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学课程考核改革研究

2022-12-17 08:58
法制博览 2022年33期
关键词:法学考查考试

谢 拓 杨 晶

陇东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

在2018年,我国对于实施长达16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大幅改革,易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从考点覆盖、题型设置、考试形式等方面,做了很大调整,注重对学生法律知识理解与综合运用能力的考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对法学本科教学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从法学课程考核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实现法学本科教学与法考的有效衔接,以期对提高法科学生法考通过率,深化法学课程改革,推动法学本科教学高质量发展有所裨益。

一、法学课程考核的现状

(一)法学课程考核对标法考的改革措施

1.专业考试科目设置上向法考倾斜。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从过去的14门,2007年扩充到16门,2018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了“10+X”核心课程体系。这些课程是支撑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干课程,也属于法考所涵盖的范围。现行法考考试内容试卷一、试卷二涵盖原16门核心课程,外加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因而,长期以来,各法学院系一般把这些课程作为闭卷考试科目。这有利于帮助法科学生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为法考准备条件。

2.专业课程考试内容上向法考考点侧重。调查发现,目前的应用型法学本科教材,注重与法考的衔接,如M品牌法学教材,除了教材内容上对法考知识点进行重点阐释外,基本每章后面附有司法考试题解析,以拓展阅读的二维码形式出现。在课程考试试卷命制时,司(法)考高频考点入卷已经成为不少教师的偏好,有的甚至将历年司(法)考部分真题纳入课程考卷。

3.专业课程考试题型有模仿法考真题之趋势。传统课程考试题型主要为填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等。法考分客观题与主观题两类,客观题尽管均为选择题,但与过去题型对比,不难发现,近年来选择题型基本采用小案例的形式,注重对考生综合知识与能力的考查。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加强对学生阅读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的培养。因为选择题每道题目只有不到2分钟的答题时间,若无较强的阅读分析能力,想要快速准确答完并非易事。不少教师已经重视起来,在平时考试中适当增加类似题型,这对提高学生的阅读和分析能力无疑帮助较大。

(二)法学课程考核对标法考存在的问题

1.教学大纲与法考衔接不够。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呈现出一种密切关联、分工协作的样态,二者共同服务于造就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1]受传统法学本科教育观念的影响,大多法学教师不认为自己有辅导帮助学生通过法考的义务,反映到教学中,一方面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文件的制定,基本不考虑与法考考试大纲的对接;另一方面,在课程教学中,除非教材本身编有法考考点,教师有选择性地讲授,否则任课教师几乎不会主动去关注法考动态,一般以课外作业的方式,要学生自己了解法考要求。

2.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依然存在。现行课程考核方式过于呆板僵化,以课程终结性考试确定科目成绩。考核内容限于考查学生对教科书或教师所讲内容的掌握程度,考核范围、考试题目、考试的方式、参考答案往往形成固定化的模式,[2]考核题型侧重考查学生对法学概念、原理、规则等基础知识的识记、理解和掌握,学生只要通过考前突击,机械背诵,便可取得理想的成绩,特别是低年级学生,习惯于为应试而学,平时放松学,期末集中突击学。在这种考试模式下,学生法律素养和综合分析能力很难提高,更别说职业技能的培养了。

3.课程考核试题与法考严重脱节。法考题型以案例题为主,旨在全面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实务能力以及逻辑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发现,法学课程考核试题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死记硬背的题目过多,案例题较少,导致一些学生无法适应法考。即使有案例分析题,也达不到法考真题的广度和深度;二是拿来主义现象普遍,很少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创新命制,多数源于网络,造成考试脱离教学与教材。有的案例题直接从网上下载,十分陈旧,有的还是20世纪的案件,为了突出时代感,把时间改新而已;三是很多教师在命题时为图快捷,或受惯性思维的影响,往往沿袭历年试题,试题重复率高,诱使学生把上届考题作为复习资料,而且还屡试不爽;四是由于法考题难度较大,教师命题时为保证及格率,不敢模拟法考真题。因此专业课程考核与法考相去甚远。

4.偏重终结性考核,轻视过程考核。《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强调要严格本科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切实加强学习过程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过程考核一般是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课程教学划分为若干阶段(单元),一般以3~5个为宜,然后针对某阶段(单元)的教学目标,设计检测项目或试题,进行小测试,采用笔试、机试或其他方式。但调查发现,各法学院系的过程性考核仍以考勤、课堂表现与作业为主,实质上属于学风考核的范畴,在课程总评成绩构成中还是以终结性考试为主,包括闭卷、开卷考试和课程小论文等形式。

二、法学课程考核改革的意义

(一)深化教学改革,促进传统教学方法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各法学院系的课堂教学仍以知识灌输为主,学生满足于对课堂笔记和书本知识的简单记忆完成知识积累和应对课程考试。这种被动接受式的学习无法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无益于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法考注重综合素养与综合能力的考查,仅靠死记硬背考点法条远远不够,必须加强平时思维训练和案例分析能力的培养。对标法考要求改革专业课程考核方法,势必会倒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二)贯彻素质教育,提升学生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客观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培养“三位一体”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即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融为一体的专业法律人才。法考是为“法治中国”建设遴选“三位一体”复合型人才的最优途径。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受教育者的综合素养与综合能力。目前,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与素质教育的要求格格不入。专业的法律知识、过硬的法律技能和内化的法律职业伦理正是顺利通过法考所需具备的条件。专业课程考核注重对这三方面的考查,有利于在法学教育中真正贯彻素质教育理念,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陶冶学生的职业道德品质。

(三)因应法考变革,有效提高法科学生应试能力的必然要求

法考背景下探索法学课程考核改革,对于法科学生的法考有重大意义。1.符合法考改革方向。法考改革的目的和方向是拔高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标准,加大对典型案例分析、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思维逻辑的考查,单纯的法律概念考查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的形势要求;2.可有效提高法考的通过率。法考通过率被视为检验法学本科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准之一。专业考试中注重对法学理论与经典案例及新型法律问题的考查,既可帮助法科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又可有效提高学生的法考通过率。

三、对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学课程考核改革的进路

(一)建立完善的法学课程考核体制

调研表明,不少法学院系的本科课程考核工作存在着随意混乱的现象。在命题组织、质量监控、审核与评价等方面问题不少。因此,法学课程考核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完善的课程考核制度。主要包括:1.建立科学的评价体制,实现过程考核与终结考核相结合,将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习态度、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等方面加以综合评定作为考核标准;2.对标法考要求,建设试题库。专业教师负责试题数据库建设,教务部门负责管理,对法考中占比较大的专业课可实行考教分离。命题时要注意试题的广度和深度,一般而言,试卷涵盖的知识点占课本70%~80%为宜,试卷难度要适中;3.健全课程考试的审核机制。院系和学校教学部门应对试题的命题、考试和评阅过程进行审核监督,确保试题科学、评阅规范;4.建立考核反馈和研究机制。试卷评阅后对试题覆盖面、难度、区分度以及失误原因等方面进行深刻反思,并制定具体改进方案。

(二)将法考考点纳入教学大纲

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指南。法学本科教学要实现与法考的衔接,一方面,应把法考考试科目纳入课程体系,事实上法考科目主要包括原16门核心课程;另一方面,要将法考科目所涉主要考点纳入课程教学大纲与考试大纲,在日常教学与考核中全方位地予以深度渗透,这样方能保证学生为法考顺利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当然,在制定这些文件时,应避免完全以法考为指挥棒,处理好法考与本科教育的关系,法学应试教育应纳入教育目标,但法考成功并非法学本科教育的唯一目标。因为法学本科教育承担法律实务人才、法律理论人才和现代公民的多重培养任务。[3]

(三)采用多元化的课程考核方式

目前法学课程的考核形式单一,一般采用书面开卷或闭卷的形式进行,而口试、机试、司法实践、综合测试等很少见,且试题均配套参考答案,阅卷时基本还是踩点给分。这种考试不符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也不适应法考大纲的要求。应以法考作为重要参照系,在区分课程性质的基础上,强化过程性考核,优化终结性考核,依据法考大纲的基本要求和命题特点,选择灵活多样的考核形式,注重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与综合能力,重点提升学生的案例分析和小论文写作能力。[4]通过多元化的课程考核,一方面,督促学生加强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和应用,提高学生综合法律素养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便于教师以考促教,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四)专业课以案例式考核为主

案例法是提高法学教学质量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法学课程考核中突出案例式考核是案例教学法应用的深化,也是有效提高学生法考应试能力的重要手段。在采用案例式考核时要注意几个策略:1.典型性要求。案例及其问题设置上,过程考核应与单元教学内容吻合,终结性考核应与课程教学目标契合;2.新颖性要求。法考案例相对新颖,选取最新案例,可使试题充满时代感;3.循序渐进的要求。问题难度应适中,过简不利于训练学生的思维,过难会挫伤学生的兴趣与信心。多问题设计时,应符合由简至繁,由易至难的逻辑;4.时效性要求。课堂案例教学时一般有教师辅导、学生讨论,可请教百度与教材,并有相对宽裕的时间去思考,但法考则不具备这些条件。案例式考核要求学生在有限时间内独立思考并解决问题,能够锻炼学生在压力下的法律思维与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学生的实战能力,这样在应对法考时便可轻车熟路。

(五)实践课程突出综合素质与基本技能的考查

法学专业应用性很强,它不仅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还要求学生受到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更要求具有运用法学理论、法律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5]这就要求开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辩论、法律援助、司法文书写作等实践课程,以及加强司法见习、专业实习等集中实践环节的训练,突出对学生综合素质与基本技能的考查。事实上,学生们希望多参加实践活动,及早接触司法实务,培养自己的应用能力。上述实践课程或实践环节,正好能满足他们的这一需求。但调查表明,这些课程或环节的考核不尽科学、客观,随意性太大,难以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这就需要教师根据每门课的教学目标与性质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并提前告知学生,引导学生在实战演练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从而有效提高案例分析、法律知识运用、计算机应用和社会交际能力,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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