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源异流:中共中央局建制源起及其与共产国际关系述论

2022-12-21 10:04
苏区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中央局中央委员会共产国际

提要: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布尔什维克政党,是共产国际的支部,因此其组织设置不能不受到俄共(布)—联共(布)及共产国际的影响,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就是参照和借鉴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区域局建立起来的。中共中央局与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区域局在组织名称、设立目的、性质与职责、领导体制等方面有同质性,但同中有异,在是否设中央分局、立废存续情况、组织序列关系、实级还是虚级、副书记设置等方面又有别于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区域局。此外,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早期组织的建立及其工作得到共产国际及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的指导和帮助。

在中共党史上,“中央局”一词有两种指称:其一是作为中共中央领导机构或首脑机关的中央局,简称“中局”,始设于中共一大,终止于中共五大;其二是作为中共中央派出机构的中央局与中央分局。本文讨论的是后者。迄今为止,党史学界对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已有较多的研究,但鲜有从建制上讨论其渊源问题。(1)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张永杰:《中共中央局组织谱系考析》,《党政论坛》2021年第1期;凌步机:《共产国际与中共苏区中央局的成立》,《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范晓春:《新中国成立初期设立大行政区的历史原因》,《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付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央局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陈意、王健:《简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局(中央分局)”建制》,《梧州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那么,作为一种建制,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源于何处,是内生的还是外源的,依据何在?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主要依据俄共(布)—联共(布)党章、中共党章、中共中央文件、档案资料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等,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拟从组织史和制度史的维度对这一起源性问题加以讨论和回答。

一、以俄为师: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建制源自“苏俄”共产党中央区域局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布尔什维克政党,与俄共(布)—联共(布)一样,同为共产国际支部,因此中共的组织设置不能不受到俄共(布)—联共(布)的影响。其中,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建制就是师法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区域局建立起来的。

关于中央局的名称。在“苏俄”共产党组织系统中,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地区局或区域局,俄文翻译为Региональное бюро Центрального комитета РКП(б),当时简称为“中央局”,俄文翻译为Центральное бюро。中央地区局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区域中央地区局,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央地区局,三是边远地区的中央地区局。其命名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按地理方位命名,如南方局、北方局、东方局、西北局、东南局、远东局和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部工业区区域局。第二种是按地区命名,如彼得格勒区域局、敌占区中央委员会中央局、中央西伯利亚局、中央土耳其斯坦局、中央中亚西亚局、中央乌拉尔局、中央高加索局、中央南高加索局、波罗的海沿岸共和国(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中央局、摩尔达维亚中央局、苏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局、苏共中亚西亚南高加索中央局等。

中共创始人陈独秀、李大钊及一大代表在决定创建中国共产党时,明确以俄共(布)为榜样,党的组织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以及党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均参照或借鉴了俄共(布)的组织形式。其中,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设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受俄共(布)影响,早在1924年,中共就在北京建立了第一个“常设性”“享有特权”的中央局——北方局。1927年,中共八七会议决定筹建中共中央的派出机构——中央地区执行局,即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并在中共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中得到确认。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命名,一如俄共(布)—联共(布),有的按地理方位命名,如东北局、华北局、西北局、华东局、中南局、西南局、北方(分)局、南方局、中原局、东南(分)局、华中(分)局、华南(分)局等。有的则按地区或区域命名,如长江局、苏区中央(分)局、上海(分)局、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晋冀鲁豫中央局、晋察冀中央(分)局、重庆局、南京局、鄂豫皖(分)局、湘鄂西分局、山东分局、晋绥分局、冀热辽分局—冀察热辽分局、豫皖苏分局、香港分局、新疆分局、内蒙古分局等。

对于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设置及其名称,国外学者也有所关注。在《剑桥中华民国史》一书中,莱曼·范斯莱克称中共中央局为“地方局”,这个提法很接近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区域局”。他认为:“这些地方局,像中央委员会的各部门那样,对延安的党中央负责。它们通过指挥系统向下监督各分局(主要位于华北根据地)以及下级委员会和支部的工作。在地方局以下,也像中央一样设有职能部门,但形式上有所简化。”(2)[美]莱曼·范斯莱克著,汪朝光译:《中日战争时期的中国共产主义运动:1937—1945年》,[美]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11—712页。这里不仅论及中央局与中共中央的关系,而且提及中央分局及其与中央局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局的部门设置,是目前所见国外学者对中央局与中央分局较早的论述。另一名美国学者李侃如则从治理架构的角度指出,新中国初期中共把全国分成六个大区并分别设立党、政、军机构进行管理,党的机构即中央局。(3)[美]李侃如著,胡国成、赵梅译:《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7—108页。

1925年,联共(布)十四大章程在沿袭俄共(布)章程规定的基础上,第五章列专章介绍党的“区域”组织,亦称为“边区”组织。(4)《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1925年12月第十四次代表大会通过),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编:《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46—48页。在1934年联共(布)十七大党章中,不再使用“区域”一词,而直接改用“边区”一词。(5)《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1934年1月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通过),《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70页。此后,“边区”一词也被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所使用,如陕甘宁边区中央局。而晋冀鲁豫中央局、晋察冀中央(分)局、鄂豫皖中央(分)局、湘鄂西分局、晋绥分局、冀热辽分局—冀察热辽分局、豫皖苏分局、冀鲁豫分局等,虽未在名称前加“边区”二字,实际上就是跨边越界的边区中央局或中央分局。

关于中央局建立的目的。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局是由该党的中央委员会为领导国内个别区域、民族地区和共和国而建立的。中央委员会早在革命以前就采取过在个别地区设立集体机关的做法,例如设立过南方局、北方局、东方局、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部工业区区域局。不过它们的秘密活动方式和任务大大不同于后来苏维埃时期建立的区域局。俄共(布)—联共(布)在各个区域和民族地区设立中央局,一般是为了使中央委员会的领导更加接近特殊条件下、需要解决特别复杂的政治或经济问题的党组织。1922年俄共(布)十二大党章在第五章“区域组织”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央委员会的特别决议,凡有区域经济机关(经济委员会等)的地方或离中央很远的地区,成立由俄共中央委员会指定的区域局。(6)《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章程》(1922年8月第十二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32页。此后联共(布)充分利用临时设立中央地区局的模式,帮助地方党组织“加强党的队伍,开展对广大党员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政治教育,领导苏维埃和社会团体,以及各地的社会主义建设”,从而解决了苏共在全面夺取政权初期所面临的“俄国经济的崩溃和技术落后以及居民文化不高而造成的很多困难”(7)[苏]K.Y.契尔年科著,陈连璧等译:《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问题》,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37页。。有研究者认为:“由于苏共内部的高度集中统一,也由于中央局事实上已成为所辖区域具有统一领导和指挥功能的政治核心结构,所以较好地实现了在全面执政之初先收权于地区党组织,后集权于中央的目的。”(8)范晓春:《新中国成立初期设立大行政区的历史原因》,《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第7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建立的目的作了简明扼要的规定,但只有中共六大和七大两个党章涉及相关内容。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大会通过的党章首次明确提出:“为易于指导各党部工作起见,中央委员会,得按情形之需要,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或中央特派员。中央执行局和中央特派员由中央委员会指定之,并只对中央委员会负责。”(9)《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革命博物馆:《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7页。此处提及的中央执行局即指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七大党章再次明确规定:“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国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10)《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1945年6月11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第54页。由此可知,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是为便于或易于各地方党的工作,或者说是为了加强党的领导而建立的。具体而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建立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对革命根据地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苏维埃区域工作;抗日战争时期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建立的目的主要是统一所在区域党政军工作的领导;解放战争时期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建立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各战略区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建立的目的主要是建立和巩固人民政权、进行民主改革、恢复发展国民经济和稳定社会秩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重建中央局的目的是加强对六个战略性地区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建立区域性的较完整的经济体系工作的领导。

关于中央局的性质与职责。俄共(布)十二大章程将党的组织系统分为六级,即中央,区域,省,县,乡,以及企业、村、红军部队、机关等,并规定:“在区域和参加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央委员会区域局(或区域代表会议和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区域委员会和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其中,中央委员会区域局是党的区域组织,处于党的组织系统的第二个层级,是介于中央委员会与省委之间的党的一级组织,这就是中央区域局的性质。该章程规定,中央委员会区域局只对俄共中央委员会负责:“区域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区域局)建立区域范围内的党的各种机关,领导它们的活动,指定在自己监督下进行工作的区域党机关报编辑部,组织和管理全区域性的事业,在区域范围内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管理区域的党会计处。区域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区域局)通过党团指导苏维埃执行机关的活动,并每月向俄共中央委员会报告自己的活动。”(11)《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章程》(1922年8月第十二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29、33页。从领导学的视角来看,此之所谓中央区域局的职责可简要概括为组织、领导、管理、指导和报告等行为或活动。另据俄共(布)中央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地区局在各地区全权代表中央,负责该地区党的组织工作,并领导地区管辖内的各省委。(12)范晓春:《中国大行政区:1949—1954年》,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版,第17页。例如,第一个建立的中央委员会区域局是1918年3月建立的彼得格勒区域局,其任务是领导留在彼得格勒的中央机关以及阿尔汗格尔斯克省、沃洛格达省、诺夫哥罗德省、奥洛涅茨省、彼得格勒省、普斯科夫省、北德维纳省、切列波韦茨省的党组织。

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文件规定:各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在中央决议方针及指令之下,代表中央指导各该地区党的一切工作,并得以自己的名义与各该地区其他党派的组织机关发生关系。(13)《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1938年11月6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64—765页。这一条交代了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性质与职责,涉及三对关系:一是中央局、中央分局与中共中央的关系,二是中央局、中央分局与其下属党组织的关系,三是中央局、中央分局与各该地区其他党派的组织机关的关系。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规定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第一,研究与了解该地区情况,贯彻中共中央政策的具体实行;第二,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政府、军队、群众团体)各地区工作,掌握党的组织以实现党的任务;第三,掌握党的思想以达到统一意志,统一行动。(1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3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这是一般性规定,若具体到某个中央局或中央分局,则在表述上略有变通。例如,1941年成立的中共中央西北局常委会规定自己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与了解西北情况,贯彻中共中央政策在西北之具体实行。2.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政府、军队、党、民众团体)、各地区工作,掌握党之组织,以实现党之任务。3.掌握党之思想,以达到意志集中、力量集中。(15)《西北局常委会工作任务和工作细则》(1941年9月),中央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编:《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甲1,内部发行,1994年版,第178页。尽管许多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历经合并、易名、新建、改建、重建、撤销等变化情形,而且不同时期的具体任务也在变化,但其职责没有变,即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掌握党的组织和思想。

关于中央局的领导体制。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区域局的领导机构由委员、常委和书记三部分组成,并设书记处。根据1919年俄共(布)八大章程的规定,区域委员会选出主席团负责日常工作,人数不少于3人。十二大章程将主席团改为常务委员会,人数改为不少于5人。除党章的规定外,俄共(布)中央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中央地区局由中央委员和地方领导人组成。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范围和具体条件,确定地区局成员的人数,并审查和批准每个人选。各地区局可以设书记处,其下属的主要部门与省委的机构相同。(16)范晓春:《新中国成立初期设立大行政区的历史原因》,《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第7页。后来的联共(布)十七大党章又规定,边区中央局委员会设立相当的执行机关以处理日常工作,人数不少于11人,并须经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批准;选出两个书记:第一书记和第二书记。(17)《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1934年1月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通过),《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70—71页。1939年联共(布)十八大党章又把书记的职数由2人改为4—5人,即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管理干部工作的书记、管理宣传工作的书记等。(18)《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1939年3月第十八次代表大会通过),《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88页。1952年联共(布)十九大章程又将书记的职数减少到3人。(19)《苏联共产党章程》(1952年10月第十九次代表大会通过),《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109页。在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特别是党政关系上,俄共(布)八大章程规定,区域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区域局)通过党团指导苏维埃执行机关的活动,并每三月向俄共中央委员会报告自己的活动。(20)《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章程》(1919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21页。俄共(布)十二大章程改为每月报告一次。联共(布)十四大党章则进一步规定,区域(边区)委员会通过党团指导苏维埃、工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的活动,并直接指导苏联列宁主义青年团组织的工作,根据联共(布)中央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和形式向中央委员会详细报告自己的活动。(21)《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1925年12月第十四次代表大会通过),《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48页。联共(布)十七大又将党团改称为党组。

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领导机构由委员、常委和书记组成,其人选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书记处通知。委员、常委和书记的职数,不同时期各有不同,不同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各有不同,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改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除鄂豫皖中央分局外,一般只设书记和委员,不设常委和副书记,委员几人、十几人不等。抗日战争时期,各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均设委员、常委和书记,委员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和变动,少则几人,多则二三十人,书记一般设正副职各一名。解放战争时期,各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委员和常委的人数均有所增加,并设书记和副书记,而且自1948年5月起设第一、第二、第三书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六个中央局委员基本上都接近30人,中南局最多,前后达54人;除华东局外,其他五个中央局都设常委,人数10人左右;除东北局仅设第一书记外,华北局、中南局、西南局、西北局均设第一、第二、第三书记,华东局还设了第四书记。中央分局中,除内蒙古分局外,其余三个中央分局也实行第一书记制。1960年代的六个中央局中,委员二三十人不等,中南局多达40人;除中南局有19名常委外,其余均不设常委;书记设置基本上沿袭了之前的体制,中南局还设置了常务书记,由第三书记担任,只有西南局仅设第一书记。此外,六大中央局又设置了书记处,书记处设书记、候补书记若干。在党政群关系中,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通过党团—党组(1945年中共七大将党团改为党组)来领导政权机关和群众团体。

综上可见,不论是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区域局,还是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都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为加强党的领导建立的,由中央委员会指定,代表中央领导各地区党的工作。

二、同中有异:中共中央(分)局之于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局的差异性

尽管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是师法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区域局建立起来的,是对后者的一种参照或借鉴,与后者有同质性;但两者同中有异,又具有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设中央分局。俄共(布)—联共(布)仅设置中央局,未设置中央分局。而中共中央局建制不仅包括中央局,也包括中央分局。在共约70个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中央局多达40个,中央分局近30个。(22)数据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统计而成。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几立几废,有的在不同时期有改建、新建、重建、易名等情形,如北方局、南方局、长江局、中原局、上海局、山东分局、华南分局、内蒙古分局等,所以统计时分别计算或重复计算。其中,有的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共用一个区位或方位名称,如北方(分)局、苏区中央(分)局、东南(分)局、华中(分)局、上海(分)局、晋察冀中央(分)局、鄂豫皖中央(分)局等。另外,因前苏联是联邦制国家,所以其中央局中有加盟共和国中央局,如中央土耳其斯坦局、波罗的海沿岸共和国中央局、摩尔达维亚中央局、苏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局等。在这些民族共和国建立中央局是由当时的需要和任务引起的。如卫国战争期间,1944年11月联共(布)中央设立了波罗的海沿岸共和国(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中央局,1945年3月又设立了摩尔达维亚中央局。这些中央局存在了三四年,帮助了这些共和国的党组织重建苏维埃政权机关,同共和国境内的敌人奸细作斗争,安排经济建设。(23)[苏]H·A·彼特罗维切夫著,郭华等译:《党的建设》,求实出版社1983年版,第181—184页。而新中国为单一制国家,因此不存在前苏联那样的加盟共和国中央局,中共中央局按大行政区设立。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则设立在某个省或跨省越界的边区。

第二,立废存续情况有所不同。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局主要是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建立和存在的。而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则建立和存在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局始建于1918年3月,1964年最终撤销,前后延续约46年。除去中间空缺的时间,实际存在约25年。早在十月革命之前,社会民主工党中央委员会就曾设立过南方局、北方局、东方局、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中部工业区区域局。苏维埃时期,俄共(布)先后建立了彼得格勒区域局—中央北方局—中央西北局、敌占区中央委员会中央局、中央土耳其斯坦局—中央中亚西亚局、中央乌拉尔局、中央高加索局(又分为中央南高加索局和中央东南局)和中央远东局等。卫国战争期间,1944年11月联共(布)中央设立了波罗的海沿岸共和国(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中央局,1945年3月又设立了摩尔达维亚中央局,这两个中央局均存在了三四年时间。苏共二十大以后,设立了苏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局,存在了近十年之久。苏共二十二大之后,1962年设立了苏共中亚西亚南高加索中央局,1964年撤销。(24)[苏]H·A·彼特罗维切夫著,郭华等译:《党的建设》,第181—184页。而中共中央局始建于1924年,1954年建制撤销,1960年重建,“文化大革命”期间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前后一共存在了40多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先后组建了两个南方局、三个北方局、两个长江局,以及苏区中央局、湘鄂西中央分局、鄂豫皖中央分局、上海中央局、上海临时中央局、苏区中央分局、中共中央西北局等。到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时,中共中央派出机构仅存北方局和苏区中央分局两个。(25)《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2卷(上),第184页。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先后组建了北方局、长江局、东南分局—东南局、北方分局—晋察冀分局、中原局、山东分局、南方局、陕甘宁边区中央局—西北中央局、华中局、晋绥分局、太行分局、冀鲁豫分局等,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数量有所增加。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数目最多的时期,组建有西北局、晋绥分局、晋冀鲁豫中央局、(南方)重庆局—南京局、晋察冀中央局、鄂豫皖中央局—中原局、东北局、冀热辽分局—冀察热辽分局、华东局、华中分局、北满分局、西满分局、上海分局—上海局、东满分局、南满分局、中原局、香港分局—华南分局、华北局、豫皖苏分局、山东分局、华中局等。至1949年9月,中共中央局计有西北局、华北局、东北局、华东局、华中局,中央分局有晋绥分局、山东分局、华南分局。(26)《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4卷(上),第17页。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建立了六个中央局,即华北局、东北局、华东局、华中局—中南局、西南局和西北局,四个中央分局,即华南分局、山东分局、新疆分局和内蒙古分局。十年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共中央重建了之前的六个中央局。1954年至1960年间,为加强对上海、江苏、浙江工作的领导,又新建了上海中央局。

第三,组织序列关系的差异性。由于俄共(布)—联共(布)党的区域组织是介于中央委员会与省委之间的党组织,因此俄共(布)中央委员会规定,地区局领导管辖地区内的各省委。例如,1920年3月成立的俄共(布)中央远东局,领导远东共和国的党组织,在占领军被驱逐和远东共和国被撤销之后,它领导阿穆尔、外贝加尔、滨海、勘察加等省的党组织和俄共(布)哈尔滨地下组织。(27)[苏]H·A·彼特罗维切夫著,郭华等译:《党的建设》,第183页。不仅如此,有的中央局还领导共和国的党组织。例如,由于1922年4月接收布哈拉和希瓦共产党加入俄共(布),中央土耳其斯坦局扩大改组为俄共(布)中央中亚细亚局。它最初领导土耳其斯坦自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布哈拉人民共和国和希瓦人民共和国的共产党。在中亚细亚各民族划定民族界限以后,俄共(布)中央中亚细亚局开始领导乌兹别克、土库曼、塔吉克和吉尔吉斯(哈萨克)等共和国的党组织。(28)[苏]H·A·彼特罗维切夫著,郭华等译:《党的建设》,第182页。但在联共(布)十四大章程中,区域、共和国、省成为同级党组织,在区域组织改称为边区组织后,边区、省、共和国并列为同级党组织,领导所属的市、区党组织。而中共中央局除领导省委组织外,还领导所辖区域内与省委同一级的区党委,省委和区党委以下的地委、特委、工委、县委、区委和支部等,以及与省委同级的市委、自治区党委以至中央分局。

第四,虚实有别。在俄共(布)和联共(布)组织系统中,中央局同党的中央、省、县、乡各层级的党组织以及支部等都是实级,而非虚级。中央区域局与它之上的中央委员会、之下的省委之间在“从属关系、工作报告、党的一切决议的上行下达和批准与否方面,其次序(从上级到下级)如下:全俄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区域代表会议,区域委员会,省代表会议等等”(29)《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章程》(1919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18页。。根据俄共(布)—联共(布)党章之规定,党的区域(边区)组织包括区域(边区)代表会议和区域(边区)委员会。区域代表会议由区域委员会召集,区域委员会由区域代表会议选举。而在中共的组织系统中,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同属于中央组织序列,是中央派出机构,是虚级,只设立委员会和常委会,不存在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委员会是最高领导机构,常委会是最高领导机构的常设机构,即领导核心。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不召开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只召开委员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以及具有代表会议性质的干部会议或高级干部会议。

第五,副书记设置。由党章可知,联共(布)边区中央局委员会设两个书记,即第一书记和第二书记,后增至4—5人,即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管理干部工作的书记、管理宣传工作的书记,未提及副书记设置。从联共(布)党史教程来看,目前也尚未发现副书记设置情况。而中共最早建立的北方局设书记和副书记各一名。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只设书记,不设副书记。抗日战争时期,各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均设书记和副书记。解放战争时期,各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不仅设书记和副书记,而且其职数开始增加,分设第一、第二、第三以至第四书记和副书记。新中国初期,六个中央局与四个中央分局中,除华东局未设副书记外,其余均设副书记,有的既设第一、第二副书记,又设副书记,华南分局甚至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副书记。但1960年代的六个中央局仅设了书记而未设副书记。

综上所述,在是否设中央分局、立废存续情况、组织序列关系、实级还是虚级、副书记设置等方面,中共中央局又有别于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区域局。两相比较,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研究者认为:“不论是俄共(布)中央地区局,还是中共中央局,其均属于派出性、过渡性机构,后来都为常驻性、常态性机构取代。两者相比较,中共中央局派出和过渡时间更长,有的持续十数年,任务较俄共(布)中央地区局为重。”(30)张永杰:《中共中央华东局的“姻缘谱系”》,《上海党史与党建》2016年第5期,第10页。列简表如下。

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局与中共中央(分)局之比较一览表

三、参与指导:共产国际对中共中央(分)局早期组织的建立及其工作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的支部组织,因此对于中共建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共产国际曾发表过意见。据曾任共产国际代表的林育英言:“国际对中国党的组织问题本来有如下的意见:因为中国土地之广大,交通之不便,政治经济的不统一与发展之不平衡,特别是中国革命在各地的爆发等原因,中共中央势难全部顾及,因此可以组织中共中央北方局、上海局、广州局、满洲局、西北局、西南局等,根据各种关系,有的直属中央,有的可由驻莫中共代表团代管。”(31)《林育英关于维护党内团结、一致反对敌人等问题给张国焘的电报》(1935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19页。这句话引自林育英在1935年12月给张国焘的电报,虽出自林育英之口,但转达的是共产国际的意见,意即鉴于中国社会与中国革命的特殊性,中共中央应在一些区域建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以加强对各该地区的领导。这一意见在三年后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得到进一步的阐发与实施。张闻天在《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与党的组织问题》中强调:“估计到中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辽阔,交通不便,战争的环境,再参考过去工作的经验”,因此,“在新的情况下,党的领导系统:(甲)在全国组织几个中央局,如北方局、中原局、东南局、南方局等,由中央直接指导,并代表中央直接指导各地方党。……(丙)中央局直接领导几个区党委或省委,在区党委、省委下为地委、中心县委或县委、分区委、支部”。(32)张闻天:《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与党的组织问题——在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报告提纲》(1938年10月15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第703—704页。

从党的创建和大革命时期以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共党史来看,自1924年至1934年间,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建立及其工作曾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得到共产国际的指导和帮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最早成立的中共中央局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最早成立的中共中央派出机构——北方局及相当于中央局的广东临时委员会就是由中共中央与共产国际代表鲍罗廷议决成立的。1924年12月7日,在中共中央、青年团中央和共产国际代表的联席会议上,根据陈独秀的提议,决定成立常设性的、“享有全权”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北方局(33)《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1卷,第85页。,此其一。其二,共产国际的代表也曾加入中央派出机构领导成员名单。例如,1925年5月7日至8日,中共中央决定:“中局因广东的工作紧急,指定中央委员谭平山同志,并指定技术委员周恩来罗觉同志会同粤区书记及鲍同志五人组织临时委员会,指导广东一切实际工作。”(34)《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13卷,第61页。一年后,广东临时委员会改组,只有鲍罗廷和谭平山在经常工作。领导成员中,先后有两个共产国际的代表,一个是鲍罗廷,另一个是加伦(布留赫尔,1926.5—10)。(35)《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1卷,第88页。其三,共产国际代表指定中央局负责人。例如,1927年10月15日召开的南方局与中共广东省委联席会议决定改组南方局,由“国际代表”(36)当时的国际代表是牛曼(纽曼、诺伊曼),是德国候补中央委员。10月15日的会议是在香港举行的,牛曼出席了此次会议。指定张太雷等6人组成,书记张太雷。在南方局下设军事委员会,并指定周恩来等6人为军委会委员,周恩来为主任。(37)《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2卷(上),第185页。

第二,共产国际参与指导中共成立苏区中央局和其他中央分局。相关档案资料显示,1930年6月19日,斯大林、莫洛托夫对共产国际东方书记处呈送的给中共中央的指示电报稿作了修改,并加写了一句话:“请在苏区成立有权威的中央局。”(38)《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东方书记处给中共中央的电报》(1930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9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7月10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在致中共中央的电报中重申了东方书记处关于在中国苏区建立中央局的决定。(39)《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给中共中央的电报》(早于1930年7月10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9卷,第216页。不惟如此,共产国际远东局还直接参与了苏区中央局成员名单的酝酿。远东局于10月20日向共产国际执委会报告:“关于在苏区建立中央局的问题我们与政治局一起预先作出了以下决定:该局应该由项英、少先队员(关向应——引者注)、毛泽东、工会和青年代表组成,再加上几位外国同志。但是至今还没有找到出路,哪怕有10%的把握把几位非中国同志送到那里去。”(40)《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远东局给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的信》(1930年10月20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9卷,第396页。11月3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书记处政治委员会会议“批准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任命毛泽东同志为苏区[中央局]的书记”(41)《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政治书记处政治委员会会议第192(Б)号记录(摘录)》(1931年11月3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3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1931年1月17日,东方书记处向共产国际执委会政治委员会报告说,他们决定“责成远东局和中共中央在预定作为苏维埃政权和扩充军队根据地的地区真正组建中共中央局”(42)《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东方书记处给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政治书记处政治委员会的书面报告》(1931年1月17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0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最终,远东局在2月22日至28日写给共产国际执委会的信中提及,最后确定的苏区中央局组成人员名单是:项英、任弼时、毛泽东、王稼祥、朱德、罗登贤、顾作霖和两名当地党的领导人共9人。(43)《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远东局给共产国际的信(摘录)》(1931年2月22、23、25、28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0卷,第131页。关于苏区中央局的职权和作用及其与中央政治局和其他中央局之间的关系,3月2日,雷利斯基(远东局成员,负责政治指导)代表远东局同沈泽民、张闻天和康生谈话时明确提出:“在军事问题上中央苏区的中央局将起主要作用。这里将集中最优秀的党务工作者和六大选出的政治局委员。显然,这些同志将形成最负责的领导。……苏区所有的局都应该同上海的政治局及其他所有的局建立密切联系。当这些联系中断,而同中央(苏)区中央局的联系还存在时,那么显然中央(苏)区的中央局要把领导权抓到自己手里。”(44)《雷利斯基同沈泽民、张闻天和赵容谈话记录》(1931年3月2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0卷,第163页。由此表明远东局对苏区中央局的高度重视,提出一旦上海中央政治局不能实施领导时,苏区中央局应该掌握领导权。另据有关资料,除了直接参与苏区中央局成员名单的酝酿外,共产国际远东局对鄂豫皖分局、湘鄂西分局组成人员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45)凌步机:《共产国际与中共苏区中央局的成立》,《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第57页。

第三,上海临时中央局根据共产国际及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的指示成立并开展工作。1933年春,上海中央局成立,负责保持和疏通中共中央与共产国际驻中国代表之间的联系。1934年10月上海中央局遭破坏后,其与苏区中央局和共产国际的联系完全中断。1935年2月,上海中央局再次遭到大破坏。中共中央军委在上海的干部刘仲华通过当时全总在上海的代表饶漱石与共产国际代表团接上联系,共产国际代表指示上海中央局不可无人负责,应尽快恢复上海中央局。3月,根据共产国际指示,上海临时中央局成立,刘仲华任书记并负责与共产国际代表、全总代表和青年团联系。上海临时中央局成立后,陆续接到从莫斯科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发来的文件、宣传品,如关于六届五中全会决议、关于反蒋问题、关于红二十六军发展方向的文件和王明《关于新条件与新策略》的小册子。华北事变以后,上海临时中央局把对此事变的分析、对民族统一战线工作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对国民党统治区党组织目前任务等问题的看法写成文件送共产国际代表团,并以临时中央局的名义发表《关于最近华北事变与党的紧急任务》的宣言。6月以后,临时中央局大量翻印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发表的关于组织问题和反蒋问题的文件,还曾接到1934年7月、8月共产国际代表团的信,指示为保存革命力量,要把原有组织缩小到最低限度。7月,上海临时中央局出版《斗争》第79期,刊登了以上海临时中央局名义发表的宣言、宣传红军长征及意义的文章以及翻译过来的共产国际的文件等。同月,上海临时中央局又一次遭到大破坏,机关多处被搜查,一些机密文件被查抄,40人被捕。在此种情况下,8月26日,刘仲华等人接到王明、康生莫斯科来信指示:“上海目前不需要任何中央组织。”刘仲华等人按照指示,决定不再恢复上海临时中央局。此后,上海临时中央局结束使命。(46)《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2卷(上),第240—246页。

前述1935年12月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林育英转达共产国际对中国党的组织问题的意见,特别是关于中共中央可以组织若干个中央局、有的甚至可由驻莫中共代表团代管的意见,说明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设立,共产国际提出了一定的意见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此后至1943年共产国际解散以至中共中央局建制被撤销,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组织设置实际上不再受共产国际的影响,其立废皆由中共中央自主决定。

结语

通过对党章、文件、档案和组织史资料等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解析,以及对俄共(布)—联共(布)和中共组织与制度史的考察,笔者认为:在中共党史上,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首先是内生的,植根于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特殊性,依据具体情形之需要而建立,此其一。其二,作为一种建制,它却是外源的,是“以俄为师”建立起来的,是对俄共(布)—联共(布)中央区域局的仿制。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布尔什维克政党,是共产国际的支部组织。虽师法苏俄,但并非简单的仿制,而是同中有异,故谓之“同源异流”。无独有偶,在中国现代史上,师法俄共(布)—联共(布)组织制度的政党不只中共一家,还有国民党。两者的组织制度之于俄共(布)—联共(布),可谓“一根藤上结的两个瓜”(47)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但国民党未建立中央局的组织,而中共则组建了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共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建立及其工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史、中共党史特别是中共组织和制度史上具有特殊重要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因之也是中共党史党建研究的重要领域,党史学界应予重视和关注。

猜你喜欢
中央局中央委员会共产国际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
南方局全称的历史由来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
中共中央局组织谱系考析
20世纪30年代 共产国际眼中的毛泽东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
党的一大选出的中央机关考辨
中共中央党校创办与共产国际
论中共三大中央局的迁往上海及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