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昊 芦雨心 赵 辉
江苏警官学院警务指挥与战术系,江苏 南京 210031
国家法律赋予了警察具有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职权,武力使用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外在表现,警察则是合法武力的使用机关。在执法勤务中警察经常会面临各种危急情况,为了及时制止危害行为,保障公民和警察自身人身安全以及公民和国家的财产安全,使用武力是维护法律秩序的有效手段之一。
我国警察为了守护人民安全和国家安全付出了巨大牺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2021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6万余名警察因公牺牲,超30万名警察因公负伤。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可能会遭遇到阻碍执法甚至袭警等暴力行为,这让警察如何正确、合理、有效使用武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我国香港警队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我国香港警队有着“亚洲最佳”警务机构的称号,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成就,靠的就是他们专业、高效的执法,其核心其实就是规范。
目前在执法实践过程中警察使用武力因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不敢使用武力、不会使用武力、过度使用武力、武力使用不规范和缺少安全意识等问题,使得一些警情在现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置,例如2016年的“雷某案”;2017年“警察撂倒抱娃女子案”等,因此如何规范使用武力是一项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随着各国警察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警察执法的现状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美国警察的执法问题。美国作为所谓非常重视公民权益的国家,各州警察也有相应的武力使用制度,但其警察暴力执法却也被诟病着,如“乔治· 弗洛伊德被警察暴力执法致死案”,引发了大规模的抗议示威活动。据《2021年美国侵犯人权报告》统计,2021年美国至少有1124人死于警察暴力,大部分人都是在非暴力犯罪或没有犯罪行为的情形下被警察杀害。美国长期存在的种族问题固然是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但直接导火索则是警察过度的武力使用。
通过对国内外警察武力使用现状的比较,可以借鉴吸收国内外成熟的经验,更好给出符合中国特色的警察武力使用规范,有利于维护警察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现场执法效率,降低伤亡成本。
首先,就“警察武力使用”这一概念,有国内学者界定义为:警察根据法定条件,通过规范语言、身体力量、器械和武器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暴力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强制措施。[1]美国法学会定义是:警察为控制或约束某人,或者使用身体力量进行扣押、检查等以影响某人行为,不包括警察采取的命令、警告或劝说等非身体力量,虽然这些行为也可以用来控制别人或者用来避免使用武力。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一切有关警察武力使用的原则、标准、程序等都由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明确。目前,我国警察武力使用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下文简称《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下文简称《操作规程》)等。[2]
在美国,最重要的制约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法律武器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使这种“武器”在现实中实际发挥作用的是法院,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决定。例如198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田纳西州诉加纳案”,该判决要求使用武力必须具备“客观合理性”,警员使用致命武力的前提必须是有合理依据判断嫌疑人会对警员本身或他人造成致命威胁。
在我国,人民警察要严格遵照《人民警察法》《条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法使用武力。强制手段由低到高分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四个级别。同时,一旦犯罪嫌疑人停止抵抗,警察必须立刻停止使用会造成伤害的武力手段,以有效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
英国警察对使用武力,尤其是对武器的使用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例如警察执法时不允许携带武器,如果发生不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危及生命的事件,通常由专门授权的武装警察来处理。美国警察执法时,仅在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或第三人生命构成巨大威胁时允许开枪,而威胁一旦消除,武力的使用也必须立即停止。综上所述,各国警察都必须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且清楚使用警械武器的基本原则前提下,才可以合法合理地使用武力。
我国越来越注重对警察武力使用的系统训练,教育培训贯穿于警察的职业生涯始终,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培训时间从几天到3个月不等,期间主要以专题形式展开课程教学,比较注重理论、业务知识的传授,执法实践中的武力使用训练略显不足。我国的警察教育训练,虽取得了不少发展,但还是有不小的上升空间。
各国警察的训练培训都十分注重实践运用。例如,加拿大安大略警察学院,70%以上的授课时间为实训课程,使用一套统一基准化的体能测试项目,项目内容综合了警察日常巡逻中经常用到的各项体能素质。美国警察培训场地一般选择模拟场景或真实环境,内容以实际中出现的情况为核心。例如,针对犯罪分子频繁使用刀具行凶,组织警察对此进行了专门的培训,以处理持刀歹徒。[3]通过实战训练,找出警察执法时的漏洞以便补足,掌握自身的弱点和对方的特点,有效提高技战术水平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美国警察署内部建立了四种监督和管理机制:第一种是由高级别警官对低级别警察进行监控;第二种是设置专门负责受理和调查警察案件的监督部门;第三种是基于信息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对相关警察采取干预措施;第四种是确立执法部门的工作标准,促进执法部门专业化标准发展。虽然警察部门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逐渐多样化,但其有效性和可靠性经常受到质疑。例如在“弗洛伊德案”中,膝压弗洛伊德的警官曾经被投诉17次,但仅在警方档案中记录1次。
同美国警察的监督机制类似,我国警察武力使用的常规监督也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包括由上级警官管理下属、定期评估、督察监督查处、受理行政复议等。但不同的是,我国的各级公安机关都属于从属关系,因此,上级公安机关也有权监督和管理下级公安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弥补了上级决策部署与基层落实执行之间的盲点,促进各级公安机关上下互动。但这种监督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虽然连接了上下之间的监督,但基层的问题难以迅速上报到高层决策部署,双方问题讨论的转化过程较为繁琐。
在信息时代,公民监督更多依靠网络进行。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开通了警务监督热线、警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保证了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同时,监督着公安机关公权力的使用。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有时会掺杂着一些涉警的负面信息,一些媒体片面追求流量,迎合大众猎奇和好奇的心理,报道内容失真,甚至给人留下警察不当使用武力的负面印象。有时出于舆论压力,警察合法、合理的执法被限制,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网络,使其产生更积极的作用。
国外在公民监督方面,以美国为例,纽约市设有市民投诉审查委员会,独立负责涉及对警方投诉案件的调查、调解并提出处理意见。在加拿大,警察定期向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收集对警方的意见。法国从上到下都有新闻和公关部门,在基层警务部门专门设立了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和维系警民之间的良好关系。[4]可见媒体监督体系重在信息下沉,自上而下与社会各方联系紧密,讲究与群众的合作关系。
我国法律法规针对警械和武器使用有更详细的规定,但是对徒手制止这样非使用器械类的武力只有《操作规程》中做了简单的规定。在实际运用中,相较于警械和武器制止,徒手制止在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用频率更高,范围也更加广泛,也可能严重损害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应当予以重视。需要详细规定徒手制止使用的前提条件和程序,使武力工具和武力技能在法律上并重。
关于警察武力使用的规定虽然已经比较严谨而详细,但是在操作层面却存在不少真空地带,例如《操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公安警察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徒手制止。该“轻微暴力”具体是什么形式,其上限与下限是什么,怎么在现场进行界定,可以使用怎样的徒手制止的技术等相关的规定并不明确。实战的复杂性远远超出法律法规所列举的情况,因此可以针对被执法对象采取的暴力程度和现场危险程度划分立体层级,建立相应的警察武力等级,使警察面对现场情境迅速作出武力等级判断,及时使用相应的武力手段以有效控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武力使用相关训练是警察定期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将武力使用相关技战术的训练与法律法规的适用具体结合,不断加强警察在执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水平,提高警察自身对规范化武力使用的认识。另一方面通过实战实兵对抗等形式让警察提高在复杂情形下采取适当武力措施的能力,培养正确的突发警情处置能力,提高合理使用武力的综合运用能力。
鉴于不同层次、警种的警察的实际需求,武力使用训练内容的深度及方向也要有所不同。学警要更加注重基础体能、基本技术,打下武力使用的坚实基础;新警培训侧重实战应用,同时训练使用武力的常规技战术;专业和晋升培训时要根据岗位特点结合警务实战,完善自身武力使用的能力与模式。这样视势而定,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不能“套路化”各阶段、各层次、各警种的武力使用培训课程。
定期的武力使用报告机制有利于规范警察行为。首先,要详细记录武力使用的情况,包括身份、实施的具体过程、采取的武力手段、造成的损伤情况以及警情后续处置情况、是否收到投诉等等,形成案例记录“库”,并定期上报。内容应及时更新,确保其时效性和真实性。可以执法者为单位,形成个人的受理案件图表,分析月度案件数量、使用武力方式等,便于后期总结改进、纠正。
其次,公安机关相关负责部门及时调取案例记录“库”内记录的警情,评估各警种警察武力使用有无不当的情况。例如我国香港设立监警会,监督处理警务投诉,并向各部门、包括特区政府提出建议。对于不当使用武力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警察,应及时进行提醒、教育整改。造成轻度不良后果,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分析,如果不当使用武力情况属实,除做好善后处置外,应要求相关警察接受强化培训并加强监督,由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估是否具备规范使用武力的能力。
再次,警务信息的滞后会产生不良后果,因此需要合理推进警察武力使用情况公开。这不仅要求执法者自身做到秉公执法,更要通过主动的公开、及时的回应,让公众信服。2015年“黑龙江某火车站枪击事件”中,因为官方公布信息的不及时,人民纷纷把矛头对准警察,集体指责警察违法开枪,恶意攻击权力机关。直到案发后第12天,官方调查结论和现场视频公布,视频中犯罪嫌疑人施暴、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印证了民警开枪的合法合规。公安机关面对涉及警察武力使用的案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公布案件信息,及时抓住舆情先机,回应公众关切的问题。同时,公安机关应该构建高效、有力的舆情导控机制,注重对社会公众开展警察依法使用武力执法的宣传,并对恶意抹黑诋毁的言论应依法查处。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新的挑战,警察执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从规章制度、教育训练体系以及机制等方面着手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武力使用程序与措施,提高警察武力使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