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勇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402360)
近年来,在我国各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生猪检疫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在猪肉流入市场前,屠宰场需对其开展严格的检疫,以保障猪肉质量及安全达标,由此可见检疫过程的规范性以及完整性直接决定着猪肉的安全性。但是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生猪检疫环节,许多屠宰场均存在着问题,导致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对这一问题加强整治,以维护市场秩序,推进食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在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场内,尤其是服务于个体户、小刀手的屠宰场,其猪肉及相关副产品均归属于个体肉贩、小刀手所有,于其而言,出现病害产品的概率较低,同时因病害产品数量较少,集中处理以及销毁的难度较大,同时无法获取政府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导致个体肉贩以及小刀手对准确报废、销毁病害产品缺乏积极性,部分人员甚至为躲避报废或销毁产品而出现了违法违纪行为[1]。上述问题的出现,导致很多农贸市场内鲜肉销售摊在售卖病变猪肺脏肝脏等或者脓肿肉。
在部分生猪屠宰场内,因其屠宰数量较少,屠宰时间较为随意,常处于随到随宰的状态,并未对生猪预留足够的静养时间或者所预留静养时间过短。部分生猪屠宰场内缺乏足够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长期依靠官方兽医获取检疫结果。部分屠宰场未承担自身肉品品质检验主体责任,导致肉品品质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在部分屠宰场内,屠宰检疫人员存在着以看代检的行为,导致屠宰检疫流于形式,未发挥其真正价值[2]。部分屠宰场并未开展旋毛虫显微镜检查,而是直接填写报表。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并未对生猪屠宰场有效督促以摘除生猪甲状腺、肾上腺,未落实耳标回收保管工作,未督促屠宰场严格对环境卫生消毒。
当前,生猪屠宰场内普遍存在着检疫人员素质不足的问题。例如,在部分屠宰场内,其检疫人员虽长期从事屠宰检疫工作,但是未亲自动手检疫检验,缺乏诊断肾上腺、甲状腺、颌下淋巴结的能力。
因缺乏足够的检疫人员,部分地区在屠宰场内开展生猪的产地检疫工作。原本要求屠宰检疫人员对入场生猪开展凭证检查,但是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屠宰检疫人员存在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若想对生猪入场严格监管,就必须对检疫申报点以及检疫人员合理调配,严禁屠宰场违规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当前,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均已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落实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3]。然而,由于执行力不足,管理未形成常态化,导致部位地区仍然存在着私屠滥宰问题。
部分养殖户对其所养殖生猪自养自宰自食,并未经过严格的产地检疫以及屠宰检疫,导致检疫隐患的存在,其所剩余猪肉及副产品亦可能上市售卖。
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存在着收集膀胱内尿液以检测瘦肉精的现象。在宰杀过程中才检测瘦肉精,即使发现问题其处理过程亦较为被动,况且这一做法并不符合屠宰前检测相关程序。
屠宰检疫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需保证严格执法,各项操作复合规程要求,同时需对客户态度热情[4]。然而,存在着部分检疫人员态度恶劣,甚至要求客户,其做法不当。
部分检疫人员未对猪皮等各种副产品进行检测或者采取消毒处理措施,仅仅在核对数量后即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在卸载生猪后或者装载生猪前,未对运载工作严格消毒;部分屠宰场甚至存在着消毒池内无消毒药剂的问题。
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要求检疫人员系统性的学习法律法规以及检验业务知识,以提升其政治素养、业务素质、道德修养以及执法水平等,应当以提升检疫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为最终目的。在培训过程中,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即明确检疫目标、如何摘除及处理三腺、何时检测瘦肉精等[5]。提升检疫人员判断、处理病害组织以及疫病的能力,确保其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检疫人员需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掌握屠宰检疫具体工作内容以及开展方式,严格规范开展检疫工作,确保符合规程要求。与此同时,还需合理划分检疫以及检验工作具体职责,明确由谁负责兽药残留检测、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水分检测等。
目前,针对屠宰场生猪检疫工作,要求其“不能做好,不得出现差错”,基于此,必须对检疫人员强化考核,对各个方面落实细化,量化处理考核标准,确保屠宰检疫各个环节实现痕迹化管理[6]。严格禁止检疫人员无状态在岗,或者未按程序规范操作的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即随机产生检查人员以及被检查对象,在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循统一标准,及时将抽查以及处理结果公布出来;仅具备有效产地检疫证明并配备耳标的生猪可入场,严禁对已屠宰生猪补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各类报表台账;当前,农业农村部针对畜牧兽医执法工作出台了“六条禁令”、“五不得”,必须认真履行这一规定[7]。屠宰检疫工作属于执法范畴,应该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相关要求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上岗,相关主管部门需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
相关主管部门可定期举办会议,或者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各种新型社交媒体等大力宣传以及普及检验检疫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病害病变产品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私屠滥宰的危害性大力宣传,可通过典型案例的处理强化宣传力度,帮助人们明确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所面临的后果。
若屠宰场在动物防疫、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无法满足相关要求,应当对其采取整顿处理以及关闭处理,以屠宰企业、屠宰场达标升级为出发点,对集中屠宰工作大力推行,采取统一配送方式,以提升屠宰企业以及屠宰场主体责任意识。
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高度敏感问题,同时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基于此,地方主管农业部门应充分发挥其领导牵头作用,对其他各个职能部门有效协调,确保其相互间协作配合,对屠宰检疫工作共同抓管,以尽可能减少乃至杜绝肉品质量安全问题,防止出现监管职责不清、监管盲区以及重复监管等各种问题[8]。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直接决定着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基于此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生猪屠宰检疫制度并严格落实,明确屠宰检疫具体流程,对检疫人员强化培训及考核,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屠宰场生猪检疫存在的问题,为人们提供安全可靠的猪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