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融入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路径探索

2022-12-28 05:25:12西南政法大学李佳运
区域治理 2022年3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学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 李佳运

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了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上升,而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与日益增多的矛盾纠纷,也使得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持续增长。面临这种情况,如何构建捍卫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变成了当务之急。随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高校作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主体之一,在基层法治建设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处理一些基础纠纷等方面也对本不充足的司法救济起到了一定的增补作用。高校法律诊所因走进社区与社会,而使其社会认同感不断增强,但在参与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仍然面临主体诉讼地位不明确、缺乏专业教师指导、案源少、纠纷杂等问题,不仅对学生的专业能力与志愿意识提出了挑战,也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面临重重困境。高等法学教育院校作为为社会输送专业法律人才的中坚力量与主要渠道,研究如何提升高等法学教育、探索法学教育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有机融合,无疑会为培养优秀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提供强大助力。

一、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现状

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为“共享共有”。可以说,面对人民群众持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党和国家也在逐渐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并不断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我国公共法律服务构建日趋向好,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供不应求且渠道单一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总人口数为14.1178亿人。而截至2020年底,全国律师共计52.2万人,相当于将近2700人共用一位律师。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必然伴随着费用的收取,这又使得一部分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群体获得法律服务的难度增加。民众迅速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与法律人才的缺失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冲突,供不应求的趋势也日益凸显。此外,目前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者主要还是政府,政府需要同时承担供给、组织、监管以及规范服务的职能。供给者与监管者双重身份的重叠,不仅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还会因为缺少竞争机制而使得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质量难以保证。

(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社会组织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责任承担的主体之一,但是以脱离政府的支持而独立运作。我国虽已基本建立起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一体推进、官方和民间统筹兼顾的公益诉讼格局,但在实践中,社会组织因其自身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并不大甚至是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使得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法律高度专业化的特性也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水平做出了严格要求。面对高昂的调查费用、鉴定费用以及败诉风险,绝大多数社会组织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和诉讼过程,也不愿意费时费力完成法律援助服务。

(三)缺乏人力支持与激励机制

一方面,我国政府及司法机关有着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如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惩罚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虽通过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法定公益诉讼之责,但对有限的人力而言,无法同时兼顾与日俱增的公共法律案件。在时间和精力的双重不足下,不可避免的会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在政府的大力助推下,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基本覆盖我国全区划,但该服务几乎是纯公益行为,偶有收费也并未参照市场行情,供给服务的质量与个人或团体的收入并非成比例。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主要依赖于地方财政,在各级政府有限的财政预算中,能分给法律援助的经费实在不足以支撑日益庞大的法律援助需求。长期缺乏必要的人力支撑与资金保障,不利于吸收更多的法律人才投身于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提升缓慢。

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现状

(一)课程安排与设置不够合理

在课程的设置上,受限制于师资力量与课时安排等因素,除去专业实习,高校一般将庭审模拟、律师实务等实践课程设置为选修课,但长期存在选修课“选而不修”的情况,所以常常使得实践课流于形式。不仅如此,由于前面大部分时间用来安排法学必修课程,到后面开设实践选修课时也不乏因为学生自己的生涯规划而导致该门课程人数过少无法开班之情形。“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如此注重实务性的专业没有进行实践性教学,学生难以真正掌握专业知识。在过于强调理论知识的储备而忽略实践经验的当下,仅凭借案例分析大赛或是辩论比赛,或许可以锻炼法学生的逻辑思维与言语表述,但实践能力仍然有所欠缺。

(二)理论与实践难以平衡

大陆法系地区法学教育在理性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下,主要采取教义式学习,强调权威的法律规范和学理上的主流观点,从判例研读到案例研习的过程中,加强对逻辑思考的能力培养。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亦以教义式教学为主,但传授的基本为抽象性概念性的理论知识。从当前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来看,几乎所有高校均以教育部认定的16门核心理论课程为主,忽视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直接导致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律职业渐行渐远,这也是为何我国每年招收大量法学学子,但律师群体数量扩增却十分缓慢的原因之一。法学教育作为一项服务行业,应该考虑到受教育者的期望以及社会的需求,大部分法学学生也有意愿从事法律相关的行业。然而法学专业年年爆满,就业率却年年“亮红灯”,这也是高校未能充分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的原因,不利于增强实践性教学、培养职业化的高水平法律人才。

三、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价值分析及现实困境

(一)对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价值

开设法律诊所、提供法律咨询,是地方高校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最主要的形式之一,也是学生加强实践能力和提高实务水平的重要渠道。法学学生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得到提取经验和注入新知的来往反馈,凭借着已学到的理论知识,尽可能参与到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去,在这个过程中也一定会得到知识的丰满和能力的增长。另一方面,社会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庞大需求,不仅可以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提供实践机会,也能够为部分法学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和岗位,从而缓解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压力。广大的社会需求、较为宽松的就业压力与光明的就业前景,又会吸引更多的青年投身法律服务,反推高校不断加强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创新教育模式,可以说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可以实现社会的良性循环。

(二)二者有机结合的现实困境

1.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不明确。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 8条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具体何为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可以代为行使哪些权利,此条款却未做详细界定。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为学校自主设置,比之机构,其性质更像是学生社团。在未经合法登记的前提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参加法律援助案件,往往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被拒之门外。为解决参与诉讼的主体问题,一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选择由学生进行前期的案件梳理、案例汇总以及文书草拟,但该案件最终仍是转移给合作的律所。由于未能实际参与到真实的法律事务当中,学生所学知识并未得到真正的检验,很难获得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更为综合的沟通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难以接触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也无法亲身感受法律职业将会面临的压力和责任。2.缺乏专业老师指导。在校大学生是参与高校法律援助的重要主体和主要力量。对于刚接触法律不久的学生而言,缺乏足够的知识储备是参与法律服务最大的障碍,诸如民法、民事诉讼法之类体系庞杂又与生活紧密相关的部门法,一些高校甚至会开设四个学期的课程。在大家系统地学习过几大部门法,基本建立起法学知识体系后,又面临工作、考研与法考“三座大山”。有经历的没有足够的知识,有知识的没有空闲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位知识过硬、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便显得尤为重要。但教师群体在授课任务外还要面对理论研究、课题申报、发表论文等压力,再对法律诊所的学生予以指导也会感到分身乏术,不愿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法律援助事务及教学也就不足为奇。如此一来,就又回到上述第一点之困境,即最终仍走向了律所,学生成了梳理案件的一个过程阶段。3.两者对接途径少、联系不紧密。国内目前多数法学院校开设的课程,仍然是教育部认定的16门核心理论课程。受制于升学及就业压力,高校与学生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更为务实的道路,对于何为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高校可以承担什么、学生能够做什么之类的问题讨论较少,也鲜少有举办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论坛、讲座或其他学术活动。如西南政法大学便开设了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实验班,但在培养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的道路上,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高校法学学生在实习、见习时,大多会前往法院、检察院、律所等地点,接触到的也是传统的司法程序。而我国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这就导致学生难以在专业实习中接触并投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去。检察机关虽然承担了部分法律援助的服务,但其主要职责在于惩罚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虽通过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法定公益诉讼之责,但跟刑法与刑事诉讼流程相比,能接触到的法律服务内容就少之又少了。高等法学院校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交流对接过少,也阻碍了将公共法律服务的机会和项目从政府引入高校的脚步。

四、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路径探究

(一)赋予高校法律诊所合法主体资格

拥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才能真正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2021年如期出台的《法律援助法》从总则到附则,从参与援助的机构、主体到援助的范围、程序,都凸显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规范,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也作为一个重要主体被予以认可。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健全的形势下,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做出规定或解释,明确高校学生参与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并且放宽对于高校法律诊所主体资格的审查。而高校也需要加大对法律诊所的重视,安排或聘请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老师或者律师统筹指导学生,以此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与水准。

(二)强化专业老师监督与指导

教学课时与科研成果,是评价高校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两个重要维度。对青年教师而言,虽有指导学生的热情,但因为授课内容的准备与论文职称的压力,使得其分身乏术。故有效的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高质量、高效率运行的重要保证。对此可将教师参与法律援助教育作为考核内容,首先主要考察教师参与法律援助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与专业性,以及是否在学生应对法律援助问题中予以指导和点拨。其次注重奖励机制,例如将实务指导视作完成授课任务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作为教师的个人选择。同时对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指导的教师予以绩效分配、职称评定上的倾斜,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切实提高教师参与度。

(三)完善新时代高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

由于必修课涉及广大学生的在校表现与评优评奖,一直以来必修课的分量都重于选修课。因此,将公共法律服务课程纳入必修课,或许可以引起高校与学生的重视,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将公共法律服务的理念与具体内容传播于法学院校中,也有利于吸引法学人才投入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比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正式开设全国第一个“卓越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实验班”,以听障人士为切入点,并将其与经济困难、农民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作为重点关切对象,将理论与实务系统总结,将手语与法律有机统一,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理论与实践双重支持。此外不仅增加手语案例分析大赛、公共法律服务实务实训等内容,还成立社区法律服务站,让高校的法律诊所走出象牙塔,让法学学生也能接触到生活中的痛点难点。广大高校也可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推陈出新,完善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模式。

(四)拓宽公共法律服务形式

法律诊所建立的本质,便是“在教师指导和监督下,通过指导学生积极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加强实践教学,为一定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服务并提供解决方法”。高校在加强法律诊所建立的同时,也应围绕平台的建设,为难以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为学生提供利用自身专长服务社会、助力公共法律服务的机会。在常态化的普法宣传外,高校还可以加强与知名律所、周边社区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合作,扩大自身法律诊所知名度的同时,突破实务导师不够的困境。高等院校凭借自身,难以给学生提供足够的案源与优质的平台。因此,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合作与交流,或将成为很好的切入点。将合作的重点,由过去对纠纷的预防与调解方面转向跟进诉讼全流程,解决真实的法律纠纷,才能真正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法学作为高度专业化、实践化的课程,不能仅停留在理论教育,为社会输送素质过硬的法学人才是高校的重要使命。高校法学教育融入地方公共法律服务,既有助于培育德行兼备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又有助于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供不应求”这一社会问题。二者的有机融合,能够实现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的互惠双赢,理应得到各方主体的高度重视与积极参与。当然制度不会一蹴而就,无论是高等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还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融合。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能超越现实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国当下的国情,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参考立法完善之国家的先进经验。公共法律服务是一项民生工程,而为国为民培养法学人才的高校在这一进程中责无旁贷。作为实践的新起点,高等法学教育也亟需在这一关键时期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为公共法律人才培养出力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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