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王成林
进入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之后,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逐渐加大,同时逐渐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投入力度。根据党和国家针对污染防治攻坚提出的各种意见,以及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各种要求可知,国内已经开始全方位地贯彻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相关的各项规定。
中央和省级行政单位面向生态环境保护成立了专门的督查工作小组,采取自下而上的监察方式,针对各地的环境监察工作搭建相关工作机制,着力于确认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具体工作内容更加切实地得到落实。面对崭新的发展形势与发展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需要更加实际地充分贯彻并落实环境监察工作,以便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的发展中心逐渐转移至经济建设之中,在此过程中发展个别领域带来了与之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压力。部分领域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生态环境破坏、各项资源浪费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的基础上的,长年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逐渐成为格外突出的发展问题。在诸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各种类型的污染影响下,进一步寻求经济发展面临较为显著的瓶颈,甚至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状况。自20世纪80年代起,党和国家开始立足于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性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经过各地各级政府、社会各行各业和社会公众的不懈努力,当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初步取得了成效,国内的生态环境质量处于持续向好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至今,党中央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再次做出了各种崭新部署,提出了各种崭新要求,为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层面的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价值观念逐渐深入社会公众之间,在社会公众面向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及调整自身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与此同时,尽管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留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应当切实引起重视,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崭新建设成果奠定坚实的基础。
就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体系而言,环境监察属于较为关键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此前,环境监察部门具备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两个方面,重点针对污染物质排放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执行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同时,还需要针对污染排放费用核定及征收、生态环境污染及破坏新房问题处理调解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进行必要的工作。而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党章之中,国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逐渐提升到了崭新的高度,环境监察人员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要求和挑战。在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环境监察机构及其管理制度的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表明应当将环境监察职能与环境执法职能相分隔,环境监察职能应当上收,环境执法职能应当下移。具体而言,由各省级行政单位下属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统一负责内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及管理,更加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督政工作;市级生态环境监察机构统一针对市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执法工作,更加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而县级生态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现场的强化工作。
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环境监察所能发挥的积极促进作用十分可观。第一,在环境监察工作的支撑下,可以更加及时地跟进现有污染物的基本情况与变化状况,进而相应地予以预测。借此,可以更加精准地把握污染物的具体来源,针对当地环境质量变化的总体趋势做出一定的预判。以趋势预测为基础有其针对性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污染物防治措施,以便更加及时地事先排查生态环境安全性隐患,在相对早期的阶段规避生态环境污染现象。第二,开展环境监察工作后,可以有效地督促社会各行各业落实自身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的各项责任,结合最新的环保生产工艺发展成果调整自身既有的生产工艺,在生产活动中普及更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与生产活动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只有在更加根源的层面减少企业生产活动中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才可以尽其所能地减缓生产活动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第三,环境监察工作还可以在各个地区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进步之间进行协调,在更加早期的阶段预防各类可能引发严重生态环境污染的问题状况,同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进步。
首先是环境监察职能存在交叉。根据国内的生态环境法规可知,由环保部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监督与管理,由有关部门共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能及职责。在这样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层级事权缺乏明确性、同级环保部门的内部权责边界存在模糊部分、权责范畴较为分散且存在一定的交叉、执法频率较高等各项问题。
其次是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健全。最近几年,国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处于持续完善的过程中,但是部分法律条文仍然相对空泛笼统,并未对可以具体予以落实的措施进行明确。同时,部分法律条文未能及时地跟随时代和社会发展相应地进行修订,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对有限。另外,在部分领域仍然缺乏较为有效的法律条文限制,部分情况下难免遇到无法可依的状况。
再次是监察工作体制有待健全。尽管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仍有部分地方政府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缺乏充足的重视,当地环保部门也就难以在地方政府决策中具备足够有分量的发言权,更是无法有效地履行否定权。同时,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全由环保部门全权负责,其他具备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参与度与参与积极性不足。
最后是环境监察人员能力不足。在环境监察工作的员工队伍建设方面,很多地区仍然面临一定的问题与困难。举例而言,部分地区的基层环境监察人员或是年龄较大,或是混岗现象盛兴,或是专业性知识及能力不足,或是环境监察工作经验不足,员工队伍建设完全难以支撑环境监察工作的各项需求,给当地环境监察工作开展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为求更加科学合理地整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监察部分的权责,应当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之外其他具备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各个部门,以便借此搭建权责明晰、界线分明、内容翔实的环境监察体制。只有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制,才可以更加深入地明确各个相关主体所应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工作责任目标与工作评价机制。具体而言,应当推动环境监察相关的垂直管理制度实现较为理想的改革,更进一步地明确划分省级、市级和县级各层级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以防出现环境监察问题,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效率较高地协调统一运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只有更加深入地明确其他具备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所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才可以通过各个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与密切合作实现更加符合预期的环境监察效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添砖加瓦。
针对既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体系,不应停留于当前的既有成果,而是应当结合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进步状况,应用更加适用的优化及调整,以便更加有效地搭建适用于新发展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以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指导针对各种环境污染进行的评价,根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进行相关工作。紧随时代与社会的发展,应当及时地跟紧其变化,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之中不符合崭新要求的部分进行优化、修订与完善。同时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在环境监察实践之中的应用效果以及带来的反馈,针对其中常见问题进行限制,将各项具体内容在政策及法律法规条文之中予以体现。只有借力政策及法律法规体系,才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环境监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作用。
为求实现更加理想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应当更进一步地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机制建设,针对政府主导、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的崭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进行健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实现更加现代化的发展。具体而言,应当针对环保机构的环境监察垂直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时代与社会发展需求的革新,以职责分明、分工清晰和工作内容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为核心,将各地各级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纳入监督与管理的范畴。另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各级环保部门统筹负责监督与管理的工作机制,为环境监察人员及其行为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独立性奠定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还可以针对各地领导干部就不合规范的方式干预环境监察工作设置追责机制,更加切实有效地确保环境监察工作的正当性与实效性。
根据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的各项需求,为求实现更加理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监察部分的工作效果,各地各级的环保部门应当与当地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国土资源部门、电力部门、水务部门等多种部门进行协同联动。以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为基础,实现多个部门之间在环境监察方面的信息数据共享,为多部门通力合作进行调查、执法和行政处罚创造条件。另外,还应当进一步健全环境监察及其体制的建设,优化多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传递渠道,优化协同联动进行工作时的工作方式,进而通过更加符合预期的工作效果确保更加有效的环境监察工作。只有在效率更高的环境监察工作的支撑下,各地各级环保部门才可以更加切实地针对当地生态环境违规行为进行监察与管理,进而在污染物源头查处工作进行过程中更加及时有效地把控有力的证据,实现更加理想的环境监察工作效果,推动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加深入的发展。
随着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不仅仅是环境监察工作的实现基础需要相应地做出优化及调整,环境监察工作自身的工作方式同样需要与时俱进地做出调整,引入崭新的环境监察理念,针对自身既有工作方式进行分析,参考分析结论创新环境监察工作方式。具体而言,环境监察工作需要关注自查自纠以及交叉执法现象,有其针对性地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在日常定期巡查的基础上增设各种不定期突击巡查环节,更加有效地针对当地生态环境违规现象进行监督和管理。只有从污染物来源出发进行有效的处理和预防,才可以更加切实地实现环境监察所能发挥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同时,还可以引入崭新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借助大数据平台进行更加及时的环境监察工作。此外,可以引入卫星遥感技术、空气质量地面监测技术和气象观测技术的崭新理论及其发展成果,进一步实现环境监察信息数据的沟通互联,借此实现更加理想的环境监察信息数据分享,为其他部门履行自身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环境监察工作的高效展开离不开环境监察人员队伍的科学建设,应当针对实际对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性知识及能力进行提升,为一线环境监察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支撑。首先需要从思想道德建设出发,帮助环境监察人员树立更加正确的工作态度与工作观念。其次,应当定期面向环境监察人员提供专业性知识及能力培训,在培训结束后设置与之相应的评价考核环节。针对其中表现相对优异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相应地给予表扬和物质性奖励;而针对其中表现相对不足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地提出批评,同时跟进其后续改进态度与改进状况。只有在环境监测人员队伍建设的有力支撑下,环境监察工作才可以更加实际地取得工作成果。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内各行各业均取得了十分喜人的成果,与此同时,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压力也处于逐渐增大的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切实地引起充足重视。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之中应用环境监察,可以较为有效地为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进行提供必要且坚实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对此提高重视,进一步针对环境监察工作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优化及调整。具体而言,首先应当更加深入地明确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状况与发展现状。其次,从应当履行的职责、应当发挥的作用和实际面临的问题等多个角度出发,更加深入地把控环境监察工作的内涵。最后,应当采取包含明确职权边界并切实落实责任、继续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机制、强化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创新环境监察工作的工作方式、加强环境监察人员队伍的建设在内的各项有效措施,为环境监察工作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