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堂辉
幸福感是指个体根据内在的标准对现实的生活状态和生活质量进行整体的情感认知和评价[1]。幸福感是在情感、认知、需要等内在心理层面和外部各项诱导因素的交互作用下产生的[2]。学术界对幸福感影响因素的研究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个体层面研究,认为个人特征如家庭收入、住房、婚姻等可以对幸福感产生决定性作用[3];另一种是研究宏观经济指标对平均幸福感的影响[4]。
本文主要从个体层面研究养育子女数量和住房产权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首先,孩子的出生常给家庭增添欢声笑语,是居民幸福感的主要来源之一。但随着养育成本的增加和房价上升等因素,城乡居民生育多孩的意愿不足[5-6]。住房是居民养育孩子的空间场所,是幸福感的主要来源之一,对提升居民幸福感具有重要作用[7]。居民希望通过购买自有产权住房为子女提供稳定的住所,但有一部分家庭因为养育孩子多、生活成本高而只能延缓购房计划。对于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家庭,需要同时承担养育子女和购房的双重经济压力,因而对于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和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而言,当家庭养育子女的数量发生变动时,其对幸福感的感知也不同[8]。基于住房产权视角对养育不同数量子女家庭(无小孩家庭、1孩家庭、2孩家庭、3孩家庭及3孩以上的多孩家庭)中居民幸福感的差异开展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住房、购房政策和生育政策,提升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通过对中国知网中文献来源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进行检索发现,国内关于幸福感的发文数量总体较为稳定。具体来看,1999年仅有1篇,即梅锦荣对影响我国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社会性因素的研究,该研究结论指出老年人主观幸福感与其社会网络和教育水平等显著相关[8]。在这之后,有关幸福感的研究文献发表数量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2021年的文献数量为133篇。总的来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因而有关幸福感的研究仍然是未来的重要议题[9]。
部分学者在研究中将家庭定义为具有主要扶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利的成员所形成的亲属团体与经济单位,且根据子女数量的多少可划分为1口之家、2口之家、3口之家等[10]。因此,本文按照子女数量将研究对象划分为无小孩家庭、1孩家庭、2孩家庭、3孩家庭及3孩以上的多孩家庭。子女成长的过程大多给家庭及父母带来快乐,养育子女使家庭成员在情感上更能得到满足从而产生幸福感[4],但有研究表明子女数量对贫困家庭的幸福感没有直接显著影响[11]。在子女数量对不同群体幸福感的影响中,有研究指出家庭类型对老年人主观幸福感有显著的影响,有子女陪伴的老人主观幸福感明显高于独居型家庭的老年人[12],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养育子女与居民幸福感之间的影响关系。
首先,在传统中国社会,住房不仅是经济基础的直接体现,更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基石。受安居乐业传统文化的影响,居民希望通过购房提升生活幸福感。研究表明,住房产权的获得和产权数量的增加与城镇居民的主观幸福感之间存在高度的正相关[13-14]。而张翔等人的研究显示住房的居住属性是单套住房者产生幸福感的主要原因,而无论是住房的居住属性或是投资属性都对多套住房者的幸福感没有显著的传导作用[15]。因此,本文研究主要考虑有自有产权住房者和无自有产权住房者在子女数量变动时幸福感的差异,不再进一步区分一套自有产权住房者与多套自有产权住房者之间的幸福感差异。部分学者还从住房财富与社会阶层认同的关系指出自有产权住房者通过阶层认同获得幸福感[16]。另外,在对农民工、城市流动人口等不同群体居民幸福感的研究中都发现,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有利于帮助以上群体融入城市,从而提高幸福感[17-18]。这些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住房产权能够影响居民幸福感。
在已有研究中,有学者指出家庭子女数量增多会增加对住房的改善性需求与刚性需求[19]。为了给子女未来生活提供保障,居民会购买自有产权住房,因而可能形成“孩子多、房子多、资产多”的财富效应[4]。购房成本与子女养育费用都是家庭极为重要的开支,高住房负担家庭因经济条件有限往往不敢生育或延迟生育[20]。李宝礼和邵帅研究了青年人口、住房和主观幸福感的关系,认为拥有城市住房增强了有房青年的城市融入度、安全感和身份认同感,进而提高了有房青年的主观幸福感,因此有房青年生育2个以上孩子的意愿高于无房青年[7]。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养育子女数量对居民幸福感有影响,但针对养育不同数量孩子的家庭中居民幸福感差异性的研究相对较少。在关于住房产权、子女数量和居民幸福感的关系研究中,多数集中于分析住房负担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即买房子和生孩子如何选择的问题。基于住房产权视角考量养育子女数量变动对个人幸福感的影响的相关研究较少。
基于此,本文作出以下假设。
假设1:当控制其他因素不变,养育子女数量变动对居民幸福感有显著影响。
假设2: 当控制其他因素不变,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居民的幸福感会比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居民的幸福感高。
假设3:当控制其他因素不变,家庭养育子女数量增多时,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居民比无自有产权住房居民的幸福感更高。
由于本研究中被解释变量居民幸福感为定序变量,个人幸福感的高低具有等级次序的划分,因此本研究在控制居民个体特征的基础上,选用ordered logistic模型实证分析子女数量、住房产权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并解释这种影响在拥有不同住房产权类型居民间的差异。
本文数据来自2020年10月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发布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以下简称CGSS)2017年的调查数据。该调查覆盖中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和城市,通过数据整理获得有效样本12582个。根据研究目的,作者使用Stata软件剔除了调查对象核心自变量填写不全(包括调查过程中未提问、未回答以及回答信息无效)的样本,最终获得11813个有效样本。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是居民幸福感。对应2017年CGSS问卷中“总的来说,您觉得您的生活是否幸福?”的题项,选项包括“非常不幸福”“比较不幸福”“说不上幸福不幸福”“比较幸福”“非常幸福”5个选项,分别赋值为1~5分。
2.解释变量
核心解释变量是子女数量和住房产权。
第一,子女数量对应2017年CGSS问卷中的题项是“请问您有几个子女(包括继子继女、养子养女在内,包括已去世子女)?记录:儿子[____|____]个女儿[____|____]个”。本研究将儿子和女儿的数量进行汇总作为新的变量命名为子女数量。为简化研究过程并得出有政策参考意义的结论,本研究随后依据子女数量进行分类生成不同子女数量的家庭变量,赋值方式为1孩家庭=1,2孩家庭=2,3孩家庭=3,3孩以上的多孩家庭=4。
第二,住房产权对应2017年CGSS问卷中“您现在这座房子的产权属于谁”的题项。首先,本研究将勾选“自己所有”“配偶所有”“子女所有”选项的调查对象视为拥有自有住房,记为“house=1”;将勾选“其他家人所有”“租来的”“其他情况”选项的调查对象视为无自有住房,记为“house=0”。其次,将回答住房产权归“父母所有”“配偶父母所有”的调查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若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则将在选项勾选住房产权归“父母所有”“配偶父母所有”的调查对象视为拥有自有住房,记为“house=1”;第二类,若被调查对象的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则将该类回答住房产权归“父母所有”“配偶父母所有”的调查对象视为无自有住房,记为“house=0”。
3.控制变量
本文进一步选取被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个人收入、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户籍性质、居住区域等可能影响居民幸福感的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并对2017年CGSS的数据进行整理。其中,性别赋值方式为女性=0,男性=1。将受教育程度划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将没有受过任何教育、私塾、扫盲班和小学合并归为小学及以下学历;二是初中学历;三是将职业高中、普通高中、中专、技校统一归类为高中学历;四是将大学专科(成人高等教育)、大学专科(正规高等教育)、大学本科(成人高等教育)、大学本科(正规高等教育)、研究生及以上五种情况归类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五是其他学历。将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离异,赋值方式为未婚=0,已婚=1,离异=2。户籍性质分为非农业户籍和农业户籍,赋值方式为非农业户籍=1,农业户籍=0。居住区域赋值方式为农村地区=0,城镇地区=1。
从变量描述性统计(表1)可以看出,“比较幸福”的居民占比最多,为59.82%,感觉“非常不幸福”的居民占比最少,仅为1.73%,总的来说,居民整体感觉生活较为幸福。从子女的数量来看,1孩家庭和2孩家庭的占比较高,3孩及3孩以上的家庭所占比例分别仅为11.18%和8.30%。住房产权方面,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占比较大,达到68.83%,由于两个类别样本观测值相差较大,需要对样本组间差异进行检验。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由于居民幸福感可能因家庭中子女数量的不同和住房产权差异而受到影响,本文将全部样本分别按子女数量和住房产权差异做回归分析,进一步研究子女数量和住房产权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差异。
进行实证分析前,首先对个人收入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处理后为9726个样本,后期数据统计按照9726个样本进行计算。本文采用线性回归LPM模型和Ologit模型对子女数量、住房产权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机制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见表2。从表2可知,子女数量、住房产权对居民幸福感均产生显著正向影响,其中住房产权产生的影响强度更大。从子女数量和住房产权的交互项可以看出,子女数量变动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随着住房产权的变动而增强,住房产权对子女数量变动引起的居民幸福感的变动表现出增强效应,即居民从无自有产权住房者变成有自有产权住房者,子女数量变动带来幸福感进一步增强。但由于模型的拟合优度较低,进一步采用Ologit模型对三者的相关关系进行分析。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从Ologit模型中列(2)的回归结果来看,在1%的统计水平上,子女数量的变动对居民主观幸福感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具体表现为相较于无子女家庭的居民,有子女家庭的居民感觉到更高序次幸福感的概率比为18.25%,由此验证假设1,即随着家庭中子女数量增加,居民主观幸福感相较于无子女家庭的居民更高,其可能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多子女家庭在子女成年后可以给家庭创造更多的财富;另一方面,未来居民年老后的抚养比增加,有子女陪伴的老人比无子女陪伴的老人幸福感更强。
而Ologit模型表明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幸福感会强于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由此验证假设2,即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相较于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有24.29%的概率获得更强的幸福感。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安居乐业是每个家庭的期盼,因此,相较于租房、住他人产权住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幸福感会更强。
最后,列(4)和列(5)的结果再次说明子女数量和住房产权的变动会影响居民幸福感,和LPM模型的估计结果一致,即子女数量变动和住房产权会对居民幸福感产生显著影响。从交互项的结果来看,住房产权对子女数量变动引发的居民幸福感的变动产生显著调节作用,且为促进作用,即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相较于无子女家庭的居民,当家庭中子女数量增加时,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获得幸福感的概率增加。因此,是否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将对居民在增加养育子女数量后获得幸福感产生调节,由此验证假设3。
本文进一步研究子女数量变动情况对居民幸福感影响的边际效应,即养育子女的数量每增加一个,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居民幸福感随着养育子女数量变动的情况。由表3可知,随着养育子女数量增加,相较于没有养育子女家庭中的居民,养育子女的居民感觉“非常不幸福”“比较不幸福”和“说不上幸福不幸福”的概率比在下降,即居民的不幸福感在降低。而随着养育子女数量增加,家庭成员越来越多后,居民感觉“比较幸福”和“非常幸福”的概率比随之增加,即居民的幸福感更强。不幸福感概率比的下降和感觉幸福的概率比增加说明随着养育子女数量增多能够提升居民幸福感。
在其他要素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住房产权对居民幸福感影响的边际效应,结果见表3。结果显示,从住房产权的视角,相较于无自有产权住房居民,有自有产权住房居民在生活中感觉“非常不幸福”“比较不幸福”和“说不上幸福不幸福”的概率比也是在下降,而感觉到“比较幸福”和“非常幸福”的概率比也是在正向增加,即住房产权可以减轻居民的不幸福感,增强其幸福感。
表3 子女数量、住房产权对居民幸福感影响的边际效应
以未养育子女的居民为参照,研究发现有子女家庭居民的幸福感强于无子女家庭居民的幸福感(见表4)。从研究结果看出,随着养育子女数量增加,在1孩家庭中,感觉“非常幸福”的概率最大;而在2孩家庭中,“说不上幸福不幸福”的下降趋势最为明显;在3孩家庭中观察到居民感觉“非常幸福”的系数最大,在3孩以上的多孩家庭中也是如此。对养育不同子女居民幸福感的边际效应进行总结发现,当居民家庭养育子女数量增多时,1孩家庭、2孩家庭的居民感觉“非常幸福”的概率比更大,而3孩家庭的居民感觉“说不上幸福不幸福”的概率比最大(边际效应为-0.0169)。综上所述,相较于无子女家庭,有子女家庭的城乡居民感受到了更多的幸福。城乡居民家庭养育子女数量增加后,在子女成长过程中获得了更多的情感满足,对生活感到不幸福的效应在降低,且由于养育子女数量的增加,城乡居民在年纪增长后能从家庭获得更多照顾,因而养育子女数量增加后的幸福效应增加。
表4 不同子女数量对居民幸福感的边际影响
将全样本进行分组,进一步分析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和无自有产权住房群体中居民幸福感的差异情况,结果见表5。各子样本的具体划分方式如下: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家庭房产数量为0套的居民为子样本1(Sample1),有自有产权住房且家庭房产数量为1套及1套以上的居民为子样本2(Sample2)。分组回归结果显示,在其他要素不变的情况下,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在养育子女数量增加的情况下,居民能够显著感知幸福。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子女数量变动对其个人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也在增强,只是显著性弱于有自有产权住房居民,原因可能在于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在感受养育子女数量增加带来的幸福感时,还需同时面对养育子女的经济压力和购房压力。
由于城镇住房问题会更加显著地影响居民是否生育和养育更多的子女,城镇居民更多考虑是否先买房再结婚生育孩子,因此进一步对城镇居民按照是否拥有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分组,考察城镇居民在住房产权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家庭新增养育子女后居民幸福感的不同。其中,居住在城镇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为子样本3(Sample3),居住在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为子样本4(Sample4),分别对两组样本进行回归,结果见表5。从回归的结果来看,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城镇居民,养育子女数量增加后,个人幸福感显著增强,说明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城镇居民生育更多的孩子能够获得较无自有产权住房居民更多的幸福感。但养育子女数量变动对城镇无自有产权住房居民幸福感的影响不显著,从系数的方向上来看养育子女数量增加,城镇无自有产权住房居民的幸福感是降低的。
表5 不同住房产权对居民幸福感的边际影响
本研究进一步分类验证农村居民(Sample5)和城镇居民(Sample6)在养育不同数量子女的情况下幸福感的差异,结果见表6。以居住区域作为分类标准进行回归,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养育子女数量的不同对农村居民幸福感的影响不显著,对城镇居民幸福感的影响较为显著,且子女数量的增加会增强城镇居民的幸福感。
表6 不同性别居民的幸福感分析
以上研究表明有自有产权住房居民当养育子女数量增加时,居民幸福感会提升。为了更进一步检验结果的稳健性,研究进一步采用Oprobit模型对表2中的模型结果进行检验,结果见表7。结果显示,中两个核心变量的系数仍然为正且均显著,表明仍然支持子女数量变动和住房产权会对居民幸福感产生显著影响的结论。Oprobit模型的结果能够说明已有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表7 Oprobit模型回归结果
基于以上实证研究结果,本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养育子女数量增加会显著影响居民的幸福感。从结果来看,以无子女家庭为参考,对于1孩、2孩、3孩及3孩以上多孩家庭,随着养育子女数量增加会降低居民感觉“非常不幸福”和“比较不幸福”的概率比,同时,当养育子女数量增加时,居民感觉到“比较幸福”和“非常幸福”的概率比显著增大。
其次,当子女数量增加时,居民感觉到“非常幸福”的效应增加明显,说明虽然养育2孩、3孩成本增加,但是居民个人的幸福感也在增加,养育子女数量增加能够给居民带来更多的幸福感。
再次,住房产权是居民养育子女数量增加时是否感到幸福的重要调节因素。当养育子女增多时,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相较于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居民幸福感更高,并且对城镇居民而言,养育子女数量变动时,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尤其突出,因而解决住房问题仍然是提升居民(尤其是城镇居民)生育多孩意愿并由此获得幸福感的重要因素。
最后,研究发现,当子女数量增加时,对城镇居民幸福感有显著的增强作用,而对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幸福感影响不显著。其原因可能是农村家庭养育小孩数量本身较多(样本均值为1.90,接近2个小孩),新生育的小孩带来的幸福感呈现效用递减趋势,而城市家庭养育小孩(样本均值为1.14)数量较少,因此部分无子女家庭或者1孩家庭再多生育1个孩子后,城市居民能够更多地感受新生命带来的幸福感。
综合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通过增加保障房、人才房等全产权或半产权政策性住房供给和租购并举等举措,为无自有产权住房居民家庭在生育更多子女后提供住房保障,以提升居民幸福感。另外,房地产开发类企业需要重视子女数量增加后城乡居民的住房需求,提供户型和居住功能更加完善的产品以解决居民养育多个子女后对家庭的居住面积和功能变化的需求,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第二,给予无小孩家庭和1孩家庭更多的住房支持政策。当居民养育子女数量增多,需要更多的住房空间时,政府可加快出台与育孩数量相配套的购房优惠政策,通过对无子女家庭生育子女后或者有子女家庭新增生育1个子女需要增加住房面积而购房进行货币化补贴、税费减免和贷款利息优惠等多种措施,减轻无子女和有子女家庭因新增生育计划产生的购房负担。
第三,关注农村居民在生养多孩后的幸福感提升问题。通过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教育基础配套设施等举措,为农村家庭养育孩子提供卫生、教育等方面的配套服务,提升农村居民在新增养育多孩后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