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更多京津人才、科技成果等高水平创新要素向河北集聚,进一步构建“京津研发、河北转化”模式,“十四五”期间实施如下措施。
对全职到河北省工作的国家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在享受各地各单位引人政策基础上,省财政给予每人最高1000 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 万元安家费。由各地制定政策,根据其工资性年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情况给予奖励。(责任 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鼓励河北省企业引进京津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担任“科技副总”,满足相关条件的,可在河北申报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京津冀互认。对采用兼职、挂职、产学研联合攻关等方式参与河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团工作的团长和成员,每人每年给予4万元、2 万元工作补助,对河北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优先授予“河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责任 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地对京津科技人才在子女教育、健康医疗、配偶就业等方面加大保障服务力度,并通过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为京津科技人才在冀就业创业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入住人才公寓,前3 年免租金,到期后可享受租金半价减免。对引入京津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解决。(责任 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聚焦省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绘制产业链图谱,面向京津优势科技资源开展招商,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和配套服务能力。各地制定政策,对引进的链上企业,3 年内给予发展扶持资金,并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贡献增量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 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各地加大标准化厂房建设规模,采取租金减免或分期出售方式吸引京津科技型企业整体搬迁或新注册落户。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建筑层数、容积率等指标,简化建设审批程序。(责任 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定向委托京津一流高校院所与河北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示范基地,承担省级重大研发任务。在各地布局一批中试熟化基地,提供中试熟化、测试认证服务,吸引京津项目、科技成果入驻熟化、孵化,对符合条件的基地项目,给予最高500 万元经费资助。(责任 单位: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鼓励河北省园区、企业在京津设立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借力京津高水平科技资源和高端人才,推进创新要素跨区域链接。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研发平台范围进行管理,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 单位: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企业以技术转让方式吸纳京津科技成果,单项交易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0 万元。河北省企业与中科院等京津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吸引转化科技成果的,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0 万元。对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责任 单位:省科技厅)
科研人员促成京津项目、企业在河北省落地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现金等奖励。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在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符合绿色通道申报条件人员,不受学历、资历、资格和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责任 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举办科技成果直通车、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路演行动、京津科研院所高校河北行等品牌对接活动。面向京津每月组织开展路演和对接活动,对接成功的科技成果优先列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有关子基金优先予以支持。(责任 单位: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省内企业转化京津科技成果的,按不高于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可补助50 万元,其中,对促成成果交易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应按照不低于补助资金的30%予以奖励。(责任 单位:省科技厅)
将京津技术转化项目合同落地总额作为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绩效年度专项考核指标。将吸纳京津技术合同成交额纳入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考核内容,作为对各市和雄安新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责任 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