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军 范云朋
对于任何一个产业来说,产业链(Industry chain)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消费金融产业是一个发展时间短、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的产业,如何在金融科技(简称“FinTech”)的时代背景下实现消费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成为国内外学者的讨论热点与研究难点。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学术界,都对产业链做出了众多研究。其中,国外学者侧重从产业链视角研究现代产业,迈克尔·波特在《竞争战略》《竞争优势》等著作中将产业链研究边界扩展到价值链,他认为价值链上的每项活动都会对实现产业价值产生影响。步入21世纪后,众多学者从产业链视角基于技术深化对传统金融产业进行了研究,Hofmann(1)Erik Hofmann. “Supply Chain Finance:some conceptual sights”, Logistik Management-Innovative Logistikkonzepte,2005,pp.203-214.提出产业链下网络金融生态资源有效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Arne Isaksen,Bo Terje Kalsaas(2)Arne Isaksen,Bo Terje Kalsaas. “Suppliers and Strategies or Upgrading in Production Networks:The Case of a Supplier to the Global Automotive Industry in a High-cost Location”, European Planning Studies,2009(17),pp.569-585.认为需要选择合适的产业发展路径以优化产业结构,方可促进产业链良好发展。然而,由于国外金融科技背景下消费金融产业发展较慢,所以只有为数不多的学者从产业链视角研究金融科技对消费金融产业的挑战与克服进路。相较于国外,国内学术界从产业链视角研究产业时间更晚,研究消费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得更少。吕乃基、兰霞(3)吕乃基、兰霞:《产业哲学视野下的华尔街金融危机》,《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是国内首批从金融产业链视角剖析华尔街“次贷危机”的学者,他们认为金融产业链既具有创新发展之处,也具有流动性、信息不对称、监管缺失、风险传递等问题,所以亟需对金融产业链进行重建。刘以妍等(4)刘以研、王胜今:《信息化背景下的移动金融产业链》,《情报科学》2013年第5期。与赵亮、张睿(5)赵亮、张睿:《互联网与金融产业链重塑》,《中国金融》2015年第4期。分别从信息化与互联网技术角度探讨了金融产业链。但是,他们并没有深入细化到消费金融产业链的研究。李玉秀(6)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行课题组,李玉秀:《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冲击与竞合》,《南方金融》2016年第12期。从以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的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切入,他认为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以自有产业链为主线,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陈昌义等(7)陈昌义、孟安燕、朱守苗:《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重要方向:消费金融》,《西南金融》2018年第3期。提出由于海量数据的支撑、极致的用户体验以及场景的嵌入渗透,促使消费金融产业高速发展。刘晓艳等(8)刘晓艳、于延良、栾双军:《谈“互联网+”背景下消费与金融产业的跨界融合》,《商业经济研究》2019年第12期。详细分析了互联网时代下消费金融的产业结构与发展阻碍,并有针对性提出了相应的发展策略。张海龙等(9)张海龙、贺倚云:《零售消费金融发展对我国经济内循环的影响研究》,《经济纵横》2021年第3期。重点分析了消费金融发展对经济内循环的影响,张建刚等(10)张建刚、沈蓉、邢苗:《消费金融能否助力经济增长?——基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的准自然实验》,《消费经济》2022年第3期。基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城市的数据,发现消费金融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拉动消费有助于实现经济增长。不过,这些研究者并未直接探求金融科技深度切入消费金融产业带来的高质量发展挑战与克服进路问题。
目前,以人工智能、元宇宙、云计算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发展程度逐步提高,正在重塑传统金融的生态体系及其格局,促进消费金融产业从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向数字消费金融升级。与传统信息科学技术相比,金融科技的发展质量与效率更高,它与消费金融的深度融合程度更高,可以深度应用于消费金融产业的“贷前”“贷中”与“贷后”的业务流程。然而,金融科技犹如一把“双面剑”:一方面,金融科技为消费金融产业发展开拓路径,起到拉动内需、提升效率、防范风险与降低成本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可能给消费金融产业带来现实困境,在消费金融的科技转型之路上布满“荆棘”。诚然,消费金融机构自从2009年试点推广以来,凭借着政策激励、经济发展、消费升级与科技推动而取得高速发展。然而,在金融科技应用日益深化的背景下,由于缺乏科技基因、资金支持以及场景支撑等,金融科技给消费金融产业在平台、资金、资产与监管等层面带来产业链挑战,它是否能够促进消费金融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研究结论,有些学者(11)宋清华、祝婧然:《中国金融风险管理4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通过分析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发展,发现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常常带来一系列金融风险问题,亟待通过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风险管理,才有可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有些学者(12)李礼、蒋乐:《互联网科技赋能消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2021年第4期。基于我国省级面板数据采用GLS实证方法发现互联网技术可以促进消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并采用金融地理学视角发现数字技术可以驱动区域(如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等地区)消费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13)李礼:《数字技术进步驱动区域消费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研究——基于金融地理学的视角》,《湖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概言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消费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无论消费金融机构此前如何辉煌,但在滚滚向前的金融科技时代“列车”前,倘若错过了时代的“钟声”,它终将远远落后于时代前进的“列车”,成为低质量发展的“落客”。故而,本文以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金融为研究视角,深刻剖析金融科技对消费金融产业发展的促进与挑战作用,充分分析“科技鸿沟”下消费金融产业链的发展挑战,从全产业链视角探索金融科技时代下中国消费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克服进路。
在2009年,我国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宣告消费金融产业正式启动。《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消费金融直接给出明确定义,而是通过明确消费贷款来界定消费金融,既没有从法律层面明晰消费金融的内涵,也没有将消费金融的经营主体做广义解释,而是将经营主体局限于消费金融公司,并不符合金融科技视阈下消费金融的产业发展境况。对此,本文认为消费金融是指各类消费金融机构通过运用金融科技,向广大境内个人消费者发放的以消费(除购房购车以外)为目的之信用贷款。随着社会消费品零售快速增长、金融科技的日益发展并深度应用于消费金融产业,我国消费金融产业快速发展,从产业导入期发展至成长期与成熟期,其市场规模从2009年6378亿元快速攀升至2021年底的140000亿元左右,并进一步导致消费金融产业竞争格局发生显著变化。
从产业生命周期理论(Industry Life Cycle Theory)来看,任何产业无论是传统型实体产业还是创新型虚拟产业,都仿若一个生命体或者一个生态体系,必然历经导入、成长、成熟以及衰退的四个阶段。(14)张会恒:《论产业生命周期理论》,《财贸研究》2004年第6期。产业生命周期理论源起于弗农(1966)提出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并历经阿伯内亚与厄特巴克(15)Abernathy W. J , Utterback J. M,“Patterns of Innovation in Technology”, Technology review,1978(08),pp.1-47.的A-U模型、戈特与克莱珀(16)Michael Gort,Steven Klepper, Time Paths in the Diffusion of Product Innovation”, Economic Journal,1990(07),pp.630-653.的G-K产业生命周期理论、克莱珀与格雷迪(17)Steven Klepper,Elizabeth Graddy,“The evolution of new industries and the determinants of market structure”, Rand Journalof Economics,1990(21),pp.27-44.的K-G产业生命周期理论、阿加瓦尔等(18)Rajshree Agarwal,Survival of Firms over the Product Life Cycle,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1997(03), pp.571-584.与苏亚雷斯(19)Fernando F., Suarez,Stine Grodal, Aleksios Gotsopoulos, “Perfect timing? Dominant category, dominant design, and the window of opportunity for firm entry”,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2015(12), pp.437-448.等的产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发展。目前,我国消费金融产业作为金融产业的重要构成,在以互联网、大数据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助推下,自从2009年试点开放以来,消费金融产业同样历经导入期、成长期以及成熟期,当下暂未进入到衰退期(见图1)。
图1 产业生命周期下中国消费金融产业的发展演进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第一阶段:消费金融产业导入期(2009—2012年)。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全球范围内投资与进出口均受到较为严重的挑战,我国提出以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北银、捷信、中银与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于2009年开始试点并分别于北京、天津、上海以及成都正式经营,此后国内各省市出现多家消费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产业导入期,我国消费金融余额从2009年到2012年分别为6378亿元、9567亿元、16584.85亿元与19803.4亿元,共计增长210.5%。然而,由于我国金融科技在导入期还处于起步阶段,并未深度介入消费金融产业,所以这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处于萌芽发展状态,其市场交易规模仅仅从2009年的0元上涨到2012年的6.8亿元(20)程雪军:《中国消费金融的风险特征、形成机理与防范对策》,《兰州学刊》2021年第7期。,上涨幅度显然偏低。
第二阶段:消费金融产业成长期(2013—2017年)。随着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继续发展,众多一流互联网平台(天猫、腾讯等)基于信息技术、消费场景、网络平台等优势陆续介入消费金融市场,从技术上突破了传统消费金融抑制,大量释放了“长尾”用户的消费金融需求,驱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崛起。在消费金融产业成长期阶段,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从2013年的27130.01亿元快速攀升至2017年的84673.3亿元,总计增长212.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贷款余额在2013年突破60亿元(增速超过780%),在2015年突破了1183.5亿元,在2017年快速攀升至9983.4亿元。概言之,在金融科技的深度介入下,我国消费金融市场通过技术与平台突破了传统消费金融的信用约束与技术束缚,从而爆发出巨大的成长势能。
第三阶段:消费金融产业成熟期(2018年至今)。自从2018年后,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与深度应用,对消费金融产业带来一系列发展挑战并衍生金融风险,我国对此陆续颁布相关法律规范,不断加强对消费金融产业的监管力度,致使我国消费金融产业的增速日趋变缓,逐步从成长期向成熟期演进。具体而言,从2018年到2019年,中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从106657.68亿元稳步上升到122473.17亿元,其增速仅为14.82%。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我国居民消费类债务在2020年同比增长8.8%,其增速稳中有所下降。(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参见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332768/2021111616012855737.pdf.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的《金融科技与消费金融发展报告(2019年)》,在金融科技的深度介入下,我国消费金融产业的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促使消费金融市场参与机构日益丰富,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具有明显的竞争合作效应(见图2)。其中,在传统消费金融层面,商业银行处于消费金融市场领先地位,其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95173.13亿元,市场份额高达77.71%;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规模不足4500亿元,市场份额有所萎缩而且内部业绩分化,它的市场份额占比仅有3.67%;在金融科技的强力驱动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获得爆发式发展,其市场规模达到22800亿元左右(市场份额占比达到18.62%)。
图2 金融科技深度介入消费金融产业导致的市场竞争格局状况资料来源: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1.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占据市场主导但竞争力有所下降
(1)商业银行处于消费金融产业主导位置但日益承压
在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在保障社会信贷尤其是消费信贷层面不可或缺。然而,在金融科技时代背景下,利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推进,导致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日益缩小,给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发展产生较大压力,迫使众多商业银行从传统消费信贷业务向消费金融业务倾斜:一是因为金融抑制、信用约束与传统信贷可得性较差,消费金融业务可以有效破解传统信贷的困境,满足广大“长尾”用户的消费信贷需求,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二是相较于传统消费信贷的利差,消费金融具有更高的利差优势。换言之,加强消费金融业务的拓展,这既有利于商业银行保持较高利差水平,又有利于缓冲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基于此,众多商业银行逐步将“弱周期”的消费金融业务作为转型突破口,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消费金融业务在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内快速发展。
从微观企业视角来看,消费金融在商业银行内部的份额占比稳步提升。以招商银行与光大银行为例,截至2019年末,消费金融业务在两家商业银行内部的份额分别高达14.94%与16.37%,这种情况同样在很多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出现。从中观产业视角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的市场规模在2019年高达95173.13亿元,在消费金融产业的市场份额高达77.71%,处于市场领先位置,这主要源于以下原因:其一,商业银行具有市场先发优势。商业银行是我国消费金融产业的开拓者,在消费金融业务践行中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而且商业银行具有资金成本低、稳定性高的优势,可以长期有效地满足中高净值用户个人消费金融需求,具有坚实的客户基础。其二,从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看,它可以向公众吸收存款,而且存款利率普遍较低,这便导致商业银行具有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进而其在消费金融利率定价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三,商业银行依托信用卡全方位拓展消费金融生态布局。通过充分发挥传统信用卡业务的优势,商业银行可以积极整合银行内外部资源,实现对消费金融业务与架构体系的重构。比如,中国银行近年来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其中比较重大的变化是单独新设消费金融部,由新部门统筹原来中国银行内部的个人金融、消费金融及其信用卡等业务。
通过海外国家金融科技在商业银行消费金融的创新应用经验来看,金融科技至少在几个层面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的消费金融创新发展,即它可以助力消费金融的风险研判,助推综合风险定价的实施以及用户体验的提升。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创新基因不足、发展动能不力等因素,面临着金融科技应用深度与有效性不足等发展困境,并导致其核心竞争力有所下滑。为全面提升商业银行的消费金融产业竞争力,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加强与金融科技机构合作,深化金融科技的创新应用,进而实现银行消费金融与金融科技的合作共赢。
(2)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占比下降并呈现两极分化境况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挑战、金融监管强化、经营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在消费金融产业竞争格局中呈现出市场份额萎缩并内部分化的境况(见表1)。
首先,消费金融公司在消费金融产业的市场占比下降。在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消费金融风险的背景下,中国银保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审核批准通过数量有所减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我国从2009年至2017年总共批复21家消费金融公司设立,但是从2017年至2022年,中国银保监会总共才批复了7家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其中2017年至2019年才批复了4家消费金融公司。此外,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历年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我国28家消费金融公司在2020年末的总资产规模达到5246.49亿元,贷款余额为4927.8亿元,同比仅仅增长4.34%(见表1)。(22)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1)》,参见https://www.china-cba.net/Index/showw/catid/218/id/39770.整体而言,消费金融公司在数十万亿元消费金融产业所占市场份额甚少,缺乏明显的市场竞争力。
表1 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与贷款余额变化(2016—2020年)
其次,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呈现出低速化与两极分化的特征。在金融科技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其金融科技深度介入程度普遍较低,创新动能通常较弱,所以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增速放缓并向高质量发展转型阶段。根据消费金融公司2020年的经营业绩(见表2),按照净利润情况可以将消费金融公司分为三个梯队,各个梯队的净利润分界点为1亿元与5亿元。目前来看,第一梯队的公司数量较少,净利润总额并不高;而且,无论是第一梯队还是其他梯队的消费金融公司,与前几年发展速度相比,都呈现出业绩放缓的态势。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日益分化,即那些全面具有资金支持、场景丰富以及技术深化优势的消费金融公司,其经营业绩普遍较好,通常处于消费金融产业的第一梯队。以招联与兴业消费金融公司为例,其2020年净利润分别高达16.63与13.50亿元,两家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均已突破445亿元,分别达到1088.81亿元与445.59亿元。然而,那些在资金支持、场景丰富以及技术深化中不具有全面优势,只是具备单维优势的消费金融公司,其发展业绩普遍较差,通常只有较低的资产规模以及净利润,并处于消费金融产业的第二或第三梯队。比如,海尔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基于海尔集团的消费场景“单轮驱动”,在资金支持以及技术深化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不具备“多轮驱动”的客观水平,这导致该公司2020年净利润以及总资产规模都出现下滑,两者同比下降40%以及1.4%。
表2 我国主要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业绩(2020年)
2.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因金融科技深度介入而竞争力上升
金融科技的崛起让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可以运用科技手段为“长尾”用户提供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与服务,制定成熟的金融定价模型与风险控制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不同于传统消费金融机构采取的“铺网点,搞地推”的展业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通常采用金融科技介入消费金融产业,探索出一条“发展速度快、客户群体广、金融产品多”的创新发展路径,进而驱动其市场份额在消费金融行业稳步提升。
首先,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速度快。相较于传统消费金融机构而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发展时间晚、增速快的特点。一方面,相较于2009年兴起的传统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时间更晚,它直到2013年才随着金融科技的深度介入才快速崛起;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速度较快,尽管它在2013年的市场规模仅为60亿元,在消费金融产业的市场份额微乎其微,发展起点非常低,但是它的发展增速非常快,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在2016年快速突破4000亿元。时至2019年底,互联网消费金融规模高达22800亿元,其在消费金融产业的市场份额快速攀升至18.62%。
其次,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客户群体广。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经营策略更为保守,金融风险偏好更低,主要定位于为“中高净值”目标客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与此不同的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作为不具有消费金融牌照的机构,难以具有客户与资金优势,所以它们往往采用金融科技深度介入消费金融业务,并将年轻的“长尾”用户群体作为其目标客户。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客户规模日益增大,客户覆盖人群早已经突破亿人,实现了消费金融产业“低中高净值”客户全面覆盖。
最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金融产品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没有资金、“线下”场景优势,唯一能够利用的优势便是基于“线上”交易、社交以及购物等数据与科技资源,为广大“长尾”用户提供品种繁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不同于传统消费金融产品的单一、大额以及低频属性,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具有典型的小额、高频、分散、多元的特色,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同方式进行分期付款,包括月付、季付、半年付以及年付等,这些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可以充分覆盖“衣食住行用”等各类消费场景,实现“长尾”用户的消费金融需求。
消费金融作为从金融供给侧改革角度提升消费能力的有效手段,备受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自从2009年消费金融机构试点开业以来,我国对于消费金融机构的发展主基调是“放开与开放”:所谓消费金融的“放开”,是指消费金融机构从国内4座城市试点逐步向16座城市推广,并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发展;所谓消费金融的“开放”,是指消费金融机构对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进入消费金融产业保持开放态度,甚至允许外资企业可以控股消费金融公司。正因如此,我国消费金融产业的供给、需求与技术等方面得以全面发展,消费金融产业链逐步完善。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数据累积与技术沉淀,推动了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崛起,助力消费金融产业链的日臻完善(见图3),尽管金融科技视阈下的消费金融产业链并没有与传统产业链理论中的维度互相对应,但是其内涵和本质具有高度一致性。一般而言,消费金融产业链包括消费金融的资金端、平台端与资产端(消费分期需求与信用借贷需求),同时也包括相关的消费金融基础设施端(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征信机构、法律机构等)。从消费金融产业链的运作机理来看,当金融消费者在资产端具有消费需求,但面临消费资金不足的情况时,他们可以基于个人信用向消费金融平台端(如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等)申请消费贷款,然后平台端通过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等方式审核金融消费者的资信状况,倘若金融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良好,那么平台端将会向金融消费者授信,最后金融消费者在资金端(包括股东存款、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的资金支持下,将会实现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分期与信用借贷需求。概言之,在金融科技背景下,通过优化整合消费金融产业链,可以促使消费金融产业链实现从无序化到有序化的完善升级,有效推进消费金融机构突破产业边界与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消费金融生产要素从狭义到广义、从内部向外部的全面“蜕变”。
图3 金融科技深度介入消费金融产业链的发展挑战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在金融科技深度介入的背景下,消费金融产业在发展时并非总是直接上涨,而是螺旋式曲折发展。对于某些消费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它们欠缺创新的金融科技基因、雄厚的资金支持以及消费场景支撑等,所以这些机构在平台、资金、资产以及监管等方面存在产业链困境。无论它们此前在消费金融产业中扮演多么重要的角色,但是在滚滚向前的金融科技“列车”前,它们不免遭遇金融科技的重大挑战,严重影响其高质量发展。
1.金融科技对消费金融产业宏观监管的发展挑战
消费金融产业是金融科技背景下的创新金融业态,既具有巨大的金融创新性,又具有传统金融产业所不具备的机构多元性、产品复杂性、客户未知性以及技术迭代性等特征。金融科技的深度应用,给消费金融产业带来了高利放贷、暴力催收以及监管套利等众多问题,唯有从根源上完善消费金融的监管体系,方可有效应对金融科技对消费金融产业的监管挑战。
首先,在消费金融监管主体层面,金融科技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它促进了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兴起。不过,这两类消费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与监管主体并非一致。其中,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是中国银保监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是地方金融监管局,由于不同消费金融机构在监管主体、监管力度以及监管理念等层面具有显著差异,所以这容易引发消费金融的监管套利。申言之,各类消费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机构在监管规则上的异同,选择金融监管力度较小、监管理念宽松的地区从事消费金融业务,从而规避严格的消费金融监管,获取监管套利的超额收益。
其次,在消费金融监管客体层面,消费金融产业链在金融科技的驱动下,突破了传统消费金融产业链的限制,促使消费金融产业在资金端、平台端、资产端及其消费金融基础设施端等全面发展,并广泛涉及消费、信贷、支付、征信与风控等众多环节,形成消费金融的“混业经营”与“交叉经营”,各种消费金融业务之间容易引发大量的关联交易,进而可能滋生消费金融监管真空与套利等问题。
最后,在消费金融监管效果层面,金融科技深度介入消费金融产业链,但我国并没有制定积极有效的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以及完善匹配的消费金融监管体系,这导致我国消费金融监管效果不佳,违法事件屡见不鲜。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发生消费金融案件61189起,该数据相较于去年46612起同比上升31.27%。其中,消费金融民事案件占比最高,高达42272起,该数据相较于去年36024起同比上升17.34%。
2.金融科技对消费金融产业微观结构的发展挑战
当金融科技深度介入消费金融产业时,它通过科技的力量赋能消费金融、促进金融创新,但金融科技同样对消费金融产业链上的平台端、资金端、资产端带来了发展挑战:在平台端,消费金融平台创新风化,发展质量参差不齐;在资金端,消费金融资金供求矛盾凸显而且利差空间收窄;在资产端,消费场景对接不足,难以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第一,消费金融平台创新分化,发展质量参差不齐。金融科技有效地激活了消费金融的市场活力,随之而来的,便是消费金融产业的市场供给日益增多。为应对金融科技深度介入而带来的发展挑战,各类消费金融机构都在积极优化消费金融业务,力求实现“线上”“线下”的协同发展,但是消费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着创新程度不同、业绩分化严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一方面,对于传统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它们具有市场先发与金融牌照优势。不过,大部分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并未充分运用这种优势积累运营服务、风险控制与产品创新等方面经验,导致创新能力较弱、发展后劲明显不足。以消费金融公司为例,在其2009年试点展业时,监管机构对其贷款产品用途、额度上限等有明确规定,以期通过创新发展形成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然而,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在金融科技视阈下产品研发、科技应用、风险控制等方面较差,缺乏对消费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辟的创新能力,导致其经营业绩普遍一般。另一方面,金融科技的深度介入,驱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并催生了电子商务、分期购物与网络借贷等平台。然而,由于技术、数据与场景等资源禀赋的差异,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创新分化。其中以京东集团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基于其内在的消费场景、数字技术、数据等优势而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而绝大多数的分期购物平台与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具有综合优势,难以具有巨大的创新禀赋。即便具有强大创新能力的电子商务平台,也并未坚持消费金融的金融化发展路径,而依然延续着互联网化的发展理念,过于强调平台垄断与发展速度,而忽视了消费金融产业内在的金融属性以及审慎发展,走上了一条忽视金融风险而注重金融速度的粗放式发展之路。
第二,消费金融资金供求矛盾凸显而且利差空间收窄。对于消费金融机构而言,理应具有包括股东存款、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以及银团贷款等在内的融资渠道。不过,随着金融科技对消费金融产业的冲击日益加剧,消费金融资金供求关系矛盾问题重重。一方面,消费金融市场主体快速增加,对资金需求量逐步增多,而消费金融资金供给量在短期内不仅没有增加,反而由于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的突如其来而有大幅度下降。在对消费金融机构不合规业务的清理整顿的背景下,出于风险防范的现实考量,消费金融机构的资金端在资金供给时将会更为审慎,更加收缩消费金融资金的供给,这便导致消费金融机构的资金可得性问题日益加剧、供给需求的矛盾激化。另一方面,消费金融的资金成本高企,而且资金的利差日益收窄。虽然从法律规范角度来看,消费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较为多元化,但是实际可以采用的融资渠道极为有限,因为它需要具备严格的融资条件。其中,发行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债都需要满足至少3年经营期限与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金融债还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倘若以1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作为消费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以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作为消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基准,那么消费金融机构的利差空间明显收窄。具体而言,尽管当前资金成本利率上涨趋势并不强,但贷款利率指数持续下滑(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从2013年初的21.58%下降到2021年11月的13.94%),这导致消费金融机构的利差整体呈现出收窄趋势,即从2013年的17.18%下降到2021年的不足10%。
第三,消费场景对接不足,难以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消费金融的资产端主要满足信用借贷需求(“现金贷”)与消费分期需求(“消费贷”),两者互为补充。然而,金融科技驱动下的消费金融产业在微观结构上存在众多问题,即缺乏消费场景、指定用途、抵押担保与具体客群的“现金贷”快速发展,但与此相对应的场景消费金融(“消费贷”)却发展滞后。一方面,通过对我国消费金融产业重要主体(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对接模式分析,可知我国在2021年12月末共有28家消费金融公司开业运营,它们根据不同的资源禀赋采取不同的资产对接模式。其中,只有2家消费金融公司(招联与尚诚)全面深化金融科技应用,采取纯粹“线上”模式发展业务;4家消费金融公司(兴业、中银、捷信、中邮)主要采用“线下”模式发展消费金融;其余22家公司采取“线上”与“线下”联合发展的模式。换言之,我国采用“线上”模式发展的消费金融公司占比高达92.8%,而直接对接“线下”消费场景的消费金融公司较少。金融科技以及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对“线下”下消费场景企业的冲击较大,致使它们在对接消费场景企业时存在较多困境,并陆续向“线上”消费金融转型,从而对传统消费金融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场景消费金融面临着“展业难、展业贵”的现实困境。关于消费金融产业的业务种类,它主要涉及“现金贷”与“消费贷”两类金融业务,其中“现金贷”类似于B2C(商家对消费者)业务,消费金融机构可通过与大科技(BigTech)企业合作,采用“线上”互联网方式进行客户流量引导与风险控制。尽管此类业务风险较大,但由于业务开展简单化、经营模式轻型化、业绩状况良好化,所以消费金融机构有动力也有能力发展“现金贷”业务。相比而言,对于“消费贷”业务,它类似于B2C2B(商家对消费者再对商家)业务,这既需要打通与C端(消费者)的关系,也需要打通与B端(商家)的关系,尽管此类模式从理论上风险可控并且用途真实,但是“消费贷”同样具有业务开展复杂化、经营模式重型化、业绩状况恶劣化等现实困境。目前,各类消费金融机构基于创新经营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考量,力求在“现金贷”与“消费贷”两类发展模式中平衡与融合,但依托于消费场景而发展的“消费贷”增速有限,并不能直接很好地助推与消费场景密切相关的实体经济。
目前,金融科技日益成为金融体系创新的重要议题,它为金融体系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逻辑思路,正在深刻地改变金融业态与供给体系。其中,消费金融作为金融产业的重要组成,也深受金融科技的冲击与影响。如果说金融科技是一种无形的利器,那么它就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它既能全面赋能消费金融产业的发展,有力地提升消费金融产业的质量与效率,促进消费金融产业转型升级;亦会给消费金融产业带来监管、平台、资金以及资产端的全产业链挑战。基于此,我国消费金融产业需要从宏观环境的消费金融科技监管与微观结构的消费金融产业链发展角度全面应对,从而实现金融科技时代下中国消费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克服进路。
1.加强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与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在金融科技创新变革的趋势下,我国在消费金融产业法律规制与金融监管层面严重滞后,亟须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以适应金融科技下消费金融产业的创新发展。
首先,加强金融科技下消费金融的法律规范制定,这是促进消费金融产业规范发展的核心要义。在法律制定层面,我国需要秉承“刚性”原则性立法与“柔性”实施细则相结合的立法理念:一方面,我国需要对金融监管模式重新评估,加快有关消费金融“刚性”原则性立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范与监管制度,比如重新修订2013年版本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各类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纳入法律监管范围之内,确保消费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供给;另一方面,金融科技视野下消费金融产业发展,还应当有“柔性”的实施细则,即赋予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监管能动性,能够根据金融科技监管的实际需求行使制定某些“柔性”实施细则的权力,但这个权力需要在“刚性”原则性立法的基础上赋予,进而弥补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某些制度漏洞。(23)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其次,完善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重塑消费金融的监管体系。我国消费金融产业具有发展时间短、程度浅、速度快的特征,根据不同金融业务特征采取了机构监管体系。为应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尽管我国从“一行三会”向“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系转变,但是该体系并未跳出传统机构监管的框架。这种“多头分业”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在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中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但是它并非针对同类金融业务采取功能监管,依然长期存在着金融监管漏洞与金融监管套利等突出问题。从海外欧美发达国家应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体系演进历程看,功能监管将会日益成为监管发展趋势。(24)程雪军、尹振涛:《监管科技的发展挑战与中国选择:基于金融科技监管视角》,《经济体制改革》2022年第3期。概言之,完善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与监管体系,是我国金融科技背景下消费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对此,我国消费金融监管主体需要转变职能,从机构监管逐步将功能监管转变,对从事同样的消费金融业务主体实施同等程度的金融监管,防范与制止金融监管套利;此外,我国需要逐步创新消费金融监管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政府监管层面,而应该构建起多元共治(政府监管、产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等)的消费金融监管体系。
2.深化金融监管的科技应用,提升消费金融监管效率
在金融科技的持续驱动下,消费金融产业从传统消费金融向互联网消费金融以及数字消费金融的方向发展演进。每次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显著提升了消费金融产业的质量与效率,实现了从低质量发展到高质量发展的优化升级。如图4所示,曲线AEB与曲线CGD都是消费金融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前者代表传统消费金融(消费金融的质量与效率相对较低);后者代表数字消费金融(消费金融的质量与效率相对较高),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外移程度取决于金融科技创新所引发金融发展程度。其中,曲线X1EY1、X2FY2与X3GY3可视为消费金融监管的无差异曲线,它可以被看作消费金融监管机构偏好相同的两种消费金融监管所有组合,不同曲线的外移程度(监管效率与质量)取决于消费金融监管程度。(25)程雪军:《论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的冲击效应与竞合机制》,《兰州学刊》2022年第2期。
图4 金融科技驱动下消费金融的发展水平演进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金融科技创新是消费金融产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唯有在消费金融创新与监管层面动态平衡,方可达到消费金融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消费金融产业发展的最佳均衡点是消费金融可能性边界与消费金融监管无差异曲线相切之处。对于传统消费金融而言,生产可能性边界与无差异曲线的最佳均衡点在于E;对于数字消费金融而言,其生产可能性边界与无差异曲线的最佳均衡点在于G。倘若消费金融监管无差异曲线X2FY2没有与数字消费金融可能性边界CGD相切,而是与CGD相交于X2与Y2,那么其消费金融产业发展水平(质量与效率)更低,其中两条曲线相交区域X2GY2F便是“消费金融剩余”,依然具有可提升的发展空间,并未实现帕累托最优。基于此,面对金融科技背景下消费金融的创新变革,“以科技改善监管、以科技防范风险”应当成为当前监管机构应对金融科技深入介入消费金融产业所带来宏观监管挑战的重要建设路径,(26)赵大伟、袁佳:《矛与盾——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21年。因为唯有从科技能力上与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相匹配,方可更好地提高消费金融监管效率,更好地促进消费金融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1.加强金融科技投入,助力消费金融平台的数字化发展
金融科技深入介入消费金融产业之后,消费金融产业的发展逻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倘若继续按照传统消费金融的发展思路,那么可能无法实现消费金融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决定消费产业的发展出路,消费金融机构需要加强金融科技投入,夯实金融科技的技术水平,全面助力消费金融平台的数字化发展。
与传统消费金融具有广大“中高净值”客群不同,众多消费金融平台主要服务于二线以下城市及其乡村的“长尾”客群。这些客群具有收入水平较低、征信记录较差、数据碎片化等特点,这促使消费金融平台迫切需要加大金融科技投入,破解消费金融全产业链(“贷前”“贷中”与“贷后”)中的痛点:其一,在“贷前”阶段,消费金融产业主要存在精准识别差、审核成本高、贷款效率低等问题。金融科技的深度介入,消费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用户的“千人千面”精准画像;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自动识别相关金融风险,利用智能决策系统提升消费金融平台的效率;其二,在“贷中”阶段,消费金融产业主要存在金融消费者在借贷期间信用风险变化,可能发生“共债风险”问题。消费金融机构通过对交易行为进行大数据分析与交易追踪,可以基于风险预测模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其三,在“贷后”流程中,消费金融机构通过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可以应用于用户复贷与逾期催收,实现智能复贷与智能催收,有助于提升“贷后”的综合效率。
概言之,通过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有助于实现消费金融平台的数字化转型,即从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向数字消费金融机构发展迈进。消费金融平台的数字化发展,有助于将金融科技深度介入消费金融的“贷前”“贷中”与“贷后”的业务全流程,全面助力消费金融平台的效率提升、风险防范与成本降低等,从而实现消费金融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增强消费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金融科技的不断驱动下,它有效地激活了消费金融产业的市场活力。不过,消费金融产业内部竞争激烈,其中最显著的竞争是融资渠道:一方面消费金融资金供给有限,不能满足日益上升的消费金融资金需求,供给需求的失衡推高了资金成本,降低了资金的可得性;另一方面,在当前的消费金融利率法律规制背景下,消费金融产业面临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司法保护上限,这导致消费金融产业的利差逐步收窄、资金供求关系日益失衡,从而加重了消费金融产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困境。
首先,对于消费金融机构而言,需要从企业内部挖掘潜力,提升“内源性”融资能力。在当前消费金融的成熟期阶段,消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加快增资扩股,合理增加本机构的注册资本,壮大机构的可放贷总规模。另外,消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加强与公司股东的战略联动,有效接收境内股东存款,这既可以达到合理增加消费金融机构资金规模的效果,还可以实现降低消费金融机构资金成本的目的。在金融科技的驱动下,消费金融机构需要全面提升经营业绩水平,通过净利润水平增加,不断提升自身的内部“造血”功能。
其次,对于消费金融机构而言,需要从企业外部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提升“外源性”融资水平。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消费金融监管日益趋严化,致使消费金融机构的“外源性”融资渠道有限。截至2020年末,在28家消费金融公司中,全国仅有13家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占比仅有46.43%),只有5家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占比仅有17.86%)。对此,在满足消费金融监管的要求下,消费金融机构需要加强金融科技创新,持续改善公司业绩水平,方可更好地满足金融监管机构严格的“外源性”融资条件,积极拓展金融借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渠道,并在“循环购买”有限范围内采取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手段,充分实现消费金融的流动性转换、时间转换、信用转换及其风险转换。概言之,在消费金融风险可以防范的基础上,消费金融机构通过科技深化、业绩提升以及创新开放等方式拓展消费金融的“外源性”融资。
3.深化消费场景建设,加快消费金融机构的场景化发展
在金融政策刺激、金融科技驱动以及消费理念升级等影响下,虽然消费金融机构在宏观层面走上了快速发展之路,并呈现出多元化经营主体的市场布局,但是大部分消费金融机构并不具有高黏性的消费场景,无法有效实现消费金融与消费场景的深度结合,助力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27)尹振涛、程雪军:《我国场景消费金融的风险防控研究》,《经济纵横》2019年第3期。在构建“双循环”发展的新格局下,我国迫切需要加快消费金融机构的场景化建设,提升消费场景的“内循环”动能,促进场景消费金融发展。(28)王雪峰、荆林波:《构建“双循环”新格局,建设现代流通体系》,《商业经济与管理》2021年第2期。
在金融科技的深度介入下,消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消费金融场景O2O化,促进消费金融场景的融合化发展。所谓消费金融场景O2O化,又称之为场景“线上”“线下”融合化,它是指消费金融机构通过自建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消费场景,在“线上”消费场景获取客户,在“线下”消费场景提升用户体验与场景黏性,不断完善消费金融服务并创新消费金融场景。一方面,消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建互联网平台,或者与其他知名互联网平台深度合作,从“线上”切入到全产业消费场景圈,全面打造“衣、食、住、用、行”等场景消费金融生态体系,持续提升客户的覆盖度;另一方面,在“线下”消费场景拓展层面,消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家电超级卖场、大型零售商店、教育培训机构、医疗美容机构、餐饮饭店、民宿酒店、旅游机构等“线下”商户开展深度合作,提升消费金融客户的真实体验。比如,某些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便是将消费金融需求与O2O消费场景深度融合,众多用户可以在其自建的“线上”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浏览与购物,并在自建与合作的“线下”实体店进行购物或提货,从而全面提升用户体验。概言之,通过消费金融场景O2O化,消费金融机构可以从“线上”“线下”不断覆盖电商、旅游、房产后市场、教育培训、房产后市场等各类消费场景,进而有效促进消费金融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消费金融产业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我国自2009年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来才正式宣告消费金融产业的正式成立;消费金融产业也不是从试点就获得快速发展,而是自从2013年金融科技的日益兴起并深度介入金融服务行业,才促进了消费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当前,在金融科技的驱动下,消费金融产业历经产业生命周期下的导入期、成长期与成熟期。然而,金融科技是否能够促进消费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如何促进消费金融产业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这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金融科技时代发展难题。
不同于传统消费金融产业过于关注宏观或者微观某个视角的研究,本文通过采用产业链研究方法,从宏观监管与微观结构层面深度剖析金融科技深度介入消费金融产业链而带来的高质量发展挑战:在宏观监管层面,我国并没有制定积极有效的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以及完善匹配的消费金融监管体系;在微观结构层面,消费金融平台创新风化导致发展质量参差不齐,消费金融资金供求矛盾凸显而且利差空间收窄,消费场景对接不足难以助推实体经济发展。与此相对应,金融科技时代下的中国消费金融产业欲克服发展挑战,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实现成功转变,那么我国同样需要从宏观监管与微观结构层面完善发展路径:其一,在宏观监管层面,加强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与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深化金融监管的科技应用以提升消费金融监管效率;其二,在微观结构层面,加强金融科技投入助力消费金融平台的数字化发展,积极拓展融资渠道进而增强消费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深化消费场景建设从而加快消费金融机构的场景化建设。概言之,金融科技深度介入消费金融产业,如何实现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成功转变,这是一个系统化的金融建设工程,需要从消费金融产业链的平台端、资金端、资产端、监管端等角度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