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2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西宁市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以实际行动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青自然资规〔2021〕4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青建工〔2021〕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房屋已出售,已取得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办理或未完善用地手续,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的,适用本措施。
(二)小产权房不适用本措施。
(一)明确完善项目相关手续主体
1.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申办完善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的,有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作为代办主体;无联建单位但有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归属主管部门作为代办主体;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既无联建单位又无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市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定建设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作为代办主体,代为申办完善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用地手续
2.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办理或未完善用地手续等其他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分不同时段、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由税费收缴部门负责征缴相关税费,同时补办用地手续。无政策规定的,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3.改变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超容积率建设、超用地范围等需补缴出让价款的土地,估价期日以项目初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进行评估。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依法依规处理后,由税费收缴部门负责征缴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4.房屋已出售且入住,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改变用途、超容积率建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照商品房对外出售等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欠缴税费的,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证缴分离”原则,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确认后,由税费收缴部门收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
(三)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5.对于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未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建设的,应改尽改、应拆尽拆;对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已建成且入住或使用的房屋,符合规划的部分予以先行办理。不符合的,按照《城乡规划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到期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保留现状的,按照现状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法院)
(四)完善工程竣工、消防手续
6.房屋工程建设项目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办主体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项目工程实体检测鉴定,检测时应以建筑物设计文件中标明的规范标准为依据,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工程技术资料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已通过结构验收的无需进行检测鉴定,结构验收会议纪要替代工程技术资料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检测鉴定不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办主体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符合确认。(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各县区政府)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施工图审查已合格的项目,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按项目开工建设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五)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竣工资料缺失,确实无法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以满足现行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且规划、消防等专项工程验收结果文件齐全的情况下,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各县区政府)
(六)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其他情形
9.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点工程拆迁项目、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等已建成的安置房、房改房等,房屋归属人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房屋归属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税务、行政审批、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再由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由税费收缴部门负责征缴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10.分散登记时期项目用地存在抵押,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依法协调相关部门会同抵押权人、抵押人协商置换抵押物的,解押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纠纷的,按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法院、各县区政府)
11.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手续,将单位自建房以二手房买卖形式对外出售,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经房屋权属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由税费收缴部门按契税计税价格的0.5%收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1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上的个人自建房,已经在原房产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交易出售时,经核实产权登记无误,土地及房屋现状与登记结果一致的,房屋权利人应按宗地批准面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注:本条款规定的情形不参照本措施第三条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13.购房人已签订商品房销售网签合同或拆迁建还协议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符,需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由税费收缴部门负责征缴相关税费后,按房屋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注:本条款规定的情形不参照本措施第三条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14.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设计复核及加固所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无开发建设单位的,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七)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15.在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法人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行业准入、担任重要职务、享受政策优惠和荣誉、高消费和其他消费、限制出境等实施限制措施,并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信访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税务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充分依托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一事一议”和“一事一策”的方式,统筹指导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抓好责任落实。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负其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建立健全问题会商、协调处理和跟踪检查等工作机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用足用好国家和省上各项有利政策,聚焦各类问题症结,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推动解决好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三)强化跟踪问效。领导小组要积极会同各级督查部门,加强对工作的督导检查、跟踪问效,全力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整体工作推进有力、工作效果达标,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措施未尽事项,另行研究。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对按要求执行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事项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本措施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各县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园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