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斌,杨文宇
(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19世纪30年代,古希腊思想在德意志占据着重要地位,这一点充分反映在青年马克思身上,“就人道主义的这种一般精神的关键成分在马克思中得到保存来说,就有理由去进一步研究马克思与希腊人的关系”[1]29。在马克思因为法的形而上学体系构建难题而转向哲学领域后,他通览全部希腊哲学并对伊壁鸠鲁派、斯多亚派和怀疑主义所代表的精神哲学给予极高评价。虽然,在《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以下简称《博士论文》)新序言(片断)中,马克思指出,由于他所从事的性质完全不同的政治和哲学研究,他无法完成对包括伊壁鸠鲁哲学、斯多亚派和怀疑主义在内的庞大哲学体系的著述。但是,通观马克思1839年为准备博士论文撰写的《关于伊壁鸠鲁的哲学笔记》(以下简称《笔记》)和1841年初完成的《博士论文》,可以发现其中已经“呈现出青年马克思古典学研究的基本思路”[2]32。而马克思与古希腊哲学、“哲人”的关系并不如此简单,因为在《博士论文》及《笔记》中还饱含着马克思丰富而深刻的伦理思想,他从伦理学视角对“古代一些哲学著作中的善、恶、快乐以及生死等问题”[3]30进行了探讨。在分析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差别中,马克思高度赞扬了伊壁鸠鲁赋予自然哲学与原子运动以深刻的伦理内涵。同时,他又在扬弃伊壁鸠鲁抽象的、空洞的伦理意蕴中,界说原子运动的伦理场域,并在反思界说中设定自我意识的伦理阈限。因此,从伦理学视域出发,重新审视马克思在《博士论文》及《笔记》中对原子运动尤其是“原子偏斜”的述说,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马克思思想的深刻内涵。
《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围绕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在原子运动认识上的差异展开了论述,这种差异在马克思看来构成两种不同的哲学倾向,从而达至两种不同的伦理状态。伊壁鸠鲁认为原子在虚空中存在三种不同的且相互独立的运动形式,即原子的直线下落运动、原子因脱离直线而偏斜以及原子的相互排斥。马克思认为“承认第一种和第三种运动是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共同的”,而“原子脱离直线而偏斜却把伊壁鸠鲁同德谟克利特区别开来”[4]30。但马克思的兴趣不在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在原子运动形式上存在的差异,他要理解的是证实深藏在原子运动形式差异背后的“存在于它们之间的贯穿到极其细微之处的本质差别”[4]18。因此,马克思并不是将二者在原子偏斜上的差异仅仅归因为“偶然的个性”,而是在“思想同存在的关系”的思考中,充分认识到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都只是“为自己把他的特殊意识同现实世界的关系客观化了”[4]25。如此,将必然性作为现实的反思形式的德谟克利特和将偶然作为一般东西的主宰的伊壁鸠鲁自然在原子偏斜的分析中存在差异,从而引致完全不同的伦理状态。
在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中,原子在虚空中永恒运动。数量无限多的、形式多样的原子在直线下落运动中相互碰撞产生侧向和漩涡运动,从而形成万物并发生变化。而这种物质(原子)的抗击、运动和撞击在德谟克利特看来都只是必然性的实体,他在《论哲学家的见解》中对此做出说明:“在德谟克利特看来,必然性是命运,是法,是天意,是世界的创造者。”[4]25因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德谟克利特将他的一切都归结为必然性。第欧根尼·拉尔修也指出,在德谟克利特的原子创造世界的过程中,“一切事物由所以产生的那种原子旋涡就是德谟克利特的必然性”[4]25。因此,在德谟克利特看来,原子沿直线下落和原子与原子之间的相互碰撞都是必然性的结果。德谟克利特将必然性作为现实的反思形式的决定论倾向不仅表现在对原子运动的分析中,也表现在他对具体的物理现象的解释上,如此才有“我发现一个新的因果联系比获得波斯国的王位还要高兴”[4]27的喜悦。
以必然性为主宰的决定论路径,在伊壁鸠鲁看来是一种绝对无责任的伦理状态。在《笔记》中,马克思摘录伊壁鸠鲁对德谟克利特将必然性视作最高主宰的批驳:“至于被某些人作为最高主宰而引进来的那种必然性,他宣称它并不存在。但[在他看来]一些事物取决于偶然,另一些事物取决于我们自己。由于必然性是无责任的,而偶然看来是不固定的,但我们意志是自由的,所以随之而来的是责备及其对立物。”[5]31即,在伊壁鸠鲁看来,以必然性为主宰的决定论实际上是对人的伦理的绝对放任,其结果是人的行为仅作为必然性的实体表现,人对其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一旦出现行为的偏差其归因往往是空洞而毫无内涵的命运决定论。因此,德谟克利特将必然性作为万物主宰,认为一切物质包括人及人的行为仅作为必然性的实体而存在,在一切物质包括人及人的行为中并不包含人的主体性所反映的伦理维度。继而,伊壁鸠鲁指出“遵从理性而失败比不遵从理性而成功更好”[5]31,此处的理性是指涉作为自由意志的理性规律,而这一点只有在赋予原子运动以伦理维度,从抽象的原子运动中观念化出原子的纯粹形式规定才得以显现,从而成为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的伦理规定。
在马克思看来,“伊壁鸠鲁的全部学说旨在把人的自由从命运的必然性中拯救出来”[6]38。伊壁鸠鲁诉诸原子偏斜并以此凸显自我意识的重要价值,他通过拔高自我意识的偶然性、任意性来对抗德谟克利特的决定论路径。在原子概念的纯粹物质规定基础上,伊壁鸠鲁通过原子偏斜赋予原子概念以纯粹形式规定,正如原子偏斜而脱离直线,原子概念以否定自身的相对定在形式获得否定性实现。而在原子获得形式规定的同时,原子真正的灵魂即抽象个别性得以凸显,原子实现抽象独立性的同时也被赋予独立个体的伦理规定。当然,原子运动伦理维度的出场是以伊壁鸠鲁从原子概念出发赋予其形式规定来实现的。伊壁鸠鲁正是从本质论的高度述说了原子运动的规定性,才使其对原子运动的分析超出了认识论意义上的决定论视野,从而弥补了德谟克利特式决定论路径下对原子运动分析的伦理空场。但是,伊壁鸠鲁超越德谟克利特决定论路径是以将偶然性上升为必然性、任意性上升为规律性而实现的,因此伊壁鸠鲁赋予原子运动的伦理意蕴仍是一种抽象的、空洞的伦理状态。
一方面,伊壁鸠鲁哲学企图“在实体前提的世界上寻找着一种没有前提的东西”[5]120,从而其赋予原子概念的形式规定和原子偏斜的实现仅仅是一种“脱离定在的自由”,在伦理维度上表现为一种空洞的、“避恶的善”。自我意识的绝对性和自由是伊壁鸠鲁原子运动的最高原则,也是唯一原则,而作为相对定在的纯粹物质性存在与伊壁鸠鲁哲学是直接对立的。因此,伊壁鸠鲁致力于完全超越相对定在、前提性存在和一切先决条件,但“伊壁鸠鲁哲学在逻辑上没有能克服这个定在”[5]120。普卢塔克在对伊壁鸠鲁的责难中指出:“如果仅仅按照他们的意见,快乐和善就在于避开恶。但是,根据他们的说法,除了清除掉恶的地方,就再也想不出任何别的会有善的地方,而且在自然界也根本没有这样的地方。”[5]77因为,在对原子运动的分析中,伊壁鸠鲁将原子偏斜视为完全超越直线下落运动的不同运动形式,所以在伊壁鸠鲁哲学体系中始终致力于超越和否定一切相对定在的原子的实现,即自为存在的原子。其结果是,在伦理维度上,伊壁鸠鲁也将善视作毫无前提和不受定在制约的善,仅仅作为逃避一切痛苦、困惑的消极的善。正如西塞罗在《论神性》中指出的:伊壁鸠鲁派认为“幸福的生活在于精神的安宁,在于摆脱任何职责”[5]165。
另一方面,伊壁鸠鲁在原子偏斜分析中诉诸抽象的可能性,在毫无限制的条件下,“抽象可能性涉及的不是被说明的客体,而是做出说明的主体”[4]27,这在原子偏斜的伦理维度上表现为“自身之内的善”。与德谟克利特相对必然性需要从实在的可能性中获得实现条件不同,伊壁鸠鲁哲学对原子运动的解释诉诸抽象的可能性。实在的可能性旨在论证其客体的必然性和现实性,而抽象可能性则不同,它并不考虑客体的性质,客体只需要具有可能性、可想象性,不妨碍主体的思维,不对主体思维构成障碍即可。正是如此,伊壁鸠鲁指出真正的善是以“内在的动机而力求达到宁静”[5]154。如果说,伊壁鸠鲁认为原子概念在偏斜运动否定相对定在的形式中获得否定性实现,在伦理维度上所映射出的是一种“避恶的善”,那么,他诉诸抽象可能性解释原子偏斜运动所表达的就是一种更为空洞的存在与“自身之内的善”。“在伊壁鸠鲁看来,对人类来说在他身外没有任何善;他对世界所具有的唯一的善,就是旨在做一个不受世界制约的自由人的消极运动。”[5]78在此,亚里士多德完全不同于伊壁鸠鲁,他认为自由人受必然性支配的程度相比于奴隶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也追求在它身外的善”[5]78。
因此,伊壁鸠鲁虽然以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为原则分析原子偏斜运动,从而在本质论层面赋予原子偏斜伦理内涵。但是,由于伊壁鸠鲁善的抽象性和空洞性,此时的伦理内涵仅仅是一种纯粹抽象的伦理规定,并不具备任何具体的内容和规定性。而马克思在对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原子运动差异的分析中不仅灵敏地察觉到伊壁鸠鲁伦理维度的矛盾,更在对原子偏斜运动的辩证阐释中界说了原子偏斜所蕴含的丰富的伦理内涵。
居于定在之上,完全神性化的个别性造成伊壁鸠鲁哲学所阐释的原子运动的伦理内涵十分空洞。在马克思看来,伊壁鸠鲁哲学的这种主观主义倾向与康德哲学如出一辙,其哲学最终只可能成为“一种个体的道德学说”,只会产生一种“空虚的道德主义”[7]14。与此同时,马克思又在批判普卢塔克对伊壁鸠鲁责难的基础上指出,伊壁鸠鲁分析原子运动的伦理内涵所反映出的东西都是从他的哲学原则中产生的。而只有从这一哲学原则入手,探寻伊壁鸠鲁哲学原则的矛盾才能有效化解原子运动伦理内涵的空洞。马克思正是从伊壁鸠鲁的哲学原则入手,辩证地揭示了原子运动的矛盾并分析了其伦理内涵。
伊壁鸠鲁在德谟克利特直线下落运动的基础上提出原子还存在与之不同的偏斜运动,西塞罗对此提出了责难。在西塞罗看来,伊壁鸠鲁提出原子偏斜并不能达到他自己所要的结果,即解释原子与原子之间碰撞从而产生万物。这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如果所有的原子都发生偏斜运动,那么便不会有原子与原子之间的结合;其二,如果要实现原子之间的结合,那就只可能是一些原子作偏斜运动,而另一些作直线运动,问题在于不同原子的不同运动需要率先给定。在马克思看来,西塞罗的责难既有些道理,也有不合逻辑的地方。其不合逻辑之处在于,西塞罗的责难企图把伊壁鸠鲁从本质论上对原子运动的阐释重新拖回认识论的决定论视域,所以他认为伊壁鸠鲁臆造原子偏斜只为论证原子碰撞的发生。而其合理性在于,伊壁鸠鲁在自己的哲学体系中将“原子概念中所包含的两个环节视作直接不同的运动,因而也就必须属于不同的个体”[4]34。因此,不仅是西塞罗,就连伊壁鸠鲁自己也没有克服将偏斜运动与直线运动绝对对立起来的想法,他虽然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将偏斜运动竭力解释为非感性运动,但在原子运动中仍将其视作属于不同个体的不同运动。
正如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再度强调的:“原子脱离直线而偏斜不是特殊的、偶然出现在伊壁鸠鲁物理学中的规定。相反,偏斜所表现的规律贯穿于整个伊壁鸠鲁哲学。”[4]35伊壁鸠鲁将原子偏斜运动与原子的直线下落运动绝对对立的做法也符合这一规律的规定性。在观念化作用下,受相对定在制约的原子概念获得纯粹的形式规定性,从而从纯粹物质性存在中走出,实现了纯粹的自为存在。因此,正如原子通过偏斜脱离直线,将原子从直线中解放一样,“整个伊壁鸠哲学在抽象个别性概念,即独立性和对同他物的一切关系的否定,应该在它的存在中予以表述的地方,到处都脱离了限制性的定在”[4]35。继而,在伊壁鸠鲁原子运动的伦理维度上,行为的目的不再是探询客体的真理性而是求得主体的内心宁静,善不再是积极行善而是消极的逃避恶,快乐也只是成为脱离痛苦后的表达,众神也隐居避世,对世界漠不关心。在抽象的个别性这一绝对原则下,伊壁鸠鲁哲学彻底成为“脱离定在”的体系,成为一种纯粹主观的伦理规定。由此,马克思从黑格尔对自由与必然关系的探讨出发对伊壁鸠鲁做出批判:“这种不包含必然性的自由,或者没有自由的单纯必然性,只是一些抽象而不真实的观点。”[8]105
“抽象的个别性是脱离定在的自由,而不是定在中的自由。”[4]50马克思在批判伊壁鸠鲁哲学“脱离定在”的同时,也提出潜混于定在之中的善。不同于伊壁鸠鲁将原子偏斜所蕴含的伦理规定解释为一种抽象的、内在的善,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善不是存在于主体的内心之中,而是与一定的定在条件,即一定的物质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善只能在与现实社会的联系中才能实现。自由和善以定在为前提并在定在中获得实现,马克思依旧是在继承黑格尔的命题时说的:“不做什么决定的意志不是现实的意志……人唯有通过决断,才能投入现实。”[9]24因此,马克思认为与原子运动分析类似,原子偏斜以直线下落为前提,善也是以一定的恶为前提并在否定恶中实现自身。
在对原子偏斜的分析中,马克思否定伊壁鸠鲁将原子的直线下落运动、原子偏斜运动和原子排斥运动视为完全独立的三种不同运动。他认为伊壁鸠鲁将原子运动完全割裂的做法,实际上完全是伊壁鸠鲁将原子的观念规定直接视作原子存在状态的原子论意识的主观方法。在《笔记》中,马克思曾指出卢克莱修是第一个从本质上认识伊壁鸠鲁原子运动的人。卢克莱修认为伊壁鸠鲁关于原子偏斜运动,并不是决定论视域下“连接不断的链条”式的运动形式,而是另一种偏斜运动,亦即,从本质论上理解原子运动的偏斜与在原子直线下落运动后的偏斜运动是两种不同的偏斜运动。在马克思看来,从本质论或从非决定论出发,真正的原子偏斜应该是卢克莱修所发现的原子偏斜。而在这种非决定论的原子运动中,原子的直线下落运动、原子偏斜运动和原子排斥运动并非是完全独立的三种运动形式,“事实上是统一运动的三个环节”[10]80。在原子运动中,原子直线下落运动是原子偏斜运动的前提,原子偏斜正是以原子的直线下落为基础,并在否定原子直线下落的过程中否定性地实现原子概念。
马克思通过对原子偏斜运动和直线下落运动的辩证理解,看到伊壁鸠鲁赋予原子偏斜的伦理规定仅仅是一种空洞的规定性,它只具有抽象的伦理规定而不具备具体的伦理规定。在此,马克思通过分析原子偏斜以直线下落为前提,赋予善以定在前提,即善是以恶为前提的善而不是避恶的善。在原子偏斜所映射的空洞的伦理规定中,马克思注入定在前提的规定性,使空洞的伦理规定具体化,“避恶的善”成为“潜混于定在之中的善”。正如马克思辩证地将直线下落视为原子偏斜的前提一样,他也将原子间的排斥运动视作原子偏斜的最终实现,在排斥运动中马克思进一步丰富了原子偏斜运动的伦理规定。
在《笔记》(七)中,马克思就如何正确看待伊壁鸠鲁哲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他深刻地指出作为概念最一般的存在形态的原子,它的存在本身是具体的并且是一个类概念,“但同时它对其哲学概念的更高的特征和具体化来说,又是一个种概念”[5]168。在马克思看来,伊壁鸠鲁所阐述的原子偏斜并非仅仅是实现原子概念的个别性,因为原子概念本身内在地既作为类概念,也作为种概念存在,是一个集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存在。因此,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指出原子概念要克服相对定在,“抽象的个别性就应该把它观念化,而这只有普遍性才有可能做到”[4]35。马克思在原子运动中将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起来辩证考察的哲学思路,也充分反映在他对原子运动的伦理界说之中。
“原子对同他物的一切关系的否定——必须予以实现,必须以肯定的形式表现出来。”[4]36而在伊壁鸠鲁所提出的原子的第二种运动形式即原子偏斜运动中,原子偏斜所赋予原子概念的纯粹形式规定仅作为原子相对定在的否定性存在,原子概念也只是通过原子偏斜运动获得否定性实现。在相对定在的否定性原理中,某一个相对定在被另一个相对定在所规定,而另一个相对定在又被新的另一个相对定在所规定,以此追溯下去只可能出现黑格尔恶的无限循环。因此,原子概念的实现必须以肯定的形式呈现,且是以肯定自身的形式实现,马克思在此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自然运动”,即自身不动的推动者来打破这一否定循环。
在原子运动的分析中,马克思指出原子概念的肯定实现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发生,即“与原子发生关系的定在不是什么别的东西,而是它自身,因而也同样是一个原子,并且由于原子本身是直接被规定的,所以就是众多的原子”[4]36。在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原子概念的肯定实现是原子在自身中与作为他物的自身发生互动,原子只可能与原子发生关系,而作为独立存在的原子与其它原子发生关系即表现为众多原子间的关系。于是,在众多原子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被卢克莱修称之为偏斜的“原子规律”必然实现,即排斥运动诞生。而作为原子偏斜实现的原子排斥,实际上是原子偏斜在否定原子直线下落的同时,将原子直线下落囊括在自身之中。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看,真正属于原子的运动只有排斥运动。在排斥运动中原子概念以肯定的形式实现,而在其中的原子直线下落运动所表现的物质性和偏斜运动所表现的形式规定得以综合起来。原子运动中,原子与自身发生关系,同时又被视作同他物的自身发生关系,在原子自我意识的“自欺结构”[11]113中原子概念得以实现。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直接存在的个别性,只有当它同他物发生关系,而这个他物就是它本身时,才按照它的概念得到实现”[4]37。在对原子运动的分析中,马克思并非局限于伊壁鸠鲁抽象的个体自我的层面,而是“引入他者的维度、伦理维度”[12]8来真正理解和把握原子偏斜的深刻内涵。继而,马克思将原子偏斜实现的规律延展到探讨人与人的关系中。
“所以一个人,只有当他与之发生关系的他物不是一个不同于他的存在,相反,这个他物本身即使还不是精神,也是一个个别的人时,这个人才不再是自然的产物。”[4]37马克思将延展在原子排斥运动中的伦理内涵运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在他看来,人要脱离自然的存在进入社会性存在,就必须与他者发生关系,而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自身与他者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与自身的关系。因为,要使人作为人的唯一现实的客体,人首先需要打破自身欲望和纯粹自然力量的束缚。因此,在人的主体性中所反映的伦理规定就不再是“自身之内的善”,而是作为与他者发生关系的善,是在共同体中实现自身的善。“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共同体中,因而必须服从共同体的规范”[13]22。在共同体中,正如我同自身的关系与我同他者的关系一样,共同体的伦理规定是自身个别的善与作为共同体的善的辩证结合。在此,马克思彻底否定伊壁鸠鲁在原子偏斜中所阐述的“自身之内的善”,取而代之的是在共同体中确保自身独立性的同时所实现的共同体的善。
伊壁鸠鲁虽然在社会领域运用“友谊”,在政治领域运用“契约”,但他却将这一系列的伦理规定视为自身宁静的来源,从而在伊壁鸠鲁原子偏斜的伦理规定中到处存在的是空洞的伦理躯壳。而马克思在扬弃伊壁鸠鲁的基础上,通过辩证分析原子排斥运动,将个别性与普遍性、自身与他者统一起来,使原子偏斜的伦理规定向现实的社会关系延展,从而使伦理规定更加具体。因此,“正义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在互相交往中,在任何地方为了不伤害和不受害而订立的契约”[5]34。正如公认的正义的东西“是在人们交往的相互关系中被证明是有益的东西”[5]34一样,善也是共同体中的人在相互交往中生成的。与原子偏斜前提的分析相同,在分析原子排斥运动中,马克思辩证地化解了伊壁鸠鲁赋予原子偏斜伦理规定的抽象性,他将伊壁鸠鲁消极的善转化为积极有为的善,将个别与类关系的探讨融入伦理规定,在原子偏斜的伦理规定中注入个别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规定性,由此进一步界说了原子偏斜的伦理规定。
马克思通过辩证地分析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在原子运动分析中的差异,肯定了伊壁鸠鲁赋予原子偏斜以伦理内涵的意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伊壁鸠鲁所推崇的“避恶的善”和“自身之内的善”仅仅是一种抽象的、空洞的伦理规定,即马克思认为伊壁鸠鲁只是赋予原子偏斜以伦理维度,而这一伦理规定性具体如何,伊壁鸠鲁并未做出回答。因此,马克思辩证地分析了伊壁鸠鲁关于原子运动的观点,将原子直线下落、原子偏斜和排斥视作同一运动的不同环节。在分析原子偏斜的前提中,马克思摈弃了伊壁鸠鲁“避恶的善”,认为善以恶为前提并在否定恶中实现,赋予原子偏斜以定在前提的规定性。在分析原子偏斜的实现中,马克思将原子排斥中所蕴含的个别与普遍关系的伦理意蕴延展到人与人的关系中,否定伊壁鸠鲁“自身之内的善”,代之以共同体的善,进一步界说原子偏斜的伦理规定,将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作为原子偏斜伦理规定中的又一规定性。在马克思对原子偏斜运动的辩证思考中,原子偏斜的伦理规定由抽象、空洞的纯粹伦理规定具体化为具体的伦理规定性。当然,在此之前,马克思对伊壁鸠鲁赋予原子偏斜以伦理内涵给予极高评价,其主要体现在他批驳西塞罗等人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阐释的误读之中。
《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对绍巴赫错误地理解西塞罗对伊壁鸠鲁的责难较为关注。在绍巴赫对西塞罗的错误理解中,他找到了西塞罗等人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责难的根本原因,即他们“把原子偏离直线的原因理解得太表面化和太无内在联系”[4]32。在马克思看来,西塞罗和倍尔等人经常给伊壁鸠鲁的原子偏斜添加一些相互矛盾的动机,他们认为伊壁鸠鲁阐述的原子发生偏斜“有时是为了说明排斥,有时是为了说明自由”[4]32。同时,马克思认为西塞罗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的理解往往是将原子偏斜重新拖回到决定论的视域。而正如卢克莱修对伊壁鸠鲁的正确理解一样,只有在原子运动仍然处于德谟克利特那种强制和决定论的时候,才开始有西塞罗等人所谓的自由,才需要用偏斜去论证自由,“如果原子没有偏斜就是相互碰撞,那么用偏斜来论证排斥就是多余的”[4]32。因此,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西塞罗和卢克莱修的争论实际上构成两种不同的哲学解释路径。一种是以德谟克利特为代表的决定论路径,另一种是以伊壁鸠鲁为代表的非决定论路径或自由意志论路径。这两种哲学路径的本质差异不仅表现在对“原子偏斜”的分析中,更突出表现在对原子偏斜的伦理规定中。
当然,决定论路径和自由意志路径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虽然决定论将必然性作为绝对原则,而自由意志论将绝对的个别性和自由作为法则,但二者都围绕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必然与偶然的关系展开。但是,正如伊壁鸠鲁的原子偏斜是对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直线下落的否定一样,自由意志论也可以视为是对决定论的否定。自由意志论赋予原子以抽象的主体能动性,而主体性实现的同时也作为主体的伦理规定出现,这是决定论路径所不具备的。伊壁鸠鲁以原子偏斜的形式高扬自由意志的大旗,在实现意志自由的同时,赋予原子偏斜以伦理规定,而这一伦理维度的诞生远远超出了决定论所涉及的范围。在俞吾金先生看来,“自由与任性、自由与必然、自由与做决定、自由与道德责任以及自由与法权人格,这是自由意志所包含的五项关系”[13]20,而后两种已经超出决定论的解释范畴。正是这一超越,马克思给予伊壁鸠鲁的自由伦理以极高评价。但是马克思也意识到,伊壁鸠鲁的自由意志论对原子偏斜伦理的规定因为其哲学原则——抽象的个别性,而只是一种空洞的伦理规定,并不具备任何现实性。因此,马克思从伊壁鸠鲁哲学原则入手,在扬弃伊壁鸠鲁哲学体系时辩证地分析了原子偏斜的伦理意蕴。原子偏斜的实现在伊壁鸠鲁哲学体系中是作为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实现的,而马克思扬弃他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赋予了自我意识以阈限,即具体的伦理规定性。首先,原子偏斜是以原子直线下落运动为定在前提。因此,自我意识首先要以定在为前提,自我意识只有在必然性中才能实现。其次,原子偏斜以众多原子的排斥来实现。因此,自我意识中内在的蕴含着个别与类的关系,自我意识也必须实现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可以说,马克思在对伊壁鸠鲁的辩证否定中克服了伊壁鸠鲁对原子偏斜伦理规定的抽象性,同时也在超越伊壁鸠鲁自我意识的抽象个别性中赋予自我意识以伦理阈限,从而使自我意识从抽象的个别性转化为具体的个别性或普遍性。在伊壁鸠鲁哲学原则得以实现的地方,“这个原则对他说来就不再具有现实性”[4]62,而马克思辩证地拓展了其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