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场域化”到“场景化”:刑事远程庭审的理论及其发展

2022-12-24 16:32刘沛宏
学术交流 2022年9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远程

刘沛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488)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各行业数字化、信息化、科技化的推进,刑事司法审判也开启了“智慧”的探索。从纸质化办公到无纸化办案,从封闭审理到庭审直播,从线下审判到远程庭审,全新的“数字化刑事审判新模式”已经初见雏形,未来甚至会走向线上法院的道路。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办案及审理方式提供了技术抓手,尤其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为在线诉讼的发展与应用按下了加速键。诉讼的电子化蔚然成风,这既是大势所趋,也是科技发展之导向,更是迈向智慧司法的必经之路。传统的刑事审判是依托于物理空间构建起来的“场域化”审判方式,远程庭审的出现突破了工业时代物理空间的局限,迈向了虚实同构的“场景化”审判。2020年2月,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合理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刑事远程庭审作为抗疫期间重要的审判措施,开启了“云审判”“隔空审判”的新方式。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了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均同意时,可以线上讯问、开庭审理、宣判。考虑到刑事案件涉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协调衔接,在证据规格、权利保障、数据安全方面也有特殊要求,远程庭审应当依法审慎、稳妥推进。《通知》《规则》的出台不仅对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具有制度性指引作用,也为后疫情时代刑事远程庭审提供了借鉴和依据。

纵观《通知》《规则》,只是粗略划定了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对其他方面未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虽然刑事远程庭审可以突破传统庭审的物理空间限制,提升审判效能,但是其规则的阙如及技术的落后也会削弱远程庭审的功能,难以满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的庭审实质化基本要求,影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1]随着刑事远程庭审适用更加频繁会对刑事审判的原则产生哪些挑战?后疫情时代的到来,刑事远程庭审应定位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权宜之计”抑或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2]面对新的挑战,刑事远程庭审在未来应如何应对?

二、远程的“忧思”:刑事远程庭审面临的理论及实践挑战

(一)刑事远程庭审面临的理论挑战

1.对庭审仪式感的挑战。传统的刑事审判方式是依据工业时代的法权关系和封闭的物理空间建构起来的,具有“场域化”特性,而数字时代的刑事审判方式则突破了“场域化”的限制,走向了“场景化”的新形式。在封建迷信时代,神判作为典型的审判模式,因具有强烈的仪式感而得到了古代人民的信赖。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刑事审判对仪式感的追求仍未有丝毫减损,相反法治的发达程度与审判具有的仪式感成正比。法庭审判不仅是按照既定程式完成某些规定动作,更是通过法槌、服饰乃至法庭的布局构造而塑造出一种威仪,这种威仪令置身其中者肃然起敬,内心由衷产生一种对法律的敬畏。[3]此种“场域化”的审判方式大大提高了对被追诉人的教化功能。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全新的“场景化”审判方式方兴未艾,对传统审判的仪式感带来一定挑战,仪式感的弱化首当其冲。刑事远程庭审将控辩审三方抽离了原有现实的物理空间,此种做法会严重降低传统线下审判给被追诉人带来的压迫和震撼,刑事审判的教化功能也被削弱,对正义的展示仅仅体现为对被追诉人单纯判决,无法将最具备仪式感也是最重要的庭审环节“公之于众”。从这个层面上讲远程庭审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庭审判的“剧场效应”,减损了司法威严及对被追诉人的震慑,甚至会让刑事审判回到初始的“广场化”模式,正如有学者言:“从广场化的司法到剧场化的司法之后又进入另一种形式化的广场化。”[4]

2.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挑战。第一,有效辩护权。刑事远程庭审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加剧了控辩失衡的局面。被追诉人在传统线下庭审过程中或庭审后,可以与辩护人“私密”地交换意见以达到有效辩护之目的。一旦适用刑事远程庭审,所谓的“私密话题”就会变成毫无秘密的“隔空喊话”。在庭审过程中被追诉人不能及时求助辩护律师,很可能造成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各说各话”的现象,辩护效果会被大大削弱。第二,质证权。在适用远程庭审的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对质权没有办法得到充分保障。[5]449作为法律赋予被追诉人一次挑战于己不利证据的机会,质证权行使不畅会严重影响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如何在远程庭审中保证被追诉人的质证权,是值得探索的问题。第三,程序适用选择权。《规则》第2条规定了“合法自愿原则”,这也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规范层面已经考虑到应当赋予被追诉人对是否适用刑事远程庭审具有选择权,避免了法院以垄断手段强行适用而给被追诉人带来权利行使不能的现象。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呈现出了异化的状态。开庭之前控辩审三方可以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确认远程庭审方式,但对被追诉人的选择权法院有时会“熟视无睹”。一方面上级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文书,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就会忽略询问被追诉人选择的环节;另一方面法院与被追诉人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方式,尤其是疫情期间的会见、讯问等都需要繁琐的程序,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显,并不会因需要取得被追诉人同意而另行会见。

3.对直接言词原则的挑战。“眼见为凭,忠于原味”是直接审理原则的关键,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法庭审理的严格证明法则才能成为裁判基础。[6]40-41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包括了四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在场原则、直接采证原则、审判中各方主体应以言词方式进行、对证据的调查以口头方式进行。[7]在场原则要求被追诉人、法检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达审判现场,出席审判活动;直接采证原则要求法官应当面对面的听取被追诉人的意见,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当面交流,强调了法官的亲历性。[8]以言词方式进行及对证据的调查以口头方式进行,强调了在审理的过程中被追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辩及陈述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法官对证据的调查也应当以口头方式进行。直接言词原则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前提和基础,其真正的目的是保障被追诉人享有在刑事审判现场参与并直接发表意见的权利。笔者通过实践的观察及理论的梳理认为,刑事远程庭审在表面上确实削弱了直接言词原则在审理过程中的功效。传统“场域化”审理可以将被追诉人的言行举止统统呈现在法官面前,由法官来进行细致的判断。与此不同,在“场景化”刑事远程庭审中,由于缺乏了物理上的沟通和联系,无法实现“面对面”庭审,法官也无法“察言观色”,注意到被追诉人稍纵即逝的细微表情变化及临场反应,更多时候只能通过书面的证据等作为审判依据。这无疑对法官对于被追诉人细节的把控、对于庭审过程中信息的获取与理解及对于内心确信的形成产生负面效应。直接言词原则的核心就在于法官要以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言词论辩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通过视频方式的刑事远程庭审恰恰造成了法官难以获知被追诉人的情感表达的情况。[9]加之疫情期间,全国各地要求不一,有些省市在远程庭审的过程中,也要求被追诉人身着防护服和面罩,在此情况下即便是线下庭审,在辨认、质证等环节都会出现偏差,远程庭审更会深化这些“误会”。

4.对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挑战。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教义学未对刑事远程庭审迅猛发展作出及时回应。基于现阶段司法机关在社会中不断寻求变革和创新,加之疫情期间办案之需要,刑事远程庭审的运用被推向了高潮。但正是因为传统刑事诉讼法教义学没有对实践中远程庭审方式的快速发展作出及时回应,才会产生审判速度过快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甚至引发了实践中对庭审方式变革正当性及合法性的质疑。然而这种质疑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又是社会发展及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因此,如何正确面对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教义学的滞后性与新时代司法实践的先进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值得讨论。关注当下“智慧法院”建设,远程庭审硬件设施已基本配备完毕,且部分地区省级法院也对远程庭审作出了相对详细的规定,《通知》《规则》等规定的出台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远程庭审作出了指引。但类似的规定不如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层级高,而远程庭审对网络信息技术具有高度依赖性,其适用正当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的中立性,技术的中立性基本取决于技术的维护者是否能够遵守法律、平等保护。缺乏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技术不当利用,从而削减远程庭审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因此,健全的法律规范成为技术维护者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保障远程庭审合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二)刑事远程庭审适用带来的实践挑战

1.对适用范围的挑战。远程庭审虽具有诸多优势,但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用远程庭审方式进行,有些案件具有“先天障碍”。《通知》规定刑事远程审判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速裁程序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碍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但显然这样的规定略显模糊,尤其是对“妨碍疫情防控的案件”范围的界定更加不清晰。《规则》的第21条也对在线庭审适用范围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针对刑事案件仍缺乏更为详细之规定。总之,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仍未清晰的界定,法院在远程庭审的应用中应保持谨慎的态度。

2.对审理规则的挑战。目前,推进刑事远程庭审过程中仍存在部分规则和技术障碍。第一,规则欠缺。没有对刑事远程庭审的规则进行细致规定,例如启动方式、法庭纪律等。第二,电子化证据审核存在一定困难。辩护人上传材料时多为手机拍摄,由于拍摄设备像素、光线、角度等原因,均可能导致照片及图片模糊,法官对提交的此类证据无法准确识别。第三,远程庭审存在流量过载后卡顿的情形。网络信号差、用户端及法院端网络的不稳定容易造成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影音不同步及卡顿现象。我国现阶段普遍没有在看守所或法院配备解决远程庭审故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旦远程庭审过程中突发卡顿或技术障碍,其庭审效果和优势就会大打折扣。

三、适用的理由:刑事远程庭审适用现状及正当性分析

疫情期间全国各地的法院都开始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庭审理解决积压的案件。毋庸置疑,此种方式也消解了疫情严重期间诸多刑事案件,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及后疫情时代,“互联网+刑事审判”模式必将成为提高刑事结案效率的重要手段。

(一)适用现状:基于对刑事远程庭审的实证考察

以“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布庭审公开数据为样本,在“展示类型”选择“远程”,同时选择“刑事案件”“全部法院”“近半年”,可以筛选出从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3月29日,庭审直播14 683场,利用远程庭审共计265场,仅占到直播案件的1.8%,适用比例相对较低。刑事远程庭审审理时长超过1小时的仅有5场。其余有50%以上的案件审理时长不超过30分钟,在这些案件当中利用远程庭审进行宣判活动的也占了很大比例。通过远程庭审的时间长度及适用类型,可以窥探出现阶段适用刑事远程庭审多数是案情相对简单的或者程序并不复杂的案件。

以S市A区法院为样本,笔者统计了A区法院2018—2020年案件的相关数据。从A区法院刑庭在线庭审率来看,远程庭审适用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至2020年达到近6成。这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法律的联动在实践中擦出了新的火花;另一方面2020年疫情的爆发进一步刺激了远程庭审的适用,在线庭审率才出现了转折性的上升,促使其变为与传统审判方式平行的新型模式。远程庭审还可当作宣判的方式。通过A区法院当庭宣判率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刑庭当庭宣判的案件比例维持在了40%左右,面对没有当庭宣判的案件,远程庭审成为将被告人再次提押至法庭或审判人员主动到看守所面对面宣判的替代方式。远程庭审给A区法院刑事审判带来了更多的便利,节约了法官办案的时间和精力,提供了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的内外条件,也为其他法院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现阶段运用此项技术开庭审理的一般是被追诉人对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的简单案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需要多次开庭的复杂案件,但需要注意此时案件主要事实已经线下庭审查明,对有争议的证据已进行过充分举证质证,对法庭辩论中争议焦点已经过充分辩论,被告人或辩护人仅对一般证据或无争议证据发表意见、补充辩论意见时,可适用远程庭审以节约司法资源。尤其是面对多被告人案件,当仅有一名被告人提出对某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此时如果再次组织线下庭审质证,将会“兴师动众”,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在此情况下,远程庭审方式成为最优之选。

(二)正当性:刑事远程庭审的工具理性及价值向度

刑事远程庭审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它只是一种利用技术手段、节约司法资源、实现与传统审判功能及目的等同的诉讼方式。其适用让位于国家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障,同时也让位于对诉讼安全的考量。虽然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带来了诸多挑战,但是在疫情防控严峻化、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现在以及数字化技术不断发展的未来,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具有足够的正当性。

1.刑事远程庭审的工具理性。首先,数字技术的效率性、便利性是嵌入刑事司法的重要条件。现阶段我国探索并积极推进刑事案件“简者更简、繁者更繁”模式的建立。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作为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手段,其具备的便捷性、效率性与现代刑事审判的需求具有天然契合性。相对简单的轻刑化案件可以得到高效的处理,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合理、精准配置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达到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之目的。同时,推进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现阶段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各级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尖锐和突出。因此,应当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及蓬勃发展的数字技术来解决大量的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一方面可以节约押解被追诉人的警力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为简单案件提速找到新的突破口。刑事远程庭审不仅是在疫情期间可以有效解决开庭难问题,还可以在后疫情时代为提高诉讼效率提供重要途径。 其次,刑事远程庭审的实时性、多维性是增强刑事审判有效监督、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的另一重要因素。对法院及法官而言,刑事远程庭审作为新兴审判方式是在特定条件下、特定案件中满足审判需求的工具,其与庭审直播可良好兼容,构成了控辩双方及社会公众对法庭审判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刑事远程庭审是实现法庭合法化、程序化、公正化、高效化审判做出的等价变通。不啻如此,其为未来复杂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一条可行性极强的路径。但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远程庭审作证要作为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替代方式而普遍适用,就需要对线上证人出庭作证作出更为详尽的设置,在寻求保护证人与惩罚犯罪之间找到平衡点。 最后,刑事远程庭审可以保障疫情期间及时审理,妥善解决超期羁押,从而达到保障人权之目的。及时审判对于被追诉人来说是减轻捉摸不定折磨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在疫情防控处于稳定期的当下,刑事案件及诉讼程序仍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有条不紊地推进。庭审作为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更需要运用谨慎、科学的方式,与疫情防控要求有序配合。在疫情开始之初,因为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看守所与公检法之间的配合出现一定的问题,导致刑事诉讼停滞,甚至会出现超期羁押的现象,侵犯了被追诉人的人权。刑事远程庭审全面推行前,各地有着不同的做法,微信视频开庭等替代方式如雨后春笋。但这样不统一的方式减损了法院审判的权威及公信,因此推行统一的远程庭审技术及理念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2.刑事远程庭审的价值向度。第一,要将程序公正与实质公平作为追求效率之前提与基础。不同于电子政务要求效率优先,刑事远程庭审则要优先实现程序上的公正,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克服“数字鸿沟”造成的障碍。[10]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被追诉人是否同意运用刑事远程庭审技术来进行审判;另一方面法官及辩护人要进行充分的释明工作,来保证被追诉人充分知晓远程庭审的优势,同时法院要保证不以被追诉人权利的减损为置换简化程序的条件。受制于文化水平及对新事物接受的程度,有相当一部分被追诉人更愿意在仪式感更强的法庭接受审判,不仅可以亲身经历法庭的审理,更重要的是可以充分行使辩护权、质证权等各项权利。因此,赋予被追诉人自由选择权是运用远程庭审的前提之一。只有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之上,才具备追求实质公平的客观条件,唯有在“简程序,不减权利”的模式之下,被追诉人才会消除对“数字鸿沟”的抵触。第二, 刑事远程庭审对传统刑事审判缺陷具有补充价值。信息技术的发展,形成了与现实社会平行的数字社会,人类也进入到数字化时代。来自数字社会中的网络化民众的司法需求绝不仅是案件得到传统的公正审理,更多的是期待审判以更便捷、更高效、更公开的方式进行。刑事远程庭审的发展极大地满足了信息时代人民对司法多样性的需求及欲望,呈现出了“可视化”及“触手可及”的正义。另外,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远程庭审作为互联网技术与司法审判结合之衍生品,为亟需解决的矛盾提供了技术支持与革新方式。互联网技术飞速进步及硬件设备的不断更新,为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提供了动力和契机。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刑事远程庭审绝非仅是工具意义上的变革和创新,更是审判方式和理念上深层的改变。

四、路在何方:刑事远程庭审的路径优化

刑事远程庭审作为审理方式的创新之举,在适用初期受到合理的质疑是必然经历。从反面的角度说明了刑事远程庭审在技术的运用及价值的选择上还需要不断地规范和指引。实践中需坚持当用则用并非能用尽用的原则,庭审方式应服务于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

(一)完善诉讼规则,重塑法庭仪式

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与诉讼规则如刑事远程庭审的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刑事远程庭审依赖于信息技术,同时也依赖于电子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是刑事远程庭审得以推广使用的前提。刑事远程庭审需以人民法院具备技术条件和当事人具备技术应用能力为前提。各级法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结合自身技术条件,稳妥有序推进,并不要求“一步到位”,也不能“强上硬上”。

2.规范刑事远程庭审流程,提升司法的权威性。“相对物理平台建设得如火如荼,诉讼规则构建相对滞后”。[11]但构建起刑事远程庭审的诉讼规则同样至关重要。具体应做到如下两点:第一,规范刑事远程庭审的启动方式。那种由被追诉人申请法院批准的启动方式并不能代表其内心真实的意愿,[12]且在实践中,一旦赋予公权力批准权,被追诉人的申请权就会沦为公权力的自主决定权。因此,是否启动远程庭审的选择权应当由被追诉人来行使,法院要尽到最大限度地询问及告知义务,包括是否采用远程庭审方式、庭审过程的注意事项、运用此技术的法律后果等;还应当在庭审开始前进行设备的模拟测试,确保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第二,严明庭审纪律,重塑审判仪式感及权威感。剧场化审判模式是法治历史进化的产物,而传统具有仪式感的审判也会随着社会、人类、科技的发展日益进化,不断规范刑事远程庭审纪律,是让参与其中的被追诉人感受到诉讼仪式感和权威感的最优途径。参与远程庭审的法官检察官应规范着装、语言、行为,在法庭内或者利用虚拟法庭技术,保证被追诉人可以看到法庭审判人员及国徽;在押被追诉人应当在视频讯问地点,在管教的看管下遵守法庭纪律参加庭审,由驻检人员全程监督,保障庭审的合法性及正当性;辩护律师也要做到规范辩护,尤其是在庭审地点的选择上,坚决避免在交通工具及娱乐场所参与辩护。

3.提升法庭科技化水平,助推“沉浸式”法庭审理。高品质的技术平台是消解被追诉人对法庭礼仪和权威产生障碍的有力途径。打造规范化、系统化、一体化的诉讼平台是重塑仪式感的有力抓手,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诉讼平台的功能建设。增强远程庭审的智能化及科技化水平,利用技术保障在线庭审和其他诉讼环节数据的有效对接。

(二)尊重并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1.有效辩护权。刑事远程庭审是传统审判方式的变通,仍要遵循控辩平等原则。在刑事远程庭审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这不仅是坚持控辩平等原则的重要方式,同样也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有效途径。当适用刑事远程庭审方式时,如何避免律师介入流于形式;如何填补因“场景化”刑事审判带来的“心理鸿沟”及“沟通鸿沟”;如何克服线下辩护的难题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庭前沟通是有效辩护的基础。辩护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做到线下或线上会见,进行有效的沟通,保证双方思路及策略的统一。其次,通过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进行阅卷是有效辩护的保障。最后,庭审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是有效辩护的根本。法院应当保障律师在刑事远程庭审过程中充分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等各项权利,以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此外,应当利用技术手段赋予律师与被追诉人在休庭过程中“私密”交流的权利,便于律师及时了解被追诉人的庭审状态、思想变化等,以及时调整其辩护策略。

2.质证权。可以将直接言词原则全面贯彻于侦查阶段并将被追诉人质证权提前至侦查阶段。如上文所述,如果将质证权视为被追诉人一次提出异议的机会,其就可以选择利用或者放弃这次机会,如果选择放弃或者归因于自身原因失去了此次质证机会,在侦查阶段的证言都会因此具备了证据资格。但如果未赋予被追诉人此项质证机会或有其他不能归因于被追诉人自身的原因阻碍其质证权的行使,此时证人证言将不具备证据资格。在前一种情况下,因其并未经过质证,为保公正在证明力大小上要作出严格区分。与此同时,在侦查阶段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原则上都应经过法官的听审。根据我国学者的建议,侦查阶段质证后的证据认定规则应当分为以下情况:第一,如果证人证言在侦查阶段经过法官听审,且赋予了被追诉人或辩护人面对面质证机会,则该证言具有证据能力,无需补强,可直接作为自由心证的判断依据;第二,如果证人证言仅满足了上述二者之一的,原则上都具有证据能力,但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仅有法官听审,那么证据能力存废取决于被追诉人或者辩护人是否提出异议,无异议则具可进入证明力的判断,有异议则作为证据能力存在的例外情形;如果仅赋予被追诉人质证机会,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被追诉人或辩护人是否行使质证权,如行使则适用补强证据规则,如不行使则直接判断证明力大小。[13]如果刑事远程庭审可以充分保障被追诉人质证的权利,在不久的未来就可以将其适用于疑难复杂案件之中,真正做到追求效率与保障诉权同时达标。

3.程序适用选择权。程序适用选择权其实质是被追诉人防御权的一部分。保障被追诉人对是否适用刑事远程庭审享有选择权,是因为该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或降低远程庭审方式对其诉讼权利行使方式改变而带来的消极影响。事实上,程序适用选择权体现的就是控辩平等。正因如此,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适用选择权。运用刑事远程庭审前应当充分尊重被追诉人的意见也是其适用正当性的基础之一。《通知》《规则》都从规范层面规定了保障被追诉人的选择权,尊重其自由意志。具体落实在实践中,一方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制定统一文书模板,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前询问被追诉人的意愿,在是否同意刑事远程庭审的文书上签字捺印,并做好充分的释明工作,明确告知被追诉人远程庭审之性质及特点。另一方面,明确线上线下庭审转换机制。公诉人或者被追诉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确实需要转为线下审理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转为线下庭审。转换庭审模式后,如果无新情况新理由,且未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时,已通过在线审理的部分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另外,要建立程序选择的救济机制,一旦未经被追诉人同意而适用远程庭审的,其有权提出上诉,一审法院需要对适用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

(三)直接言词原则内涵的拓展

直接言词原则体现为司法主体的亲历性,换言之,就是要求控辩审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法庭参加庭审活动,且要以口头言词的方式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该原则也是庭审实质化的本质要求。刑事远程庭审不同于“场域化”审判方式,会在一定程度削弱直接言词原则的作用,但是如果结合实践情况对其进行再诠释和拓展,不仅不会出现“水土不服”,还可以为在线诉讼的法理合理性提供理论支撑。[14]

1.对直接原则中“在场性”的重新诠释。传统所言“在场”是要求诉讼各方应当在封闭的物理空间即法庭内进行审判活动,但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形成了“虚实同构”的双层空间,不能仅以物理空间的“在场性”来判断是否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对“在场性”的衡量应突破物理空间的束缚,拓展至虚拟的网络空间。同时,也不能将“在场性”机械化的等同于人与人物理空间内的接触。清晰的视频语音技术、顺畅的网络科技通道、严谨的法庭审理流程,为“在场性”提供了最好的诠释。

2.对言词原则“口头性”的拓展理解。如上所述,言词原则要求不论是意见的发表还是证据调查均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实际上诉讼各方通过视频方式进行审理并以口头方式各抒己见,不能否认其仍是在言词原则的指导下进行诉讼活动。当然基于“场景化”审判方式,一方面要确保即便是在刑事远程庭审中也要让控辩双方以口头形式在视频中充分发表意见,杜绝以宣读笔录案卷方式出现;另一方面,希冀在未来远程庭审可以成为有效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诉讼参与人参与庭审的最佳方案,他们都可以利用平台系统向法官当面陈述自己的观点,减少用书面证言、录音等方式作证,也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在要求。

3.对“削弱”直接言词原则的反向论证。“削弱”直接言词原则作用的担忧来源于刑事远程庭审过程中法官无法当面获取被追诉人的“微表情”信息,无法通过传统线下的“察言观色”来形成内心确信,无法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来消除内心产生的怀疑。因此,笔者从以上三个角度来反向论证,刑事远程庭审实际上并没有削弱直接言词原则之地位及作用,其带来的挑战也可能是法律人过度的担忧。第一,现阶段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受案件性质及难易程度的限制较大,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做到适用远程庭审。大多数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简单案件或是向被追诉人宣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被追诉人“微表情”的抓取并非最关键的因素,而应当让位于在庭前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考察和判断。在具有较大争议的案件中,法官及当事人一般都不会主动适用远程庭审。因此,在实践中要把握“简单案件大胆用,复杂案件谨慎用”的原则。第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法官完全可以通过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察言观色”,甚至未来的技术可以实现对被追诉人是否说谎进行初步判断,同时其具有的回放功能可以让法官对重点环节反复观看,以此形成内心确信。第三,在刑事远程庭审中,应当加快对裸眼3D虚拟技术的运用,将实物证据准确清晰的呈现在屏幕之中确保庭审之效果,[15]甚至还可以发现对实物证据的伪造、修补等情况。

(四)探索刑事远程庭审的法教义学支撑

刑事远程庭审是在审判方式上作出的重大改革,其与实践应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从立法初衷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要注重刑事诉讼领域改革之成果与远程庭审的融合。为此可参考民事诉讼法领域的电子诉讼,现阶段立案、送达、在线庭审等均已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到电子诉讼应用之中。刑事案件对电子诉讼的应用不应囿于远程庭审单一环节,更应将庭前准备及审查、电子送达、交付执行等程序统一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之中,使其形成一套相互衔接、有机配合的体系。另一方面立法要满足刑事远程庭审横向适用广度及纵向适用深度的要求。从横向适用广度上来看,《通知》和《规则》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要求,是为了防止立法空白而导致远程庭审行为缺乏法律的约束而恣意所欲,也是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人员适用偏差带来不良后果,更是为了推进远程庭审之实质化进程,规避“去在场性”“去仪式性”审判之劣势,待未来技术更加成熟、理论更加坚实,可以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对刑事远程庭审作出更为细致化、高层次的规定。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速裁程序及简易程序案件,还要寻求将其适用于其他疑难复杂案件的可操作路径。从纵向适用深度上来看,不但可以加大远程庭审在一审的适用率,在未来还可以将其在二审、再审、甚至死刑复核中探索适用,形成以远程庭审为支点的刑事审判生态。刑事远程庭审的产生与运用契合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一则体现为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二来体现为对传统刑事审判原则的拓展及规则的重塑。因此,刑事远程庭审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刑事审判的等同模式,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划定适用范围,解决技术难题

1.划定现阶段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当下刑事远程庭审面临着一定的技术短板,故不能盲目扩大其适用范围。国外法官一般采用远程审判方式来处理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但中国特色的刑事远程庭审并没有将审判程序再次分类。因此,现阶段应当从案件的难易程度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标准,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及简易程序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案件、恢复庭审且对主要犯罪事实且证据无争议或仅需对个别证据提出口头意见的案件、被追诉人对主要犯罪事实认可的普通程序案件、除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余普通案件的宣判均可适用刑事远程庭审完成。但并非在以上所述案件中必须适用,而是可以适用,还要尊重被追诉人的选择。在简单案件的适用过程中发现并解决问题,稳步推进,为刑事远程庭审在复杂案件中的适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2.解决刑事远程庭审中的技术难题。首先,打通办案壁垒。技术的开放性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三机关应当做到设备联动和互通,打通办案平台的壁垒,化繁为简,匹配办案人员办案要求。其次,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刑事诉讼的相对封闭性要求案件信息的高度保密,安全性及严谨性成为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因此需要技术和法律内外双重措施来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再次,配备专业的技术人才。聘请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在刑事远程庭审期间,专业的技术人员随时做好应对措施,一旦发生技术问题和故障,可以立刻找到原因,排除障碍,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五、结语:刑事远程庭审的未来面向

科技赋能法治而非重构法治。未来法治主要涉及的是科技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换言之,应是基于科技发展之于人的意义,借助科技的发展,提升法治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以造福于人,也要用法治的手段促进科技为大众服务为人群共享,限制甚至禁止科技的不良运用,以维护人伦人本。刑事远程庭审是科技化、信息化的产物。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科技驱动诉讼成为常态,面对大量羁押的简单案件、缓慢增长的法官数量以及与疫情共存的社会环境,亟需科技赋能来解决实践中的诉讼难题。虽然在使用之初面临诸多理论及实践上的挑战,如对被追诉人权利的克减,对审判原则的僵化理解等,但是将其尽快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具有更大的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只要能够提升远程庭审仪式感、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利用现代化设备及技术,重新诠释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重新搭建远程庭审规则,提高技术水平,可以在后疫情时代谨慎扩大刑事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布里格斯大法官认为“在线法院应当按照分阶段、分步骤的操作理念以及先行先试、逐步推行的试点方案进行。”[16]相信在未来,我国的法院也能从线下走向线上,实现全方面的在线法院审理。

在互联网与刑事司法审判充分结合的时代背景下,审判方式进行着相应的转型升级。[17]打造在线司法模式,确立在线诉讼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安全可靠的适用原则,保障公平正义不止步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要充分吸收现有在线司法的有益探索和典型经验,特别注重与现有平台的对接,与现有审判管理机制的衔接;强调信息技术手段的重要支撑作用,突出审理全过程的互联网特色,创新远程庭审的内涵、制度、规则;努力推动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的远程庭审模式。要以刑事远程庭审为抓手,推动诉讼程序与互联网、信息化、大数据的深度融合,促进数字治理的不断升级,让纠纷以便捷化、科技化、现代化的方式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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