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分析与思考
—— 以最高检发布的10起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视角

2022-11-25 17:39杨晓萍阿依提江
科学咨询 2022年15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文物文化遗产

杨晓萍,阿依提江

(新疆农业大学,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

本文以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为出发点,以我国现阶段乡村法治建设中的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为研究对象,针对乡村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实证考察与分析。在实证分析部分,文章选取的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0起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据此分析乡村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振兴中华传统文化成为新时代的追求,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下,旗袍、纸扇、瓷器、城寨等多种乡村文化遗产展现出来。各地的文化和旅游局都在争相申报项目,在各类项目中,也涌现了一批知名度较高的乡村文化遗产,但更多的是一些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搁置,由于这些乡村文物与文化遗产无法直观有效地转换为直接的价值效益,导致在经历前期的热潮之后,后期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和效益无法比较,一些乡村文物与文化遗产后续欠缺保护,导致这些文物与文化遗产被大量地破坏。

乡村文物指地理位置处于乡村区域内具有文物属性和价值的特定物。乡村文物大多以田野文物形态出现,包括置于野外并具有文物价值的石刻及古墓等。本文以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0例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样本,对乡村文物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破坏现状进行剖析。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所涉的文物类型来看,包括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传统建筑、传统村落等;从线索来源看,有群众举报、代表交办、文物部门或其他机关组织移送、刑事检察案件发现、专项排查发现等;从监督方式来看,既有行政公益诉讼,也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从监督的具体情形看,包括法人违法施工破坏文物、文物被违法改建或占用、文物被盗掘受损、产权人擅自修缮或无力修缮致文物受损等;从被监督对象来看,包括地方政府、文物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破坏文物的单位或个人等[1]。

二、样本案例的统计与分析

通过样本案例分析所呈现乡村文物被破坏现状如下:

第一,文物犯罪案件高发频发,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文物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智能化趋势比较明显,作案愈加隐蔽,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形势非常严峻。一些地区文物犯罪手段不断升级,虽然打击的力度一定程度上在加大,但案件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田野石刻造像、寺庙文物被盗比较严重。田野文物分布范围较广,这导致文管部门不能对其及时管理与有效保护。且这类文物的生存环境大多在较偏远的农村地区,当地民众不了解田野文物的价值与存在意义,法律保护意识非常淡薄,为不法分子创造了犯罪的有利条件,导致文物容易被盗取或者被破坏。

第三,文物犯罪案件虽然各有不同,但共性比较明显。大多数被盗文物处于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或者无管理的状态,管理部门对于文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成功完成盗窃。团伙作案(家族成员联合作案,同村村民联合作案)且惯犯、累犯率较高。

第四,乡村文物被破坏案往往涉及公共利益保护,当地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主体地位需凸显,对乡村文物保护的意识需要不断加强。

三、样本案例所映射的我国乡村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现状

(一)映射出我国乡村文物保护现状堪忧

1.文物管理相关人员的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在时代快速发展下,各行各业对于本行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之前基层文物管理工作已经配备专业团队,但还是难以满足现在的需要,尤其是乡村地带,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人员分配情况复杂,人员自身对于相关事物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这些都对文物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文物保护管理设备落后,经费有限。文物管理工作的开展既需要相关人员的参与,更需要先进设备的辅助,许多偏僻山村人员有限,更需要设备的支持,但是设备的老化失修,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不足,导致许多地方一直都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盗窃等案件频频发生却难以侦破,文物大量流失。

3.文物管理部门对于文物保护重视程度的欠缺。很多文物在丢失以后,相关人员并没有选择上报,其中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足以体现重视程度之低,还有一些难以运输的文物竟能够被倒卖至国外,让人大跌眼镜,这已经不仅仅是管理的缺失,更是基层群众对于文物概念了解的缺失,宣传教育力度也有待提高。

4.基层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文物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缺少基层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法律虽有对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但并未出现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这也间接导致许多基层领导干部在文物保护中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职责[2]。在文物保护法律条文中,许多都是属于国家级或者省部级,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做到和基层情况相对应,间接阻碍了文物保护的发展。

(二)映射出我国乡村文物管理的不足

1.基层群众对文物概念缺乏了解。基层群众对文物概念存在认识偏差,不能从社会和历史价值角度审视文物,只是将文物片面理解为古董,从经济价值角度理解文物,为保护田野文物资源带来一定的困难。

2.文物基础设施不完善。我国文物基层设施陈旧,大部分建筑长年未修,资源价值受到巨大影响。历史文化遗产区域盲目开发与改造,损害了名胜古迹环境风貌,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3.文物管理制度不健全。现有的管理制度难以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文物尤其古墓离村民聚居地较远,缺乏专人看守,缺少相关“专项”保护制度。

4.文物管理经费短缺。文物管理经费主要是通过政府支持获得的,在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一部分地方政府在文物方面重视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基层文物管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尤其是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导致文物保护工作开展难度大。

四、完善我国乡村文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提升文物管理水平

一方面,树立以文物保护促进乡村文化振兴的观念。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扯面广,并不是单纯的“破旧立新”“突旧创新”。如果片面理解新农村中的“新”字,使不少“老古董”被抛弃了,自然也就没有了本体的精神与气度,新建筑的气派代替不了历史文化的辉煌。乡村振兴中的新农村建设既要“出新”又要“留旧”,这样才能全面展示新农村的风貌。

另一方面,借鉴通过制度建设促进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较为成功的范例。文物保护管理相关的法律只是以条文形式存在,并不完备,体系建立是日后的必然趋势,可从立法保护延伸至执法保护、部门保护、行会保护、民间自助保护,保护管理的核心主体还是要放在政府相关部门,保护的依据(职责与程序)仍然要放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在文物管理和保护过程中,要不断提高文物管理的专业水平,加强文物管理保护的设施建设[3]。健全我国乡村文物保护的制度建设,文物的管理制度与实际的文物保护需要相适应,多学习其他文物的有效保护措施、制度和方法,取其精华,制定有效管理乡村文物的方式方法,使乡村文物管理更加科学。此外,对我国乡村文物的保护进行具体的落实责任,明确我国乡村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规范保护的基本流程和要求,使我国乡村文物保护更加有效。

(二)建立文物遗产专门保护机构,加大对破坏乡村文物的惩处力度

一方面,针对不同的文物保护需要,要建立不同的专门保护机构。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的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重要田野文物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聘请群众文物保护员,协助实施日常巡查看护。专门保护机构能够很好地对于一些经历腐蚀、风化等自然环境侵蚀后仍保留至今的历史文物进行完整保存。

另一方面,乡村文物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对于文物无疑先用法律来保驾护航,并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当地特色相应的保护文物的更为详细和具体法律条例,在对违反文物保护条例,破坏文物的处罚制度上应按从重量罚,加重违法行为的成本,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条例来进行执法,违法必究,对破坏文物或者盗窃文物的惩罚方面,加大惩罚力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破坏、盗窃文物案件的发生。

(三)丰富对乡村文化遗产宣传方式,加大文物保护工作资金投入

一方面,借助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平台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让基层群众对于文物有一定的认识与了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只要全社会开始重视这一问题,这项工作就能够更顺利地开展。通过一些民间自主自助行为,整合社会资源,采取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为文物保护提供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海外流失文物的回购工作,通过募捐的形式使文物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乡村文物保护的投资力度,建议不落实投资资金,为乡村文物保护创造有利前提条件,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进行。在地方,可以引导社会团体、企业以及私人投资保护乡村文物事业,相应给予一定的奖惩政策,对于保护文物事业积极投资的团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优惠政策,从而使更多的团体和个人投入到保护乡村文物行动中,为保护乡村文物提供有利的资金条件,使其顺利进行。

(四)将文化遗产利用和文物保护相结合

充分发挥乡村文物的独特优势,利用乡村文物的价值,结合地方的具体文物资源,推动乡村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开发地方的旅游和发展相关的第三产业,加强对古村周边自然环境资源的整治利用,营造与自然和谐融合的氛围。在文物相对聚集的地方可以考虑设立以点构线、以线为面的旅游景区,景区管委会对于整个区域内的资源开发利用,包含文物古墓等的利用要依法进行,并做到责任权利相统一。一方面,以解决现在的混乱局面,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从中可以获取一定的收益,用获取的资金用于保护文物,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4]。

(五)构建管理人才队伍,动员全民参与

一方面,在乡村文物保护工作中,需要依靠队伍的力量,乡村文物保护队伍是其有效进行保护的关键,因此要注重文物保护队伍的建设。要加强专业的乡村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在建设前,对入队人员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并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和制度,打造一个专业化的人才队伍,队伍建设后,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队伍的综合水平,促进乡村文物有效和合理地保护。

另一方面,除了专业保护队伍以外,群众也可以成为保护乡村文物队伍的成员,全民参与保护文物,提高全民的保护文物意识,要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群众不仅自身做到保护文物,而且要成为保护文物的游击队,提升群众保护文物过程中的参与度和使命感,为保护文物保驾护航。

五、结论

现行制度下,乡村文物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的运行上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构建完善的乡村文物治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发展多方位、高层次的保护制度是乡村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力支撑。在行政方面,发挥文化和旅游局工作职能的积极作用,结合乡村基层组织和村民宣传保护的意识,实现基层自主管理,自主保护文物,使乡村文物保护和乡村文化遗产传承成为乡村振兴过程中乡村文明建设的重点。

综上,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且综合的工作,需要各界的关注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如果根据当前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计划以及配套的法律措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就能顺利地进行,全面法治建设这一目标也能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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