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乡村建设及其实现

2022-12-11 14:31潘凤焕郭凡良闫冬冬
科技促进发展 2022年4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基层

■ 潘凤焕 郭凡良 闫冬冬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102

0 引言

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以来,法治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学界广泛关注和研究的新时代课题。从2017年十九大提出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乡村”重大任务,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再到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乡村振兴、建设法治乡村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学界的研究也逐步深入。国内学者研究基本以矛盾说[1]、冲突说[2]与平衡说[3]为主导,主要从乡村治理制度的发展变迁、治理模式及其变化、治理主体与组织、面临的困境与路径等方面展开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但在法治引领乡村建设的功能、价值及意义等方面研究还不够充分。国外学者较为集中地关注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演变,基本是沿着我国乡村改革与发展不断演进的逻辑思路研究乡村治理的发展规律[4],形成了一定的成果,对推进我国法治乡村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由于与我国乡村治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度不高,存在相当大的缺陷。本文在综合归纳、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视域下,紧紧围绕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新问题新要求,立足于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就实现乡村振兴与法治乡村建设的关系、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及破解等作出进一步探索,提出一些与其他学者不同的见解,以期对顺利实现乡村振兴与法治乡村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目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1 法治乡村建设之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作用

1.1 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

乡村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延承的重要载体。乡村作为地域综合体,承载着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人活动的主要空间,可谓是“无乡土、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乡村在发展过程中相对缓慢,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快速地向城镇转移,农村发展逐渐呈现出时代性衰落,甚至有部分地区出现空心化,基层治理的难度客观性地大幅度增加,其复杂性、薄弱性也日渐凸显。所以,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要解决乡村又好又快发展、继而实现振兴的问题,无论任务多么艰巨繁重,绝不能有丝毫的动摇。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落实,秩序是关键,治理体系是基础。对于乡村而言,长久以来的自治、德治传统,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些乡规民约等民间“习惯法”体系,在维护乡村稳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陈规旧习逐渐成为了影响司法权威树立、基层法治建设推进的文化心理障碍。正是由于农村长期自治过程中形成了对乡规民约的惯性依赖等多方面原因,以至于农民法治观念长时间还没有牢固地树立起来,法治观念淡薄成为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现象。走进新时代的今天,仅靠自治与德治以及自然形成的乡规民约等“习惯法”体系,还能否为解决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和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制度性保障?显然不能。事实上,自然形成的治理传统虽然还在一定程序上发挥着作用,但主要机制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当代农村治理与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法治乡村建设要求乡村治理体系应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任何一环都不得与法治的要求相悖。[5]只有这样,乡村治理才能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同行同步,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才能在空间和主体上实现真正的全覆盖。同时,从微观层面上看,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不断活跃,农村的经济社会关系也日渐复杂。一边谋发展,一边抓治理,是乡村振兴无法回避的双重要求。针对于此,当前需要充分利用法治手段,明确参与乡村发展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好乡村的经济社会秩序,确保经济社会活动有序进行。

1.2 法治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改革开放是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就是改革与法治互为动力、相辅相成”。[6]乡村振兴的过程亦是不断改革与发展的过程,筑牢基层法治根基,才能为改革扫除障碍、助推使力。结合“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要求,法治的助力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经济方面。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是发展乡村经济,而法治乡村建设能够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使广大农民规范参与市场经济,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将乡村经济发展推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由此可见,发展乡村经济与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是互为保障、互为促进的两个方面,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原理在农村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的充分体现。推进农村经济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基础条件,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心。两者都是乡村振兴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协调推进,交互递进发展,才能形成合力,共同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向前发展。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法治建设这两手必须一起抓,两手都要硬,硬的着力点就是乡村振兴战略。

(2)政治方面。在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统一领导背景下,法治建设可以促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基层服务型政府。同时通过不断改善乡村治理模式,完善乡规民约,使乡村自治组织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出来,激发村民民主参政的热情。通过积极参政,村民能够充分理解并服从国家大政方针,降低政策贯彻落实、改革措施落地的难度和阻力。这就需要我们必须深度理解法治乡村建设、基层政府职能角色转换和完善乡村治理模式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我国现行体制和运行机制下,政府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客观地具有极其重要且不可替代的领导作用,政府角色怎样定位、政府职能如何发挥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又快又好地向前发展。无论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还是规范、完善、提升乡村治理模式,都不可缺少基层政府的领导、支持和积极参与,所以,实现基层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而法治乡村建设又必然地要求基层政府转变职能,并且为其转变职能、发挥职能提供法治保障。最后,完善提升乡村治理模式是乡村法治建设与基层政府职能转换的落脚点。把握准确三者之间这个相互依存、循环递进的良性逻辑关系,,才能自觉发挥规律的支配作用去强化实践,通过加快法治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3)文化方面。文化是乡村发展的软实力,乡村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根和现代文化的魂,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乡村传统文化已经消失,乡村文化的传承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性也日益明显,大力弘扬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对乡村独特的优秀传统文化给予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亦是刻不容缓。加强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农民知识产权方面的财产性利益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治乡村建设非常重要的一环。

(4)社会方面。乡村振兴,有效治理是基础。法治乡村建设可以探索乡村治理的新模式,进一步规范、完善、提升乡规民约的科学性,赋予其鲜明的时代特色,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科学有效的乡村法治体系。法治乡村建设还可以为乡村振兴、城乡协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支撑,构建科学合理的城乡发展关系,使乡村发展分享到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机遇,促进农村后发赶超,既为城镇化进程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注入强大的推力。可见,乡村法治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也是乡村振兴战略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我们既要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实现乡村法治建设,又要以乡村法治建设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5)生态环境方面。农村是一个与区域自然环境密切相关的综合体,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我国农村人口多,面积广,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加之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生态文明建设意识和观念薄弱,农村生态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因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走绿色发展之路,必须把生态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这就需要一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生态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让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法治乡村建设,[7]由村委会和基层政府定期为农民提供学法、守法教育服务,还可以通过积极赋权激发农民参与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在法治的框架下共建美丽乡村,为实现乡村全面法治建设绘出美丽篇章。

1.3 法治乡村建设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基础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它是伴随社会治理理论发展而提出的新概念,但是同样也包含着中国传统治理文化精髓,其“本质特征就在于政府与公众对于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8]。新型善治与传统善治的最大区别,在于时代语境、理论基础和实现方式的不同。“法治乡村建设”与“农村基层党建”“村民自治”“乡村德治”“平安乡村”建设一起共同构成“五位一体”的乡村治理体系,最终要实现是“善治”目标。从5个重点任务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法治是其他任务实现的基础。

首先,就“农村基层党建”而言,其首要目标可以概括为“确保党的基层组织在农村能够突出堡垒作用,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落地和执行到位”。而且党的基层组织也是实现乡村法治建设的主要行为主体。而法治乡村建设可以为党在基层的领导提供有力的保障,确保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合法性、权威性。与此同时,基层政府、基层党组织也需要通过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约束,避免权力寻租、凌驾于法律之上等违法现象出现。

其次,就“村民自治”而言,自治权是由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法律一方面要充分保障村民自治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对过度自治、附属行政等倾向予以规制和防范。

第三,就“乡村德治”而言,德治无疑是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经典模式,是传统文化在治理中的集中体现。但是因道德本身具有群体性、相对性、变动性等特点,其与法治在某些方面可能会产生冲突。比如:在乡村熟人社会背景下,差序格局、亲亲相隐、无讼厌讼等思想容易使乡土人情左右法律的实施,[9]从而掩盖、产生或激化社会矛盾,使普通农民的权益无法真正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德治的本土性,也会影响司法权威在乡村的实现。所以,德治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必须受到法治的约束和调整。只有这样,二者才能相得益彰,共同发挥作用。

第四,就“平安乡村”建设而言,消除乡村的黑恶势力,严厉打击侵犯农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净化基层社会环境,以实现乡村平安、和谐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和全国人民的一致期盼,也是法治乡村的重点工作和基本要义。由此可见,法治在乡村治理体系当中是基础性的、保障性的,只有以法治为基础,善治的实现才有坚实的保障。

2 法治乡村建设的现实困境

2.1 涉农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进一步健全[10]

涉农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法治乡村建设的制度性保障。随着2011年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在此体系下,以《农业法》为基础,不同领域的专门农业农村法律为主干,以相关法律中的涉农法律条款为补充,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的多层次农业农村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涉农领域立法体系庞杂、含涉广泛,一些重要领域的涉农立法仍未完成,立法迟滞现象也较明显。当下实施的农业专门法律,大多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制定的,这些法律当中,依然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痕迹和色彩,很多条文不能适用于当前乡村发展的现实需要,更难以适应乡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1]比如,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配改革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实现过程中农民身份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都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另外,从法律的操作性而言,部分涉农立法存在原则性、倡导性规定多,具体适用于实践的法律规则较少的问题,这会导致实践中无法上手,不好操作,对司法效率造成较大拖累。此外,涉农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无法协调配套,国家立法与地方性立法不能衔接,政策与法律界限模糊甚至混淆等突出问题也是涉农立法领域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2.2 基层政府角色转型还需进一步加快

对于乡村治理而言,“善政”是实现“善治”的重要前提,即县、乡两级基层政府要在治理过程中发挥领导作用和服务功能。因此,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就成为了当前基层政府角色转变的重要目标。历史证明,任何一个服务型政府如果不以法治政府作为基础,都有沦为“管制政府”和无法兑现服务承诺的风险。[12]基层政府是乡村服务资源的直接提供者,在整个服务体系建设中起着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但现实中,基层政府实际上由于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繁重、干部认识不到位等诸多影响因素,使其管理作用始终大于服务作用。在政务实践中,基层政府往往因为职能分工不明确,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从上到下“一把抓”的现象较为普遍。比如:利用行政手段对农村经济发展强令下派指标,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铺摊子、上项目,导致劳民伤财。“铺摊子”变成了“烂摊子”。“上项目”变成了“过堂风”。政府的无效管理、过分管理造成大量生产资源的浪费,导致民怨集聚、政府公信力遭受质疑。同时,由于缺乏法治思维,基层政府往往出于对政绩的考量,倾向于将精力投入到“有形显样”的工作中,而忽视法治建设这样周期长、基础性的重要工作。长此以往,浮躁、轻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便滋生蔓延开来。自然地就出现了政府服务意识日趋淡薄,法治意识弱化,工作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甚至出现了行政命令式的强硬手段,严重脱离基层实际情况。基层政府角色转型迟缓的现状,说明服务型法治政府的建设依旧任重道远。

2.3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还需进一步加强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伴随着国家资源的不断下沉,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这几年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问题依然是法律服务体系的短板和薄弱环节。现实中,基于乡村“熟人社会”的特殊情境,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软法)因其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在农民纠纷解决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包括传统和习惯在内的软法治理在制定主体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内容的合理性等方面均存在天然的缺陷[13],其解决纠纷及问题的力度和效果也往往不尽人意。因此,在化解社会矛盾时必须将软法与硬法(国家制定法)有效结合,以推进乡村建设法治化进程。而在广大农村,面临纠纷和矛盾时,农民首先想到的往往仍然是人情关系而不是法律,,此类现象非常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农民这种主观想法的根源在哪里?找到了根源,才能找到法治乡村建设的突破口。马克思讲:存在决定意识,环境塑造人,环境改变人。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农民不找法律找关系的思想根源还是法治乡村建设和实践存在问题,包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司法服务效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仍然不足、水平亟待提升等,特别是纠纷化解如何迈入理性化、法治化轨道的问题仍旧是困扰乡村治理的难点所在。这些问题大大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弱化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由此可见,要改变农民的这种消极思想,就要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创新法治实践,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充分彰显公平与正义,使每一个老百姓都能享受到法治的支持与呵护,彻底改变人们的旧有观念,获得人们对法治的信赖与拥护。这种互动递进的发展规律不仅有利于法治乡村建设,而且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实施所以,如何进一步丰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并将其不断向乡村基层下沉,如何树立起法治的公信力,是当前法治乡村建设亟需解决的问题。

2.4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问题还需进一步破解

作为农村的主体力量,农民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运用能力,直接决定了法治乡村建设的水平与质量。现阶段我国农民的人数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但是农村的法制建设成果还不够理想,农民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运用能力较差等问题依旧突出。因为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很多地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且易受陈规旧习的影响,加之封建流俗的浸淫,当其面对邻里纠纷时,顾忌邻里感情,很多人不愿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此外,农村至今仍有长幼尊卑、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遗留,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也堪忧堪弱,这些都是建设法治乡村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随着乡村经济活动的活跃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也引发大量新的纠纷和矛盾,农民对于自身权利义务不清楚,自主合法有效地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蛊惑或挑拨,如果仅仅依靠民间调解和村民自治去解决,很可能会导致弱势方权益遭受实际受损。虽然自1986年“一五”普法运动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坚持官方普法工作近40年,但是总体而言普法宣传内容与农民还不够紧密,致使普法工作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甚农民法治观念仍然还很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法治化进程,使乡村法治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所以,如何实现深入人心的法律宣传,如何树立、提升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恪守道德底线自觉,是目前普法工作要面临的难点与重心所在。

3 法治乡村建设的实现路径

3.1 建立完善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

法治建设,立法先行。法治乡村建设中最为基础的当属法律制度的供给,没有良好的制度供给,其他工作都无法展开。因此,加快涉农领域立法工作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14]。从宏观上为推进涉农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对于农村立法而言,系统性思维是基础,既要考虑到现实之需,又要顾及到长远之要。应现实之需,能够解决问题是关键,这就需要涉农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目前乡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对于事关农民利益、农业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农民急愁难盼的问题,要从快从善尽最大可能建立一整套具体可行的制度体系。对于不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废止,以适应法治乡村建设的需要。在乡村法治建设与振兴战略互促互进的实践中不断地修缮、提升乡村法治体系,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为农村的永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特别是现阶段农民反映比较强烈的土地征收、拆迁、空气污染等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更要做好法制建设的统筹规划,既要解决好农民的现实问题,又要兼顾乡村的长期发展,服从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程序建构上,要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不断完善基层治理法治化。基层政府在重大决策上要依法举行听证会,广征民意,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按照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立法的同时不断强化涉农法律法规在运行过程中的评估工作,以促使法律落到实处,提升制定、完善法律法规的质量,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法制乡村建设的要求,既要从速从快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要加快构建法律法规的实施程序。立法以解决农民农村的现实问题为首要,做好统筹规划;程序构建以公开、公正、透明为首要,让农民在每一个案件中看到公平与正义,在积极参与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增强获得感、幸福感,使其切实感受到法治乡村建设带来的新变化。

3.2 加快基层政府向“服务型法治政府”转变

加快基层政府向服务型法治政府转变是乡村法治建设的应有之意,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基层政府的角色不可或缺,并且要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所以,构建完善的基层行政执法系统亦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重点。对于乡村治理而言,基层政府应该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快转变基层政府职能,依法明确政府的服务性职能,正如约翰·洛克所说,政府权力只为“公共福利来行使”。[15]面对乡村振兴的迫切任务,基层政府一定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理解政府角色的新时代内涵,加速职能转变的力度和速度,以符合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对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提出的要求。二是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在坚持治理法治化的基础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处理好公序良俗、道德习惯与具体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让百姓感到法严难违、德润其心、公序要遵、良俗要守,真正让“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厘清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冲突适用原则,以解决好、发展好、维护好百姓的切身利益为首要,为乡村发展与改革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打造“阳光政府”,勇于接受社会监督并使之法治化,坚决杜绝“拿着鸡毛当令箭”等权力滥用及渎职行为对涉农公共利益的侵害。三是着力解决好秩序与活力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政府要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放管服”改革,激发、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构建起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的新格局,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与法治建设的法治体系,生动践行人民主体地位的唯物主义思想,凝聚起社会治理的磅礴力量,激发社会活力,拓展公共事业发展的更大空间。另一方面,在塑造整体法治环境上下足功夫,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探索自治、法治与德治密切结合的新路径,确保司法服务覆盖乡村,强化基层政府的法治服务功能,建设更多的司法服务所(站),满足百姓日益增强的法律诉求,用法治教育及典型案例等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农民遵纪守法、保护自我权利的法律意识,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3.3 加大乡村司法服务与救济力度

在立法体系相对完善的基础上,法治乡村建设的重心就落在司法服务与保障力度的实现上,这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心和关键。司法服务与保障实现的好不好,关系到百姓是否能够积极地参与乡村法治建设,关系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新理念能否全面贯彻落实。这需要基层政府与司法机关将司法工作重心向乡村转移,打通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一府两院”的作用,完善政府相关部门与法院、检察院配合协调的法治化,增加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人民法院不仅要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深化审判制度改革,而且要在审判实践中突出彰显为民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和法律宣传方面的主体作用,加快巡回法庭和派出法庭建设,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村诉讼主体的诉讼负担,提高司法审判工作效率,提升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看到公平与正义。同时,检察机关作为与法院平行的司法机关,也要在不断深化改革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基层检察室(所)的布点建设,以完善司法服务功能,保障司法制度改革全面落地。政府相关部门、法院、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农案件中要“协同作战”,对于难啃的硬骨头、久拖未决的难点,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密切联系、协同配合,多管齐下将问题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树立起法治权威。拓宽司法服务产品基本面,明确细化司法服务的品种和途径,建立、完善司法服务的程序规定,让司法服务靠在百姓身边,温暖在百姓的心坎上。加大司法救济的力度,特别要大幅度提升对于重点人群的司法援助力度,从速从快解决好诉讼难、维权难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应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重点人群的范围,简化其认定程序,畅通传统与智能化两种途径,提升司法服务的功能和效率,大力营造有事找法的氛围。针对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监护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力等比较凸显的社会问题,要采取积极干预和救助策略。强化常规的日常司法服务,可以借助律师、法律志愿者等专业群体,发挥人民调解、咨询、宣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缓解目前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重视对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法律宣讲员的培养力度,增强基层司法服务的有生力量。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解决新时代乡村法治服务功能弱化的有力举措。乡村法治建设需要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及参与途径的开拓创新,并使之法治化,充分调动起政府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上搭建起乡村法治建设的坚实平台。

3.4 切实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在我国乡村自治的过程中,由于长期缺少法治化的支撑和规制,伴有大量的“人治”色彩,这也是造成农民法治意识淡薄的潜在客观因素。解决乡村“人治”思想的遗留,必须要通过法治的对冲作用,将法律权威植入广大农民心中。也就是说,建设法治乡村必须要解决农民的法律素养问题,农民如果没有基本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运用能力等,法治建设只能沦为形式化策略,依旧无法深入人心。这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深度践行法治宣传和运用的“双轮驱动战略”,既要让百姓在法律适用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又要以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百姓的法治认知与素养。十八大以来,大力推行司法制度改革,司法效率大大提升,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著,极大地满足了百姓对于公平正义期望和需求,而法治宣传教育现阶段仍是普法工作的薄弱点,也是目前必须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就宣传的形式而言,可以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量身打造一些实用管用的普法宣传策略,剔除那些不接地气、难以理解与消化的宣传方式和内容,采取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比如:利用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节点编排简单易懂的法律文艺作品,寓教于乐。尤其要加强对村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提高其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不断强化村干部不能知法犯法,寻求权力寻租和侵扰村民利益的自我约束意识。“双轮驱动战略”推进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提升治理能力,营造出新时代乡村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法治氛围,从而为法治乡村建设创造出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中央《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到2022年、2035年乡村法治建设的目标,这也意味着建设法治乡村的号角已全面吹响。法治乡村建设的根本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法治乡村建设之“魂”就是把法治思维融入到乡村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虽然目前还面临诸多困难,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多重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也将秉承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不断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有序施行和落地。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坚定地相信:法治乡村建成之时,亦是乡村振兴实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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