团共同建立了五段圩,内设总团及下属各团的办公机构,三进院落,设议事厅、团兵住所、伙房、马厩等,人称为“兵局子”;同时,在圩寨南北两门内分别建南公所、北公所,是团民议事的场所。
侯团垦种的湖田东西狭长,南北宽约一千三百步,每百步为一股,共分十三股。
管理体系的建立,为湖团自治奠定了基础,湖团也因此产生了较强的动员组织能力,构筑了湖团自卫、发展所需的经济基础。
咸丰、同治年间,黄淮平原上圩寨林立,成为防御兵匪盗寇的特有措施。据民国《沛县志》记载,自咸丰九年(1859年)至同治四(1865年)年沛县建有四十四个圩寨③,此时正值捻军在此地最活跃的时期。湖团领袖也深知此中要领,“湖团下辖村寨,为了防御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与侵害,大多建有寨圩,其作用仍然在于防范。”[12]12于团的五段圩建成于咸丰七年,时间较早,其他湖团筑圩时间基本于沛境的筑圩时间一直,其中沛境的唐团、北王团、北赵团共筑圩八个④。圩寨提高了湖团的防卫能力,也说明经过将近十年的发展,湖团的经济实力已经足以支撑规模较大的工程建设。各团都有自己的中心圩寨,中心圩寨之外有建立小的圩寨。著名的中心圩寨有北王团的龙固圩、唐团的大屯圩、于团的五段圩,这些圩寨的建筑设计融入了军事防御思想、城镇建设理念,成为湖团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和商业中心。
同时,湖团利用集体的力量捐建学校、庙宇、桥梁等公益设施。唐团在移民之初就在大屯设立几处私塾,教育子弟;同治十一年各团在大屯圩捐建了湖陵书院,延请贡生于承学主持。大屯镇的安庄初来时,生活极其艰难,仍然建了一个学校,打一口井,买一盘碾,供老师生活,光绪年间安庄考取两名秀才。这是湖团教育的一个侧影。发展商业贸易,逐渐形成了扈官屯(后称户屯)、大屯圩、杨官屯、龙固集、五段集等在微山湖周围著名的大集市,经营湖产、农副产品、家禽牲畜、南北杂货,其中户屯的骡马交流大会吸引着微山湖东西两岸的客商,大豆等农产品交易沿运河远走江南。集市为集主私家产业,集主负责管理,收取管理费,向官府缴纳捐税。集市贸易不仅促进了湖团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促进了与周围地区的文化交流,地方戏曲、特色饮食逐渐发展起来⑤。
湖团与地方官府的关系极其微妙。清代湖滩荒地属于官田,湖田局“经前河臣庚长批准……,招垦缴价,输租充饷”[2]944,设在徐州城内,应属南河总督衙门;湖团移民是湖田局的租户,在湖田局留有底册,向湖田局缴价输租,它们之间是经济契约关系。地方官府与湖团没有民政关系,也就没有民政管理的责任,因此对于土客冲突,县府往往站在土著一方,袒护土著,排斥甚至于仇视湖团,处理湖团事务的手段主要是对团民驱赶、剿杀。曾国藩接手湖团案初期对湖团的认识也是如此,“湖田之事,譬犹门内之子弟,遭外来之强暴,全赖尊长力为保护。”[17]1536这种地域、身份的偏见使湖团的生存、发展遭遇了极大的困难。据沛县《五段乡志》记载,清同治年间,五段乡东北角空地上每年都有刑杀湖团民之案,有一次一天杀了百多人团民。这既说明团民犯罪率高,也说明他们生存的社会环境恶劣,得不到官府的正当保护。土著为抢夺湖团的土地、庄稼,不时攻打湖团,名为“打团”,在当时似乎是一种正当性的行为。湖团把土著的威胁看得比土匪抢劫大。在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下,湖团对不同官府采取了不同的互动策略。
与江苏地方官府良性互动较少。从现在查阅到的资料看,铜山、沛县官府与湖团几乎没有良性互动。民国《沛县志》记载的事涉湖团的知县丁炅、许邦行、樊爕等处理土客冲突时,基本采取镇压团民的处理办法。而徐州道王梦龄因准许灾民立足垦荒,被湖团看作恩人。“前任徐州道王梦龄以其形可疑饬县押逐回籍,继而来者日多,复经沛县禀请,以东民实系被灾困穷,拟查明所占沛地押令退还,其湖边无主荒地暂令耕种纳租。”[2]944此事记载于《五段于团沿起碑》,“及咸丰五年,徐州道宪王观察梦龄招募东民开垦湖荒”[8]161。民国后,五段镇立碑铭记对湖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人物,其中就有王梦龄。《湖团纪事》作者华玉山先生在一九七九年曾在于团团总后人家中见到过王梦龄与于团来往信件,说明他与于团总私谊良好。
与山东地方官府及钦命大员良性互动较多。湖团移民的官方身份仍是山东百姓,湖团领袖与山东官府及清廷的钦命剿匪大员之间的良性互动较多。唐守忠、睢希昭、王孚、任鞠亭、于衍起等湖团领袖作为绅衿传统的忠孝节义观坚定,对清朝怀有忠心,是官府依靠的乡村统治力量,有着与官府良性互动的思想和感情基础。到微山湖西岸领垦湖荒后,他们自觉与官府、官兵合作,听从调遣,率团助剿,捐纳钱粮。任团团总任鞠亭《德政碑》记载,“先生领团时,与鱼台令陈相识,蒙派管带湖勇五百名护守县城,以军功例保奖县丞职衔”;在同治三年与县尊赵、州委姚、济宁直隶州周共事办理任团、魏团的土地升科;光绪元年,“蒙抚院丁奖加五品衔,以知县用”;光绪十三年与县公曾共事,丈量湖田,编户团众,“自此以后,人皆土著,户尽堵安。”《唐氏族谱》所附《中宪大人唐公传》记载,对于捻军等叛乱组织的焚掠,唐守忠率领团民固守湖团,并听从官府命令,“奉饬拿获樊三、丁豹等著名匪犯二十余人,分呈解县,讯明正法”;“九年五月,率疃勇四千,随督办徐宿军务”,随清军助剿黑山砦幅军;“咸丰十年十二月,奉济东泰武临道宪黄饬委到鱼设防”;僧格林沁驻守济宁州后,传檄唐守忠到营,命令他与赵团、魏团各军联络防守。这说明唐守忠及湖团在清军剿捻大员中有一定声望。僧格林沁利用黄河旧堤堵截捻军北扰,自河南考城到鱼台南阳湖浚壕筑垒,“以近堤州县民团分段认守”[18]8,唐团自备资斧修筑十五里,防堵三个多月,受到僧格林沁的赏赐;同治元年助剿汴塘寨幅军刘平部,当时在汴塘周围聚集各路幅军多达十万之众,清军调集民团助剿,剿杀幅军一万多人,运河因积尸断流⑥。此战后,唐守忠被保“赏加五品顶戴”,不久“又奉饬剿匪,蒙山东巡抚崇奖励出力勇丁军功顶戴牌札”;同治元年受兖、沂、曹、济道宪卢朝安的派委,唐守忠对鱼台湖田清丈升科,受到僧格林沁的肯定,“该团总唐守忠果能清理疃地,不使匪类混迹,并能选丁随剿,办理洵属认真,尤为深明大义,志切同仇。即著该疃齐器械,候应需之时再行札调。”睢希昭也带团参加了黑山砦、汴塘砦的战役,《睢希昭墓碑》记载“赏奉经络田(注:清军官田在田),勦辦黑山、汴塘,多服勤劬。”从这两处记载分析,当时参加此次战役的应该不止这两个湖团,其他团不可能置身事外。唐守忠不仅带团随官军助剿出力,而且捐献钱粮、土地。同治元年向曾格林沁捐饷两千五百缗,向鱼台书院捐纳湖田三十顷;同冶二年四月报捐陈国瑞部军衣三千套。
湖团领袖的助剿捐纳行为,树立了自己效忠朝廷的形象,赢得了钦差大臣僧格林沁、曾国藩及漕督吴棠、山东巡抚崇恩、阎敬铭等清廷大员的信任。在历次危机关头,他们都能客观公正地向朝廷奏报湖团及其领袖的情况,进言化解湖团危机。咸丰六年“沛县士民刘沛学等呈控唐守忠霸占民田,山东巡抚崇恩查据,唐守忠系灾民垦荒,并无滋事,仍咨江南查办。又有山东举人孔
宪钰京控唐守忠霸种焚掠,奉旨查拿惩办,亦经前抚臣崇恩查明唐守忠并无为匪。”[3]115-116新团焚掠刘庄寨后,沛县士民京控唐守忠为背后主使,山东巡抚阎敬铭复奏“至唐守忠系首先率垦之人,取怨最深,故皆指名为唐守忠主使,其后各立为团,唐守忠亦不能均加钤束。”[3]117同时在此次京控中,沛民认为地方官府、漕督衙门被湖团蒙蔽,有包庇湖团之嫌。朝廷责令“吴棠不准因案有牵涉该漕督之处,稍存回护。”但他不避嫌疑据实复奏,“湖田各自为团,不尽归唐守中钤制,所控主使焚掠等情,毫无实据;湖田总局系官设办公之所,并非唐守中所设;唐守中之子唐锡龄、捐纳县丞,验看到省,系属照章办理。”[19]强调“其旧垦湖荒之东民,均肯出丁,随同官军剿除新团,并无勾串情事”[3]117,把唐守忠及其他湖团与新团切割开来。山东巡抚阎敬铭复奏,曹济灾民是“经江省出示招垦,……虽未升科,亦常按地纳租,历办有案。”[3]115办理团练也经官府批准,并随官助剿,“复因奉文团练,……南捻窜扰之时,该团等亦时为官兵助剿,声势稍大。”[3]115让清廷了解了湖团的真实情况。同治四年曾国藩接手湖团案之初,偏听铜、丰、沛、鱼等县绅民的控词,认定湖团为“匪”,对前期漕督吴棠处理湖团案的结果深为不满。九月几万捻军焚掠湖团,“除王、刁二团外,其余六团或凭圩御贼,或圩破被害,遭贼焚掠杀掳”[2]945,特别是唐守忠父子及族叔三人悲壮殉难后,曾国藩对湖团的认识发生根本转变,全面调查湖团案的情况,并向朝廷为唐氏父子请赏、旌表。在湖团的去留问题上,他听取了王孚“回籍失业,恳准安业”的禀请,认为“自付实在情形,本部堂亦不强所难”[17]1437,对湖团的艰难处境表示理解和体谅,最终资遣了涉嫌勾捻容捻王、刁二团,为其他湖团争取了朝廷“其余安分各良团,均不得概行驱逐;所垦地亩,均准其永为世业”[20]的旨意,从根本上确立了湖团及其垦种土地的合法地位。因此,民国后五段镇立碑铭记对湖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物中,曾国藩被排在第一位。
咸丰、同治年间是一个天下解纽的时代,动乱导致了社会的碎片化,底层百姓结成不同的利益群体,为赢得基本的生存权利进行着殊死斗争。社会分化加剧了社会动荡,社会经济随之滑向崩溃。作为社会的一块碎片,湖团为争夺生存资源,与周围各个碎片式的利益群体冲突、对抗。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暴力的作用凸显出来,以暴易暴成为游戏规则,官府与民变组织、各群体之间无不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湖团这种草根组织也是如此,它以团练的形式自我武装,以暴抗暴。对底层百姓来说,自卫是暴力抗争的界限,如果突破这一界限以暴力获得生存资源,这个群体就变成了传统意义上的所谓“匪盗贼寇”了,可能埋下被毁灭的隐患。捻军、幅军、长枪会等民变组织放弃经济生产,通过所谓的“打捎”“打粮”获得生存资源,把武装暴力掠夺作为自救的手段,虽然有“杀富济贫”的口号,但其弱肉强食的行为,极端暴力的手段,却无法掩盖其对普通百姓实施暴力的非正义性,也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最终招致了被官府剿灭的命运。它们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有反抗清政府腐败统治、冲击封建统治秩序的革命性,但集团暴力极端泛化,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灾难。湖团中的新团在与刘庄寨的冲突中,破寨焚掠,杀死三十二人,就是越过了武装自卫的底线,被称为“奤匪”,被官兵剿杀一千多人,圩寨被平毁,湖田被收缴。南王团、刁团虽然存在勾捻容捻的嫌疑,毕竟没有跨越武装自卫的底线从贼暴力劫掠,最终被曾国藩以“莠民”资遣回籍,丧失了垦种多年的土地。纵观湖团历史,考究其通过垦荒自救能够生存下来的原因,在动荡社会环境中守住暴力自卫底线至关重要。作为一个自救的经济团体,湖团的暴力自卫服务于团体财产保护和经济生产,这决定了它的武装暴力没有突破自卫底线的必要性,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具有合法性、正当性。湖团虽是合法的武装组织,但民间强大的武装组织容易遭到官府疑忌。湖团始终恪守自卫底线,听调助剿,捐纳钱粮、土地,以良民的形象与官府互动。这对于湖团来说是民之本分,或者也是一种生存的策略考量。如果湖团不能恰当地回应官府的号召,取信于官府,它既不能有效应对外来的侵扰,也难以保证不被官府驱逐或剿灭,使自救成为泡影。当时不乏湖团与匪盗、捻军勾连的传言,在风声鹤唳的动荡环境中,杯弓蛇影的误会就可能被官府以“通匪”“叛匪”等罪名剿灭。同时期,作为学术团体的肥城黄崖山寨祸起传言,张积中应对失当,被官府认定谋反而被剿灭,居寨避乱者被杀几千人之多。后世对此案多有究诘,至今张积中是否谋反也无定论⑦。对于湖团这种以武装对抗外来侵扰的移民组织,取得官府的信任确实事关生死。同治四年(1865)曾国藩接手湖团案之初就起剿洗湖团之心,所幸九月间捻军焚掠湖团,团民奋起抵抗,唐守忠父子及族叔壮烈殉难,才使曾国藩改变了对湖团的认识,转为把湖团全部资遣回籍。由于山东巡抚阎敬铭不愿接收湖团这个烫手山芋,极力推诿,掣肘严重,加之以王孚为代表的湖团领袖的执意禀请留住,曾国藩才放弃了全数遣送团民回籍的计划,准许唐团等六个良团继续留住。
基于以上史实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湖团处在官府与民变集团、土著的夹缝中,生存环境险恶。湖团领袖一边尽民本分,树立忠于清廷的形象;一边武装对抗土著及叛乱群体的侵扰,保境自治,从而赢得了有利于自救的生存环境。
注:
① 参见《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清末沛县新团案考论——兼及对处理群体事件的思考》。
② 湖团垦种湖田亩数文献记载多不一致,此处数据分别载于民国《沛县志》卷十六、民国《铜山县志》卷十五及《近代史资料》(总121号)阎敬铭《鱼台县境湖团丈地编籍情形折》中,总领垦亩数为以上三处来源的合计。
③ 民国《沛县志》卷五建置志第十五至二十三页“圩砦”记载详细。
④ 民国《沛县志》卷十六湖团志第九至十页。
⑤ 关于湖团集市的情况,华玉山先生在《湖团纪事》中以五段集为例作了详细的叙述。
⑥ 参见陈玉中、李响等《峄县志点注》(二)“大事记下”,其中详述了清军围剿汴塘圩刘平幅军的战役。
⑦ 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辑《山东近代史资料》(第1分册)中《阎敬铭围剿黄崖山奏折》,对黄崖山教案的经过叙述较详,但对张积中谋反叛乱的证据只限于“在庄中起出号衣四十余件,写有太平天国字样”。此“庄”是黄崖山寨附近的村庄,而非黄崖山寨。当时朝野已生疑窦,至今研究者也没有找出张积中谋反的确凿证据,遂成历史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