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同行:宪法视角中的“尊老爱幼”

2022-12-26 20:13文/祈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2年2期
关键词:张三莉莉义务

文/祈 时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提及对老人和儿童的权益保护。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民在年老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该规定,公民在年老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年老”是指公民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以上,已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适于继续参加劳动的阶段。

公民步入老年时,身体各项机能逐渐衰退,生产、生活能力都会下降,还可能面临生活水平降低、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宪法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保障其在年老时享有维持基本物质生活的权利。

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完全,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也弱,因此,国家通过法律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给予了特殊保护。

除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儿童保护的规定,如《民法典》中规定,夫妻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再如,《刑法》中针对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等罪名。此外,我国还根据《宪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保护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健康成长。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对父母来说是一项义务,而对子女来说则是一种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即便离婚了,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案例

2010年,张三(化名)和妻子生下女儿莉莉(化名),同年和邻村的李四(化名)夫妇达成协议,将莉莉交由李四夫妇抚养。不久后,莉莉被诊断患有脑瘫和癫痫,同时,李四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条件,被当地法院于2015年判决其与张三签订的收养协议无效,张三夫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对莉莉履行抚养义务。但张三夫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抚养莉莉,后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民政部门进行经济救助,张三夫妇仍拒不履行对莉莉的抚养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张三及其妻子对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女儿莉莉负有抚养义务,但他们却拒绝抚养,实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子女在成年后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父母,其对父母的赡养,不仅包括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应在精神上为他们提供慰藉,关注他们的精神需求,不忽视、冷落老人。

保障老年人权益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虐待老人、儿童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行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案例

张某是某幼儿园的一名幼儿教师。他在工作期间,采用拉拽、殴打等方式,多次对在该幼儿园就读的数名幼儿实施虐待行为。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实施了虐待被看护幼儿的行为,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张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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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应继承和发扬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促进全社会实现“老有所依,幼有所养”,共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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