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连超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质办,山西 襄垣 046204)
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7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第8号令,公布了《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1]。该决定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煤矿安全规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本文通过逐条对比研究,对防治水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进行重点解读,以期使煤矿防治水从业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并快速掌握。
从整体上看,较《煤矿安全规程》(2016)[2](以下简称“原《规程》”),《煤矿安全规程》(2022)[3](以下简称“新《规程》”)继续保持原有的篇、章、节及条目设置。本次修订仅对原《规程》中的18条进行了小范围修改,主要是以增加所在条的款数对原条目进行增补(如第4条由原来的5款变为6款,增加了1款),辅以增加部分文字对原条款进行完善(如第4条第3款增加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总体上属于局部的、个别的技术条款调整。
从编目上看,本次修订的重点在于“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95条、115条、119条、190条、194条、209条、228条、230条、231条、236条、241条、244条、250条、274条、303条、367条,共16条),对“第一编 总则”亦有涉及(第4条、10条)。从章目上看,主要集中在第三编的“第二章 开采”(第95条、115条、119条)、“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190条、194条、209条)和“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第228条、230条、231条、236条、241条、244条),略有涉及“第六章 防灭火”(第250条、274条)、“第七章 防治水”(第303条)以及“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第367条)。
单从章节设置上看,本次修订防治水部分似乎仅涉及第七章第三节“井下防治水”中的第303条。然而,放眼新《规程》18条修订条目不难发现,第95条、115条、274条均与防治水有密切关联。本次将以上4条均称之为防治水相关条款。相较于2016年防治水部分大幅调整[4],本次新《规程》防治水相关条款变动很小,只包括1条直属条款(第303条)和3条间接相关条款(第95条、115条、274条)。
原《规程》仅包括一款,规定: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新《规程》修订了该款,将对采掘工作面的限制由“煤层顶、底板带压的”修改为“顶、底板存在强富水含水层且有突水危险的”,更为科学合理,今后有望解决“狼来了——狼来了——狼一直没来——狼又忽然来了”的现实问题。事实上,井工煤矿采煤时,煤层顶底板含水层均为承压含水层,均“带压”,并不是“煤层顶、底板带压”即构成水害威胁。按照原《规程》规定理解,全部井工煤矿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均需要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这样做,缺乏针对性和防治重点,只会增加煤矿防治水工作负担,导致防治水人员疲于应付编设计、编水害防治措施等文字游戏,往往容易产生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从而对真正有水患威胁的个别采掘工作面也放松了警惕,进而导致水害事故的发生。
同时新《规程》增加了第二款:在火成岩、砂岩、灰岩等厚层坚硬岩层下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离层发育的层位和导含水情况,超前采取防治措施。该款引自《煤矿防治水细则》[5](以下简称“《细则》”)第96条,只是表述略有变化。近年来,顶板离层水水害事故不断发生。以陕西省铜川北区为例,区内的玉华煤矿、下石节煤矿、照金煤矿、西川煤矿及建新煤矿、建庄煤矿回采工作面均发生过离层水透水事故[6]。其中,2016年照金煤矿“4·25”重大水害事故影响最大,最终导致11名矿工死亡,直接原因是“受采动影响,照金煤矿ZF202工作面上覆岩层间离层空腔和积水量不断增加,形成了泥沙流体;在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后,继续冒险作业,引发工作面煤壁切顶冒落导通泥沙流体,导致事故发生”[7]。
新《规程》还增加了第三款: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该款强调了浅埋深煤层和急倾斜煤层两类煤层雨季开采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尽管我国绝大部分矿井开采已进入深部,但局部地区仍存在少量开采浅埋深煤层的矿井。同时,也存在少部分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一般为开采焦煤等稀缺煤种的矿井)。这两类煤层开采时最易受地表水、洪水等威胁。在不出现极端事件(极端降雨天气、洪水决堤、水库溃坝)的情况下,以当前全国煤矿防治水整体水平来说,防治大气降水、地表水、洪水等问题不大。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调查统计司发布的《2021年全国煤矿水害事故简要分析》,2021年河南省的蹬槽矿、告成矿、赵固二矿、超化矿4座煤矿受主汛期暴雨影响,发生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水害涉险事故,国庆节前后山西省多地遭遇持续性强降雨,导致92座矿井间断性、临时性紧急停产撤人。可见,未来再出现类似极端降雨天气时,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的矿井仍将面临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极大风险。因此,增加该款是对原《规程》的有益补充,也是汲取2021年山西、河南两地多起煤矿水害涉险事故教训的直接体现。
本条位于“井工煤矿”编的“开采”一章。该条中与防治水有关的一款为: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原《规程》将其列为本条的最后一个“严禁”,而新《规程》将其列为本条的第一个“严禁”。尽管内容未变一字,但位置移至最前,凸显了形成完整排水生产系统的重要性,是对严禁“剃头下山”开采的又一次强化。
本条位于“井工煤矿”编的“开采”一章。该条第二款所列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的情形中有一类与防治水有关。原《规程》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新《规程》删除了“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这一不合理的限定条件,因为有的矿井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但其水文地质条件属于简单或中等。
本条位于“井工煤矿”编的“防灭火”一章。新《规程》增加了与防治水有关的一款内容:采空区疏放水前,应当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进行评估;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当加强对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的监测与防控;采空区疏放水后,应当及时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过放水管漏风。本次修订是对《规程》第323条、324条及《细则》第50条、51条等探放老空水相关条款的必要补充,对疏放老空水工作事先、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均提出了新的任务,应引起煤矿从业人员的密切注意。
本次新《规程》“防治水”一章中的部分条款未根据《细则》相关条款作出最新调整。例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中第282条未增加“探”和“监”两种综合防治措施,第283条第2款未明确“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284条未将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期限明确为5 a,第288条未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撤人权力。待正式发布后,新《规程》防治水部分将存在与《细则》不尽一致的现象。而正常情况下,因新《规程》发布在后,且为国家应急管理部令,其效力应高于《细则》,故不利于指导全国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
从修订历史看,《煤矿安全规程》自2001年9月19日发布后,2016年以前先后经历的2004年、2006 年、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等5次修订也都是仅限于局部的、个别的技术条文[4],直至2016年才迎来了第一次大修。建议在新《规程》正式发布的同时或稍后,由应急管理部另行发布一个通知,重点针对与《细则》不统一的条款,明确全国煤矿防治水安全的执行标准。
1) 新《规程》对原《规程》中的18条进行了小范围修改,集中在“井工煤矿”编的“开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等章,主要是以增加所在条的款数对原条目进行增补,或辅以增加部分文字对原条款进行完善,总体上属于局部的、个别的技术条款调整。
2) 新《规程》防治水相关条款变动很小,只包括1条直属条款(第303条)和3条间接相关条款(第95条、115条、274条)。本次逐条进行了修订解读。
3) 本次新《规程》“防治水”一章中的部分条款,未根据《细则》相关条款作出最新调整,未来将不利于指导全国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在新《规程》正式发布的同时或稍后,由应急管理部另行发布一个通知,重点针对与《细则》不统一的条款,明确全国煤矿防治水安全的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