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雨
评估专家在评审会上发表意见,是履行评估职责的行为,然而江苏南京的一名评估公司副总借发表评估意见“意外”收获“订单”,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2亿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应当接受专家评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国资委”)建立了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会审专家库,并制定了相应的专家会审工作规则。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刘国强,即是该专家库成员。
2018年,南京金盛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田集团”)在建设博舟科技产业园的过程中资金紧张,公司董事长胡正山希望将其实际持有的金盛田集团股权出售给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口区政府”)。2019年7月,浦口区政府同意收购博舟科技产业园。
2019年8月,相关资产评估工作正式启动,南京市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浦口高新管委会”)下属的南京浦口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委托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对金盛田集团的股权及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股权评估报告,确认金盛田集团的科技资产评估价值为32.9亿元,其中账面资产为25.79亿元。
2019年10月,浦口高新管委会针对“金盛田博舟收购项目”组织专家会审,刘国强入选会审专家名单。2019年11月1日,浦口高新管委会组织了该项目的第一次专家评审会,因刘国强在评审会上提出较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未能在该次评审会上获得通过。
按照相关规定,专家评审是必备程序,如果专家评审会没有让评估报告通过,国资部门一般不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及核准。胡正山觉得,刘国强作为评审专家提出很多意见,客观上会影响科创公司收购金盛田集团股权的进度,导致其资金压力越来越大。于是胡正山请托他人引荐,与刘国强当面进行了沟通。刘国强解释了提出意见的原因。胡正山表示“希望不要太较真,尽快帮忙让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并承诺会感谢他。
刘国强当场表示自己不能收钱。胡正山认为刘国强这样说是怕有风险,若以表面合理的方式送好处,也许他会接受。果然,当胡正山提出如果刘国强能帮忙,其可以为刘提供业务时,刘国强默认了。
11月19日,胡正山兑现向刘国强“提供业务”的承诺,由其实际控制的南京市浦口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浦口港务公司”)与长城公司的关联公司南京德永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永公司”)签订大窝子码头拆迁咨询合同,先行支付基础费用20万元,另约定追加费用(项目拆迁补偿款与评估价差额部分的10%)。刘国强在合同上代签了法定代表人姓名。11月21日,浦口港务公司向德永公司转账20万元。胡正山事后证实称,上述合同是由刘国强报价的。虽然自己觉得对方要价有点高,但当时急于把博舟产业园收购事项推进下去,于是就同意了。胡正山还证实,签订拆迁咨询协议就是以此为理由送钱给刘国强,“协议就是个幌子”。
胡正山与刘国强沟通后,金盛田集团的资产评估事宜果然推进得顺利起来。2019年12月5日,浦口高新管委会组织了“金盛田博舟收购项目”第二次专家评审会。刘国强没有再提实质性意见,评估报告遂得以通过。当月,科创公司以最终评估价格32.2亿元的92.5%,即29.78亿元收购了金盛田集团的全部股权。
2019年12月,南京市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委托长城公司对大窝子码头进行评估,技术负责人为刘国强。12月19日,刘国强与浦口港务公司签订拆迁咨询终止协议,明确约定不再收取追加费用。2020年1月6日,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与浦口港务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额6217.37万余元。虽然已明确签订不再收取追加费用的协议,但刘国强不肯轻易放弃这块“肥肉”。2020年6月,刘国强要求支付追加费用,胡正山遂安排其公司财务负责人何诤,向长城公司支付285万元(扣除5%的税费)追加费用。
长城公司收到上述285万元后,根据刘国强的提议,由公司4名股东各分50万元,余款85万元交给刘国强,被他用于购房。
2020年六七月间,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江苏阳光紫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的厂区进行拆迁,并让紫金公司选择评估公司。刘国强获悉后,主动联系紫金公司副总马亮,表示希望其选择长城公司进行评估。马亮向紫金公司老总何东春汇报后,何东春同意,但提出要先找几家公司做预评估,预评估结束后再选择正式评估的公司。
于是,刘国强带着长城公司的评估人员来到厂区,对资产进行实地勘查,并向马亮出具了评估结论报告。但后来情况发生变化,紫金公司最终未选择长城公司进行评估,改由其他评估公司来做。马亮向何东春汇报称,刘国强等人在前期评估中做了不少工作,当时自己承诺会支付咨询业务费。最终长城公司未参与评估,无法结算费用,“最好能够对长城公司适当进行补偿”。何东春觉得马亮说得有道理,同意向长城公司支付6万元业务费。
2020年11月,在马亮的安排下,紫金公司的两名员工来到长城公司,将6万元现金交给刘国强。按理说,这笔钱是紫金公司支付给长城公司的业务费,须交给公司。但刘国强觉得,长城公司没有与紫金公司签订正式的评估合同,且这笔钱其他人并不知情,于是他将该款独吞,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
刘国强于2021年5月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9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2021年11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进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国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进区法院”)于同年1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武进区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2月18日恢复审理。经武进区检察院申请,武进区法院决定于2022年4月8日延期审理,同年5月7日恢复审理。
武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国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其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两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刘国强及其辩护人认为,刘国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武进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第一次评审会上,“金盛田博舟收购项目”未获通过,胡正山明确表示,请被告人刘国强尽快“放行”。刘国强明知胡正山有具体请托事项,仍接受胡正山提供的拆迁咨询业务并实际操作,且当即收取基础费用,还约定了追加费用。其与接受评估的项目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利益关系。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刘国强违反评审制度关于回避的规定,仍参加该项目的第二次评审会,并对评估报告予以通过,事后又收取追加费用。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2年6月15日,武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国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人民币6万元,发还被害单位长城公司。
一审宣判后,刘国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