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法制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以新西兰高校管理体制为鉴

2022-12-17 08:58陈沐微
法制博览 2022年33期
关键词:学籍案件学校

陈沐微

文华学院外语学部,湖北 武汉 430074

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近30多年来不断发展完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都有了较大的提升。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迅猛发展,教育现状也在不断对教育法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从法律制度体系化的角度来看,我国教育法尚未形成一个价值理念彻底、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1]。从依法治教的实践角度来看,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来管理学校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改进空间,这一点从近些年来频繁出现在高校学生和学校或教师之间的诉讼案件或纠纷中可以得到印证。本文将聚焦我国高校近些年来学生诉高校案件所折射出来的主要问题,借鉴新西兰高校管理的案例来探讨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高校诉讼案件折射的问题

(一)个人诚信缺失。根据一些学者的梳理和分析,进入21世纪以来涉及学生诉高校的案件中,绝大部分跟学校管理相关。例如,从2010年到2015年,学生诉高校的案件有141起,其中94起与未发毕业证书、开除学籍或取消学籍相关,这一类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0%。而这些案件的起因多为考试作弊、代考、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2]。这类案件中少数是由于学校的处分程序不当而引起的纠纷,如1998年的“田某诉北京K大学案”;大部分则反映了当前部分大学生个人诚信缺失,法制观念薄弱,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究其原因,学生的违法乱纪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不无关系。在我国现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主导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难免有些人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于是,就出现了少数商人为了牟利而造假制假;部分官员为了升官索贿受贿;甚至还有形形色色的诈骗欺凌层出不穷。所幸的是,党中央及时发现了问题,并在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高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立德树人应该从源头抓起。

(二)行政程序模糊。另有数据表明,不少高校现有的规章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截至2015年的59个学生诉高校的案件中,高校胜诉33件,占总数的55.9%,学生胜诉的16起案件均与学校处罚程序有瑕疵有关[3]。不少专家学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和管理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法制教育定位模糊。法制教育通常被置于德育教育的范畴,如1995年,当时的国家教委联合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教政〔1995〕12号),文件中说:“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4]。”这种将法制教育混同于道德教育的观念容易造成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因为道德往往规范人的内心世界,法律则规范人的社会行为,或者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道德是法律的高标。将法制教育等同于道德教育,就难免混淆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一旦任何事件诉诸法律审判,如果用道德标准去替代法律条文来进行评判,就容易出现偏差。其次是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模糊。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兼具行政主体、自治主体和民事主体多重身份,而学生则处于多重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即使有些学校明文规定学生有申诉的权利,但是,受理申诉的部门或管理者仍然是相关事件的管理部门或人员,这就使得学校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权利被滥用的情况[3]。最后是上位法条文含义模糊。上位法指的是效力较高的法律,例如,相对于各高校的规章制度来说,全国人大颁布的《教育法》就是上位法。由于上位法含义表述不够精确,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与上位法对接容易出现偏差。多数学生诉高校且学生胜诉的案件,主要原因都是学校的行政处置严于相关的上位法,一旦学生诉之法律,学校就会失去法律的制高点,曾经轰动一时的“甘某诉J大学开除学籍案”就是最好的例证。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12号.甘露诉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再审行政判决书。正是由于高校法制教育和管理存在多重不确定性,因此,高校的法制实施也难免会偏离法律的轨道。

(三)法律诉讼存疑。虽然进入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教师和学生开始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表面上看起来,人们的法治意识已经增强,高校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校纪校规,但是,曾经发生的一系列诉讼案件的裁决,到底给高校管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仍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话题。这里我们仍然以“甘某诉J大学开除学籍案”为例,看看这一类案件给高校法制管理带来了何种影响。甘某原系J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2004级的研究生,她在参加一门专业课撰写论文的考试时,提供了一篇抄袭的论文,被任课教师发现后要求其重写。她第二次提交的论文再次被发现是抄袭之作。于是,J大学做出了开除其学籍的处理决定。甘某认为学校的处理过重,遂相继向广东省教育厅和法院提出了申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结果均维护了J大学的处理决定。甘某不服判决,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这一次最高法院否决了一审、二审的裁决,判定J大学对甘某的处理决定违法。判决的理由是J大学的处置违背了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五十四条第七项。该项规定指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解读是,“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而甘某的剽窃、抄袭仅限于课程论文,并未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故不属于开除学籍之列。最高法院的判决虽然给这一案件画上了句号,但是并未平息人们对这一类违纪行为该如何处置的质疑。

有专家学者认为,甘某案对维护大学生的个体权益意义深远。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此案的最终裁决是凭借权威而不是足够的理性做出的生硬裁判,因为此案进入高院再审阶段的辩护律师之一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知名行政法专家湛中乐,后者对案件的最终裁决起了决定性的作用。重新审视这一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赢家。虽然甘某被判胜诉,但是她的诚信缺失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作为被告方的学校在这场诉讼中毋庸置疑更是输家。学校不仅输掉了作为行政执法者的权威性,更令人担忧的是学校的败诉有可能动摇了人们对维护诚信和真实的信心。人们不禁要问,学生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但是,当学生的权益和剽窃抄袭之类的违法乱纪行为发生冲突时,学校又该怎么办?真的靠说教就能解决问题吗?

二、高校管理之“新西兰模式”

在依法治教方面,我们不妨也借鉴国外一些大学的经验,从而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法治对策。笔者在新西兰的大学完成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业,故对该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有一定的了解,并发现其中有不少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一)法制法规程序化贯通。在新西兰的高校里,几乎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但是,学生从一开始入学就会被告知各种校纪校规,而且这种告知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贯穿整个学习过程。例如,新生入校第一周通常是学前教育,除了介绍学校的各个职能部门外,也会跟学生说明如何选课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责任和义务等等;学校的网页上也能查询到方方面面的校纪校规;此外,每个院系都配有学生顾问,学生随时都可以向他们咨询与学习相关的规定;每一课程开课之前教师都会公布课程描述,课程描述包括教学内容、课程要求、课程作业的数量、完成的具体时间(逾期未交,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的学习),以及课程作业的规范,例如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字数超过三行,即使进行了标注也算抄袭,不加标注引用超过六个英文单词即算抄袭。一旦被认定抄袭,该门课程将不会有成绩。所有这一切,学生无时无刻不被提醒着,而学生也都渐渐地习以为常并自觉遵守。此外,学校的教学有着非常完整的管理渠道和体系,学生提交作业,教师反馈成绩,都是通过各院系的教学管理系统进行。

(二)学校学生主体性并列。全程贯通的法治化教学管理给予了学生充分的自主性,同时也培养了他们的自主意识。在新西兰的高校里,学校、教师、学生各司其职:学校是教学运行的主导者,教师是课程开设的主讲人,学生则是自我学习的主宰。即使有学生课业完成不了,或是考试没有及格,那也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是重修还是调整专业方向,都由他们自己做决定。学校或老师只是在他们需要帮助的时候施以援手。有时,教师帮助过头甚至也会触犯校纪校规。有一位刚从国内去新西兰访学的教师就曾遇到过一件令人尴尬的事情:在一次监考汉语考试的时候,有一位学生向监考老师提出,考卷中有一个连词成句的题目可能出错了,监考老师审题后,告诉她题目没有问题,该学生又继续做题。过了一会儿该生又提出,题目出错了,监考老师再次告诉她,题目没有问题。又过了一会儿,她第三次跟老师说题目肯定出得有问题。监考老师实在没辙,就用手在她的卷子上点了两下,她随即明白此题应该怎么做,于是,圆满完成了考试。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她在交卷后给任课教师写了一封邮件,告诉任课教师那道题即使她做对了也不要给她分数,因为那不是她自己独立完成的。任课老师因此对监考老师提出了质疑,而监考老师颇费了一番周折才将事情解释清楚。这件事情说明,当学生一旦成为学习的主人时,类似剽窃、抄袭、作弊等行为,将鲜有存在。

(三)学业考试救济制前置。在新西兰的高校里,与严谨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并存的是多层次的学习辅助机制。一般来说,学生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寻求课外学习辅助:1.主讲教师和相关助教每周都有特定的办公时间为学生提供与专业相关的课外辅导;2.学校设有学习指导中心,专门为各专业的学生提供完成课业或撰写学术论文方面的指导;3.学校还设有专门的学生事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人际交往、生活适应等方面的帮助。这一系列举措不仅能够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率,更能有效地防止了剽窃抄袭之类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学生如果对自己的作业或论文没有把握,可以提前与学习指导中心的老师预约时间,提请中心的老师预审作业或论文,并提出修改意见,以保证作业或论文的通过率。此外,各学校也都有一套健全的后期法律救济渠道,学生如果对自己的考试或课业成绩有异议,都可以向所在院系乃至学校提出申诉,院系或学校学术委员会邀请相关专业的教师或专家对产生异议的作业或论文重新进行评审,以期给出公正的评价。总之,在新西兰的高校里,保护学生权益的救济制度不是等到出现了问题后才启用,而是在事情尚未发生之前,就准备好了一系列的预防保护措施,尽量避免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通过以上中新两国高等学校教育现状的对比,我们或许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高校法制管理要想做到行之有效,首先,确立学校和学生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要让学生建立起主体意识,学习是他们自主的事情,在学习上欺骗他人也就是欺骗自己。其次,高校的法制教育不能停留在教材和行政文件上,而应该落实到操作程序上和个体的行动上。最后,健全的法制救济渠道不应该是亡羊补牢,而应该是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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