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宇
(山东开放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2年4月2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指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要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更好地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源源不断为国家社会培养契合社会建设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近年来,多数职业院校已认识到校企合作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加学生就业率、扩大学校招生规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达到职业院校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多数职业院校会主动联系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但在具体的合作过程中,学校缺乏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在课程开设学期、上课内容、专业设置等方面没有真正与企业的岗位需求相衔接,学校的师资配备不能满足企业的实训要求,教学改革也跟不上企业的发展需求,同时学校实训设施、师资条件薄弱,“双师型”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均达不到企业的要求。[1]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原则性、惯性导向明显,非常注重传统教学,针对职业技能型人才的针对性培养不足,与契合社会建设需求的企业岗位需求目标严重脱节,背离了校企合作目标。[2]
首先,由于企业比较关注可视化的眼前利益和生产程序的稳定化,企业与学校的利益目标不同,广泛持久深入的校企合作还需要企业在校内外实训条件、师资、管理等方面投入大量经费,导致企业很难找到与学校的契合点,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机制。企业投入多、见效少、投资周期长,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收回投资成本,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其次,企业担心自己投入巨额资金参与校企合作培养出来的人才大量流失,寄希望于政府通过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校企合作提供资金支持,以减少企业人才资源成本。但是当前相关的政策不足以提供这种资金支持,导致企业不愿意参与深层次的校企合作。同时企业认为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要提供专业的训练、课程、教材和设备等,学生刚进入企业不具备顶岗实习能力,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适应岗位,等学生熟悉适应岗位了实习期也结束了,而且学生操作不当也会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企业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大多不会让学生参与核心技术项目的生产研发,导致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一些学校的实习安排和企业的工作需求不能吻合,时间上不一致,这也会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以旅游专业学生为例,按照教学计划,学校安排学生的实习期一般是从暑假至年底,等寒假结束后,学生将结束实习返校上课,但寒假结束后的春季却正是旅游业和酒店的黄金时期,也是用人高峰期,但学生却已返校上课,下一批实习学生还没来,直接造成用人酒店青黄不接,大大降低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学生到企业实习可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学习到先进管理经验,这些益处显而易见。但职业院校技术研发能力相对较弱,不能满足企业开发新产品、研发新项目的需要,也无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服务,这也会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有些企业合作动机不纯。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利润最大化,而非培养学生。很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缺乏长远战略眼光,他们只是为了把职业院校送来的学生当作廉价的劳动力,学生付出的劳动和得到的报酬悬殊巨大。导致学生掌握了相关技能、实习期满后纷纷离开企业,严重影响了校企合作的良性健康发展。[3]
与发达国家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相比,我国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政策和制度还有待完善,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和修订,教育部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相关文件的颁布和执行,均从宏观层面给予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相应的更加细化的配套政策还不成熟,宏观政策指导具体实践的效果甚微,需要更加细化的政策和制度来指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4]
有效的校企合作机制可以提高校企合作质量、促进校企合作关系的良性健康发展,包括管理机制、沟通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等。如果沟通机制不畅通,会导致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两者之间协调不畅、沟通不足的局面。学校不了解企业的真实需求和实时动态,而企业也无法了解学校具体的培养目标和培养形式,存在“工学两张皮”的现象。最终导致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不足、人才培养质量不达标,学校企业合作意愿越来越弱的局面。建立长效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健康、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一环。校企合作主要是靠学校自己推进与协调,各级政府和企业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
校企合作缺乏长效机制,究其原因:第一,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只有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也只是笼统的法律约束,对于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关于学校和企业具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微观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的标准。第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不良,缺乏一套合理的指导、协调、管理、反馈评价机制。第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利益平衡机制不健全。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维系校企双方良性合作关系的纽带是利益平衡。在合作过程中,企业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校企合作择取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有效利用学校资源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对员工进行专业理论培训等;学校的最终目的是扩大招生规模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目前由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工作的认定,教师与企业在技术交流、行业互动及科研交流等方面的激励不够,导致教师没有足够的动力参与校企合作。由此导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层次较低,合作范围较窄,缺乏稳定长期性的交流合作。同时由于校企合作时间短、经验不足,很多校企合作事宜基本上都是一事一协商,没有成型的标准可供参考,只有来回协商直至签协议,在此过程中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合作成效不尽如人意。因此,只有及时总结经验、不足,完善相关校企合作政策和制度,才能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5]
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视,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已经开始从松散的、无组织的状态中走出来,逐步向规范的有内部管理结构的社会组织形式演变,例如理事会、董事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成立和践行等。但是这些校企合作组织管理体制还不尽完善。学校和企业在社会组织形式方面从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机构,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教育类机构,企业则是追求经济效益的经济类机构,在价值取向、管理制度、理念等方面二者存在很大分歧,校企合作要顺利开展,必须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体制。而在实践中,校企合作在组织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从校企合作内部管理机构来说,形式主义强,校企合作模式选择、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学生实习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如果单靠校企合作董事会、理事会等机构的管理与协调,难以形成校企合作办学的长效运行机制,况且这种机构设置没有制度保障,为了评估或验收而建,往往都是面子工程。其次,从校企合作外部管理机构来说,形式单一,没有形成统一的校企合作组织管理体制,目前只有教育管理部门对校企合作进行积极引导,校企合作相关行业和协会不作为。
为了解决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面临的缺乏实践机会、师资力量匮乏和教学与实践相脱节等问题,政府出台相关的校企合作政策是推动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第一,加大政策导向作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以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各地方政府也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第二,通过立法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金融信贷方面的资金支持。第三,从大局出发将校企合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有机协调起来,形成一个互动高效、互利共赢的政策保障体系。第四,提供经费政策保障。通过设立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奖励在校企合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果的企业和学校。
学校应通过加强自身的管理力度、改进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加强学校的宣传力度等措施,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及时根据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调整专业设置,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实习实训机会,提高实践经验、丰富实践技能;此外,提升学生的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提高学生的市场竞争力,吸引优秀的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6]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管理机构,及时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规范校企双方的行为。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学校、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加强协作,相互配合,转变观念,共同推动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学校要立足市场需求调整专业方向,及时调整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为企业量身培养高技能、契合社会建设需求的实用型人才。企业要转变观念、理清合作思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实际与学校共同开发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双师型教师,通过校企合作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引进大批优秀人才。政府要加强对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度和资金支持,并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指明方向。
制度建设是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建立适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实际的组织管理制度,需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从宏观层面制定校企合作发展制度,对校企合作从整体上进行规范协调。二是结合个体实际和需要,建立符合校企合作需要的学校管理制度,这需要根据每个学校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满足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的不同需求。三是在政府层面建立多角度、多层次的校企合作激励和考核制度,激发教师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