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不凡
With the widespread use of digital technology,data,as a logical expression of objective facts,have gradually transformed into a new cultural element under the dual rol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life,which has a profound impact on people’s spiritual and cultural life.Whil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at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helped to build culture,the openness,concealment and virtuality of data also pose certain risks and challenges.The datafication of culture does not mean that culture should be viewed in a completely digitalized way of thinking.If we fall into a strange circle of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or inhumanity,the edifying value of culture itself will be extinguished.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cultur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it is necessary to be alert to these risks and challenges,respond in a positive manner,and build a digital defence of cultural security.
2022 年5 月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期末,我国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 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景呈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推进实施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作为对客观事实进行逻辑表达的数据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双重作用下也逐渐转变为一种新的文化要素。这种要素形式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在此背景下,以辩证的态度审视数据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是构建数字中国和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内在要求。
从技术范畴来讲,文化数字化是要把文化内容或现象转化为量化形式的数据,再对这些模拟数据进行二进制处理。因此,数据是文化数字化的基本内容,特别是当人们在对文化内容或现象进行认知和判别的时候,从文化主体、文化客体、文化手段到文化关系等方面都将受到数据的影响。数据科学家维克托·迈尔— 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nberger)等人早在《大数据时代》等著作中就对数据的作用做了详细解读,数据科学与技术对人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思维方式等带来了极大影响,推动了文化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已经步入数据时代,数据时代视野中的文化呈现出了鲜明特征。
第一,文化主体的广泛符号化是网络文化生活中的一般表现。一般而言,文化主体就是社会文化生活中具有能动性的个体或群体,是文化内容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在数字世界中,文化主体的身份、个性、偏好、立场、行为、心理、位置等都将以符号的形式展现出来,不仅是为了呈现文化主体自身的特点,而且为了有利于被精准识别,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空间中得到定位。例如一些公众号和网络“up 主”往往因带有鲜明的个性标签而受到关注,点击量越多,关注度越高;一些热爱健身的人通过健身软件计算每次跑步的里程、路线和消耗的能量来赢得软件的“认可”。这种标签化的定义方式试图用数据来刻画文化主体的完整形象,但标签化过程不仅需要文化主体进行自我审视和定义,而且还要求他的行为表现得到其他主体评价,因此,这个过程具有多样性和动态性。与以往静态的文化主体形象相比,通过数据分析来对文化主体做符号化处理,更容易被提取以满足不同的文化诉求。然而,符号化并不能彻底反映文化主体的全貌,正是文化主体的动态发展特征决定了符号只是对文化主体做了局部和暂时的刻画。
第二,文化客体通常会在个性化数据交往中实现自我分层。文化客体与文化主体是一组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文化客体就是文化主体所创造的物质形式或虚拟内容,传递文化主体的意向。文化客体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且浩繁多样,但在数据技术的帮助下,文化客体一旦被数据化,那么将得到一定程度的品类区分。虽然传统认知下的文化也有分门别类,但一般是通过某种权威标准来划分的。数据技术推动下文化客体分层往往具有自发性,一方面文化客体可以基于自身内容在特定社交媒体的推荐算法中实现“自我定位”,另一方面受特定文化主体影响自觉形成“归类意向”,例如某些网络圈层文化就是以相同或相近的兴趣、利益、价值观等为内容构成的具有层级差异的网络文化。文化客体的自我分层反映了内容本身的差异化表达,数据技术赋予文化客体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有助于清晰地呈现文化的结构,如物态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心态文化等,但也可能导致不同文化层面的区隔与对立,不利于文化的正常交流。
第三,文化手段在数据技术放大作用下彰显了多样性和高效性。所谓文化手段就是指为了实现文化的积极作用而采取的文化传播途径。在数据技术帮助下,以互联网为主的融媒体发展迅猛,其文化传播的速度、广度和温度等方面较之于传统媒介更具优势。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样,互联网平台成为其中的主要途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在网民中,即时通信、网络视频、短视频用户使用率分别为97.5%、94.5%和90.5%,用户规模分别达10.07 亿、9.75 亿和9.34 亿。①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202/P020220407403488048001.pdf,第1页。网络的普及使得数据技术的应用超越了本身的效用,而且外溢成一种文化现象。因此,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文化,一是在网络上传播的文化内容,二是网络生活本身也成为一种文化。例如2021年云南亚洲象群迁徙的直播受到全网关注,象群迁徙的路线和行为得到详细的数据监测,从而及时疏散转移群众和投放象食。该事件受到世界各国主流媒体高度称赞,这不仅表明以数据为支撑的文化手段更加简单、快速、高效,而且说明人们已经融入互联网环境,能够在数据化信息世界中实现沉浸式的感官体验。
第四,文化关系在数据的互动过程中会受到一种建构性力量的影响。文化体现了人与人、人与世界的关系,这些关系一旦被数据化地计量和模拟,就具备了明显的建构性特征。这种建构性特征表现为建立在算法基础上的数据不仅能够反映关系的有无、关系的密切程度等,还可以反映关系的方向,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来建立新的关系。[1]例如,在算法的作用下,“网络推送”能够较精准地把某些内容推荐给具有相应符号的文化主体,从而进一步把不同文化主体联系起来,此时原本毫不相干的两个文化主体由于智能算法被建构于统一的数据关系之中。一般而言,对于文化关系的考察是语境依赖的,脱离语境的文化关系是空洞无力的。但数据化的过程恰恰使得语境从具体的文化关系中剥离出来,并在现实生活中重新建构新的语境来实现新的文化关系。例如二维码是一种记载数据信息的图形,通常用于信息识别和校验,当二维码用于电子支付时可以建构消费关系,当用于广告宣传时可以建构价值关系,当用于证照资料读取时可以建构契约关系。可见,文化数字化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是数据关系。
文化主体的广泛符号化、文化客体的自我分层、文化手段的多样性和高效性以及文化关系的建构性特征,是数据技术渗透到人们文化生活的一般反映。在实际的文化交往中,这些特征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数据时代文化发展的独特优势和活力。
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关照时代发展变化的新特征。尽管数据科学与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我们的文化建设提供了助力,但是数据的开放性、隐蔽性和虚拟性等也带来一定的风险挑战。
第一,来自数字帝国主义的数据殖民是文化侵略的常见手段,具有极大的剥削性和破坏性。
数字帝国主义是垄断资本主义与数字技术“联姻共谋”的产物。数字帝国主义向世界“开疆拓土”的第一步就是占有海量的数据,尤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数据无处不在,本就是一种易于获得的开放资源。数字帝国主义的“数据殖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数字帝国主义根据价值需求通过各种数字平台来控制和无偿占有数字劳动者的数据,数据被转化为数据资本并完成数据剥削,从而获得数据剩余价值,扩大数据的再增值。这种新的剥削形式不仅会催生财富的两极分化,而且会导致社会撕裂。宏观层面的数字鸿沟越来越明显,“数字穷人”越来越多,数字文化的供需矛盾愈发凸显。
另一方面,数字帝国主义利用技术优势实施文化霸权,控制他国信息数据的流通,威胁他国文化安全。他们遵循资本增殖权力和空间扩张权力这两条宰制逻辑,[2]刻意打压他国文化产业和诋毁他国文化事业,并且借所谓市场化、自由和民主等名义推进意识形态渗透,资本主义文化随着数据流通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流文化造成了较大冲击。例如,一些新媒体平台上散布着各种自由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文化观念,对思想尚未成熟的青少年群体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虚拟文化空间的开放性允许数据信息自由流通,但伴随着数据的自发性生成、碎片化传播和无序性碰撞,数据文化生活的复杂性和盲目性加剧,进而增加了文化治理的难度。
从文化主体角度看,符号化的表达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主体性,但这种标签式的量化有可能成为一种异化力量,进而控制人们的网络行为。例如,有些网民沉迷于网络游戏无法自拔,甚至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把游戏角色外化到现实生活中,以此追求一种虚假的满足感。
从文化客体角度看,文化内容的分层和区隔往往会加深人与人之间的疏离甚至对立,尤其是网络泛娱乐化、亚文化、圈层文化等现象不仅会对主流价值观造成冲击,而且会禁锢主体的自由发展,使之陷入非理性境地。所谓“内容为王”也往往逐渐转变成为博人眼球、哗众取宠的“扮丑行为”。
从文化手段角度看,如果文化交流和传播得不到规范性约束,那么网络文化空间将变得混乱和嘈杂。人们的批判能力将逐渐弱化,盲从数据,不加思考地转发信息。而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这种无序状态制造和散布一些损人利己的内容。网络谣言、假新闻、负面舆论等往往会因其迷惑性、欺骗性、煽动性而得到加速扩散,从而动摇公众的立场,甚至威胁社会安全。
从文化关系角度看,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某种数据关系时,人们的认知和决策过程将非常依赖这一关系,一旦这种数据关系被破坏,人与人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不满意、不安全感也将被放大。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个别医院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段内的有效“核酸码”来开展就诊,耽误了一些急危重症患者就医。这种唯数据论的做法实际上破坏了医患之间原有的信任关系,代之以一种僵化的关系,这是有害的。此外,虚构的数据关系也将造成虚假的文化关系,尤其是在资本逻辑的主宰下,“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3](p.34)文化消费主义制造虚假的文化需求,把文化主体当作通过数据关联而实现文化消费的工具。
第三,当人们的网络行为以数据化形式呈现时,如果处理不好个人权利和社会规范这对矛盾关系,就将引发广泛的伦理风险问题,这尤其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隐私问题。由于文化主体对网络平台的依赖,人们的私人数据信息不得不向数字空间开放,但网络平台的类型和功能具有多样性,一般而言,平台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体的数字化记录,就需要收集和掌握个体的隐私数据。换言之,文化主体每使用一种类型的平台就需要“贡献”一次自己的身份信息,然而,个人数据的“自愿”公开反而违背了隐私的本质。尤其是当个体的偏好、习性等被算法掌握之后,平台将会对个体形成一种隐形的监控。进而,文化主体似乎陷入一种进退两难的伦理困境:要么放弃隐私而随意使用网络平台,要么坚守隐私而拒绝网络平台的要求。
二是算法歧视问题。作为处理数据的运算程序和技术规范,算法并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承载着社会固有的偏见。当然,人们很难发现算法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例如,一些金融平台的“杀熟”现象,就是因为算法能够根据私人的数据信息对不同用户在借贷限额和借贷利率等方面作出区别对待;还有一些用人平台根据人们的健康信息自动筛除曾经得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算法歧视的危害显而易见,不仅会干扰市场运行的基本秩序,而且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良性文化发展。
三是道德责任问题。随着数据技术在文化生活中的普遍应用,算法使主体行为和社会责任相分离也成为普遍的现象。越来越多的行为主体会把文化事故的责任归咎于算法。然而,算法仅是一种程序性设计,算法作出的决策也包含人的目的,因此人与计算机的交互作用共同促成算法的实现。但在现实的文化生活中,由于道德主体的模糊性,这种追责往往非常困难。例如,网络暴力往往会造成恶劣的后果,原本对事件是非对错的评判转变成网民情绪的宣泄,尤其是带有攻击和指责的负面情绪极易对当事人形成“暴力事实”,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然而网暴的强弱程度却难以精准量化,很多受害者无从维权。
数据时代文化建设面临的这些挑战表明,文化的数据化并不意味着要完全以数据化的思维方式来看待文化,如果陷入工具理性怪圈,那么文化本身的教化价值将被消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有必要防范这些风险挑战,作出积极应对。
有效应对数据时代文化建设过程中的风险挑战,是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推动文化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国人民胜利前行的强大精神力量。[4]在数据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它的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多样。维护好国家的文化安全,应建立在文化自信的基础上,要善于运用这种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来构筑文化安全的数据防线,战胜诸多风险挑战。
第一,利用数据技术增强意识形态战斗力。数字帝国主义的数据殖民暗藏危机,洞察其文化侵略本质是构筑文化安全防线的内在要求。西方国家试图通过数据霸权进行文化输出,具有隐蔽性和多面性,其根本目的在于用一种悄无声息的方式来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从而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这也意味着一场没有硝烟的意识形态斗争正在进行。数据技术站在当今科技发展前沿,在社会各个领域显示出强大的应用价值,但科学技术在被用于文化渗透的过程中展现出了受人欢迎且颇具迷惑性的意识形态力量。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当今的那种占主导地位的,并把科学变成偶像,因而变得更加脆弱的意识形态,比之旧式的意识形态更加难以抗拒,范围更为广泛”。[5](p.6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正在发生全局性转变,马克思主义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引领力,增强了人民的文化自信。因此,我们要顺百年变局和科技发展大势而为,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和发展主流意识形态,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抓住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在与西方文化的碰撞中吸收和借鉴其发展壮大的经验,坚决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文化。另一方面,不断增强数据技术研发能力,快速攻克“卡脖子”问题,提升数据技术在文化建设中的“攻防”水平,能够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数据入侵,形成保障文化安全的数据技术体系,在意识形态斗争中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
第二,坚持党管数据,提升数据治理能力,维护文化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最大优势。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资源,关乎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关乎国家发展利益和长治久安,因此“党管数据”是保证数据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我们要健全和强化数据保护的基础性立法,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政策,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政府的数据化服务能力,切实维护文化主体的基本权益;要在数据安全评估和检测上加大力度,对敏感数据和涉密数据实施常态化监管和整治,建立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为文化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互联网是思想和舆论的“放大镜”,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对整体文化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要优化国内网络文化环境,开发网络语言识别数据库,从数据源头净化网络空间。另一方面,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通过对话与合作共同应对数据安全问题,积极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2020 年11 月21日,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五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面对各国对数据安全、数字鸿沟、个人隐私、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关切,要秉持以人为中心、基于事实的政策导向,鼓励创新,建立互信,支持联合国就此发挥领导作用,携手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6]网络空间是世界人民共同的文化活动空间,只有以文化自信贯彻数据治理,才能更好地推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第三,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数据文化生活。
数据时代的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已成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指标。根据中央网信办发布的《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我们要顺应时代要求、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推动跨越数字鸿沟、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高水平的数字素养和技能有利于提升文化主体的文化自信心和同理心,从而有效规范文化生活中的数据应用,有利于公民养成数据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不仅可以减少乃至避免网络暴力,让文化传播手段更平等温和,而且可以建构和谐有序的文化关系,形成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文化格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决定文化性质和建设方向的深层要素,对人们的文化生活起着引领作用。作为信息载体,数据在文化行为中反映了人与社会的融合方式,归根结底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形式。这种力量的外化应符合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需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想中国化发展的成果。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想从来没有脱离人民群众的实践和创造,它同人民群众的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同人民群众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活动密切地结合在一起。[7]因此,数据时代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落实到社会实践,并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增进国民的文化自信,避免陷入文化消费主义陷阱,有利于打破精神空虚和文化虚无的圈囿,推动社会主义文化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