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柏拉图《国家篇》中的正义幸福论

2022-12-06 13:19钱姝璇
关键词:色拉标准版德性

钱姝璇

[云南大学,昆明 650500]

正义与幸福两者都是古希腊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重大主题,《国家篇》是柏拉图的重要著作,在这一重要著作中,柏拉图把这样两个主题联系起来进行艰深的思考,并强调只有在正义的前提下才可能有幸福。柏拉图的论证思路有着一个复杂的结构,首先提出智者们的问题:个人幸福与不正义相关入手,然后转向国家正义与整体幸福,最后再转向个人正义与幸福。柏拉图的这一论题得到学界长期持续关注,柏拉图的论证曲折复杂,本文试着从其内在进路进行分析讨论,求教于同仁。

一、不正义与幸福

人们一般认为,柏拉图《国家篇》的主题是正义,即回答什么是正义以及什么是正义的国家问题。然而,我们认为,柏拉图的《国家篇》的表层主题是正义,而深层主题是幸福,即什么样的人才是幸福的人?在柏拉图看来,正义与幸福这两者是内在统一的,即只有正义的人才是幸福的人,而不正义的人是不幸福的。不过,早就有人指出:“近来讨论《理想国》的著述家们倾向于并不具体讨论在这部著作中关于正义与幸福的论证。最近几十年很少有人评估书中关于正义与幸福关系的结论。”(1)David Sachs, “A Fallacy in Plato’s Republic”, The Philosophic Review, Vol.72, No.2, (Apr., 1963 ), pp.141-158, p.141.然而,这并非意味着这个问题不重要,而是意味着研究方面的损失。这是因为,这无论是对于柏拉图的研究还是对于这个问题本身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在《国家篇》中,正义与幸福的关系是智者们提出的个人不正义与幸福的关系观点中提出的,即色拉叙马霍斯和格劳孔的提出:不正义的人比正义的人,做不正义的事对自己更为有利,不正义的人比正义的人更为幸福或更容易得到幸福。这个论点在色拉叙马霍斯提出后,又为格劳孔和阿得曼托斯强有力的论证所加强。

色拉叙马霍斯的论点是为了反驳苏格拉底对正义的人的界定而提出的。在苏格拉底看来,医生的医术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在他看来,技艺除了对象的利益之外,不应该去寻求对其他任何事物的利益。“而没有一门科学或技艺是只顾到录寻求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它所支配的弱者的利益。”(2)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4页(希腊文标准版:342D)。色拉叙马霍斯的反驳主要有这样几层意思,一、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因为在你想象中牧羊或牧牛的人把牛羊喂得又肥又壮是为牛羊的利益,而不是为他们自己或者他们主人的利益。你更以为各国的统治者当他们真正是统治者的时候,并不把自己的人民当作上面所说的牛羊;你并不认为他们日夜操心,是专为他们自己的利益。你离了解正义与不正义,正义的人与不正义的人简直还差十万八千里。因为你居然不了解,正义也好,正义的人也好,反正谁是强者,谁统治,它就为谁效劳,而不是为那些吃苦受罪的老百姓,和受使唤的效劳。不正义正相反,专为管束那些老实正义的好人。”(3)柏拉图:《理想国》,第25-26页(希腊文标准版:343BC)。这是从统治与被统治者这一相对应的社会关系来讲的,统治者作为强者,永远把自己说成是正义的,而对方则是不正义的。二、不正义对个人有好处,而正义则相反。色拉叙马霍斯说:“正义的人跟不正义的人相比,总是处处吃亏。”(4)柏拉图:《理想国》,第26页(希腊文标准版:343D)。他举例说,正义者与不正义者合伙经营,到分红时,从未见过正义者多分一点,交税的时候,两个收入相等的人,总是正义的人交得多,而不正义的人交得少。担任公职,正义的人不肯损公肥私,而不正义的人则想法徇私肥己。他甚至说:“最不正义的人就是最快乐的人;不愿意为非作歹的人也就是最吃亏苦恼的人。极端的不正义就是大窃国者的暴政……平常人犯了错误,查出来以后,不但在受罚,而且名誉扫地……但是那些不仅掠夺人民的钱财,而且剥夺人民的身体和自由的人,不但没有恶名,反而被认为有福。受他们统治的人是这么说,所有听到他们干那些不正义勾当的人也是这么说……所以……不正义的事只要干得大,是比正义更有力,更如意,更气派。”(5)柏拉图:《理想国》,第26-27页(希腊文标准版:344BC)。色拉叙马霍斯认为,就个人的价值选择而言,不正义对个人更为有利,最不正义的可能说是最幸福的。苏格拉底正确地指出,色拉叙马霍斯的这番话涉及重大主题即牵涉到每个人一生的道路问题,究竟做哪种人对自己更有利?然而,苏格拉底认为,即使是可以不加限制,为所欲为地把不正义的事做到极点,他还是不相信不正义比正义更有益。但色拉叙马霍斯无疑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不正义的人确实是更多想到自己,多拿多占甚至窃国已有。因而这种人如果得逞,无疑比正义的人更有幸福。

在《国家篇》第二卷中,格劳孔和阿得曼托斯接过了色拉叙马霍斯的论点,而且更为强有力。格劳孔认为,人都是自私的,如果让正义的人和不正义的人一样拥有随心所欲的权力,那么,你就会发现,正义的人也做那些不正义的事。格劳孔以吕底亚人古各斯的祖先为例。据说他是一个牧羊人,有天在放羊的地方,发现一个山洞,他顺着走下去,发现一匹空心铜马,里面有一个尸首,手上戴着一只金戒指,他把金戒指取了下来,回到其他牧羊人身边。当他与大伙坐在一起时,不小心转动了一下金戒指,别人都看不到他了,无意间再转回来,别人又可看见他人。以后他一再试都灵。他有了这个魔法戒指,从而勾引王后,杀掉国王,夺取王位,无所不为。他说:“照这样看来,假定有两只这样的戒指,正义的人和不正义的人各戴一只,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象,没有一个人能坚定不移,继续做正义的事。”(6)柏拉图:《理想国》,第47页(希腊文标准版:360B)。在他看来,一个人只要干坏事而不被发现,一个人可能就会永远干坏事而不干好事。这是因为,被人发现而被惩罚从而得不到好处,而不被发现,那么,人们会发现,比干正义的事能得到更多更大的好处。而那些把坏事做绝但在口头上却大讲道德的人,他做坏事又能得到正义的好名声,这就是干坏事的最高境界了。其次,格劳孔指出,由于正义是个好名,而有人求正义,实际上图的是正义的名和利。因此,我们就搞不清楚有的人到底是为正义而正义,还是为了正义的名利而追求正义。他说,让我们剥除掉正义的表象,让他为了正义本身不做坏事而有大逆不道的罪名,如果我们让他受尽各种痛苦,拷打折磨,最后处死他。死到临头他才体会到一个人不应该做真正正义的人,而应该做一个假正义的人。阿得曼托斯继续格劳孔的说法,正义是别人的好处,而不正义才是自己的利益所在。但是,人们同时要正义的美名,从而因有美名而得利。因此,“‘貌似’远胜‘真是’,而且是幸福的关键。”换言之,人们既要正义的美名,同时又要做不正义之事,这样才既有名又有利。在他们看来,不正义是与人的自私本性内在一致的,但正义则有世人所给予的名和利,因此,人们要满足自己的幸福追求,所要追求的是正义的表象,而要做的应当是不正义之事。那么,是否不正义才真是人的幸福所在?而正义并非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

二、什么是正义

在上述的讨论中,好像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正义都是已经明了的概念,至少是在柏拉图的心目中是如此。然而,柏拉图心目中的正义是一个需要进行其文本追述才可回答的问题。对于柏拉图来说,他实际上面临着色拉叙马霍斯、格劳孔等人的挑战。无疑,柏拉图不是色拉叙马霍斯之徒,他并不站在色拉叙马霍斯这样的智者一边。为了回答色拉叙马霍斯、格劳孔等人的问题,柏拉图展开了一个宏大的叙述。柏拉图首先要回答什么是正义的人,然而,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柏拉图认为,必须把什么是正义的国家的问题置于前面,在他看来,只有在正义的国家,我们才能找到正义的人,而在不正义的国家,正义之士是非常稀少的。因而柏拉图将个人幸福与个人正义的关系,转变为在国家正义与个人幸福的关系。

对国家正义的探讨是柏拉图要回答幸福问题的前提,但对柏拉图来说,则是一个宏大叙述。怎样的国家是正义的国家?或怎样的国家可以看作是实现了正义的国家?柏拉图的国家正义通过三个方面的论证所构成。首先,不同社会阶层的和谐,其次,消除社会的贫富分化,第三,个人灵魂的和谐。

不同社会阶层的和谐是通过对不同德性发挥作用来证成的。在柏拉图的理论图景中,国家或城邦的基本结构是这样三个部分:统治者、护卫者和普通劳动者。换言之,这三者可以区分为这样两种描述:作为国家结构的三种位置或要素,和在这三者位置上的三种人,即统治者是在统治的位置上,护卫者是在护卫的位置上。三种位置对于国家而言,各自有着不同的职能。处于这一位置的人要履行其职能,要有着相应的德性。在柏拉图看来,统治者的德性是智慧,护卫者的德性是勇敢。要发挥统治者的职能需要智慧的德性,要发挥护卫者的职能需要勇敢的德性。就普通劳动者的德性而言,是节制。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为何不是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其职能从而生产更丰富的产品的德性,或勤劳?柏拉图认为,节制是最主要的。所谓节制就是对欲望的节制,普通劳动者的节制德性表现在“为数众多的下等人的欲望被少数优秀人物的欲望和智慧统治着。”(7)柏拉图:《理想国》,第151页(希腊文标准版:431D)。换言之,普通劳动者的欲望要服从少数统治者的欲望,而“节制是一种好秩序或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8)柏拉图:《理想国》,第150页(希腊文标准版:430E)。当普通劳动者服从少数统治者的欲望,这表现为一种秩序,同时也意味着对自己欲望的控制。不过,柏拉图认为,节制是所有城邦公民的德性。换言之,所有公民都要节制自己的欲望,但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劳动者,其主要的德性是节制,这是因为他们的欲望比少数统治者的欲望更少有满足的机会。那么,为何它是全体公民都需要的德性?柏拉图说:“因为它的作用和勇敢、智慧的作用不同,勇敢和智慧分别处于国家的不同部分中而使国家成为勇敢的和智慧的。节制不是这样起作用的。它贯穿全体公民,把最强的、最弱的和中间的……都结合起来,造成和谐,就像贯穿整体音阶,把各种强弱的音符结合起来,产生一支和谐的交响乐一样。”(9)柏拉图:《理想国》,第152页(希腊文标准版:432A)。在柏拉图看来,人们各个不同的欲望之间是会有冲突的,人们只有以理性支配和控制自己的欲望(表现为节制),才可形成社会的和谐秩序。因此,柏拉图强调节制德性并非是从个人层面上说的,而是从国家整体或社会秩序意义上说的。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需要所有公民,尤其是下层劳动者的节制德性起作用。

就柏拉图的理论目的而言,节制的德性离正义的德性在内涵上最近。在柏拉图看来,每个人在不同的职位上都在做着自己分内的事情,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在自己的位置上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不着非分之想,互不干涉,那么,这个国家就实现了和谐秩序,而这就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10)柏拉图:《理想国》,第155页(希腊文标准版:433E)。那么,正义的国家就是“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统治者——引者加)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11)柏拉图:《理想国》,第156页(希腊文标准版:434C)。在柏拉图看来,如果一个手艺人或生意人企图爬上军人等级,一个军人企图爬上他所不配的立法者或统治者的等级,或一个人同时有所有这些职务,那这样的国家就意味着毁灭。这个正义的理论背景还有一个理论,即一个人生来就只适合于做某项工作或承担某种等级的职务,如果某人因为某种有利条件而企图有非分的想法或欲望,那这就是不正义的,如果一个国家中很多人有这种非分想法,则意味着这样的国家将走向灭亡。当最有智慧的统治者在统治者的位置上,当勇敢的军人在护卫者的位置上,而下层劳动者又都富有节制的德性,这样的国家就是正义的国家。在柏拉图看来,当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各做各的事而互不干扰,也就实现了正义,同时这样的人们也是幸福的。

柏拉图的这一正义论的前提是每个人生来就适合从事于某一类型职业的工作,并且当你一旦处于某一职位,你就不能有其他调换或升迁的欲望,尤其不能有向上爬的欲望,如果有这样的欲求,那么,其结果只能是导致社会秩序的不和谐和不稳定。然而,这样的理论前提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无论是在什么时期的历史社会,都没有证明任何人生来就只适合于从事某一类型的工作。人的能力或潜能以及发展前景的可能是多方面。柏拉图自己也意识到这样的统治管理不会使得人们心诚悦服,因而希望以金银铜铁出身这样的“高贵的谎言”反复宣传,从而使得人们相信自己的命运。当然,柏拉图这一理论他所防范的主要是那些不满足于自己低下地位的人对于自己处境和地位的不满,从而阻断他们向上的欲望。但一个健康的社会从来就不是那些使得下层人彻底失去上升前景的社会,而是那种社会上下流动性强,从而使得所有人都感到充满人生希望的社会。而当统治阶级永远占有着最优质的社会资源,从而使得他们永远处于社会最有利的地位,这样的社会是使得下层人们永远感到失望的社会。因而这样一个社会并非一个正义的社会。不过,柏拉图并非一个完全的出身论者。他同时也认为,如果下层人士中有着优秀的天赋,那么,这样的人士就应当不居于下层而应当在社会高层发展作用。但总的来说,柏拉图的社会阶层和谐论主要是指不同等级的人在自己的位置上做自己的事而不相互干涉。

其次,柏拉图指出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是导致不正义的根源。在柏拉图看来,如果一个国家内部财富分配不均,势必形成穷人与富人两个集团,这之间还有形成大大小小的不同集团,而人们为了财产,必然相互争夺,从而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始终处于冲突争夺之间。柏拉图说:“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还有什么比闹分裂化一为多更恶的吗?还有什么比讲团结化多为一更善的吗?”(12)柏拉图:《理想国》,第197页(希腊文标准版:462B)。当一个国家内部因为财富争夺而分裂,内在的和谐不存在了,这样的国家也就不是正义的国家。那么,怎么才能消除人们的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柏拉图意识到,在人类文明发展到古希腊的那个阶段,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社会财富占有的基本单位,所谓财富分配不均,或形成穷人与富人集团以及两者的对立,其根源在于家庭私有制或家庭的财富占有。要使得一个国家不产生财富分配不平等问题,柏拉图的方法是消灭家庭,或至少是在护卫者那里消灭家庭(13)柏拉图在文中对于消灭家庭的说法,主要是针对护卫者来讨论的。但他有时也不统一,如说到婚姻或护卫者的妻子,则意味着有家庭。。在他看来,所有护卫者都不应有自己的私产,所有财产公有, 一身之外别有长物。所有女人为男人所共有,任何人不得组成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所有后代儿童都公共抚养,父母不知哪个儿童是自己的孩子。“这些男人女人同吃同住,没有任何私财;彼此在一起,共同锻炼,天然的需要导致两性的结合。”(14)柏拉图:《理想国》,第191-192页(希腊文标准版:458D)在柏拉图看来,这种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对于这些护卫者和国家来说都是最好的,这是国家制度的至善。因为这样可以使得有权势的人,不至于因为财富占有不均而导致国家四分五裂。柏拉图说:“一个国家最大多数的人,对同样的东西,能够同样地说‘我的’‘非我的’,这个国家就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15)柏拉图:《理想国》,第197页(希腊文标准版:462C)。或者说,一个国家就像一个有机体一样,服从统一的指挥,像一个人一样感受到痛苦或快乐,每个人都能够做到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这样的国家就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财产占有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没有私产从而没有财产占有的不平等,人人平等的财产占有状态(公有制)是正义的。

柏拉图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早提出公有制或共产主义理论的人。柏拉图的这一理论有着斯巴达影响的因素,但柏拉图是把它作为理想社会的理想提出来的,从而表达到柏拉图的价值倾向。柏拉图的愿望是希望通过实行财产公有制来消灭人与人之间财产占有的不平等,从而消灭由于财富占有不平等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以及内在的冲突与分裂。然而,这一理想本身并没有现实意义。就其原型斯巴达来说,斯巴达的社会也并没有实现完全没有家庭的公有制。但柏拉图意识到,如果不消灭家庭,要消灭财产私有制是不可能的。而家庭的存在不仅是男女天然结合的产物,而且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有女人为所有男人所共有,这等于是回到了人类野蛮的原始时期,而不是人类两性文明进化后的状态,而要人类社会退回到那样一种两性状态,等于是否定了人类文明在两性关系上的最积极的成果。儿童的公共抚养,切断所有儿童与所有父母的天然情感联系和纽带,从情感上看是残忍的,从现实性上看,这样一种公共抚养的模式是否能够成功,本身就值得怀疑。然而,罗尔斯的其《正义论》中所提出的原生运气的不平等(家庭出身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因而无疑以这样的方式追求人类平等是最彻底的,但是没有现实性。从柏拉图以来,追求人类平等就是人类崇高的理想和愿望,但除了在16世纪至18世纪的乌托邦社会主义有着一定的回应外,几乎所有的思想家的方案都没有把消灭家庭作为所寻求的方案。即使是马克思主义,追求人类平等也只是提出消灭阶级而不是消灭家庭。不过,从柏拉图的全体公民在他的理想国家中是幸福的意义上看,柏拉图到此的论证为两个层次,即各阶层人互不干扰和消灭社会的贫富分化,柏拉图认为生活在这样理想的国家中的人是幸福的。

灵魂的内在和谐是个人正义,同时也印证了社会阶层的和谐正义。这个理论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是印证国家职业三分的和谐正义,二是论证个人灵魂的正义。正如吴天岳所说,国家正义与灵魂正义存在着一种类比关系,并且这两者的“类比不能是单向性的”,而是两者双向意义的互比。(16)吴天岳:《重思〈理想国〉中城邦-灵魂类比》,《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柏拉图的职业三分的社会结构理论为他的灵魂三分所加强。柏拉图构造了一个灵魂三分的理论:理性部分、生气勃勃的部分和欲望部分。在柏拉图看来,灵魂的这样三个部分,是处于冲突之中,而最重要问题是理性是否支配欲望的问题。在柏拉图看来,作为行为者的人,就好像是为方向完全相反的两匹马所拉的马车,一头马儿要向前,另一头要向后,而人这个自我就是驾驭这一马车的主人。然而,柏拉图的灵魂内在理性与欲望斗争的论证本身是有问题的。柏拉图以某人有喝的欲望(口渴)但又不想喝(担心水的状况,如怕有毒)来进行论证。想喝与不想喝这是两种欲望,而一个主体不可能既有肯定的欲望而又有否定的欲望,因而这在柏拉图这里,就成为两个主体,而不是同一个主体。“如果这种情形是可能的,似乎有可能被认为,某人有二分性的欲望系统,例如,我们可能发现某人有着多重的人格分裂。”(17)Nicholas D. Smith, “Plato’s Analogy of Soul and State”, The Journal of Ethics, Vol.3.No.1(1999), pp.31-49., p.36.而就柏拉图的本意来看,内在理性的支配与指导,才体现“真正的自我; 欲望是外在的、罪恶的自我,或根本不是自我。因此,理性支配和控制欲望,使之得到调整,而不是使理性遭受外在的约束或损害,这就是价值‘大秩序’的思想”。(18)Limin BAO and Lin ZHANG,“‘Justice Is Happiness’?— An Analysis of Plato’s Strategies in Response to Challenges from the Sophists”,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Vol.6,No.2(June 2011), pp.258-272,p.263.换言之,只有使得我们的理性驾驭自己的欲望,内在的灵魂才能得到和谐,当我们的理性支配了我们的欲望,从而使得内在灵魂得到和谐,这就是内在灵魂的正义。灵魂的正义如同国家的正义,国家只有由有智慧的统治者哲学家为王,才是理想的正义国家。因为哲学家所代表的智慧在社会结构中处于支配的地位,那么,这样国家也就是正义的。同时,理性支配欲望,也意味着人的欲望服从理性,从而也就是意味着节制的德性在起作用。但柏拉图的理性与欲望关系的基调是错误的。即我们认为,理性与情感、欲望并非处于完全对立的关系之中,理性能够沟通欲望和情感,因而并非完全意味着理性要控制或支配情感才能使得情感合理表达。在这一方面,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就不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的灵魂的情感部分是分有理性的,即理性可以范导或沟通情感从而可以使得情感以正确的方式表现出来。

柏拉图的灵魂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人的灵魂或心灵内在具有理性与情感、欲望部分也为哲学史上的有价值的理论遗产而为人们所继承。不过,柏拉图以灵魂三分来比附国家职业三分是错误的。国家有这样三类职业并非是因为人的灵魂有这样三大类,国家的职业划分或区分是一个国家社会存在的需要,并不是因为灵魂的区分而导致。同时,柏拉图过分简化了国家的社会结构。即使是雅典那样的城邦国家,统治者也并非少数几个人。就现代社会而言,国家机器除了统治者和护卫者(军人),还有庞大的国家机器以及政府机构,以及多样性的社会职业以及职业阶层,这都是柏拉图的理论所容纳不了的。不过,从灵魂在理性支配下的内在和谐即正义这一论点来看,柏拉图提出了一个个人幸福的内在条件。换言之,整体幸福只是从社会层面讨论幸福,而如果没有个人层面的支持,整体幸福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这个个人幸福的内在条件与前述正义国家的两个条件都构成了柏拉图的幸福论,尤其是整体幸福论的要素,并且,灵魂的内在和谐作为幸福的前提条件为后面的论证作了强有力的铺垫。不过,从整体上看,柏拉图没有回答在上述第一部分色拉叙马霍斯和格劳孔等智者们提出的问题,即不正义的人比正义的人更多物质享受以及实现个人幸福的可能。但柏拉图的这个三要素正义论实际上是为最后回答智者们的问题做出的理论准备。

三、正义与幸福

柏拉图的理想国家(Kallipolis)是一个全体幸福的国家吗?现代哲学家波普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在他看来这样的国家是“极权国家”。因为在这样的国家中,柏拉图完全取消了人们进行职业选择的自由,荷马的神话也被禁止;并且没有家庭以及私产,而只有忠于职业服从统治的义务。柏拉图所向往的精英统治和等级制也是与现代平等主义的民主制相违背的。然而,在柏拉图看来,在这样的国家里,他找到了幸福。波普说:“柏拉图常常说起,他的目标既不在于个人的幸福,也不在于国家中任何特定阶级的幸福,而仅在于整个国家的幸福,他还声辩道,这只不过是正义统治的结果。我已指出,这种正义统治就其性质而言是极权主义的,《理想国》的主要论题之一便是只有这种正义才能带来真正的幸福。”(19)卡尔·波普:《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1卷,陆衡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20页。波普的观点是,一个极权主义的国家是不可能在整体上为其国民带来幸福的。但我们也看到,柏拉图关于幸福的论点有合理之处。如他认为国家内部的贫富分化将使得这样的国家失去正义,同时也得不到幸福。当然这一幸福说是从整体上进行评判的。因为贫富分化分使得一部分人占有更多的物质财富,但从国家整体人口来看,则更多人是不幸福的。

不过,柏拉图认为,他所构想的这样理想正义的国家在现实中也很难找到。他只是以此为尺度,将现实中的不同类型的国家进行排序,即从最接近理想正义的政体(国家)到最远端的不正义的政体(国家)。这四种不同的政体依次下降: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在柏拉图看来,只有对这些不同政体以及相应的代表人物进行考察,我们才能知道什么样的人是善和幸福的,什么样的人是恶和不幸福的。他说:“当我们弄清楚了这些问题,对哪些是最善的人,哪些是最恶的人,这些问题都取得了一致意见时,我们就可以确定最善的人是不是最幸福的,最恶的人是不是最痛苦的。”(20)柏拉图:《理想国》,第313页(希腊文标准版:544AB)。柏拉图认为,有多少种政体,就有多少种品格。荣誉政体的人的品格以荣誉为主,勇敢的德性起着主要作用。他们崇尚战略战术,大部分时间都在从事战争。并且,他们既爱金钱又不敢公开捞钱。寡头政体是一种财产资格的政体,政治权力是在富人手里,从而爱荣誉变成了爱钱财,并鄙视穷人,人们贪财又吝啬。这样的国家必然在内部变成富人与穷人对立的国家。这种对立必然引起党争。党争结果,如果贫民得胜,就是民主制度的建立。民主制度允许有广泛的自由,人的一切欲望都得到了宣泄,从而人们不再把美德看得重要,“傲慢为有礼,放纵为自由,奢侈为慷慨,无耻为勇敢”。(21)柏拉图:《理想国》,第337页(希腊文标准版:561A)。雅典最高执政官伯里克利把雅典的民主自由看成是雅典的骄傲,柏拉图的这种看法明显可知他的价值偏好。在柏拉图看来,在民主制下,由于人们过分追求自由,破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从而导致极权政治的产生。这就是僭主政体的产生。僭主揽取了最高权力,人民就落入最严酷最痛苦的奴役之中。在柏拉图看来,僭主是为完全非理性的激情、欲望所控制,无法无天,激情或情驱使着他去干一切,以满足自己的一切欲望。并且他永远处于疯狂的欲望的驱使之下,因而充满了混乱与悔恨。一个僭主统治的国家是完全处于奴役状态,而“如果个人和国家想象,他必定有同样的状况。他的心灵充满大量的奴役和不自由,他的最优秀最理性的部分受着奴役;而一小部分,即那个最恶的和最狂暴的部分则扮演着暴君的角色。”(22)柏拉图:《理想国》,第361页(希腊文标准版:577D)。僭主有着无穷但永远无法得到满足的欲望,相比较在理性支配下的和谐灵魂,僭主是最不幸福的。因此,柏拉图指出,德性的大小或多少,决定了幸福的次序,而认为行事不正义,用任何卑劣的手段来获得更多钱财与权力从而将自己变成更坏的人是对自己有利的,这样的论点是无法证明的。在柏拉图看来,由于僭主内心充满了混乱与不正义,正义状态下的王者的快乐是僭主的729倍,反过来说,僭主的痛苦是王者的729倍。这不知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换言之,僭主处于完全的非理性状态,完全为狂暴的激情和欲望所控制,不仅行事完全是不正义的,他不仅是暴君加害于他的人民,而且自己处于无法摆脱的痛苦之中。到此,柏拉图完全成了他的论证,即只有真正正义的人才具有完全的幸福,而那些或多或少缺乏正义或缺乏完全德性的人,都处于某种不幸之中。最不幸福的是完全丧失了理性而完全为激情或欲望所支配的暴君。不过,从其论证的问题来看,柏拉图是从整体幸福的立论转换到什么样的人最不幸福即关于个人幸福的反面证成,因而被人们认为柏拉图的正义进路的论证是“不相干”(irrelevant)的(23)David Sachs, “A Fallacy in Plato’s Republic”, The Philosophic Review, Vol.72, No.2, (Apr., 1963), pp.141-158, p.141.。但我们认为,柏拉图的论证虽然并非完全周全,但也并非是完全不相干的。因为如果没有灵魂和谐的论证,也就不可能从反面得出僭主的不幸福的结论。

从理想城邦(Kallipolis)到僭主政体,柏拉图设想了从完善幸福的社会状态到最不幸(或最不幸福)的状态,但对最不幸的状态的描述,柏拉图并不是对所处那一状态下的整体社会成员,而只是对僭主政体的统治者(僭主)进行他所认为的最不幸状态的描述(但他的进路是从整体幸福到个人不幸福的转换)。这样一个幸福价值的排序表明,柏拉图认为在现实的政治城邦中,没有找到理想中的幸福状态以及幸福的人,因此,可以认为,他对所有的现实政治是抱着一种悲观态度;其次,他对现实政治城邦或现实政体下的城邦从与他所认为的最幸福状态城邦的远近进行排序,表明了他的价值偏好。然而,我们发现他的价值偏好,并非主要是在城邦政体意义上,而是在内在灵魂的状态意义上,即何者为何种德性(德性是人内在的品质)占主导,或完全为欲望所控制和支配。因此,城邦意义的正义实际上对于幸福问题,尤其是现实政治来说,在柏拉图的论证中,最终并没有起决定性的作用。这也使得人们认为其论证的“不相干”之嫌。就此而论,柏拉图完全可以直接从人的灵魂或内在理性与欲望的关系来讨论幸福。柏拉图关于正义与幸福的内在关联或不正义与不幸福的内在关系在逻辑上似乎还没有完全建构好。之所以我们说是“没有完全”,因为柏拉图除了城邦的正义外,还有一个内在灵魂的正义说。换言之,对于柏拉图来说,似乎只要内在灵魂的和谐正义就可以证明作为个体的人幸福或不幸福的问题。

四、几点评价

前面已述,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本身问题重重。但不从柏拉图正义理论的具体内容而从抽象意义上看,第一,强调正义而不是不正义无疑是正确的价值取向。柏拉图的正义理论认为,只有在正义的国家的正义的人,才是真正幸福的。不过,柏拉图对于幸福的讨论实际上是两类主体幸福:整体幸福和个人幸福。以三重要素建构正义的理想城邦是回答整体幸福问题,但并非意味着这三重要素在个人幸福上都是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如在关于僭主不幸福的关键性论证则仅仅是援引灵魂和谐正义。因此,并非需要三要素全体出场来证成。

第二,幸福问题不仅出在他对于理想正义与幸福关系的描述上,而且也出在他的幸福概念上。如麦金太尔所说,柏拉图接受了色拉叙马霍斯的粗俗的幸福概念,即权势与享乐的幸福观(24)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81页。。这与亚里士多德有很大的不同。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念只有以德性概念才可诠释。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是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25)亚里士多德:《尼可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22页(希腊文标准版:1102a5)。亚里士多德强调德性是幸福的中心概念,这里的幸福是以德性来界定,而不是以权势或享乐来界定。也就是说,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幸福的中心意思是过有德性的生活。当然,亚里士多德也不是禁欲主义者,他也认为,人们除了内在善之外,也需要外在财物、朋友等外在善的补充。色拉叙马霍斯的幸福观则认为任何不道德和不正义的行为或追求都可以得到权势或享乐的快乐。当亚里士多德把德性看作是幸福的中心概念时,离开了德性不可能讨论幸福。

柏拉图提出在理想国家中,四种主要德性都能起作用,从而这是一个正义的国家,也是一个人民幸福的国家。应当看到,他的理解里也有着以德性为中心的基本观点。但是,在当他讨论完他心目中的正义之后,再回过头来批判智者们的不正义与幸福是内在关联的观点时,他完全离开了他对于正义城邦描述的基点,而又回到了智者们的幸福观上:即欲望的合理满足就是幸福。柏拉图与智者的幸福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加上了理性支配。他指出,如果偏离正义而行事不正义(不是理性支配),欲望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这样的典型就是僭主。然而,正如麦金太尔所指出的,僭主的形象根本不是一个正常人的形象,是一个完全丧失理智的无理性的人的形象,因而不可能作为一种不幸福的典型来看待。在柏拉图看来,僭主完全没有理性,受到无休止的激情或欲望的支配,从而内在的灵魂混乱,本身就处于无比的痛苦之中。柏拉图想以这样的形象说明,只有理性支配的灵魂才有内在的和谐,从而也才有内在的正义。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理性与欲望或欲望、情感并非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而是前者可以沟通后者,从而受到理性的范导。人们也认为:“在人的灵魂中,理性、激情和欲望之间并不一定是哪一部分的单独统治,而有可能是三者处于平等的位置,相互进行协调。”(26)申林:《柏拉图正义理论的内在缺陷》,《长江论坛》2011年第4期。但像柏拉图所描写的完全无理性的僭主形象,已经并非是正常人的形象。但如果把这样的形象作为不幸福的典型来讨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在正常生活的范围内讨论幸福与不幸福的意义。

在僭主的无穷欲望无法满足的意义上批判僭主或者说他不幸福,这样讲仍然是以欲望为中心,而不是亚里士多德式的以内在善为中心。因此,柏拉图接受了色拉叙马霍斯等智者的幸福观,只是认为要获得他们那样的幸福,没有节制和正义是不可能的。如同色拉叙马霍斯等智者,柏拉图仍然把幸福看成是一种外在的目标,柏拉图与智者们的区别在于,柏拉图认为这样的幸福没有诸如正义、节制的德性不可能得到,而智者们则认为,这样的幸福并非需要德性,恰恰没有德性或正义,则更能得到。这样两者的分歧仅仅是手段的分歧,不是幸福观的分歧。亚里士多德则不把德性与幸福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外在的目的手段关系,而是看成德性即为幸福本身。

第三,柏拉图力图建构一个正义与幸福(以及不正义与不幸福)内在关联的理论学说,他的正义理论是双重的:社会整体正义和个人灵魂正义。但实际上他的讨论不自觉地转到了内在理性支配从而达成灵魂和谐这样的正义意义上来建构幸福的前提,或者说,他就把这样的灵魂内在状态看成是幸福的状态。就此而论,国家正义对于幸福的意义如果说不是没有意义,也至少是次要的。在柏拉图的理论结构中,他力图通过灵魂的内在和谐(正义)来证明国家内部的和谐(正义),其前提是他认为从根本看这两者是一致的,而他这样一个前提又是他所持有的灵魂内在德性观为前提的。当然,柏拉图也意识到了,一个城邦的和谐正义并非仅仅通过(理智)德性统治就能够得到保障,内在的财产制度结构是重要因素,或至少是与德性统治同等重要的因素。不过,这样的统治结构,表明柏拉图更看重德性统治。纯粹理性(理智)统治到纯粹欲望统治是柏拉图所建构的一条轴线上的两端。然而,柏拉图自己的现实政治视野也告诉我们,在现实中,找不到纯粹理性占统治地位的城邦,因而只能是理想城邦(Kallipolis)。这是不是他仅仅诉诸理智德性的统治出了问题?柏拉图晚年的《法律篇》,则诉诸法律的统治,在柏拉图看来,也许这才是更现实的政治考量。怎样的国家是真正正义的国家?怎样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也许柏拉图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但他所提出的问题则激发了人们长久的思考。也许这才是柏拉图的《国家篇》所具有的永恒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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