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助力党的依法执政科学执政

2022-12-17 02:22
支部建设 2022年24期
关键词:公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

□ 宋 浩

党委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党委系统内法律顾问工作实施运行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它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法治工作者、律师组成法律顾问队伍。其中,党委办公厅(室)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党委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和联络协调工作,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党委法律顾问职责主要有三项:其一,围绕党委重大决策,发挥评估论证作用。其二,针对党委改革、社会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出专业建议。其三,参与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因此可见,党委法律顾问处理的事务具有一定政治性、对内性特征。

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是推动党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途径。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规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管理机制、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新时代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依规治党,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自身建设,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就是让党内外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参与到党委决策的过程中,协助党员领导干部合法合规用权,确保党的执政严格遵循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从而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自始至终维护好党的纯洁性、先进性。

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实践中党所面临的执政考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水平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长期面对的各种考验更加复杂和严峻,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因为执政,手握着权力,容易形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因为执政,民众期待高,容易成为矛盾、批判的焦点。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就是坚持党的依法执政,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中运行,从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水平,让人民群众满意,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党要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就必须首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治理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正确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党委法律顾问是有关法治理论方面的专家,可以从专业的角度提供法律服务,为党委决策加筑了一道“安全围栏”。所以,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力促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升党的执政的科学化水平,从而构建法治国家。

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第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和灵魂,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也是党带领人民推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坚持实事求是,就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从实际出发。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于与西方有别的法治实践,树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因此,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从中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第二,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意见》指出,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形成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整体与局部相互依赖,整体统率着部分,部分服从和服务于整体。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一个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制度体系。因此,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要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立足于整体,追求系统整体的最佳效应,要处理好党委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党委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能,做到“1+1>2”,共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服务。

第三,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利用党委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等提供的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可以有效推动党的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这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力举措。同时,党委法律顾问处理的事务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其法律服务需求也自然有其特殊性,更需要党委法律顾问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因此,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要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严把选人用人关,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让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党委法律顾问队伍,能为党的决策部署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

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两点思考

其一,总结有益经验,建立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意见》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践中,各地方党委对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与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相关的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这些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在对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的聘任程序、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机制和管理上虽不尽相同,但整体上都符合各地区实际发展需要。因此,在推进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时,要善于学习总结其他地区已有经验,引入一些高效的制度设计,推动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其二,慎用人事任免权、考核奖惩权,给予党委法律顾问特别的保护。《意见》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由此可见,党委法律顾问在党委决策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事实上,党委法律顾问在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的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效果,可以防止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法。但从实践上看,许多地区的党委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考评奖惩工作都是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或由同级党委批准决定,这样党委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与管理主体事实上是统一的,不利于党委法律顾问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在推进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时,应加强对党委法律顾问的人事任免权、考核奖惩权的监督,给予党委法律顾问特别的保护,进一步发挥党委法律顾问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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