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洋,王 冉
(1.中国农业银行,北京 100032;2.北京协和医院,北京 100730)
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债券违约情况逐渐增加,机构投资者“踩雷”现象也不断涌现。在资管新规的约束下,禁止资金池、打破刚兑的规定让很多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出现本金亏损的情况。机构投资者为应对“踩雷”情况发生,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自身投管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掌握债券违约的处理方案,以最大程度保障投资的资金安全。[1]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规则》对债券违约做了定义。该规则规定:到期债券、因破产或约定原因等提前到期的债券,如果本金或者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均属于债券违约。
在实际投资业务中,往往将债券违约划分为技术性违约和实质性违约。技术性违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市场普遍观点多指除对付本息以外的债券约束性条款的违约,这类违约多为可修复的违约。实质性违约一般为本息兑付方面的违约。本文仅对实质性违约的债券加以探讨。
据统计,仅2021年上半年,累计违约主体达到32家,涉及违约债券85支,违约金额983.79亿元。其中:违约的民营企业21家,占违约债发生企业总数的65.63%;违约金额518.52亿元,占违约债全部金额的52.71%。违约债券涉及15个行业,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业发生违约债的企业较多,该两个行业各五家。今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业债务继续加速出清,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处置压力。[2]
债券出现违约事项往往会导致其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出现暴跌,这时持仓投资者为了止损,可能会选择出售其持有的债券;而高风险偏好者可能会在暴跌的价格中发现商机,这就需要特定的交易结算场所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交易需求。[3]目前来看,市场上违约债券的主要交易场所有沪深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投资者根据持有的债券在特定交易所采用特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分为特定债券转让和协议转让,特定债券转让只有合格机构投资者参加,原债券持有人可以对债券进行卖出但不能买入;协议转让要求专业投资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在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交易方式分为协议转让和匿名拍卖,参与者仅限于银行间市场进入机构。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券转让采用动态报价的交易方式,参与者包含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金融机构及其非法人产品。[4]
普通债券的估值往往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通过测算风险溢价的方式对债券进行估值。但是“违约债”的估值往往是发生在主体信用出现较大不利变动的情况下,这时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基本假设已经不满足对其进行估值,需要采用资产回收的模式进行测算,资产回收模式的核心是违约回收率的测算。
1.企业整体可回收价值
首先判断发行主体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是持续经营还是破产清算。如果是持续经营,可以用现金流法和市场法进行估值。如果是破产清算,则采用资产法进行估值。对于违约债券,中证估值采用的是破产清算条件下的资产法进行估值。
在运用资产法估值时,需要对企业资产进行瘦身,将虚增的资产以及无法收回的资产剔除后,再进行合理估计。比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重新估计、其他应收款的测算等等。[5]
2.债权价值的测算
在计算企业可回收价值后,通过清偿顺位测算出该笔债权可以回收的金额。同时,需要考虑债权附带的担保条款。例如,某信托机构投资的地产债券,债券附带某大型股份制银行的外部担保条款,这样在测算债券回收价值时,需要考虑该银行外部担保这一条款。
通过上述两步,可以测算出债券的粗略价值,但是该测算方法尚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
1.无法体现货币的时间价值。也就是说,违约回收率没考虑多长时间能收回资金。因为债权回收期无法估计,对于债券违约,处理周期往往长达数年,甚至可能超过金融产品自身的存续周期,这给产品退出带来较大的麻烦。
2.无法预计不可控因素对发行人的影响。如政府干预对违约回收率的影响。对于国有企业或者受政府干预影响重大的地方民用企业,政府往往倾向于平稳落地的方式进行处理。常见的手段包括协调外部资金对企业进行重组、召集债权人协商新条款等。
对于机构投资者,在违约风险加剧的背景下,债券“踩雷”属于比较常见的风险事件。但是不同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往往采取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全额减值的悲观模式、全额挂账处理的乐观模式、清仓甩卖的退出模式、第三方估值的中性模式以及侧袋估值模式。
1.全额减值模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属于最保守的核算方案。对于单一出资人的产品和封闭式产品,这种全额计提减值的方式不会对投资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对于开放式基金,全额计提减值对于赎回结算价格会产品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债券未来收回部分金额,将对减值后赎回的投资者产生实质性的损失,对于计提减值后申购的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收益。
2.全额挂账模式。挂账处理一般会出现在自有资金投资的产品。例如保险自营产品,在出现债券违约时,往往先将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进行挂账处理,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处理方案,待处理方案确定后再进行估值调整。这种方法不满足谨慎性原则,因此仅适用于会计处理的过渡期,在关键时间节点仍需进行后续的估值调整。
3.清仓甩卖的退出模式。清仓甩卖退出是最为常见的处理模式,当债券出现信用风险时,管理人往往会不计代价卖出其持有的债券。这样可以最大减少产品所面临的声誉风险,以及后续因为估值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根据现存违约债券的情况看,虽然清仓甩卖可以及时止损,但是对于出资人而言可能并不是最佳的处理方案。
4.第三方估值的中性模式。该模式采用中债估值或者中证估值等第三方价格进行估值。债券违约后,中债和中证对违约债券会继续给出估值价格,但是二级市场价格、实际回收价格和第三方估值价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采用该方法进行估值并不常见。
5.侧袋估值模式。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要求基金公司与2021年8月1日运用侧袋估值的方式对流动性受限资产进行估值。该方法是将违约债券从资产池中剥离出来放入侧袋进行管理,不参与申购与赎回,待流动性问题解决后,再返还给原投资人。目前,市场出现多起债券违约事件,但是真正采用该方法的机构凤毛麟角,主要是由于管理人担心声誉风险,纷纷避免采用该方法。
综上所述,债券发生信用风险时,需要根据不同投资目的选择适合的估值方式,既要最大限度保护出资人的利益,还要符合估值核算要求,避免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债券违约风险加剧的当下,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债券资产之前,应当加强债券的信用审核标准,不应对募集说明书过度依赖,还应从各个方面对发债主体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同时,不能忽略对债项的风险控制,考察债项在发行人整体债务中所处顺位、增信措施及实际偿还能力。通过一系列的事前风险控制手段,可以最大限度避免“踩雷”事件的发生。
风险控制人员及投后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持有资产的风险评估,多维度获取发行人还款能力的情报,根据各种信息对债券进行分析,当信用风险上升时,及时进行风险提醒,并重新评估风险收益比例测算,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债券进行出售处理。
对于已经违约的债券资产,机构投资者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对违约资产进行处理。一方面,应当加强与委托人和托管人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一时间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可根据政府、监管机构的建议对持有的债券进行处置。
对于已经实质性违约的债券,投资者通过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企业组织的沟通会、政府组织的纾困会议等,可以获取第一手相关信息,并在会议上积极推动还款方案的设计和执行,让债券折价、展期、重组方案等向着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在沟通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制止转移企业资产、剥离核心产业等恶意“逃废债”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