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研究

2022-12-28 08:29广西大学法学院李秋阳
区域治理 2022年26期
关键词:劳动法法定用人单位

广西大学法学院 李秋阳

一、劳动者休息权概述

(一)休息权的定义

对于休息权的定义,《法学词典》的解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该定义彰显了休息权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重要性,目的是使劳动者拥有一定可以按照本人意志去支配的时间处理工作之外的事务、陪伴家庭成员以及丰富业余生活等,缓解连续劳动带来的疲劳,促使身体上和精神上恢复健康的状态,以更好的体力和精神进行工作。

(二)休息权的内容和特点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休息权被认为是一种劳动者天然享受的基本权利,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出台了相关法律文件予以保障。休息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休假权、休整权、安宁权和休闲权。而且彼此之间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休假权强调的是以日为单位的休息,休整是短时间且具有规律性、节奏性的休息,一般以小时为单位,休闲权是指劳动者追求身心的放松,安宁权是侧重于劳动者在行使休息权时不受用人单位干涉、打扰的权利。其中,安宁权在整个休息权内处于基础性地位,只有保障了劳动者休息期间的安宁,才能实现行使休息权的原始目的。休息权的实现对于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者可以恢复精神和体力,也可以为用人单位增加活力与创造力,缓解劳资双方矛盾。劳动者休息权主要特点为:

劳动法中指的休息权并非属于全部人权利,而专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休息权具有人身自由的属性。劳动者休息权与自身的人身自由有密切的关系,假如劳动者只进行劳动而没有休息权,则表明劳动者的全部时间都在劳动,没有任何时间进行工作以外的事务,意味着劳动者没有任何人身自由。

休息权可以促进劳动者技能提高。劳动者可以在休息时间学习知识,交流经验,查阅资料,听授讲课等,最终提高劳动者自身的技能。

二、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相关规定

此处的劳动法并不局限于狭义上的劳动法,而是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首先,《宪法》第43条规定了劳动者拥有休息的权利,并要求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养设置相关设施,明确劳动者从事劳动最高的工作时间以及劳动之后享有的休假制度。

其次,虽然《宪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基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实践中,因此《劳动法》在第四章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出了相应具体化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一天之中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44个小时;如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长,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且即使是在特殊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长累计不得超过33个小时,用人单位还应该对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多于工资150%的报酬。《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最少应休息1日,否则用人单位应予以劳动者调休或支付多于工资200%的报酬;在相应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予以劳动者休假,否则用人单位支付多于工资300%的报酬;此外,劳动者在本工作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还应该保证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

最后,国务院以《宪法》《劳动法》规范的作为立法依据,制定并颁布了一批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实现的法律文件,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文件是对《宪法》《劳动法》的细化,形成一张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规范网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三、我国劳动者休息权受侵害的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我国劳动者休息权受侵害的形式

1.违法延长工作时长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每天劳动延长的时长超过8小时,甚至没有特殊情况时,每天工作的时长超过3个小时;第二,每周平均劳动时长超过44个小时,每月加班的时长超过36个小时;第三,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长前并没有与劳动者和工会进行协商。

违法延长工作时长的情形在许多用人单位都普遍存在。2019年3月27日,一个名为“996ICU”的项目在GitHub上传开。指出劳动者从上午9点上班一直到晚上9点下班,在此期间只休息半个小时或者一个小时,一天之中工作时间累计10小时以上,而且一周工作最少6天的工作制度,劳动者在透支身体的情况下从事劳动,如果生病了就住进ICU。其他程序员们在陆续看到该帖之后深有感触,也开始自发揭露“996ICU”的互联网公司,以此抵制侵害自己休息权的996工作制度,不但华为、阿里巴巴、蚂蚁金服等互联网头部公司先后被揭露,而且多益网络、马上金融、游族等中小公司也先后被劳动者自发揭露。根据《2019年职场人加班现状》研究报告显示:只有10.6%的劳动者基本不加班,近九成的劳动者都会加班,其中,24.7%的劳动者几乎天天加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并未认识到这一行为违法,并将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长与职务升迁、年终考核、公司忠诚度等挂钩,进一步助长了违法延长工作时长现象。长时间的连续工作,缺少必要时间休息,会过度透支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使劳动者长期处在一种亚健康状态,很容易引发劳动者过劳死,甚至自杀。这种现象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最长工作时长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给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健康损害。

2.劳动者休假权受到侵害

休假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在实际情况中,许多劳动者的休假权会被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形式的手段侵犯,特别是在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中更为突出。

在法定节假日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给予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或者减少、变相减少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法定节假日天数,且未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3倍以上劳动报酬。另外一种是未给予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或者减少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天数,通过补休的方式规避支付三倍以上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

在《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带薪年休假,201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年假时间、年假对象、补偿规则、年假方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对全国2552名在业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带薪年休假”,4.1%“有带薪年休假,但不能休”,18.8%“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但不能自己安排”,而“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且可自主安排”的仅占31.3%。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在我国实行多年,但现实中仍然有近半数劳动者未能享受这一休息制度,可以按照劳动者意志进行年休假的也仅为三成左右。根据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上表现最好,基本能够按照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充分尊重员工休息休假权,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民企和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只有不到一半人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还有员工不仅没有休假更没有经济补偿。这也反映出今后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重点应落在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中。

3.劳动者的安宁权受到侵害

劳动者的安宁权是休息权之中的基础性权利,是实现休息权其他内容的重要保障。但随着沟通工具的进步,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电子邮件、微信、钉钉、脉脉等通信工具不仅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更为方便,有利于工作交流、通知、汇报、协作以及指导等,也意味着用人单位更容易在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过程中破坏其安宁。现在许多用人单位都会建立各种群,单位负责人无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随时发通知、发布任务给劳动者。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随时都要关注手机,生怕错过工作上的重要信息,否则很容易遭受处罚,导致劳动者产生强大精神压力。从资源保存理论的视角看,个体自身资源是珍贵且有限的。频繁的非工作时间工作连通会导致员工无法兼顾在非工作时间内的活动,消耗个体原本打算用于非工作领域的资源调配,如娱乐休息、家庭事务等,个人身心恢复和其它事务的处理受到阻碍。资源的过度损耗,将产生更多疲劳和耗竭情绪,导致体验到的员工幸福感水平降低。

(二)我国劳动者休息权受侵害的产生原因

1.用人单位原因

与劳动者相对的企业本质上具有逐利性,压缩人力资源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有些企业通过违反《劳动法》的方式进行逐利,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实际上,用人单位通过违法侵害劳动者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其违法成本,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处罚基本上为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一般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并不会构成强迫劳动罪。因此,用人单位不畏惧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进而实施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而且,用人单位也存在侥幸心理,因为其他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并未受到任何的处罚,所以用人单位才会更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休息权。

2.劳动者自身原因

在现实中,部分劳动者还缺乏权利意识,特别是年龄较大或文化程度较低的劳动者群体,许多劳动者可能从来未看过《劳动法》,也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劳动法普法教育。当这部分劳动者在劳动保障规范的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时,用人单位会主动、积极的保障本单位劳动者的休息权,且为其宣讲拥有的休息权利内容及实现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因为自身缺乏权利意识而导致休息权受到侵害;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社会中还存在劳动保障不规范的用人单位,他们往往通过各种形式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例如违法加班、休息日加班未补休也未支付两倍以上劳动报酬、压缩法定节假日天数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因为缺乏相应的权利意识,往往不知道自己休息权受到侵犯,或者知道受到侵犯而不知道如何维权。

3.劳动监管部门原因

在执法过程中,劳动监察部门对于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大多数是作出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处罚,这种处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完全没有震慑力。即使是对用人单位作出罚款的处罚,对于一些营业收入较高的用人单位而言,也不具备行政罚款应有的震慑力。这些行政处罚的力度都明显过于轻微,不足以让一些用人单位认识并改正其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绝大部分受处罚的用人单位会在利益的驱使下,毫不犹豫地再次实施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

四、保障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具体措施

(一)发挥劳动监察部门作用

《劳动法》不仅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还在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违法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用人单位进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处罚的力度。增加处罚的数额或者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一旦处罚的力度大于或接近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则会迅速减少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保障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二)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劳动者权利意识

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劳动者的普法教育,特别是短视频平台、公众号、微博等当前新兴的网络传播工具。同时,也要根据行业的特点,对餐饮、建筑、零售、传统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具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因为这些行业的劳动者权利意识更为薄弱,休息权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只有劳动者自身提高维权认识,明晰拥有休息权的含义,懂得通过合理途径进行救济,才能真正建立起休息权保障制度,取得宣传成效,当劳动者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企业才会有所顾忌,以此减少企业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害。

(三)用人单位转变传统观念,主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互相成就、互相得利的关系,和谐的劳资关系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本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创新能力和高价值核心技术才是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种核心竞争力并不是依靠劳动者牺牲休息权可以实现的,超长时间的连续工作和加班会呈现出一种劳动者生产效率“不升反降”的边际递减效应,反而降低了企业的效益。因此,用人单位应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主动保障劳动者合法的休息权,劳动者往往会因为获得了充足的休息而更富有创造力和活力,以更好的精神和体力从事劳动,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面临新的挑战。但应当看到随着法治的进步与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保持上升的趋势,国家机关与社会各界也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实现作出各种努力。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更加完善,劳资关系会更加和谐,劳动者休息权一定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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