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废止的合同法等九部法律的主要区别和重要规定之九
——婚姻编案例分析

2022-11-26 03:53:28向世靖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2年15期
关键词:韩某胡某被告

向世靖 杨晓峰

向世靖,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430022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电话:15377608120,传真:027-59625780

婚姻是为人类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就是婚姻双方、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

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因此,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属于夫妻关系的内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含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相比《婚姻法》,我国新颁布施行的《民法典》对缔结婚姻的程序、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等都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修改了无效婚姻的认定情形等一系列规定。本文将对该部分变化与《婚姻法》进行对比,以期使大家更好了解新的婚姻制度。下面给大家分享2个案例,以加深印象。

1 案例一:(2020)豫1328民初5055号(本案例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简介:原告庞某系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从事石化产品经销的业主,被告韩某系贵州省六盘水施工工地部分车辆机械用油的承包商,通过朋友介绍,原告庞某与被告韩某建立了燃料油供销关系。2016-2017年,原告庞某多次向被告韩某供应燃料油。2018年6月13日,原、被告经对账结算,被告韩某共下欠原告庞某燃料油款647 608.9元,被告韩某在对账单上签名按押认可。2019年6月8日,被告韩某给原告庞某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欠条韩某欠庞某陆拾肆万柒仟陆佰零捌元玖角(647 608.9)韩某身份证。韩某2019.6.8”。因韩某未偿还欠付的货款,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庞某与被告韩某通过朋友介绍,建立了燃料油供销关系。经对账结算,被告韩某下欠原告庞某货款647 608.9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韩某在对账单及欠条上签名按押。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因买卖关系发生时,被告韩某与禹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韩某因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故原告庞某请求被告韩某、禹某连带支付货款647 608.9元的理由充分,且合理合法,法院对庞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 案例二:(2021)湘0524民初470号(本案例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2日,被告胡某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 000元,被告胡某当天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被告罗某(胡某配偶)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借条上双方约定于2018年1月16日退还,口头约定月息一分五(即月利率1.5%),被告焦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次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150 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于2018年2月15日向被告催讨借款时,被告要求延期至2018年5月退还,再次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要求再次延期。2020年6月1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款时,被告因无钱偿还,于是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内容如下:“证明我胡某于2017年10月2日借范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归还。延期至2020年年底归还。特此证明”。借款后,被告胡某通过原告妻子的微信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还款5 000元、于2020年7月22日向原告还款20 000元。此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①被告胡某在借款后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还款5 000元、于2020年7月22日向原告还款2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原、被告未就偿还的该25 000元的清偿顺序进行明确约定,应视为支付利息。且被告在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偿还5 000元后,在2020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从证明的内容来看,被告也认可至2020年6月14日本金未偿还,也印证了偿还的该5 000元为支付利息。②被告罗某在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时在借条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两被告于2017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应依法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某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因关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判例比较少,本文也不过多展开说明。婚姻关系是个复杂的系统关系,不仅涉及到婚姻双方的身份关系,也涉及到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等一系列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方面,民法典对原《婚姻法》中因“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条做了删除,意味着只要双方愿意,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依然可以缔结婚姻,不过笔者认为结婚是可以的,但是有疾病从而造成生育孩子不健康的,对孩子和社会就是一种负担。至于财产关系,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为财产共有。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分割婚内财产。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姻就像是一条船,在人生的风雨中艰难前行,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但是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共苦容易同甘难。结婚本不易,加上生活中的不如意十有八九,于是很多人就会冲动想要斩断婚姻这根“红线”。民法典于是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想要离婚,先等1个月,好好冷静一下,多想想在一起的不易,不要一时冲动行事,想通了还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如果真的是感情已破裂,那么就离婚,各自开始新生活。民法典的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很有帮助,稳定的婚姻家庭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只有社会稳定大家才能安居乐业!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很多,如读者还有问题需了解,可联系本文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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