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祖国,赵 疆
(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住房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从住房的基本属性来看,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属于人民群众生活中生存层面的首要需求,实现好这一需求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题中之义;从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出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没有稳定有序的住房供应,人民就无法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从住房与市场的关系来看,住房制度是国家对住房市场的调节和干预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调控领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中国住房市场的基本情况和住房领域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尤其是在党的十九大上,习总书记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1]47,强调住房应回归其居住属性,实现居民“住有所居”的发展目标,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住房制度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住宅理论的精髓,坚持和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提高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保障民生福祉的一系列正确的观点,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和时代价值。为此,我们应当深入领会其中的精神要义,把它作为推进新发展理念、改善民生事业、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指引。针对目前有关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的研究中存在研究成果较少、研究体系还不够健全的现实状况,我们有必要强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
习近平同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伟大历史时期,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房住不炒”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住宅思想的当代阐释与实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从加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义着眼,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2]192。社会主义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高价值目标,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社会主义住房政策的价值取向是以实现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核心,决定了社会主义住房政策的价值取向是“以人民为中心”,而不是“以资本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彰显了科学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同中国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契合,不仅从根本上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和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反映了社会主义在我国发展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及其发展实践历程。我国的住房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的一项具体制度,必然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作为其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也是我国住房政策的价值取向与政策目的,这一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核心,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住房政策的价值目标与政策目的,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以人民为中心”从根本上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目标决定下的住房政策是为谁服务,是实现哪类人的利益等关键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社会主义住房生产的目的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我国的住房政策就是要不断维护老百姓的合法住房诉求,不断提高全体国人的住房品质。
当前,中国已经处于新的历史方位,社会主要矛盾迎来了深刻变化。在住房的供需两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很是突出,亟待解决。不断高涨的房价,使得一些城镇居民与新市民正面临着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推行住房领域的改革,引导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符合人民群众的期盼,是使全体人民拥有更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3]4, 即让人民获得“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4]70。七个“更”字较为全面地对民生问题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阐述,涉及老百姓基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是从“住”的方面总结了新时代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具体期盼,也是当前优化住房制度的重要目标指向、价值所归。习近平总书记还曾这样定性住房问题,他说“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5],从两个向度为我们理解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的必要性提供了依据。住房问题首先是民生问题,这是住房作为最基本的生存资料的重要性的体现。因此,政府有必要处理好住房问题,既包括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形成良性的市场供给机制,又包括向支付能力较低的家庭提供必要的、适度的住房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房住不炒”的居住属性科学定位。住房是所有居民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获得适足的住房水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自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商品房销售价格呈现快速上涨的趋势,房价收入比持续攀升,城市家庭购房压力不断加大。与其他普通商品不同的是,住房商品不仅具有消费属性,满足人们居住的需求,同时还具有明显的投资属性,尤其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城市住房的投资价值更为明显。因此,“住”和“炒”进一步加剧了住房市场的畸形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房地产市场调控作出重要论述。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他强调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 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点,化解房地产库存, 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6]。他还强调:“解决好房地产问题,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出发点要站准,落脚点要站好,不要搞偏了。”[7]367针对化解房地产库存问题,2015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提出,要及时“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认真“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鼓励开发商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允许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就业地落户”[8]。2018年7月底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强调“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9]。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土地、财税与法治等途径必须统筹运用,构建契合当前中国国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性体制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普通老百姓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核心在于“人人有房住”,在于满足人民住房需求,特别是“新市民住房需求”,即城市中的新就业人群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等新市民是城镇租房人群的主要构成,群体规模庞大。租房是很多新市民在城市的第一个落脚点,然而当前新市民在住房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租房需求十分庞大,另一方面租房价格长期处在上升之中,“租购不同权”暴露出了城市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中的不合理现象。针对其中的市场供需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住房制度改革要“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10]。近年来,党中央对租赁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予以高度关注,多次强调扩大有效供给,其中就有着对新市民住房需求的关注。同时,国家也对共有产权住房进行了试点探索。2014年,住建部明确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成都市、黄石市、淮安市作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2017年,住建部又发文支持北京市、上海市深化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鼓励两市大胆探索,力争积累试点经验。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也提出要“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11]。共有产权住房是缓解新市民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贯彻“房住不炒”理念的生动体现。
租购并举,是中国政府近年来解决住房市场突出矛盾的重要方向,也是应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失衡的有效举措,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首要着力点。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住房权又是生存权的基本组成。在房地产市场中,有销售房和租住房两个领域,我们应该两条腿走路,平衡发展销售房和租住房两大领域,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引领我国住房政策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近年来,我国多次颁布文件,引导租房市场健康发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12]。2020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针对租购住房的公共服务难共享问题,提出要“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13]。
早在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就首次提出了“住房供应体系”的概念,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14]。他提出要处理好四对关系,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14];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找到住房建设的规律:一方面总结我国住房改革发展经验, 另一方面借鉴其他国家解决住房问题的有益做法,“千方百计增加住房供应,同时要把调节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经济、适用、环保、节约资源、安全的住房标准体系,倡导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模式”[14];提出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要相结合,因为“总有一部分群众由于劳动技能不适应、就业不充分、收入水平低等原因而面临住房困难,政府必须‘补好位’, 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14]。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 要注意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 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15]81习近平总书记这一系列关于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观点,正是从住房的二重属性出发,看到了住房兼具商品属性与居住属性,其中居住属性是基本属性,商品属性则是派生属性。在解决住房这一基本的民生问题时,无论是从推动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出发,还是从满足老百姓的居住利益出发,都要持续优化住房供给体系。
中国住房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和商品化已经走过了数十年的历程,住房制度改革推行至今依然表现出很多不足,也亟待进一步深化。比如,房价长期呈现持续上升趋势要求住房不断回归居住属性和社会功能,要求我们审视住房问题时首先要把它当成民生问题;一二线城市炒房现象突出,反映了当前一些民众重房产投资轻消费功能的错误导向,会加速房地产市场的恶性发展,要求我们坚守“房住不炒”,鼓励合理的居住需求;住房供需依然存在结构性失衡,重售轻租,保障性住房供给忽视品质提升,要求我们构建多主体参与、多元化、多层次的供给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就新时代住房制度提出的重要观点,旨在纠正以往住房领域出现的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更舒适的居住条件的需要,其中闪耀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光芒,彰显着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让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的人民情怀。
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从逻辑上与马克思、恩格斯二人以及党中央历任领导人关于民生与住房的诸多阐述一脉相承。
马克思主义住宅理论透露出两位伟大的思想家对当时住宅问题的忧虑和思考,其丰富的理论阐释为后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指导。首先,马克思关于人的需要的理论阐释是其解释住宅理论的起点。“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行以及其他东西。”[16]32马克思将人类居住需要放在了首要的生存需要中,将其摆在了首要的位置。马克思还横向地将人的需要细分为自然需要、精神需要以及社会需要,认为需要是人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依赖的自觉反映。[17]164自然需要即人的生理需要,包括衣食住行,这些是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其次,马克思关于土地的理论中蕴含了住宅思想。在城市领域,资产阶级牢牢掌握着土地,土地所有获得最终都会回到资产阶级土地所有者手中,而当初的土地经营者则要付出高得多的代价。马克思将这种现象总结为“建筑投机的真正主要对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18]871由此,马克思进一步批判了土地私有制,他认为“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19]878。马克思提出要废除资产阶级土地私有制,转而实行土地国有制。再次,恩格斯揭露了资本主义国家住房问题的根源。恩格斯认为,工业革命导致城市中涌入了大量产业工人,这些工人的居住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他提出这“只是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无数比较小的、次要的祸害之一”[20]143。当时,资本主义国家集中了大量的剩余住宅[21]17,而资本家并没有开放多余的住宅提供给产业工人。最后,恩格斯认为解决住宅问题的根本在于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住房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相互关系,即何者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何者居于被支配地位,从属并服务于另一属性。[22]68能够满足和实现资本增殖与扩张性的经济属性对资本主义住房的本质属性产生了决定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正是来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住宅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生根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之中,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为其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文精神、道德信念、哲学思想为习近平关于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提供了思想渊源和精神动力。
一方面,大同理想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传统文化渊源。大同理想是中国古代先贤设想的“理想王国”,是一种美好的社会愿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深深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寓意着国家富强、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与大同理想的国泰民安、天下为公等具有一致性。习近平坚持发展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战略,缩小人民群众在住房上的差距,使得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彰显了大同思想的本质。
另一方面,民惟邦本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传统文化渊源。传统民本思想主张执政者应当爱民、保民、养民、富民,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升民众的生活水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增进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倡导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就是要将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这些与民惟邦本的思想具有一致性。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历任领导人围绕民生和住房多次作出了重要阐述,是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的重要理论支持。毫无疑问,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汲取了历任领导人关于民生和住房问题重要阐述的思想精髓,并结合新时代新国情新要求作出了新的阐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理论的发展与创新,也是新时代持续优化我国住房制度和住房政策的重要指引。
一是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关于民生与住房问题的论述。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很早就指出“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根基,他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23]1044毛泽东认为:“共产党就是要奋斗,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半心半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为人民服务。”[23]1044住房问题是关系群众生活的问题,也得到了毛泽东的关注。毛泽东明确指出:“解决群众的穿衣问题,吃饭问题,住房问题……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24]136他还曾提出:“中国应该发展成为近代化的国家、丰衣足食的国家、富强的国家。这就要解放生产力。”[23]43“必须把安排人民生活、安排公社积累和安排国家需要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同时统筹兼顾”[25]73,“除了遇到特大自然灾害,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不断促进生产增长,在此基础上逐年增加广大人民群众的家庭收入,使他们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26]221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有所居的重视,对住房回归居住属性的强调,继承了毛泽东思想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及住房问题是涉及群众实际生活的基本问题的定位。进入新时代,党和政府要从宗旨出发,不忘初心,对住房问题始终予以充分的关注。
二是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民生与住房问题的论述。第一,邓小平根据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对社会主义根本任务进行了理论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7]373邓小平还指出:“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27]372就住房领域而言,唯有实现好大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方才能够从整体上促进老百姓生活质量的提升,也才能提升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第二,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1978年,邓小平在谈及城市住房困难问题时提道,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个人手里的钱动员起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28]174。1980年,他再次谈及:“关于住宅问题,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住宅出售以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因此要研究逐步提高房租……这些政策要联系起来考虑。”[29]邓小平关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构想中,明确了住房是商品。习近平提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延续和发展了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强调住房供给应贴合市场经济发展,同时要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
三是继承和发展了江泽民关于民生与住房问题的论述。江泽民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他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特别关心那些工作和生活上暂时遇到困难的群众,把他们的事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点考虑,重点解决,切实安排好他们的就业和生活。”[30]280这表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要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而住房就是老百姓基本生活需求的题中之义。针对“住”的问题,江泽民提出:“人总要先解决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才能干别的事;先要生存,然后才能发展;先要维持人的再生产能力,才能进行社会的再生产。”[31]512具体来说,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努力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不断改善人们的吃、穿、住、行、用的条件……提高生活质量”。[30]29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习近平总书记施政理念中的“以人民为中心”在价值内核上高度统一,尽管时代坐标发生了变化,但在住房政策、住房制度推行中关注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初心不改。
四是继承和发展了胡锦涛关于民生与住房问题的论述。胡锦涛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对研究和完善住房制度建设、保障民生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第一,发展和完善住房制度建设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胡锦涛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32]850住房问题关系社会成员利益与社会公平,理应坚持人本方向。第二,发展和完善住房制度建设应坚持全面发展的观点。在胡锦涛担任总书记期间,他提出的“住有所居”“廉租住房制度”也正式出现在全国党代会报告中,对于解决国内当时存在的住房问题,科学界定市场和保障的界限有着很强的指导作用。第三,发展和完善住房制度建设应坚持统筹兼顾的观点。我们不仅要基于市场化的途径解决中高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而且要重视经由政府保障来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住房需求,为此,应坚持统筹兼顾的观点,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33]习近平新时代住房制度较好地结合了新时代基本国情与住房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是应用科学发展观的生动诠释,即解决好当前住房领域出现的供需错配、结构失衡的问题,防范住房领域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社会风险与政治风险,要求住房政策体现以人为本,推行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以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住宅思想的理论拓展,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根本指南,为推动共同富裕提供根本遵循,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继承和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与中国历代领导人的住房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生理念的充分体现。
首先是其一脉相承,延续了马克思主义住房思想。在立场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相关论述牢牢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同时也是建立在党中央历任领导人已经形成的住房与民生思想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高价值目标。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政策的价值取向是以实现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核心,决定了社会主义住房政策的价值取向是“以人民为中心”,而不是“以资本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也是我国住房政策的价值取向与政策目的,这与马克思主义提倡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相一致的,与党中央历代领导人关于发展民生的论述具有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我国住房政策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就是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住房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马克思主义也很重视住房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等人关于人的需求与住房问题的思想,继承了中国历代领导人始终把老百姓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作为重要政策目标的做法。
其次是其与时俱进,体现了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在具体内容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充分融合了新时代坐标。进入新时代,新的历史方位对于理论工具的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各种政策必须要结合新时代的实践探索。习近平总书记汲取马克思、恩格斯与党中央历任领导人的住房与民生思想的精华,并结合时代的发展、现实国情的变化,结合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和住房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样态,创新性地提出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等思想。这些论述正是针对我国在住房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的,如热点地区房价过快增长导致住房贫困问题、商品房投资泡沫阻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供给体系不够完善导致多样化住房需求难以有效满足等。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情条件的转化,解决住房领域涌现的新问题也需要新的理论工具提供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在继承前人的理论之上,创新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理论,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住房思想的又一次理论创新与当代表达。
最后是其立足时代课题,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理论新境界。从国际社会实践来看,各国的住房制度建设均经历了一段很长的实践,且各个时期政府的执政观念和财政实力也有所差异,同时还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特征、国民住房消费理念、政治环境等因素有关。在马克思看来, 人的需求发展体现出历史性, 需求的具体表现形式受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的深刻影响。社会始终在不停发展,住房问题的具体表现和解决措施也会随势而变。对中国来说,面对住房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国情,深刻分析了以往住房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找到了破解国民住房困境的钥匙。正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国家通过运用再分配手段确保社会住房分配的公平,使全社会各个阶层都能合理地享有住房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而且创新发展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理论,展现出极强的时代感、说服力和战斗力。
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为当前我国住房制度优化提供了思想指引。“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出发点,通过系统的住房制度、政策让老百姓从中产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首先,坚持“房住不炒”的理念尊重了住房的二重属性,体现了住房的居住属性是第一位的。住房也具有商品属性,商品住房要遵循商品规律。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应该成为提供住房的主渠道,但是如果不以居住属性作为第一位的属性,而是仅仅重视其商品属性,就必然导致房地产市场恶性发展,形成房地产泡沫,并妨碍社会各个阶层在住房权益上实现公正。提倡“房住不炒”先要解决老百姓的基本住房需求,而非投资需求,这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理念。
其次,“以人民为中心”的住房政策的价值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住房生产的目的就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社会主义住房政策就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群众的住房利益作为其根本利益,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十九届六中全会特别强调,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我国住房政策只有坚决抑制住房经济属性带来的过度投资需求并有效扼制投机需求,使住房回归到生活消费品属性与基本居住功能,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才能真正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诉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论述,未来中国城市住房供给模式将发生重要转变。面对各个阶层、不同收入群体复杂化的住房需求,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供应体系的论述作为指导,加快推进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是应对当前的基本国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最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改革最终要引导供给与需求,适应市场规模与结构变化,回归住房基本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一“初心”,牢记确保住房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住房保障覆盖精准到位这一“使命”,通过从短期到中长期渐进式改革来实现。住房保障要“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从“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目的出发,按照“政府市场双到位、商品房保障房双轨并行、供给需求两侧双激活”的整体思路,逐步化解住房领域供需不匹配、租售不平衡、保障不到位、配套制度不完善等结构性矛盾,实施精准调控,将制度改革转化为治理效能。唯有科学判断中国住房所处的新环境,科学分析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要素,方可制定科学的住房制度改革任务、要求和具体路径,方可科学地协调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思想关系,进一步健全中国住房制度。
从现期来看,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住房制度的重要论述关系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的巩固。长期以来,住房问题一直是民生领域的热门话题,也是备受举国关注的重大问题。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已推行多年,住房市场规模有效壮大,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保障性住房制度不断丰富,住房保障格局得到了一定的优化;住房市场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增长。然而,这一领域仍然面临着一些结构性、区域性的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关注住房问题,他基于住房领域存在的现实问题——住房的可支付问题严重、住房供给中的结构不平衡、提升住房品质的整体性需求、房地产市场的恶性风险等——对住房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出了系列重要观点。这些观点以推动住房资源合理分配、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为主要目标。住房是人类最基本的一项需求,居住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得到较好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论述中除了对住房问题本身的关注,还从更高层面上彰显了鲜明的民生观点、人民情怀。他以民生事业的改善为着眼点,把较好解决住房问题当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体现、当成推动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事业。在精准把握中国住房市场和住房问题的现状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房住不炒”的理念。随后,全国各地普遍加强了调控力度,在短期内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这些调控措施在各地具体实施上还面临着很多现实困境,并且可能会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造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威胁全面巩固脱贫攻坚和小康社会建成的成果。为此,我们必须要从民生层面,而不仅仅是住房领域,审视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从长远来看,习近平新时代住房改革制度指引我们朝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不断前行,是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关键指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福利化、商品化、资产化和金融化历程,总体上住房已经由福利产品变为市场化商品,同时各类主体在住房产品的提供中承担的角色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无论改革推进到何时,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从政治、社会角度考虑,我们都必须把它置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中去考虑。住房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进入新时代,住房事业现代化也是新发展理念的要求,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解决好住房领域的突出问题,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必然会服从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当前,我们已经处于新的历史坐标之下,立足于新的国情、新的形势、新的需要,必须加快研究更加符合中国现实情况、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更加服务于民生事业改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住房制度,持续发力于基础性制度与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
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的好日子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并且强调了社会主义中国的住房定位和住房制度。完善新时代住房制度,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职住平衡,是战略层面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任务,必须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