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之思

2022-11-24 16:45李孟尧
法制博览 2022年32期
关键词:财产夫妻补偿

李孟尧

中共开封市委党校,河南 开封 475000

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概述

国际妇女解放运动最初起源于启蒙思想深入人心的法国,之后席卷整个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相对于欧美国家而言,亚洲诸国妇女解放运动略晚,因此也就造成了相应妇女立法的延迟。所以作为女权运动先锋国家的法国在自己的民法中比较明确地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及其补偿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如果夫妻财产协议没有对夫妻双方应当承担的婚姻负担作出规定,夫妻双方视各自的负担能力按比例分担之。”[1]直接分析,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最直接的也是最有据可查的肯定,这也是它的最重要的功能。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妇女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也愈发必要。尽管家务劳动并不能直接体现经济交换价值,但是家务劳动对于协助另一方提高家庭经济收入也是家务劳动价值的一种隐形体现。利用法律的手段确认家务劳动价值也就是对家务劳动承担者的劳动价值确认,这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对于弱者的抚慰作用以及其公平的原则。家务劳动工作环境相对封闭,琐碎而重复,因此家务劳动者往往必须投入巨大的体力与精神,而这些都是不被外人所知的,甚至有时也不被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所知。久而久之,如果不给予家务劳动承担者以价值的肯定,是极其容易造成她们内心的不平衡感和哀怨,进一步导致家庭冲突,影响家庭生活稳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出现可以适时地提醒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即使认识到家务劳动承担者的劳动价值以及对于家庭生活的贡献,也可以提升家务劳动承担者的自信心,从而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

由于社会进步和妇女解放活动,女性在各国社会中的作用也日益增强。类似这种的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观点逐渐被更多人接受之后,各国的立法也逐渐受到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问题,也开始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不同形式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恰如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描述,劳动虽不是价值本身,却是价值的源泉。人类社会的大部分财富是由人类劳动所创造的,人类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源泉,人类劳动所产生的价值是维护人类社会自身发展需求的本质所在。这里的劳动也包括家庭内部的家务劳动。[2]据此,也有不少法学界专家认为,在追求男女平等、女性进步的今天,女性也应获得与男性相同的从业机会。而如果由于照顾家庭使女性失去了就业并创造财富的权利,并进一步导致了她们在婚姻家庭经济中的弱势地位,那么这种利益的损失就应当通过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进行补偿。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产生社会价值,但是我们不能因此直接论断它是无偿的。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付出的是外出工作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与此同时缩减家庭额外开支、节约婚姻家庭生活成本,这也是间接增加家庭财富的一种方式。正是由于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的付出,使参与社会劳动的一方处于一种稳定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之中。从这种角度而言,家务劳动是存在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只不过这种价值是含蓄的、隐形的、不易察觉的。

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价值

(一)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

从法理基础的视角切入,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完善法治道路上不可绕过的山脉。平等和公平是撑起民法殿堂不可或缺的两根巨柱,那么,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也恰恰是在实践中体现了平等和公平这两大原则。在当今中国社会,大众视角对女性的要求依然严苛,他们大多希望女性可以兼顾工作与家庭琐事,但女性在从事家务劳动的同时又能够取得事业上的成功是相当艰难的,这就表明家庭妇女必须在工作与家庭劳动这二者间做出艰难的选择。这无疑是重蹈覆辙,再次造成现代社会中的妇女不平等。经过了长时间的妇女解放运动,当今社会妇女的地位比以往确实提高了,但妇女作为家务工作主要承担者仍是社会的主流趋势。所以,我们只有不断完善对家庭劳务价值的补偿机制并推动其实施,才可以真正保障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真正达到妇女与男子家庭地位的均衡。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形成的理论基本价值理念主要是脱胎于家务工作者劳动经济价值标准的国家立法与确认,对家务工作者劳动经济价值标准的立法确认也正是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形成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与实践发展依据。当研究者们对家务劳动价值有了肯定或者否定的争论以后,持肯定态度的研究者们关于怎样采用立法形式确认家务劳动价值,形成了不同的理论看法——雇佣说、合伙说、不当得利说。

雇佣说学者认为家务劳动承担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类似于“雇佣关系”。家务劳动承担一方协助另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劳动成果归另一方所有,但是家务劳动承担一方可依据自己的协助事实向另一方请求报酬。[3]合伙说的学者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大多事务,夫妻双方在处理过程中更类似于是一种合伙关系,双方在共同经营着家庭生活,双方无论何种形式的贡献都是等价的,一方通过家务劳动照顾家庭所作的贡献与另一方从事社会工作获取经济报酬所作的贡献应当被同等看待。所以,家务劳动承担一方付出的家务劳动应当和另一方获得同样的劳动报酬,这种学说是通过夫妻财产制来肯定家务劳动价值。持不当得利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没有合伙协议或雇佣协议的前提下,家务劳动承担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如果家务劳动承担一方的协助明显超过其应尽的义务范围且另一方又获得了没有法律依据可言的利益,那么,家务劳动承担一方就可以针对另一方基于自己协助而获得的利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域外立法类型

目前,较为典型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立法中直接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过其为扶养家庭应作出的贡献的,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补偿金。而配偶一方用其收入或财产抚养家庭显著超过其应负义务的,同样也可以提出补偿。”[4]这条规定是直接体现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它是在法条中直接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典型立法。直观来看,明确的法条规定似乎能够更好也更直接地减少夫妇双方对家务劳动的歧视,从而促使在婚姻家庭生活分工时能够更为科学合理。

2.在立法中间接地承认家务劳动可以作为承担家庭生活费用的方式。《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条规定:“婚姻双方相互之间负有义务,以其劳务或财产为家庭提供适当的生活费。如果婚姻一方承担家务则其以劳务为家庭提供生活费之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即通过从事家务而得到履行。”[5]此条规定则是通过对家庭生活费的承担方式来间接体现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它明确了家务劳动可以作为承担家庭生活费用的方式,等同于间接地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法律化。

3.结合本地风俗习惯,把承担家务劳动看作是女性的一种职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在日本的传统习俗中,日本女子在婚后通常会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操持家务,为了满足对女性保护的要求,有些公司还会规定给那些家中妻子为了家庭放弃职业生涯的员工发放双份工资,其中的一份就是给予员工妻子的补助。[6]从事家务劳动也可以等同为妇女的一种职业。《日本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家庭法院应考虑当事人双方协力取得财产额及其他有关情事,决定是否分与、分与额与方法。”[7]《日本民法典》中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数额方法等则规定比较灵活,给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日本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给予了受理离婚请求的家庭裁判所自由裁判的权力,它规定了家庭裁判所在“考虑当事人双方共同获得财产的数额及其他一切情况”后再确定是否分割财产份额。若确定需要分割财产份额,家庭裁判所还需要根据案件及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分割方案以及分割数额。[8]财产分割方案的具体依据是女性当事人一方是否由于结婚而导致失业并丧失收入来源,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协助程度来判定如何合理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现状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我国的探索开始于2001年原《婚姻法》的修订。2001年原《婚姻法》增加的第四十条规定明确表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001年原《婚姻法》修订增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而后,2020年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提升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实务中的操作可能性。根据其中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2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该条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同年11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两起离婚经济补偿案件中,当事人均获得了家务劳动补偿金。

从现行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分析,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对方等方面承担较多义务的夫妇一方只有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离婚经济赔偿要求,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和离异后均无权主张该要求,这一规定显然是不能充分保护家务劳动承担者的利益的。从条文中不难看出,提出离婚经济赔偿的时限为离婚过程中。在常规思维中,夫妻关系维持阶段的夫妻是相互信任的最为紧密的关系,可以说在关系存续期间他们是利益共同体。那么,我们试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因认为自己对家庭事务中承担了较多的责任、做出了较大贡献,从而要求另一方对其进行补偿似乎是不符合常理也不现实的。然而,从其中一方的角度来考虑,其为夫妻共同生活和关系存续付出了相应的努力和代价,予以补偿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另一方对其付出的肯定。如若不然,那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长此以往,也许会进一步导致婚姻的破裂。当然,婚姻关系破裂后一方也就可以按照条文规定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了。就此来看,它的救济范围并不全面。我们猜想,针对这样的家庭关系,如果可以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适用时效进行扩充到婚姻存续期间至离婚进行中,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时解决相应的夫妻问题,从而降低他们走向离婚的概率。

(一)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难点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是民法抚慰弱者这一理念的体现,它体现了因为承担了家庭生活中较多家务劳动义务而导致在经济上缺乏独立地位的当事一方的保护,同时也保障了他们的离婚自由不被家庭生活所牵绊。长期在家中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长期不和社会接触,既失去了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获取来源,也失去了离婚后的获取基本生活费用的能力,她们在逐步和社会所脱轨,也惧怕失去了婚姻的她们以后的生活会失去最基本的保障。从而将她们困在也许并不幸福的婚姻生活中,阻碍了她们追求新生活的脚步。从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来看,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或有以下几项实施难点:

1.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的规定过于狭窄。从现行法律条文来看,婚姻生活中家务劳动承担一方若想获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以书面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已经开始离婚且离婚程序还未结束、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这样的条件限制给夫妻共同财产制以及处于婚姻存续过程中但经济生活没有保障的家务劳动承担一方的保护带来缺位。从前文可见,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设置的基础应该是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并给予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以经济上的补偿。而我国现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欠缺之处就在于它将使用条件严格限制在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中,这就造成了这种制度的保护不全面——不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实行共同财产制或是部分共同财产制和部分分别财产制度的家庭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利益不能得以保护。

2.夫妻分别财产制度并不多见。夫妻分别财产制是一种指将夫妻双方共有的所有婚前所得财产物和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婚后所得财物收归夫妻各自所共有,分别地加以妥善管理、运用、收益分配和财产处分等的夫妻关系财产制度。该财产制设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夫妇双方财产的相对经济独立性,如果是夫妇双方同时都希望拥有较高的收入水平和拥有较多稳定的经济财产,选择和适用这种夫妻分别财产制也是完全合理的,因此这种夫妻的分别财产制也有着进一步改善夫妻财产关系稳定性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受苏联法律制度影响,一直以来都推崇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AA制”的婚姻并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夫妻分别财产制并不受欢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适用困境也导致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失去了它适用的环境。

(二)完善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建议

根据上文所述,笔者认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扩大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务劳动它只是社会分工中的一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实际上并不影响它所创造的价值。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创造的价值,是无论适用的是哪种婚姻财产制度都无法磨灭的,其所付出的劳动都应当得到与之相应的补偿。假设,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都承担了家务劳动和社会工作,那么可以规定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只有一方承担家务劳动或是双方承担不均等,那么可以从没有承担或承担较少家务劳动的一方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对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一方进行补偿。这样不但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能够兼顾公平和合理,也更具实操性。

2.确定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于家务劳动不同于其他社会劳动的特殊性,它的价值无法像其他工作一样可以通过简单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成果来衡量。对家务劳动类似的钟点工和保姆来说,虽然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内容是相似的,但是不同之处在于,家庭成员在进行家务劳动的同时还付出了不可计量的爱与感情,所以说,家庭成员所付出的家务劳动价值绝对不能简简单单等同于钟点工和保姆的劳动所得。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家务劳动承担一方可以借着爱和感情的名义狮子大开口,给自己的劳动开出一张巨额账单,那么这对于另一方就是极其不公平的。所以,补偿的具体标准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我认为所给予的补偿应当既能符合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又不给另一方带来经济上的负担,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公平。与此同时,还应当细化补偿的给付方式,是一次性补偿还是分期补偿?在不影响双方正常生活和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次性补偿。在一次性补偿会给一方造成经济负担,影响生活质量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偿方在一定时间内分期将补偿金支付给请求方。

四、结语

民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里程碑式的进步,其中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修订紧跟社会发展和时代潮流。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我国还缺乏一定的实践基础,它需要经过实务和时间的检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践行和完善需要社会的进步、需要大众意识的觉醒,也同样需要立法者不断学习借鉴国外法律制度的优良部分。我国是文化渊源五千年不曾中断的国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即使是现代社会,我国也存在着大量的从事家务劳动这一“职业”的家庭主妇,可以说,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我国是有其存在的土壤和必要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切实在实务中实现该制度,以使公平、平等的法律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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