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英 冯光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广州 51042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语言文化学院,广州 510420)
提 要:当代美国语言哲学家罗伯特·布兰顿以实用主义“实践优先”的原则,开创一条语用解释语义的研究进路来阐释语言的意义。布兰顿的语用学即语言表达式使用(推理)的研究,而语义学则是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语言的意义来自推理实践,“推理”建构布兰顿的推理语义学;同时,表达式的使用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因而,“规范”建构布兰顿的规范语用学。在社群交流中,规范态度建构规范,规范则通过承诺和资格的规范身份以计分的形式进行评估,这种评估最终表明:意义就是规范的。在布兰顿看来,在给出和索取理由的计分实践中,理由是行动的基础,规范的恰当性最终转为理性行动的恰当性。布兰顿通过规范和社会阐明的语用学重建整个语言哲学,这种叙事最终也丰富当代的实用主义。
自从莫里斯(1938)提出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区分之后,3个学科形成语义学以句法学为基础,语用学以语义学为基础的解释顺序。美国新实用主义代表哲学家,罗伯特·布兰顿(Robert Brandom)对此在理论上做出全盘革新:首先,语用学才有解释上的优先地位,虽然他认为意义并不完全等同于使用,但使用在关于意义的解释上具有优先性;其次,使用受制于规范或规则,因而语用学本质上是规范的事情,只有从规范语用学的角度才能对语义内容进行充分的解释。布兰顿实用主义的观点贯穿着他的“语义实用主义”(semantic pragmatism)和“规范实用主义”(normative pragmatism)。一方面,“语义实用主义”认为表达式在使用中才能意味它们所意味的东西,该“使用”即运用概念进行推理;另一方面,“规范实用主义”认为:推理实践意味着要掌握推理的恰当性并因此受到更好的理由的束缚。詹姆士·欧西(2010)曾评论,布兰顿的作品是“第一次系统地、技术严格地从社会的角度,通过受规范支配的使用(norm-governed use)来解释语言表达式的意义”。
本文试图厘清布兰顿推理主义哲学的内在脉络,使学界对布兰顿的语言哲学有着更深入的了解和评估。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布兰顿的意义使用理论——推理主义语义学。布兰顿采用实践优先的原则,认为语言的意义只能通过语言的使用,即语义推理得到说明,语义学必须符合语用学。第二部分介绍推理理论的核心概念“规范性”。推理受制于规范,实践者对待语言实践正确与否的规范态度(normative attitude)建构推论规范,而推论规范则通过规范身份(normative status):承诺(commitments)和资格(entitlements)以计分的形式进行评估,这就是布兰顿的规范语用学。布兰顿把理性的规范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最终融为一种行动的规范,即理性的行动产生于行动者认为信念与欲望之间有着恰当的概念联系,其次,行动者给出行动理由的能力取决于其参与的公共的语言实践能力,这种分析哲学与实用主义相结合的视角去研究行动的进路就是布兰顿的语言主义(lingualism)。通过这两部分的阐述,我们看到后分析时代的“语用转向”已成语言哲学自身发展的内在必然,语用学才是分析哲学最后的归宿。
意义的来源问题是语言哲学的核心问题。西方近代哲学家笛卡尔开创的表征主义传统认为,语言像图画一样描述着这个世界,使外部世界的事物或属性在语言中再现(re-present),语言的意义就来自语言与世界的对应关系,如:单称词项表征事物,命题表征事实。布兰顿认为表征主义者是“将因果问题与概念问题混为一谈”(Brandom 2000b:45),语言与概念处于理由空间,而因果和表征则属于自然空间,所以表征主义在理论上是无效的。布兰顿依据新实用主义的“实践优先”(priority of the practical)原则,认为语义解释应该把推理作为最基本的概念。语言的意义来自语言的推论实践活动,因而,语义学必须符合语用学。在继“乔姆斯基革命”之后,布兰顿1994年出版的《使之清晰》被誉为当代语言哲学的“哥白尼式转折”(Stekeler-Weithofer 2005:3)。《使之清晰》中形成的推理范式以及关于语言实践的观点在近二十年以来一直是语言哲学研究的热点。
20世纪的语言哲学有两个传统,一个是逻辑的、数学的传统,即从弗雷格、罗素、卡尔纳普到塔斯基,他们用分析的方法关注意义与意义之间的关系,语用学在此完全不起作用。另一个是人类学传统,后期维特根斯坦和美国实用主义者们(如罗蒂),强调社会实践以及语言使用。维特根斯坦提出“不要注意意义,注意用法”的口号之后,罗素原子主义中排除语境的逻辑学已经覆灭,卡尔纳普的逻辑语义学也逐渐走向衰落。这时,语用学完全取代语义学,以“语言使用”为核心的语用模式在后分析哲学中日渐兴盛。但是,布兰顿认为语义分析的模式并没有行将就木,两个传统完全可以统合起来。布兰顿肯定并继承实用主义路线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对语义学的探讨,他试图用语用学补充语义学,用实用主义补充传统分析哲学。
分析哲学通常关注各种“语汇”(vocabulary)之间的语义关系,即一种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通过另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来理解。布兰顿认为语用学也可以为分析的语义方案提供一种资源,也就是说,语义学也可以关注意义与使用的关系。布兰顿在《言行之间》认为,意义和使用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实践—语汇充分性(practice-vocabulary sufficiency),PV充分性说明运用语言的实践和语汇之间的关系。当我们在从事特定的实践或者发挥特定的能力就足以视为调度(deploy)一个特定的词汇,如,我们通过推理实践“有颜色”“果子熟了”等给“红色”赋予意义,当且当我们成为该词汇合格的使用者,这些实践的掌握才是充分的(sufficient)。另一种是词汇—实践充分性(vocabulary-practice sufficiency),我们会挑选一些语汇来描述实践,当且当实践具有清晰的命题内容,我们挑选的词汇才是充分的。VP充分性和PV充分性之间有一个P作为中介,这是一种“实践中介化的语义关系”(Brandom 2008:11),这种关系也重新诠释分析的语义学方案,从关注意义之间的关系扩展到关注意义与使用的关系。元语言说出什么是“使用”语言的实践,这种实践又赋予对象语言以意义,语用学构成语义学的基础,实用主义对分析哲学进行补充(陈亚军 2014:241)。
语用转向之后,以实践优先指导下的实用主义语用观意味着,知道如何(knowing how to do something,即做某事的实践能力)是知道什么(knowing that,即知道可以用语言表达的东西)的基础。布兰顿认为,为了理解意义,“不要一开始就看表征(representings)和被表征者(represen-teds)的关系,而是应该看建构二者关系的‘做’(doing)”(Brandom 2008:177-8)。这种“做”即能在语言的游戏中进行推论,只有知道如何推论,才能知道如何使用语言。根据布兰顿(2008:178)的实用主义的观点,“最基本的意向性(即指向对象的意义上)是一个有知觉的生物熟练地与世间的对象有着实践的牵连(the practical involvement)”。也就是说,布兰顿的“实践优先”原则,即明晰的信念和表征依赖于隐含的实践能力。在语言使用的话语实践中,正是这种实践的意向性构成具体的语义意向性的基础,即话语意向性(相信某物是如此)是通过实践意向性(也包括给出和寻求理由的实践)来解释的,即“做”是“说”的基础。布兰顿称这种实用主义是一种理性的实用主义(rationalist pragmatism),知道某物如此这般就是主体能“做”某事,也就是说,拥有如何推理的实践能力来玩给出和寻求理由的游戏。这是一幅语义实用主义图景,即通过“从人们做什么到他们意味什么,从人们的实践到他们的意向状态和表达式的内容”(同上 1994:134)。同时,这也是一种从语用学到语义学的研究进路,即通过使用表达的实践去解释表达相关的内容。这种策略颠覆传统的语义到语用的解释顺序,语用学因而具有奠基性和解释上的优先地位(explanatory primacy)。但是,关于语用学与语义学的关系,他认为:语用学与语义学是兼容互补的,语用意义(隐含在实践中)支撑语义内容,语义内容(明晰的命题)表达语用意义。
布兰顿指出,要解释“为什么会有单称词项”就如同我们解释“为什么会有对象”,这是一种奇怪的解读方式;而且,感知的内容,如“苹果”并没有作为推理的独立意义,它只有与句子结合起来,如“那个苹果是红色的”,才能揭示对象之所是。作为副句子(a sub-sentence)的单称词项和谓词,只有构成推理的断言的组成部分才有意义。因此,布兰顿认为语句的说明优先于单称词项和谓词等副句子的说明,句子才是语义载体的最小单位。例如:
① 兔子!
② 起火了!
这样的言语并不算句法上完整的句子,而只能算是副句子,但它们同样具有一种语用学意义的语力,即可以解释为:“看那只兔子!”“房间起火了!”一旦名称用于意指什么,即用于声称某物是什么和把某物当成什么,它们就不再是简单的名称词汇,而是带有语力的“句子”。布兰顿坚持概念实在论(conceptual realism),认为:“这个世界只能一开始理解为一系列事实,而不是一系列对象”(同上 2000a:357)。实际的言语行为确实如此,它们总是在表示什么:把某物当成什么或声称某物是什么。因而,事实就是关于对象的真实断言,一个断言就是一个句子。“对于哲学家来说,理解断言比理解任何一种言语行为都重要,陈述句式的断言是认知话语的一种形式,是语言意义得以体现的基本活动”(同上 1983:637)。断言担当着推理的前提和结论,推理为判断提供理由,有理由就意味着有意义。句子的这种独立言说地位,有着执行断言、询问或命令等言语行为的语用意义,“没有这种类型的表达式,就没有任何种类的言语行为,因而也就没有具体的语言实践”(同上 2000b:125)。
把语句作为意义最小载体单位的优点在于我们可以首先致力于推理,推理就是做事(doing),这也是对“后期维特根斯坦关于‘说’(saying)只能一开始就理解为一种‘做’(doing)的观点的继承,也就是说,语义学必须符合语用学”(Marshall 2013:5)。这是实用主义的策略,通过给予和索取理由的游戏,即断言—推论的实践,我们才最终理解:事实一定是关于对象的事实;其次,布兰顿声称他的推理策略是一种表达主义,即通过关注语句来进行推理活动,这种语句的推理活动进而揭示其对象之所是。布兰顿还强调:我们还必须以整体主义的视角来考察一个语句的意义,即一个语句的意义只有在话语的网络中才能得到界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鲁滨逊式的知识论”,确保言说内容的客观性。
按照实用主义的立场,我们首先要了解使用语言的活动,才可以理解语言。布兰顿关于语言的“使用”具有特定的内涵,指人们使用概念进行推理,只有推理,才能得出精细而具体的概念内容,最终获得语言的意义。一只训练有素的鹦鹉在看到美国总统时发出“这是美国总统”的声音,布兰顿认为鹦鹉发出的声音不具有任何意义,这种声音只是纯粹的刺激反应,如同电动门受到感应开或关。那么,“这是美国总统”怎样才具有意义。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观认为:我们不单单是用“美国总统”的符号或声音指代美国总统,最关键的是我们还需要进行更加深远和复杂的推理游戏。从“这是美国总统”推出“他(她)是美国公民”“他(她)最起码35岁了”等等;而且,我们还应该知道“这是美国总统”与“这不是美国总统”是两个不相容的概念。因此,“这是美国总统”的断言要求我们掌握“美国总统”相关联的概念,然后进行推论游戏,推论游戏不断地推进的时候,我们才能获得“美国总统”的更加完整而饱满的意义。因此,布兰顿(2000b:49)说:“为掌握一个概念,我们必须掌握很多的概念。因为要掌握一个概念,至少要掌握它与其他概念的一些推理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布兰顿的推理属于实质推理,而不是形式推理,也就是说,是概念内容的理解,而不是纯粹的逻辑能力决定推理的正确与否。例如,我们从“这是门”推出“这扇门是进出房间的通道”,这样的推理取决于我们对“门”“通道”“房间”的理解。这种理解力展示出智识生物的反应,这种反应表明我们对待环境的方式有正确和错误或认可和不认可之分。
布兰顿的推理主义属于强推理主义,即推理阐明是解释概念内容的充分条件。若单称词项要发挥推理的作用,它只能作为句子的一部分间接地推理阐明,即单称词项在不同的句子中以推理的替换方式发挥推理作用,这种替换能继续保持实质推理的有效性。例如,布兰顿认为典型的代词也可以通过回指纳入推理中。如果没有这种推理表达,指示词没有任何认知意义。也就是说,在使事物清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推理关系逐渐进展到表征维度,逐渐由从言(de dicto)的命题态度转变为从物(de re)的命题态度(孙宁 2018:14)。例如:
③ I sold my used car to my neighbor.Although he knew it needed a new engine, he made me a good offer.
在这段描述中,回指链条“I...me”“my neighbor...he”“my used car...it”解释副句子和句子通过意义之网如何交织在一起:意义的同质性(the sameness)通过回指被保留,意义整体视角中隐含的内容也通过回指得以清晰,意义因而得以共享。通过替换,回指链条不仅连接语言中的不同表达式,而且弥合不同的对话者之间的信念鸿沟(doxastic gap),交流因而得以进展。
布兰顿认为“我们是在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语用学’表示对表达式用法的研究(弗雷格式的‘语效’),而‘语义学’表示对语言表达式意义(弗雷格式的‘内容’)的研究”(布兰顿 2019:63)。布兰顿摒弃语用依赖语义来解释的策略,他认为语用学才具有基础性地位,即表达式通过使用才能意谓它们所意谓的内容。这种使用,即“推理”,构建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学。分析哲学的这种语用转向,是语言哲学的发展趋势,也是分析哲学的最终归宿。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将语言比作一种游戏,而游戏永远与规则联系在一起。维特根斯坦(1974:184)因而强调“规则决定意义或者说规则建构意义……没有规则,单词就没有意义”。布兰顿在维特根斯坦的基础上发展“建构”的内涵:游戏不仅是通过规则手册建构的,而且是通过人们对规则的理解来建构的。语用学本质上就是规范的事情(pragmatics is normative),因为我们不再关心词语与对象的联结,转而关注如何使用语言。使用语言的过程中,我们怎样才不是一个胡言乱语者,那就需要规范。正如“推理”构建布兰顿的推理主义语义学,“规范”构建布兰顿的规范语用学。
第一部分我们已经论述语用学具有解释上的优先地位,因此“意义如何是规范的”就构成布兰顿语言哲学的核心话题,因为只有通过规范的语用学才能对语义学进行充分的解释。布兰顿认为我们对待语言实践之恰当与否的规范态度(nor-mative attitude)建构我们的推论规范,而推论规范的恰当与否则通过规范身份(normative status):承诺(commitments)和资格(entitlements)来评估。为精细地说明推论规范,布兰顿通过引入“计分结构”来记录承诺和资格这两种规范身份的不停转换,承诺即断言受到质疑时提供证明,资格即有权利从一个断言推出其他断言。最终,意义是规范的议题即是“语用视野”下的推论规范的问题。布兰顿进一步将这种理性的规范融为行动的规范,使话语实践与行动的规范之间具有意义同构关系,行动也是在给出和索取理由的实践中走出来的每一步。
从语用的视角来看,“规范无处不在”(norms all the way down)(Brandom 1994:625)。因此,语言意义的问题不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而是规范性的(normative)。规范来自哪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之后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个是规则主义(regulist),另一个规律主义(regularist)。两者都招致很多批评,因为,规则主义蕴含着规则的无穷倒退,而规律主义则无法区别正确和错误的行为,因为有限的行动总有无限的规则与之相符合。面对这些责难,布兰顿提出第三种策略:规范是由社会实践建立的。这是一种规范实用主义,它表明:规范的恰当性不是物理主义眼中的自然属性,它是我们自己创造的。在布兰顿的眼中,没有规范是独立于人的心灵(mind-independent)的,“我们真正遵守的是我们认可(endorse)的规范”(同上:50)。这种认可就是我们以某种方式对待我们的环境,例如,我们通过门,而不是窗户离开房间。认可展示出一种理解力,展示出我们语言实践之恰当与否的规范态度。换句话说,在实践中,我们形成对言语行为恰当与否的理解,这种理解就是规范态度。因此,语言的恰当与否,或者说语言的规范,是由我们的规范态度建构起来的,规范态度也最终建构语词有意义的规范性事实。在布兰顿的眼中,规范态度是一种以奖惩为基础的制裁(sanctions)体系。在这种体系中,我们把某种正确的行为用奖励加以回应,错误的行为则加以惩罚或不奖励回应(同上:63)。这种奖惩可以通过一种自然的方式,如,鞭挞来强化行为的反应,也可以通过另一种规范的方式,如赋予他参加某一活动的权力。无论是自然的方式还是规范的方式,都是培养我们对规范的敏感以及规范态度。
规范来源于我们的规范态度,但是,布兰顿强调:“遵守规则”(following a rule)的能力并不是通过明晰地表达规则来实现的,而是通过能区分从承诺中能推出什么和不能推出什么的能力来达成的。意义之所以是规范的,是话语实践者通过给予和索取理由的语言游戏,评估表达理由的断言和推理的恰当性来体现意义的规范性。为精细地说明我们如何遵守推理的规范,布兰顿提出规范身份,即承诺(commitment)和资格(entitlement)这两个规范性实践概念,并通过对交流者的承诺和资格中的归属和认可的规范态度进行“计分”,以此来评估推理和语言交流的恰当性。
“计分”模式最先由刘易斯(1979)提出,布兰顿借用这一模式来评估推论实践。布兰顿(1994:166)认为:在社会实践中,每个人都有两种不同的规范身份——承诺和资格,每个人的实践行为都以某种方式改变着这些规范身份。“计分”就是在交互性实践中“语言实践者跟踪记录自己和他人的承诺和资格”(Brandom 1994:142)。承诺是当断言受到质疑时提供证明的义务,资格就是有权利从一个断言推出另一个断言。例如,说话者说“某物是一扇门”,就是断言“它是一扇门”,也就意味着说话者做出推理承诺,如“它可以关或者开”,听话者相应地就在说话者的“承诺”那一栏记上一分;这个承诺还可以推出其他承诺,如“这扇门是离开和进入房间的方式”等等,这时听话者再在说话者的“承诺”一栏加上一分,这些承诺都可以归属给说话人。承诺限制着我们的选择,也就是说承诺意味着约束力,而约束力就是一种规范。而规范性的释放性效应(liberating effect)就是人们的反应可以是正确的,因而他们能对这一行为拥有资格。给出和索取理由的游戏就预设存在着理由,因此人们会尽可能地给予和索取理由,也就是说人们可以扩展自己的资格。例如说话者说“某物是一个门”,他就做出承诺来认可某些推理关系,也就是说打开理由的空间,在这个理由的空间,说话者分享一个资格(也即理由),即意味着“存在着一扇门”。这时,听话者在说话者“资格”那一栏计上一分。这种计分行为就是做出推理性断言的规范行为,它避免断言或话语的任意性、非推论性或私人性。计分的根本目的是说明推理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因而,我们才能证明言语行为是否有内容和意义。布兰顿认为,我们必须承认:没有资格就没有规范性。因为没有资格,我们就不可能处在理由空间,也不可能认可推理关系。总之,没有资格,规范就不可能是规范,承诺就不可能是承诺,认可就不可能是认可(Bransen 2002:382)。
与维特根斯坦不同的是,布兰顿(2000b:14)认为“语言实践有核心区域,生产和消费理由的推理实践就在语言实践领域的城区(downtown)”。在话语实践中,推理是人际间的实质推理的互动,这种互动就是给予和索取理由的语言游戏。那么,什么是好的理由。“好的理由取决于主体之间相互遵守的逻辑规则和概念—语义规则。这些规则只能通过语言社区的实践进行解读”(Habermas 2000:323),因为规范态度的建立是通过社群成员的相互认可(reciprocal recognition)而建构的,断言的客观性因此得到保证。断言的内容(语言的意义)是明晰表达出来的,是一种清晰的语义形式,而它的内容是通过规范赋予的,而规范隐藏在推论性的话语实践中。语用内容是语义内容的基础,语义内容是语用意义的表达,两者通过计分的理性结构进行互动,这种互动最终使得推理达成意义理解的共识。因此,布兰顿的最终思路即是:规范态度通过分配言语行为以规范身份而建构规范,规范通过计分结构进行评估,计分的互动建构话语的意义,也形成意义规范的理性结构。
布兰顿认为存在两种话语承诺:第一种是认知(或信念)承诺,对该承诺的认可就如同信念;第二种是实践承诺,即采取行动的承诺(commitments to act),对该承诺的认可就如同意向……实践承诺如同认知承诺,也是通过推理阐明的(Brandom 2000b:83)。推理并不只是逻辑演算,还包括理论推理和实践推理。实践推理常常导致行动,行动完全可以看作是规范态度的表达,即对某些承诺的认可。布兰顿向我们展示出3种实践推理:
(1)Only opening my umbrella will keep me dry, so I shall open my umbrella.
(2)I am a bank employee going to work, so I shall wear a necktie.
(3)Repeating the gossip would harm someone, to no purpose, so I shall not repeat the gossip.(同上 1994:245)
布兰顿认为,will是对认知承诺的认可,shall表达对实践承诺的认可(endorsement),它是一规范性的语汇,使得实践推理的恰当性清晰化了。但是如何检验这种实践推理的正确性或有效性呢?或者说我们的行动如何算是理性的呢?布兰顿认为上面3个推论都是省略式的三段论(enthymemes),因为这3个推论的正确性所必须的前提被省掉了,我们可以分别补上这样的前提,如:
(a)Let me stay dry,
(b)Bank employees are obliged(required)to wear necktie,
(c)It is wrong to(one ought not)harm anyone to no purpose.(同上:246)
布兰顿认为这些前提不仅表达需要、欲望和偏好,而且是一种评价标准,它们都是我们行动的理由。这种“应该”(shall)都是合理的“应该”,都是行动者行动的好理由。换句话说,我们采取的行动取决于我们承认的理由,这些理由是我们行动的基础。这种理由不是戴维森和格赖斯等解读下的内在心里状态,也不是外在主义者眼中的关于世界的事实,而是推理表达的承诺,是通过“计分”来兑现的。根据这种理由所采取的行动,都是由实践中的规范身份所赋予的,而规范身份本身就取决于其他记分者在记分游戏中如何看待这些理由和行动。一个人拥有何种规范身份,不仅取决他自身的认知,而且取决于语言共同体其他成员的认可,这种认可就是规范态度。例如,“我”是否是一个好老师也不仅完全由“我”自己决定,而在于学生是否把“我”当作是一个好老师。在这个意义上,行为的规范意义通过对规范态度的采纳而得以建立。布兰顿强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行动是一种理性的行为,至少在原则上,行动的理由总是合理的。行动就是一种执行(performance),是我们在给予和索取理由的实践中所走出来的每一步,而这每一步都可以有理由作为支撑”(同上 2001:11)。一个人采取的行动依赖于一个人认可的理由,或者说把理由当成一种约束,而行动者给出理由的能力则取决于他们“从事特定的语言的社会实践”(同上 1994:230)的能力。如果一个人行动据以的规范并不被其他的计分者所认可,这种行动只能算是一种行为(behaviour), 而不是布兰顿认为的行动(action)。因此,如同语言,行动也具有社会性。
理由就是一种权威,一种理性的“应该”,一种规范的力量。只要我们认识到这些规范,规范就具有因果上的效用,我们就会按规范所要求的那样行事。如,基于主体相关理由(agent-rela-tive reasons)的承诺,即利已的理由,实现这个承诺就要求人应该在特定的情况下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因此,下雨我应该撑伞或者不走出房间。而基于主体中立理由(agent-neutral)的承诺,即托马斯·内格尔(1970)提到的主体有利他的理由而做某事。如根据道德中立的标准,我们要避免直接评论别人的缺点、嘲笑别人的外表、传播恶意的语言,等等。
布兰顿指出:规范作用于每个人,但是它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因为规范要求一个人做什么,也可能做不到,因为其他规范会要求他做其他的事情(陈亚军 2017:49)。如,一个哲学教授被要求写一封推荐信,推荐对象是即将到一所大学做哲学老师的博士毕业生。由于教授的身份,规范决定他的行为,因此,基于主体相关理由的承诺,他应该熟悉他的博士生的况状。同时,由于规范身份的社会性,请求他写推荐信的单位也有理由认为他应该如此,因此,教授应该写这一封推荐信,对其告知该博士生的哲学研究成果和教学能力。但是,实际情况可能是:单位收到教授关于博士生的推荐信,但是,信里对该博士的教学能力和研究成果只字未提,只是轻描淡写地描述博士生上课准时,作业完成及时。准备聘用该博士的单位该怎么评估教授的行为呢。首先,教授的行为恰当与否,不是完全由他自己决定的,他还受到其他计分者的评估。换句话说,规范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规范身份,它是由社区每个人的实践态度建构的,规范的建立是我们价值判断和评估的结果。因此,该单位由于没有收到应该接收到的关于该博士的信息,他可以认为教授的行为不恰当。其次,由于受到不同的理由的制约,规范恰当性的模式(patterns of normative propriety)不是单一的,因此,“我们必须认可不同的恰当性”。当然,我们也承认对规范的背离,例如,犯错,即不能正确地运用规范,在这个例子中,教授有可能完全不懂他应该遵守的身份规范。但是,有些错误完全可以避免,或者基本上可以避免。因此,该单位推理出来:教授可能遵守的是其他规范,例如,他遵守的可能是道德中立的规范,即不愿意直接评论该博士生的不学无术或不适合做哲学教师。通过这种解读方式,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性是因为:首先,表达行为理由的语言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其次,作为一种意向的执行(intentional performance),行为真正的意义取决于其被生活世界中其他的行动者把它当作一种意向的执行。这种解读方式显然有别于意向主义语义学家格赖斯的看法,格赖斯认为,语言主要是传达意图的,言语交际包括说话人意图的传递和听话人对意图的识别。也就是说,教授通过“学生上课准时,作业完成及时”的言语行为,传达的是“该学生的能力不适合做哲学教师”的意图。按格赖斯的看法,“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通过语言使用者通过话语意图某事的能力当中衍生出来的”(Brandom 1994:147)。布兰顿反对格赖斯这种意向状态优先于语言表达式的观点,同时,他也反对达米特和塞拉斯关于语言分析优先于思维分析的看法,他认为言语行为的意义与意向内容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只有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我们才能理解它们各自的确切意义。
布兰顿通过语言实践的承诺,描绘出一幅以规范态度为中心的规范景象,这种承诺不是通过做出许诺而是做出断言的模式被理解的,而实践承诺是对有理由的行动拥有资格。例如,如果我渴了,我投硬币到存钱罐,虽然我的信念和欲望引起这一行动,但是,很明显,这是一个非理性的行动。理性的人会把硬币投到饮料售卖机,因为是饮料售卖机,而不是存钱罐是饮料的来源。因此,只有信念与欲望建立恰当的概念联系,行动才具有资格。在布兰顿的眼中,话语实践与行动的规范性之间具有意义同构关系。一方面,语言只有在承诺和资格的规范性计分中才能获得意义,另一方面,行动是在推论,即给予和索取理由的实践中走出来的每一步。布兰顿建构的规范概念包容性很强:它把实践和认知的规范统一在一起,把理性的规范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融为一种行动的规范。在这种理性的规范中,通过计分者彼此的规范态度来建构规范身份,理性从而可以自由地表达它的合理性动机。
1994年布兰顿发表的《使之清晰》具有坐标式的意义,推理主义语义学和规范语用学构成他宏伟的实用主义语言哲学体系。推理主义语义学描述一幅语言实践的图景,语言意义就来源于实践推理;而规范语用学则描绘一幅承诺和资格的规范现象,推理规范通过计分来评估,通过规范态度来承载。哈贝马斯(2000)对布兰顿的话语实践理论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布兰顿把语义学问题转为语用学问题,即把对句子真的考察转为对说话者言语行为和态度的考察,因此一个语言社区中语言的意义是通过相互认可那些合适的、恰当性的回应而建构的。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把形式语用学与推理语义学结合起来的策略绝对是一种创新,也是对传统的一种重建。哈贝马斯在肯定布兰顿的策略的同时,也表达他的担忧,他认为布兰顿的规范性概念包容性过强,即把逻辑的、数学的、语法的规则简化为文化模式和行为规范的共同标准。其次,布兰顿的方法论也受到广泛的批评,例如,很多人认为他的实践主要是指语言实践。虽然布兰顿区分明晰的话语行为和隐含的话语实践,但他的实用主义仍然是话语领域的固有之物(immanent to the realm of the discursive),散失古典实用主义更加丰富的实践蕴含,因而,他的规范语用学最终只能沦为一种“语言唯心主义”(a linguistic idealism)。但是,无论无何,布兰顿的理性主义的意义和规范的阐释为实用主义的分析哲学注入了新的血液,在公共的话语实践中,分析哲学最终只能走向语用学;其次,布兰顿关于语义和语用的理解,对哲学以外的学科,如认知科学、政治理论、人工智能都具有深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