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霓 郝璐迪
在信息公开不断透明化的时代浪潮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都有了很大的进步,政府透明化改革在世界各国发展开来。政府机构为满足公众的需求,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形式主动地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个人或组织则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
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是根据教育法的授权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公共利益为基本运行宗旨来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行政组织。[1]高校所拥有的权力均属于公权的范畴,高校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需要针对其所开展的事务、提供的服务向社会公众进行一定程度的透明公开,因此,这也充分体现出高校信息公开的必要性。高校信息公开作为信息公开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拓展,是国家信息公开重要的一部分,是实现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高校借助一定的平台和技术手段,主动或被动地向社会展示高校运转机制的重要过程。[2]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自此打开了了解政府信息的窗口,其中规定教育、医疗卫生等与人民息息相关的信息要得到明确公开。2010年9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政策《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2014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途径和要求、监督和保障以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国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信息公开的实践较早。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建构起联邦及各州的信息公开法律和制度,形成了成熟的法律体系和监察保障机制。高校实施信息公开也已经成为其基本义务和工作常态,并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公开体系,建立起完善的公开制度。我国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对公共领域的信息的公开要求逐渐提高。高校信息公开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本文对中国及美国的高校信息公开政策和实施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中国高校信息公开政策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提供参考建议。
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政策肇始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起始于“校务公开”这一概念。1999年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校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及基本形式,自2000年起推行。2002年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对校务公开的制度安排进行布局;2003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了校务公开的安排通知。
2007年《公开条例》颁布后,在高校信息公开领域也逐步落实,聚焦到《办法》及《清单》两大条例上。《办法》针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途径和要求、监督和保障以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清单》则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和细化,对高校信息公开作出了集中、条理化的要求。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进一步提出高校完善信息化发布、信息化服务等数字化平台的要求。
在2019年《公开条例》修订后,进一步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安排进行了规范。修订后的《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11项以及第五十五条均对教育领域涉及的信息公开作出安排,明确提出了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2021年,教育部也针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政策条文进一步调整,以完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近些年来,教育部愈加重视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每年推进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高校逐渐建立起便捷、高效、全面的信息公开网站平台,信息公开工作相较以往来说有了显著的进步,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清单》给出的分类将高校信息公开划分为10类50项内容,可分为高校自身的信息,与教师、学生相关的信息以及其他与高校相关的信息三类。通过进一步分析归类,可从以上三方面对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内容进行解读(见表1)。
表1 中国高校信息公开政策
1.需公开的学校相关信息
学校相关信息主要包含基本信息,学风建设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四项。
学校基本信息是学校的“门面”,往往直接呈现在学校门户网站或相关纸质资料中,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发展情况等。在强调信息公开这一概念之前,为满足宣传、招生及社会需要,学校已对外界进行了较为广泛的公开。然而,该部分涉及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内容仍是大众较陌生的部分,需要更加重视。
财务信息无疑是高校信息公开中专业性最强、公开难度最大、广受社会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3]从《清单》对财务相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来看,需公开财政事项非常笼统,只从大框架上给出了方向,很多细节条目未曾给出。
教学质量信息公开主要涉及学生数量及占比、开设课程及教师安排、毕业生就业、教学质量等。目前公开的更多的是关于本科生的信息,而研究生阶段的信息较少。且该部分内容涉及的课程安排、教师安排、毕业生情况、教学质量、艺术教育等信息,存在分类模糊、不明确等问题,其亟需完善。
《清单》对学风建设公开的规定聚焦在学校政策、制度信息方面,但学校为保证学风建设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影响学风建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的信息公开等应该都需要列入该部分。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的公开主要涉及留外学生的相关信息以及来华留学生的相关安排。目前高校间的国际交流愈加频繁,但目前文件对相关国际交流人员安排,相关的学制、体制设置以及相关补助、奖学金等财务安排的公开规定并不明确。
2.需公开的师生相关信息
针对高校教师需公开的信息,在《清单》中主要体现在人事师资信息部分;需公开的学生相关信息则主要涉及招生考试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位学科信息三项。
与教师相关的需公开信息主要有领导安排和校内岗位的任免等。教学相关的教师信息在教学质量信息部分有所提及,但也未明确提出教师教学安排、研究领域等学术性信息该怎样公开,公开哪些。
招生作为高校与外界交流的重要事务,在信息公开中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相较于其他类别,招试相关公开政策较为详尽,对本科生、研究生及特殊招生的招生章程、成绩公布及咨询申诉等信息均作出了具体安排。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包含了学生学籍信息,奖惩情况及申诉情况,主要为学生的在校情况。除了《清单》提到的以上信息,还有诸如社团情况、学校活动等与学生相关的信息,主要在微信公众平台等处有所涉及,笔者认为这也是学生管理服务中重要的一部分,需要适当增补到信息公开政策中。
学生学位、学科信息公开的规定主要针对学位的要求安排、水平认证及审核等。这部分内容较为单薄,且与教学质量信息的第28项专业设置、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部分重合,在维度划分上需要进一步考量。[4]
3.其他公开信息
其他相关公开信息部分主要涉及学校督导及反馈整改情况,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这部分将学校常规事务之外需公开的内容归类到该项,但其中的公开事项规定非常模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学校有选择性地进行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办法》对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公开媒介、信息查阅方式作出规定,在高校中设置专门的负责人、负责机构,但实际中兼职工作、权责不明的现象屡见不鲜。信息公开媒介方面,与十年前相比,我国网络及移动终端高速发展,需重新审视《办法》中提到的各类公开途径及查阅索引方式并作出改进,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
此外,该部分中还出现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办法》中规定的“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列为不公开范畴,给了学校很大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社会知情权的落空。[5]此外,《办法》中“依申请公开需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进行申请”的规定,存在着审查申请人身份、过度收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的可能,缺乏上位法依据,甚至与上位法相抵触。[6]虽然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既满足公众知情权又实现高校自治权,但政策规定留给了高校太多可操控的漏洞。
2.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任何政策的实施,监督和保障都是关键。《办法》对高校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责任归属、评议制度以及违反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但规定中并未设置明确的评估细则,评估过程也是采用“基本认可”“基本符合”“不涉及此项内容”等笼统的表述,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还需丰富和完善。[7]
虽然在信息公开条例中提到学校接收多方反馈信息的途径与意见接收方式,但实际操作中多数途径仍不畅通。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因为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学校,对反馈意见处理和监督的决定权仍在学校手中。此外,由于社会上第三方评估机构还未形成体系化的评估检测体系,也无法对高校信息公开作出更加客观的评定。
高校信息公开在我国虽已实施了十年之久,但多数人仍不熟悉。我国长期实行的权力相对集中的模式,使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养成过度保密的习惯,普通公众也缺乏对公共信息的获取意识,没有向公共机构申请信息公开的意识和习惯。[8]面对过往的惯性,需要深刻认识高校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高校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已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并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开范围和内容、公开程序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落实情况并不理想。[9]调查发现,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等问题是目前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难点问题。教育部要求“根据各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的要求做好清单落实工作”,但高校在落实上仍有差距。
2.高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还停留在表面
现有的高校信息公开所呈现的多为描述性信息,仅呈现表层事实,缺乏对所公开信息的细化。[10]财政信息的公开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作为较为敏感的话题,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公开。但从细节上看,财政信息公开深度不够,存在大量的具体财政信息并未进行公开的现状。另外,公开准确性无法保证,不够细化的财政信息就使人无法具体了解财政问题,其准确性也无从查验。
3.高校信息公开的基础建设不足
高校信息公开的基础建设不足主要表现在高校对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经费拨款比例较低,经费保障不够充分,以及信息公开机构设立和平台建设迟缓等方面。专业人员不足也是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另外,多数高校仍以传统信息载体为主,新兴传媒建设处于初步阶段,信息公开工作仍依赖网站及校内办公系统,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信息公开建设不足。解决资金不足、人员配备不足以及信息公开载体建设落后等问题也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之内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主要方向。
美国的高校信息公开情况与中国不尽相同。美国作为联邦制的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涉及联邦法律以及州法律两个层面,多数公立、私立大学皆是基于州立法设立而非联邦法律,因此,美国大学的信息公开在律法层面来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虽然美国各州立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究其根本,联邦立法仍是高校校园信息公开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本文的分析中,仍以联邦立法为主进行分析。
在联邦立法中,高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主要分为一般法案及专项法案。一般法案一般为联邦设定的隐私、信息法令。1967年联邦政府颁布的《信息自由法》(FOIA)是美国最早颁布的信息公开相关法案,是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公立机构公开信息的法律,作为各州立法的基础和原则从整体上把握了信息公开的要求。1974年的《隐私法案》则主要针对政府获取信息的形式、信息内容及公开方式进行了规定。这两部法案均未聚焦在高校信息公开上,但对美国的高校信息公开起到了基础性的指导作用,是高校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依据和来源。
两项基本立法之外,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一系列的专项法案规定了高校记录、持有、发布、公开信息的标准,从不同维度来保障高校的信息公开的落实。1965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强调了为学生提供的补助金、贷款及勤工助学项目均需公开。2008年的《高等教育机会法案》作为《高等教育法》再授权法案,对公开信息范围作出了扩展,涉及学校资金、费用相关的约40项信息。1974年的《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的颁布重点是避免学生的教育记录遭到不当公开,并对学生拥有的信息了解权利作出解释,也涉及教育审计、履行纳税义务及校园安全数据的披露等问题。[11]1990年的《联邦学生知情权与校园安全法》和1998年的《珍妮·克莱瑞披露校园安全政策与校园犯罪数据法》更多聚焦在校园安全的信息公开上。[12]此外,还有1996年的《医疗保险流通与责任法》规定了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的最低国家标准。
财政信息的公开与以上法案略有不同,主要取决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制定的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其中《财务会计准则第116号公告——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会计》和《第117号公告——非营利性组织财务报告》对私立非营利性组织信息公开的规定用于指导私立大学的财政信息公开。而公立高等院校则是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5号公告——高等院校基本财务报表和管理当局讨论与分析》及《第34号公告——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中提出的要求进行报告。[13]
美国在规定信息公开时,虽未针对“高校”这一主体制定明确的、有针对性的信息公开相关法案,但将高校信息公开涉及的方方面面包含到了国家信息公开法案体系中,要求高校根据各信息公开法案的规定开展有关工作。
对美国高校信息公开涉及的内容同样从学校公开信息层面、师生个体相关公开信息及其他公开信息三部分进行分析。
1.需公开的学校相关信息
美国学校的基本情况,如行政、管理、业务以及政策等信息,均有明确的公开规定。在严格意义上,只有教育部的信息公开受到《信息公开法》的直接管理,但大学向包括教育部在内的联邦机构提供特定信息,或受联邦资金资助的个人提供信息时,仍可视为其基于《信息自由法》而向联邦政府所披露的公共信息。[14]
美国公立高校的财政信息公开中包括高校往年工作总结、对管理层的研究分析以及本年度使用的会计政策,同时还会通过财务报表的形式对学校资金的获取渠道、债务、收支、资产及捐赠等内容进行公开。在财政信息公开中会有关键的附注对报表中的资金情况作出全面详细的解释,便于大众的查看、核实和分析。[15]
此外,《高等教育机会法案》还要求大学依照规定公开与学校教学质量相关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项目信息、学生活动信息、学生职业实习及毕业率、校园犯罪信息统计以及安全政策等。
2.需公开的师生相关信息
美国高校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非常强,在《隐私法案》《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中都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对信息的公开权限、访问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教师相关信息的公开,美国给了高校教师很高的学术自由度,教师信息可分为教师个人信息和学术信息。高校可公布与教师职责相关的基本信息,如工作地址、工作联系方式、研究方向及成果等[16];涉及隐私的部分如年龄、婚姻、性取向等内容不予公开。
学生信息主要在《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中规定,涉及学生个人信息及相关学术记录。美国将学生信息分为私人信息和目录信息两部分,私人信息绝对不允许公开;目录信息包括了学生的姓名、地址、电话、出生地和出生时间、所学专业、学校活动、身高和体重、入学时间、所获学位、所获资助情况以及入学前最高学历等内容。针对目录信息,高校会有自由选择公开的权利,但高校选择公开的内容仍要得到学生个人的同意。同时,学生也有权依据该法来查看和审查教育记录,适时对教育记录予以修正,并对记录中信息是否公开拥有决定权。[17]
3.其他公开信息
除了学校基本信息及师生相关的信息公开,美国高校信息公开非常关注的还有校园安全及人身安全相关的信息。
在美国的信息公开体系中,有大量的信息公开法案涉及高校安全相关的信息公开,其中包括了学生教育目录信息、校园安全记录以及学生纪律处分记录。[18]已对学生教育目录信息作了介绍,这里不再展开。校园安全记录包含了高校校园安全维护的记录及日常执法过程的记录;纪律处分记录主要是高校对于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以及学生犯罪情况的记录。其中,纪律处分信息是否公开在美国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在中国也同样存在着争论。与中国对比,《清单》简单提到校园安全信息的公开,但并未给出细则。
此外,美国非常注重对医疗信息的保护,其中《医疗保险流通与责任法》的制定虽然不是针对高校颁布的,但适用于高校学生,其严格限定了学生医疗信息的使用和公开,确定学生医疗信息的保密性。
美国高校信息公开同样依照上述提到的各个法案来实施。同时,法案对不同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情况也分别作出了规定。
1.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美国的高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都需要按照法案规定通过联邦数据库进行信息公开,其中公开应使用的媒体手段、公开时限、公众获取途径及审核费用等问题均有明确的规定。接受联邦资金的大学需根据《高等教育法》提供特定的统计信息。美国高校会设定专门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各项事项,未设置专门办公室的高校也会明确指出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在网络信息公开方面,各高校均在门户网站上设置了独立的信息公开网页进行信息公开,但不同学校使用的引导标题不统一,需要公众自行寻找。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各个法案中有详细的划分,且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获取方式及时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法案规定帮助高校明确区分主动公开信息与依申请公开信息。
2.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美国高校信息公开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保障制度,包括上文提到的教育部及联邦政府的监督。此外,不同方面的信息要接受不同政府部门的监督,如财政部门会关注高校财政信息的公开情况,安全部门会对校园安全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教育部甚至可以在监管大学是否进行信息公开时,对违法行为施加罚款或取消某高校参加联邦政府援助项目的资格。[19]
在正常信息公开之外,美国各高校明确提供了信息反馈的途径及处理方式,对公开信息及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反馈并得到解决。法案也对高校接受反馈的响应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公众意见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当然,美国的信息公开也不是尽善尽美的,但研究发现,其对于起步较晚的中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来说仍有一定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美国由联邦法律施加的更强烈的透明化的要求,以及大学普遍接受联邦或州资金援助的现实,使得部分公民和立法者开始寻求公立及私立大学更大程度的信息公开。在过去的数十年中,美国高校信息公开也出现了数据造假、数据丢失、监管不力等问题。高校信息公开的全面化和透明化也成为美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现代大学结构复杂,除了关注教育问题,美国的大学还需处理诸如由政府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犯罪预防、招生和招聘教师时涉嫌歧视的诉讼以及公开捐款信息等许许多多的问题。[20]美国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律和政策同样需要面对这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平衡公众知情权、高校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权、学生及教职工的隐私的基础之上,来决定何者公开,何者不公开。
通过对中美高校信息公开颁布的政策、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政策实施情况三个方面的对比,分析了解到中美在高校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异同如下。
1.颁布的相关政策情况
中美均有大量关于高校信息公开的法案颁布,其中有些法案为等级、效力更高的上位法,有些是高校信息公开针对性法案,归类对照如下(见表2)。
表2 中美高校信息公开政策
从对比可以得出,中国依据《公开条例》制定了高校信息公开专项法案《办法》和《清单》,用专门的法案管理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高校信息公开涉及的各方面按规定统一整理、汇总,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作出统一的规定。
美国的法律体系并未针对“高校信息公开”设置专门的法案,而是在上位法的统领下,从不同维度通过一系列的法案规定高校的信息公开的实施,从各个角度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作出细致的解读。
2.高校信息公开内容情况
从内容维度对中国及美国高校信息公开法案涉及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本文以“有详细规定”“有相关规定,但不够详细”及“相关规定极少”三个级别衡量中美高校信息公开政策条文内容(详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知道,中美高校层面的信息公开,在基本信息、教学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财务资产信息方面,中国只有笼统的财政信息公开规定,而美国除了规定应公开表格,还要求增加附注对报表中的资金情况作出详细解释。学风建设部分亦是如此。中国已有政策只是笼统地提出要公开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制度,不同于美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学风建设、学术规范公开监督体制。
表3 中美高校信息公开内容
在师生信息公开内容方面,中国高校对教师的个人信息、相关成就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学生个人信息公开的范围、界限等也不够详细。而美国法规中的这部分规定较为细致、详实,值得进一步参考。
最后涉及校园安全管理及对外交流方面。鉴于美国社会环境,设置了详细的校园安全信息公开的规定;中国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不够具体详细。同时,中国提到的对外合作交流方面的信息公开规定,在美国未查找到明确规定。
3.高校信息公开政策实施情况
中美高校信息公开在政策执行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首先,两者都对信息的公开途径和公开要求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该怎样进行,但在具体的实施措施上存在不同。美国明确指出了信息公开执行和监督的实施单位及责任归属,整个信息公开的过程都有迹可循;中国同样作出了规定,但监督体系及追责方式不够明确。
其次,在依申请公开部分以及投诉反馈方面,美国对单位回应及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公民的申请或投诉能及时得到反馈。中国在申请和投诉的过程中面对不同主体时偶尔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公众意见不能得到及时反馈的情况偶有发生。
中美高校信息公开的政策和实施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但都有各自的优势。根据研究分析,提出以下建议,供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参考。
1.进一步加强高校信息化法制建设
虽然2010年、2014年我国相继颁布了《办法》《清单》等,但从法律体系上看,《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仍未提及“信息”和“公开”二词。在信息公开愈加重要的情况下,将信息公开规定纳入上位法案,实现法制化是非常重要的。在法案中增加信息公开相关条例,或制定专门的“高校信息公开法”,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现有的高校信息公开建设,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的高校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让信息公开得到切实的保障。
2.完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从中美高校信息公开内容对比中可以清晰看出,中国高校信息公开体系中还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尤其是在财政信息、学术道德、师生个人信息等方面,需要确定细化的信息公开范围及公开途径,对人数、资金、分数等数字表达的准确信息的公开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建立一套符合公众需求的信息公开体系。2019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版也提到,要做到“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高校信息公开也应如此,要对高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重新梳理分析,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提升其深度,推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3.明确高校信息公开的责任制
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方和监督管理责任方,明确厘定学校和政府两部分不同的职责。
其一,政策要进一步明确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及申诉和申请工作的顺利推进。通过政策给出明确的规定,督促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项负责部门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责任及义务,并加强与高校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切实落实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能够对公开信息中失效或有误的部分进行及时的处理,并及时满足公众的申请公开信息、问题申诉、意见反馈等要求。就如教育部新发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针对信息公开工作的7条具体职能,进一步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其二,政策要明确国家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和监督。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校信息公开的重视,对管理工作作出进一步的安排,监督高校信息公开,保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目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监督保障的规定有了进一步的落实,但具体落实方案仍需细化。
4.明确信息公开政策的边界
高校信息公开在尽可能提升信息公开深度、广度的同时,也要慎重考虑个人信息隐私性问题。从美国信息公开的经验中可以认识到针对教师、学生的个人信息的公开,需要慎重考虑。此外,校园安全以及医疗等较为敏感的信息是否需要公开,该怎样公开,需要斟酌。同样,高校信息公开法案的制定在保证公开力度的同时也要符合《隐私法》《保密法》等各上位法的规定。
总之,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美国等国家相比较晚,但十年来也通过颁布《办法》《清单》等政策推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反观美国高校信息公开政策,通过其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各方面作出了明确、详细的安排,由多个法案共同构建了完备的高校信息公开体系。有鉴于此,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在未来的发展中,不仅要将《办法》《清单》中规定的各项公开事项细化,还应进一步协调上位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更细致、更完备的政策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从而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