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仪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410081)
“叙事”的概念,从狭义上看,即是讲故事,指叙述者的口头或书面语言;从广义上看,叙事是指按时间顺序对一系列有关联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描述的活动。“道德叙事”同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讲道德故事,广义指人创造意义的整体生活形态。因此,道德叙事的研究按照这两种思路展开两条研究进路。国外对道德叙事的研究有两个不同面向:一是侧重于叙事学中伦理因素的分析;二是作为美德伦理学中论证自我统一性的重要概念。中国对道德叙事的起步较晚,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叙事学初步探索出一条梳理传统文学和史学的新道路。作为一个跨学科的概念,各领域对道德叙事的研究有不同程度的侧重点,使其内涵较为丰富和复杂,但也存在过于散乱而缺乏针对性的问题。因此,这一研究意在明晰道德叙事研究的内容,包括概念界定、基本要素、特点和作用,更好地展示叙事与伦理的关联,为伦理学研究提供新视角、新方法。
1.道德叙事即是讲道德故事
西方的“叙事”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认为“叙事”是“证人在法庭上陈述证词的行为”[1];柏拉图则将其与“模仿”相对,认为“叙事”是表达一种“纯粹的叙述”[2];而托多罗夫在《〈十日谈〉语法》中首次正式提出“叙事学”这一概念。最早将“叙事”定义为“讲故事”的是热拉尔·热奈特,他和托多罗夫一起创建了“叙事学”。20世纪60年代以来,结构主义叙事学兴起和发展。结构主义叙事学以现代语言学中的结构主义理论为基础,着力探究叙事作品内部的规律与各要素之间的关联,进而对小说的结构形态,写作规律和表达方式都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叙事学在这一阶段得以全面发展,因而也被称为“经典叙事学”时期。20世纪90年代以来,后经典叙事学批判结构主义叙事学将叙事学技术化、机械化,在不同程度上隔绝小说与社会、历史等环境因素的关联。这一时期,叙事学家开始关注政治、历史、文化、宗教、伦理等层面上的内容。正是后经典叙事学将眼光从文本的内部结构转向外部环境,意味着叙事学的研究在认知意义上的转变和跨学科趋势的产生,这一转向离不开布斯和费伦在叙事学理论上做出的努力。他们关于“修辞性叙事理论”的探究推动了叙事伦理研究的进展,使得小说理论与叙事学结合趋向了伦理维度。布斯在《小说修辞学》中强调了修辞的伦理价值,认为修辞学的本质在于“发掘正当信仰”[3],并提出了“隐含作者”这一概念,主张对叙事主体进行伦理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强调作者立场和发掘文本深层意蕴的两种对立观点。费伦在《作为修辞的叙事》中将文字作品看作是一个由修辞者向接收者传递信息的媒介[4]。他聚焦于叙事形式,形成伦理和审美之间的循环互动,以及多层次性、动态性、开放性的叙事理论,强调叙事技巧中也隐藏着伦理,这对叙事学的伦理转向有了开创性的突破。由此,对叙事形式、叙述者、隐含作者、受述者之间的分析增添了伦理上的复杂性。
叙事学的转向是应时代多元化发展的趋势,道德叙事在后经典叙事学发展到蓬勃之际开始初露锋芒。J·希利斯·米勒《阅读伦理》关于“阅读的伦理问题”的提出与讨论具有开创性意义,米勒认为阅读是能做成某事的行为,是关涉伦理和义务的行动。他从作者、叙述者、人物和读者四个维度分析阅读的伦理,在他看来,虽然伦理与叙事的关系并非绝对对称、和谐,但两者是不可分的[5]。将叙事文学的内容和形式纳入伦理考察的范围的里程碑式著作当属亚当·桑查瑞·纽曼的《叙事伦理》。在这一书中,明确提出“叙事伦理”一词,并进一步分析“叙事伦理”的三重结构:再现伦理、讲述伦理和解释伦理。叙事伦理通过这三层结构分别强调关注文本的叙事内容、叙事形式和叙事交流。叙事与伦理的关联在叙事学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建立起来,二者相互融合和张力使得道德与叙事相结合的轮廓逐渐清晰。
2.道德叙事与伦理生活
“叙事”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语言和文本的层面上,“叙事”概念从语言扩大到对人类实践生活的描述,美德伦理学中用“道德叙事”来指人创造意义的整体生活形态。实际上,叙事与伦理在古希腊时期就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在古雅典城邦中,智者常常在演讲中运用修辞艺术获得民众的支持,从而在政治上取得话语权。在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一书首次将修辞术理论做了系统的阐述。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术辩证法的对应部分,因为二者关心的对象都是人人皆能有所认识的时期,并且都不属于任何一种科学。”[1]由此可见,修辞术与辩证法的逻辑三段式不同,修辞术是一种“实践智慧”,它区别于逻辑学严密的推理步骤。修辞作为一种说服力,意在运用比喻、隐喻、寓言、夸张等手法来说服人,其关涉演说者的品格与听众的心理情感。在这个意义上,修辞学可以视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一直到20世纪末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麦金泰尔正是通过考察古希腊的社会美德观念以及亚里士多德对诸美德的解说,力图在德性理论的框架下构建道德叙事。他通过考察古希腊社会以及英雄史诗的叙事,发现了英雄美德的践行既依赖于特定的人,又依赖于特定的社会结构。道德在某种程度上受限于社会的特殊性,他的道德叙事是在信念、背景和语言中探讨“自我”统一性的主张,为超越实践界定的德性提供解释与理解的语境[6]。保罗·利科对麦金太尔叙事理论进行批判并进一步推进,区分文学虚构的叙事与现实生活的叙事。在《作为一个他者的自身》中通过描述、叙述与规范,即:谁在说话和行动、谁在叙述故事、谁负责任来回答“什么是人”这样的伦理问题。
中国的叙事传统同样在文明初期就已经萌芽。如原始社会先民以画图、结绳的方式记载互动。“叙事”最早连缀使用是在《周礼》中,其核心内涵在于正秩序、明规范,“叙”与“序”相同,“叙事”表明不同职官按照周朝礼仪有序安排祭祀活动,因而“叙事”的原初内涵与人伦秩序结合在一起。唐代《通史》特设《叙事》篇,宋代《文章正宗》专列叙事文类,“叙事”作为四类文体之一被明确提出,“叙事”开始作为文类概念并受到广泛认可。明末清初,随着古典小说形态的逐渐成熟,开始兴起一批评点家,有金圣叹、张竹坡等人,他们以“追作者之意,开览者之心”为起点,又对叙事的技巧和方法倾注了极大热情,在某种程度上丰富了中国小说评点的叙事理念,也可以被看作中国叙事学的雏形。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国外叙事学研究热潮的影响,中国学者开始大量翻译西方叙事学著作,并运用西方叙事学的理论框架研究中国的叙事文学作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开始关注中国文学的叙事特色,意识到中西方文学之间的“时间差”和“语言差”,从古代典籍中探索出中国文学的内在发展逻辑,并逐渐确立了一种新的叙事学思维。但是中国叙事学对伦理的关注并不完全遵循着西方叙事学的发展脉络,不像后经典叙事学对经典叙事学那样有着从内部孵化和突破的关系,而是参照着西方叙事学的方式“摸着石头过河”,探索出一条梳理自身传统文学的新道路。浦安迪的《明代小说四大奇书》和《中国叙事学》,开始探讨中国古典说的叙事式,并引起国内学者将目光转向本土资源[7]。之后,杨义在《中国古典小说史论》的基础上写成的《中国叙事学》,从叙事学中的结构、时间、视角、意象、评点家五大板块进行立论,总结出具有自身形态存在的中国叙事学原理[8]。傅修延的《先秦叙事研究》从中国文学的源头出发,意指构建中国叙事学[9]。随着中国叙事学的对中国本土资源的挖掘,道德叙事研究在中国也开始有新的研究视角。
其一是讲道德故事。万俊人在《重叙美德的故事》中叙述了贝内特的《美德书》,认为贝内特编写美德故事的目的在于把美德教育扩展到社会公共领域,并表明美德故事的讲述要比道德推理更直截了当、简明易懂,在他看来,道德知识从原初就是依靠人们的道德生活体验,通过情感和心灵来传递和生成的[10]。他认为讲述美德故事不仅蕴含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更是存在于整个人类的传统文化之中。李培超在《中国传统美德叙事中的道德榜样意象》一文中认为,中国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中国传统叙事从本质上就是美德叙事,美德叙事关注人的修为,因而应当聚焦于道德榜样意象的研究。与西方美德伦理学中对人品德的强调有所不同,中国叙事中的道德榜样是完整的人,它具有以下特征:整全性、生活化、历史性[11]。正是这种具有独特意义道德榜样意象,传承了中华民族的道德精神。其二是将道德叙事视为一系列相关联的事件和活动中呈现的德性。刘小枫是国内引入“叙事伦理”概念的第一人,他在《沉重的肉身》中区分了理性伦理学和叙事伦理学,开始了汉语界对叙事伦理的探讨[12]。冯庆旭、晏辉、文贤庆等学者不再把“叙事”局限于文学所讲的叙述故事,而是将“叙事”扩大为一种具有伦理性的人的存在方式,这使得“叙事”成为一种“叙事哲学”。道德叙事就是关乎人类的生命和生活的叙事哲学,是指蕴含道德价值和道德解释、关于个人的生命成长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叙事。
从对道德叙事研究现状的梳理可以看出,“道德叙事”的研究呈现出丰富性和复杂性的基本特征。“道德叙事”是一个跨学科的合成词,是兼容“叙事”与“伦理”的多元化研究。因而不同学者在各自领域的研究中,对概念的界定有所不同,但具体说来大致分为以下两个层面。
第一,把道德叙事理解为讲道德故事。以丁锦宏为代表,他认为所谓“道德叙事”,是指“教育者通过口头或书面的话语,借助对道德故事(包括寓言、神话、童话、歌谣、英雄人物、典故等)的叙述,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成长、发展的一种活动过程。”[13]这一定义广泛运用于教育学的实践上,被认为是提高德育实效性的有效途径。另外,在文学领域中,道德叙事也被视为文学叙事的隐藏脉络,成为现代文学伦理批评的范式之一。张光芒认为中国近代文学是真正的道德叙事,并从其实质内涵进行深入分析[14]。杨庆东运用道德叙事研究初探20世纪中国婚恋文学的道德叙事样态[15]。
第二,将道德叙事理解为隐藏在个人生命成长和人类生活发展背后的价值观念。国内学者冯庆旭认为道德叙事,是指蕴含道德价值或具有道德价值解释力的以言说和行动为主要表现形态的关于人的生命成长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叙事[16]。晏辉就叙事的道德性质和伦理教化解读道德叙事,认为道德叙事的目的是为了展现故事情节[17]。文贤庆指出哲学意义上的叙事是人类基于反思能力对生命和生活意义的创造,不同的生命体验和生活经历创造了不同的意义,体现为不同的道德叙事[18]。
尽管道德叙事研究有跨学科趋势,但是其理论成果仍然建立在叙事学的基础之上。道德叙事研究自觉运用叙事学的方法和意图,借鉴叙事学的研究,有利于建立一种较为清晰的思考框架。依据叙事学的基本研究框架,道德叙事研究可以分为以下基本要素:叙事主体、叙事客体、叙事内容、叙事方式。
第一,叙事主体。按照“故事法”理解道德叙事,叙事主体主要指具有德性的个人或群体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达道德原理。将“故事法”扩展到生命故事的范畴,叙事主体是以自我的生活体验和生命经验作为阐释道德原则的主体,叙事主体不断创造故事,也在理解故事,叙事主体具有自我意识和反思能力。道德叙事与人相关,人又是历史中的人,这意味着道德叙事的展开需要叙事主体在历史时间中去思考和反思生命与生活的道德意义。
第二,叙事客体。叙事客体表现为倾听故事的个人或群体,即故事的接受者。在德育领域,叙事客体被窄化为是未成年人或者德性不足之人。在道德生活中,每个人都处在叙事之中,在人与人的互动交流中,不断获得他人的生活体验和实践经验,并受用于自身。显然,道德叙事的叙事主体具有能动作用,而叙事客体具有受动性。正是在主体与客体产生的相互影响下,道德叙事具有启发德性和激发自省的伦理效用。
第三,叙事内容。叙事主体与叙事客体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叙事内容正是叙事主客体的纽带和桥梁。叙事内容即道德故事,包括了语言文字形态和生活形态,是主客体互动的载体。道德叙事区别于其他叙事之处就在于叙事内容具有道德性,它包含着道德立场或是道德判断,意图让人得以趋向真、趋向善。叙事内容最基本的要素就是人物、事件和情节,它需要通过某些人的某种行为及其所成就的事件展现出来,传递出“应当”的讯息,如果没有这三个基本要素就不能构成叙事,如果没有传递“应当”的讯息就不能构成道德叙事。
第四,叙事方式。在道德叙事中,叙事内容的“应当”讯息如何传递出来显得格外重要。一个道德故事如果无人问津,那么它对我们的生活就无法发挥效用。叙事方式即是传递道德原理或道德规范的手段和方法,叙事方式的目的在于使得主体与客体在故事的讲述和倾听过程中获得共鸣,激发对意义的阐释,甚至在不经意间改变或塑造了人们的生命感受。
从伦理的视角看,国内学者对道德叙事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使得道德叙事呈现不同的特点:特殊性、当下性、历时性、合理性。
第一,道德叙事的特殊性。道德叙事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叙事,它是超越了叙事理论的一种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研究方式,同时也是人类生活必不可缺的意义形态。道德叙事的目的决定了道德叙事的方式、手段和途径,晏辉认为道德叙事的目的在于教化,而人类并不意味着天生具有德性,因此道德叙事对于人类是必不可少的。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依赖于道德教化,道德叙事就是人类具有德性的独特的重要条件[17]。
第二,道德叙事的当下性。强调道德叙事的当下性重在发挥道德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促使人们意识到道德主体的所在所为都是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的,甚至影响个体道德人格的形成乃至社会道德意识的发展。
第三,道德叙事的历时性。强调道德的当下性并不意味着忽视道德叙事的历史维度,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9]显然,人是历史中的人,没有历史则无所谓当下,道德叙事是在历史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叙写人类的道德生活史。道德叙事的历时性是在时间中对个人生命和个人生活于其中的传统的持续反思与发现。
第四, 道德叙事的合理性。人类作为一种叙事的生物,会形成关于自身经验的伦理观念,经验的外化形成群体的伦理观,从而不同的民族会形成不同的风俗习惯和伦理规约。面对文明的冲突,则需要发挥伦理叙事的合理性,依靠他性的想象规约,强调作为方法的叙事导引出来的伦理观,用叙事的方式展示伦理的“至善”以解决伦理学的实践困境。
国内不少学者认为,道德叙事研究无论是对道德认知还是道德生活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大致归结为三点:
第一,道德叙事激活对世界的认知。道德叙事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德育形态,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无论是传记史诗还是虚构小说,叙事都旨在用更生动的、更贴近人们道德生活的方式来传达生活的意义。美德故事的讲述区别于教条式的规约,而是通过简明记录和亲切描绘,塑造出人类应该有的形象,并不断地建构历史文明和道德文化。正如麦金太尔所说的:“失去了美德故事,孩子们的言语和行动就会变成没有脚本而又渴望张嘴的口吃者。除了通过构成社会最初戏剧资源的那些故事,我们无法理解任何社会。”[5]
第二,道德叙事激发情感共鸣。无论是以文学的形式还是以生命的形式传达出来的道德故事,都基于生活世界。这意味着道德叙事不是纯推理、纯概念化的东西,而是一种具体的表达和感性的审美。道德叙事有机地融合了经验和理论、具体和抽象、感性和理性。它内在蕴含了人类道德生活中的实践智慧的反思经验,通过捕捉到人类生活中某些相似的特征,从而激发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共鸣,实现价值传递。
第三,道德叙事约束道德行为。道德叙事具有直观的语言、文字或者行为,这些都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道德叙事不以明确的条例规范来约束人们,而是以生动鲜活的形象对人们产生情感连接或者引发认知思考。道德叙事重构一个新的世界,通过这个重构世界来评判什么是美好的生活。道德叙事的旨趣正是要通过有趣的故事或生活经历,来告诉我们做人做事的道理。
综上所述,道德叙事研究在21世纪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道德叙事研究始终以伦理学为视点,汲取丰厚的哲学理论和文学资源,形成多向度的跨领域研究,是一项值得进一步探索的研究。
传统伦理学的研究重在探讨伦理规范原则和义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经验性的道德生活面向。近代以来,在推崇严谨的科学推理知识背景下,伦理学的研究更是走向重知识、轻经验的道路。道德叙事的出现,为伦理思想生活化提供新的理论进路,让生动鲜明的生活世界成为伦理学研究的源头活水。
中国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中国的传统叙事本质就是道德叙事。中国传统叙事文学发挥着巨大的伦理教化功能,上至官方的史传记载,下至民间的神话传说,都在提供对待人类生活的总体见识。无论是历史故事还是虚构的故事,叙事都是一种区别于科学范式的表达,它是需要经验世界中的人去洞察故事中隐含的信息,从而再对我们的生活世界发生作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实践意义上看,道德叙事研究是对中国文学文本的纵深观照,同时启发中国当代道德文化建设。通过梳理文本背后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有助于推动伦理学话语体系创新,以便用更加易于理解的方式弘扬中华传统价值观念,在新时代以新的方式实现文以载道。
首先,道德叙事缺乏明晰的概念区别于相近的其他概念。如龚刚在《叙事伦理不是伦理叙事——哲学叙事学对话录》中对伦理叙事(ethical narrative)与叙事伦理(ethic of narrative)这两个概念的区分[20]。 “伦理叙事”和“叙事伦理”两个概念所涉及的定语和主语不同,导致研究的侧重点不同。而目前的诸多研究对于这几个概念的运用没有做出严格区分。从道德叙事的发展脉络来看,“道德”与“伦理”两个词并未做过多的区分,皆看作根据生活经验而形成的行为规范。但在伦理学领域,“道德”与“伦理”并非完全一致,这两个词的词源、范围、运用皆有所区别。因此,也使得“道德叙事”“伦理叙事”和“叙事伦理”在进行概念界定和使用时产生混淆。
其次,道德叙事未能形成扎根于中国本土文化的理论研究。中国叙事学在对中国传统叙事的本土化资源进行梳理之时,已经察觉到中国历史叙事从产生之际就肩负立法垂教、借事明理的重任。这意味着,伦理性是中国传统叙事的根本特性。道德叙事为伦理学研究打开了新面向,但是学界还未能将道德叙事作为一种方法论运用于伦理学的研究,尚未构建出一个清晰、完整的理论体系。从研究现状来看,国内的大多数道德叙事研究仍未越出西方学界的研究范围,无法兼顾本国深厚的传统资源。事实上,道德叙事与中国叙事学把握中国古代文学作品的伦理取位的方式相互关照,因而以道德叙事的视角探究中国叙事文学,是推进中国伦理学研究的创新之途,既弥补了从伦理学维度体察中国古典文学这一研究空白,又试图以崭新的视角和立体的方式展现出道德与时代文化语境的深隐关系。
综上所述,道德叙事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明晰相关的概念,拒绝照搬西方叙事学研究的模式,基于中国传统叙事资源构建具有本土化特色的道德叙事理论,并将其运用于对中国传统叙事经典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