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在分配正义理论中的定位探究

2022-11-26 10:55许一诺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罗尔斯实质洛克

许一诺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48)

正义作为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始终是政治哲学研究的重点问题。平等作为政治哲学的另一重要范畴,其概念是被正义概念所涵盖的,其与正义的关系是正义理论的一部分,平等的实现是正义理论的应有之义。因此,要想完整地建构一套正义理论,就必须对平等概念进行分析,探究正义与平等的内在联系。分配正义理论研究的是社会经济领域的正义,因此经济平等与分配正义的关系必然是分配正义理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经济平等具有不同的内涵,如经济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经济的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在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中,平等概念的定位在内涵与程度上均有差异。

近代以来,契约论成为政治哲学的主要流派之一。契约论对分配正义理论的构建具有比较充分的论证。在契约论政治哲学内部,平等在分配正义理论中的定位随着契约论的修正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同时,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对契约论分配正义理论的彻底批判,也展现出契约论分配正义理论内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本文试图通过对传统契约论的分配正义理论、罗尔斯正义论的分配正义理论以及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分配正义观中的平等概念内涵进行分析,对比平等概念在近现代不同分配正义理论中的定位差异,深度探究经济平等与分配正义的内在联系以及经济平等的实质内涵。

一、平等在传统契约论中定位缺失的两个维度

在传统的契约论中,社会是在自然状态下由人们签订契约所形成的联合体。自然状态一般是一种假设的人类原始状态,也就是社会形成以前的自然人的状态。对自然状态的不同假设也使得不同哲学家的契约论有所区别,他们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传统契约论的共性,也有各自的特点。洛克作为传统契约论的理论奠基人之一,在其理论构建中充分分析了分配正义的问题。因此,本文以洛克契约论的分配正义理论为例,论证平等在传统契约论中的定位缺失。契约论分配正义理论的构建主要包含两个维度,一是最初状态的法权正义,二是契约形式的正义。与之对应,平等在传统契约论分配正义理论中的定位缺失也体现在这两个维度上。

(一)平等在洛克契约论自然状态法权理论中的定位缺失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人们平等地享有自然的一切有利条件。在经济方面则体现为每个人具有处理他的财产的无限自由,而平等则体现在这种人人都具有的自由中。理性,也就是自然法会平等地约束着所有人:“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4由此可见,经济平等在自然状态理论中仅仅表现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平等,而没有触及私有财产起源的合法性。

对自然状态法权理论中财产起源合法性的论证,洛克给出了劳动价值论的解释。洛克认为,劳动创造包括使用价值在内的几乎一切价值[1]18。由于洛克没有注意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并误认为自然物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导致他认为在劳动没有施加给自然物之前,自然物是无主物,并且是可以被任何人无偿占有的。而在劳动施加给自然物后,付出劳动的人可以收获自然物本身以及其包含的所有价值[1]18。在这里,经济平等似乎表现为人人都具有在劳动后占有自身劳动果实的权利平等,但这种权利平等掩盖了由于原初占有不平等导致的实质不平等。洛克认为的劳动创造一切价值的这种立论基础是错误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2]428任何生产资料都是稀缺的,而生产资料对于生产又是必需的,因此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不能通过优先占有确立,生产资料原初占有的不平等是缺乏合法性依据的。生产资料原初占有不平等作为一种机会不平等,通过生产与分配活动则会发展为经济上的实质不平等。因此,人们平等地遵守自然法,但自然法本身在经济上却是不平等的。

在自然状态法权正义理论确立后,洛克假设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稳定,会在自然状态下以自然法为基础签订契约建立社会与政府,而政府的目的则是保护财产[1]77。平等在签订契约的自由中得以体现。每个人作为签订契约的自由人是平等的,因此人们享受了在契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在经济领域体现为一种程序平等。然而经济上的程序平等却不能带来实质平等,因为签订契约法律所依赖的自然法是不正当的。因此,在洛克自然状态法权理论中,实质平等是完全缺失的。

与洛克的契约论类似,霍布斯、休谟等其他哲学家的传统契约论都需要解决一个最初状态法权理论的基本问题:“完全自由的私有财产是如何得以合法产生的,如果这种东西确实存在的话。”[3]88这个问题也就是原初占有不平等的合法性论证问题。传统契约论最初状态法权理论都没有实现对原初占有不平等的正当性论证,因此实质平等在传统契约论最初状态法权理论中是完全缺失的。

(二)作为签订契约的自由人的平等假象与实质平等的缺失

实质平等的缺失不仅表现在自然状态法权理论中,而且还表现在契约形式中。在传统契约论中,作为签订契约的自由人的平等是一种形式平等,掩盖了契约的实质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中,经济的实质不平等已经产生,而这种不平等的正当性是无法论证的,因此自然法的正当性也是无法论证的。自然法及以此为基础的契约实际上表现了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然而洛克把它假设为是人人都自愿同意的。无产者不会自愿同意洛克假设的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契约,因为其给予了分配实质不平等合法性地位。由于无产者与有产者在自然状态中经济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导致契约签订的各方在洛克所假设的契约形式中并不处于平等的位置。有产者在经济上处于有利的地位,必然在契约签订的过程中也处于有利地位。由于生产资料原初占有的不平等,无产者的同意在形式上是自愿的,在实质上却是被迫的。因此,契约签订基于同意这一前提并不能作为契约实质平等的充分条件。传统契约论的契约形式都是类似洛克理论的契约形式,因此传统契约论作为签订契约的自由人的平等无法推论出契约本身的实质平等。

二、平等在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中的定位突破与理论局限

传统契约论分配正义理论在两个维度上都存在着对平等论证的不足,因此,如果想在契约论框架内促进经济的实质平等,就必须在这两个维度上进行理论改进。罗尔斯的正义论通过在这两个维度对契约论进行修正,运用逻辑推理论证的方法得到了两个正义原则,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平等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胡真圣指出:“罗尔斯在对分配正义的性质、解决方式和采用的原则的说明中,包含着其分配正义理论的平等主义倾向。”[4]243

(一)罗尔斯对契约形式的改进与理论突破

罗尔斯认识到传统契约论的契约形式仅仅是一种形式的自由,作为契约自由人的平等仅仅是一种形式的平等。罗尔斯通过引入原初状态的契约形式,试图达到契约的实质平等,进而推论出经济的实质平等。罗尔斯假设了一种原初状态,签订契约的人们在这种原初状态中处于无知之幕中,“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5]136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的契约形式以及人们在这种契约中选择的正义原则具有适用于各种时代的普遍性[5]136。

罗尔斯原初状态下的契约相较于传统契约论的契约更加注重平等,首先就体现在契约形式中。罗尔斯的契约论保留了作为自由人签订契约的形式平等,人们在原初状态下仅仅失去了一部分能影响契约选择的特殊性的信息,但并没有失去作为签订契约的自由人的平等,因此在新的契约里依然具有程序上的经济平等。同时,在原初状态中由于人们失去了关于自己的特殊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等信息,在最初状态中处于优势的人们无法利用这种优势在抽象契约的签订过程中占有优势,原初状态的契约形式实现了契约签订的实质平等。迈克尔·桑德尔对此表示认同:“在无知之幕背后的假想契约,并不是现实契约的一种苍白无力的形式,因而在道德上比较虚弱,它是现实契约的纯粹形式,因而在道德上更有力量。”[6]170

罗尔斯通过这种抽象的契约形式进行逻辑推演与论证,得到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表现为与传统契约论类似的形式平等原则。与传统契约论相比,第二个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具有很强的平等主义倾向,其在经济领域上表现为缩小了一定程度的实质不平等。差别原则要求任何人只能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只能允许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差别原则虽然允许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受到了必须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利益的限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经济上的实质不平等。

(二)罗尔斯对最初状态法权理论的局部修正与理论局限

虽然罗尔斯的正义论相较于传统契约论具有更强的平等主义特征,但归根到底,差别原则带来的实质平等是非常有限的,其仅仅对实质不平等的程度起到了一个缓和作用。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之所以很难实现经济上广泛的实质平等,根本原因在于罗尔斯对最初状态法权理论只进行了很小程度的修正。罗尔斯认为,原初占有的不平等只要满足差别原则,且又与自由及机会的公平平等相协调,就是正义论可容许的[5]78-81。对于不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不平等,罗尔斯一方面主张大力发展教育促进机会平等,另一方面主张征收系列遗产税和馈赠税,进而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及权力的集中[5]275-285。罗尔斯对最初状态法权理论的局部修正主要体现在罗尔斯对不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原初占有不平等的纠正。

然而,差别原则依旧允许了大量的实质不平等,其中不平等的正当性并没有得到充分论证。首先,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是原初状态人们一致同意的[5]149-160,而罗尔斯对这个问题的论证是不充分的。罗尔斯利用帕累托改进论证差别原则的正当性。“当且因为基本善的不平等体现了一种相对于原初平等分配而言的帕累托更优选择,基本善的不平等才被证明是正当的。”[7]86然而,G.A.柯亨指出,罗尔斯的帕累托论证只是抽象的逻辑推演,而在逻辑上存在一种基本善的平等分配(D3)相对于原初平等分配(D1)帕累托更优但与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D2)帕累托不可比[8]。D3在逻辑上的可能性,说明仅仅通过逻辑推演证明差别原则中不平等的正当性是不可行的。既然不平等不是帕累托改进的必要条件,那就没有任何根据可以说明为什么人们会在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中选择差别原则。其次,在规范政治哲学的立场下,即使原初占有的不平等在实践中是对原初平等分配的唯一帕累托更优分配,其正当性依然无法得到论证。最初状态法权理论根本上是不正当的,罗尔斯没有对最初状态法权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因此缺乏对最初状态法权理论的必要批判。由于缺乏对最初状态法权理论的深层次批判,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无法对原初占有不平等导致的实质不平等进行批判,因此难以实现经济上广泛的实质平等。

三、平等在马克思分配正义观中定位的根本突破

罗尔斯改进契约论的尝试说明了如果不对最初状态法权理论进行彻底的批判,那么即使改进契约的形式也无法实现经济上的实质平等。马克思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正义观之所以相较于传统契约论和罗尔斯正义论更注重实现实质平等,原因就在于马克思对最初状态法权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虽然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没有一套系统的规范性分配正义理论,但是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及劳动价值论的阐述,可以分析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及平等在其中的重要定位。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最初状态法权理论的彻底批判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洛克的劳动价值论之所以会得到完全不同的结论,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二者对劳动创造价值的解释不同。洛克认为劳动创造所有价值[1]18,而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交换价值的源泉[2]428。生产资料的原初不平等是不正当的,因为生产资料对劳动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生产资料的不平等被资本主义认为是正当的,同时资本主义推行以资本为要素核心的要素分配制度,不平等的生产资料成为最重要的分配要素,最终导致了资本主义的剥削。

马克思发现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证明了资本家对工人劳动剩余价值的剥削,而这种剥削是不正当的。工人与资本家签订的雇佣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形式平等的契约,掩盖了工人与资本家在分配上实质的不平等。工人没有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只能接受在劳动市场上作为商品交换的平等。在工人与资本家的雇佣关系中,工人仅仅拿走了作为工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而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通过资本主义的要素分配制度,这部分剩余价值被看成生产资料要素创造的价值而被分配给资本家。然而生产资料的不平等本身就是不正当的,以不正当的不平等为基础的以资本为要素核心的要素分配制度也是不正当的。因此,生产资料的不平等通过不正当的分配制度最终导致了分配的实质不平等。

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对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实质不平等进行了批判。批判的核心就体现在对生产资料原初占有不平等的批判,而生产资料原初占有不平等的正当性恰恰是最初状态法权理论试图论证的。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实现了对最初状态法权理论的彻底批判。

(二)平等在马克思分配正义观中定位的深层分析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理论论证了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不正当性。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达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之前,只有按劳分配才是正当的。按劳分配能保护每个劳动者的平等权利,满足分配的形式平等。因为按劳分配是按交换价值的创造来源进行分配,实现了实质的分配平等。因此,平等在马克思分配正义观里体现为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要求的实质平等不仅体现在分配原则的实质平等,而且体现在要求消除严重的结果不平等。皮凯蒂的实证数据显示:“资本导致的不平等总比劳动导致的不平等更严重……工资分配底层的50%总能占到总劳动收入的相当大比例,而资本收入分配底层50%的人一无所获,或者接近一无所获。”[9]248由此可见,以资本为要素核心的要素分配原则相较于按劳分配原则会产生更大程度的经济不平等。资本在自由市场的流动中具有自然的集中趋向,同时要素分配原则又使得资本作为生产资料的核心要素在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必然具有导致结果严重不平等的趋向。资本主义社会通过立法赋予要素分配制度合法性,同时又赋予资本绝对的法权地位,最终赋予了经济不平等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的合法性。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反对由于要素分配原则的实质不平等导致的严重的结果不平等。同时,通过确立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有效地减少了大量的经济结果不平等。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是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时间的乘积。因此按劳分配产生的结果不平等仅仅表现为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时间的不同。个人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时间的差异都是相对有限的,按劳分配产生的结果不平等相较于要素分配产生的结果不平等在程度上轻微很多。由此可见,按劳分配相较于要素分配更加能够达到经济上平等的结果。

三、结语

前文的论述表明了平等在传统契约论、罗尔斯正义论、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分配正义观中的定位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以契约论为立论基础的分配正义理论往往强调经济上的形式平等或程序平等,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实质平等的重要性。通过对最初状态法权理论的批判,可以发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完全实现的形式平等可能伴随着严重的实质不平等。同时,通过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分析,可以论证得到实质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存在着正向的联系。广泛实现的实质平等往往会消除结果上严重的不平等,达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平等。同时,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分配正义观也实现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

传统契约论与罗尔斯正义论对实质平等论证的缺失说明了平等是构建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范畴。缺失了对平等的深入论述,分配正义理论的合法性就无法得到充分论证。因此,从原则高度对实质平等的实现提出要求是分配正义理论合法性论证的一个重要内容,经济平等的实现在分配正义理论中具有建构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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