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430000)
内容提要:“金税四期”背景下建设智慧税务,在提高税收治理效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应对数字经济发展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金税四期”为智慧税务的实现提供了数据支持与技术支撑,为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控以及协同共治带来了机遇,但也在涉税数据管理与应用、数据隐私与安全、税收征管秩序方面面临着挑战。应立足智慧税务,进一步优化税费服务体系,完善税收数据治理体系,打造全面精准的税收征管体系,建立高效严密的税收监管以及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2021年9月,在金砖国家税务局局长视频会议上,我国国家税务局局长王军表示,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税务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近期,王军局长在出席第50届SGATAR年会时再次提出了建设“金税四期”的设想,并给出了数字化背景下智慧税务建设的蓝图。智慧税务建设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治理方式变革的重要驱动因素,也是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先导力量。因此,如何借助“金税四期”优化智慧税务建设,提高税收治理水平,成为亟需全面谋划、全力探索的重大战略命题。
近年来,面对日益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经济运行环境,“以票管税”的传统税收管理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智能化征管的实际需要。我国的税收治理能力亟需进行体系性、制度性变革。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切实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推动税收管理体制的持续完善,是当前税务部门的重要任务。
基于“金税四期”系统,税务部门可以运用现代化的知识体系,利用税收大数据这一战略资源,深入发掘税收数据的潜在价值,加快建立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税收制度体系,升级“智慧税务”服务安全级别,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推动税收管理变革和效率提升;可以利用新技术、新手段的作用,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利用涉税信息数据资源,实现业务处置的高效化和智能化,推进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促进税收治理能力提升。
税收营商环境是衡量国家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市场主体面临的制度性条件和生存基础,是国际资本流通和产业转移的参考要素。尽管我国从税收法治、减政便民、减税降费、优化服务、开放共享等方面优化我国税收营商环境建设,①《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改革发展研究报告(2016-2020)》[EB/OL].(2021-11-19) [2021-11-30].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70714/content.html但是我国税收营商环境仍然面临纳税服务的供给与纳税人期许不匹配的问题,吸引并留住资金、人才、项目的竞争力仍然不足。
借助“金税四期”系统,可以实现纳税服务模式由线下向线上的转变,提升纳税服务渠道的多元化和现代化。通过建立完备的纳税服务平台,精简税收审批事项、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与认同感,吸引高端产业、技术、管理等高端生产要素向我国集聚。同时,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平台为支撑,可以形成以税务机关为主导,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的纳税服务模式,提高市场主体办税的便利度,推进纳税服务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如今,数据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使生产要素在空间上集聚的必要性大大降低,推动各个维度的跨界融合持续加深,极大地拓展了经济的边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行业之间的划分越来越模糊,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和配置效率发生根本性变革,信息技术也由经济发展的辅助工具转变为经济增长的支柱和经济架构的基础。数字经济的特征打破了经济和税收之间原本的平衡状态,对当前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税制体系产生巨大冲击,也对税收提出了新的要求。
依托“金税四期”,税收征管将全面转向“以数管税”,提升税务部门的数字化建设。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技术优势打造数字税收征管的硬件平台,完善数据信息追踪系统,把控数字化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企业实际税率测算,解决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创新人工智能下的税务智慧分析系统、区块链下的税收情报管理系统以及大数据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将企业生产经营与税收管理融为一体,加强与企业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全面提高信息化管税能力,精准查处企业的偷逃税行为,提升我国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效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
政府税收征管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繁荣的重要基石。②陈晓光.财政压力、税收征管与地区不平等[J].中国社会科学,2016(4):53-70+206.当前税收治理环境下,纳税主体的多样性、涉税需求的复杂性、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等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新要求。基于“金税四期”优化智慧税务建设,主要从技术层面提升了征管手段,实现了现代信息技术、涉税数据等各类税收资源全链条的深度联动,推动了业务流程、制度规范与技术创新的融合贯通,有助于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发挥税收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社会公平等方面的优势,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实现伟大的社会变革。同时,协同推进与税收治理相关的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的共同参与,构建全社会税收共治的现代征管新局面,真正形成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合力。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收征管数据的精准分析与深度挖掘,全方位展现宏观和微观经济运行的规模与质量,为科学决策、优化服务、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提供重要支持。
税收大数据作为建设智慧税务的基础,“金税四期”上线后,将会提高涉税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共享效率。首先,“金税四期”实现了税收与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数据库的整合,构建了税费一体化信息数据采集、应用基础平台,增加数据采集渠道,拓宽了数据采集范围,让涉税数据的采集具有及时性。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改革,实现多税种、多要素一次采集,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务局掌握,监控也更趋全方位、立体化。由于系统制定了数据的采集标准、流程规范,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税收收入之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为国家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转变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其次,“金税四期”系统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让涉税数据的综合分析能力得到提升,可以按不同维度统计、分析、展示各企业的税费发生情况,并对数据逐层细化、深入业务,提升了数据的分层次专业化展现、可视化展现,同时解决了数据处理过程冗长、数据分析效率低下、数据质效偏低等问题。最后,“金税四期”加强了与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高效对接,构建了统一标准的税收大数据开放平台,让涉税信息在统一平台内实现共享,提高数据共享效率。
“金税四期”将进一步改造税收信息系统以实现智慧税务建设的技术支撑,是我国促进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一项战略性工程。智慧税务追求以“智”求“治”,将技术融入税收治理的每个环节,迈向全面系统集成的精准化、智能化、科学化的新境界,实现现代化税收治理新形态。大数据挖掘、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金税四期”系统中的应用,实现了算量、算法、算力的组合应用,为构建更加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服务模式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让税收实现从信息化到数字化,再到智慧化的变革。
具体来说,大数据技术,依托大数据中心的算量功能,实现税务部门系统内、外数据大融合,构造数据高速联通的内部网络,为智慧税务建设提供数据资产;云计算技术,以其多层次的“算力”体系、智能化微服务,实现税务大数据、人工智能算力和税收业务系统之间的互通互享、资源调配、协同处理和按需使用,以此作为智慧税务建设的运营中枢;人工智能技术,以其多元组合的“算法”,实现税收数据的价值、辅助风险识别、模拟科学决策、预估政策效果,以此作为智慧税务的的智能分析引擎;区块链技术,将纳税人经济活动产生的各项数据实时记录在各个节点上,保证涉税信息的及时准确,为相关主体之间在数据信息共享、信用评价等方面提供了解决方案,以此作为智慧税务建设中传递信任和价值的网络。
从纳税人缴费人的角度来讲,通过“金税四期”系统,纳税人缴费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通过12366税费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各种办税终端进行网上办理、掌上办理,打破了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纳税人缴费人不仅“一次不用跑”,真正实现足不出户的纳税申报,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还可以通过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减少了纳税人缴费人的重复报送。此外,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随时随地获取税务信息咨询,享受税务服务,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申报缴纳税费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大大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遵从负担和合规成本。从税务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讲,通过各种信息化、专业化以及智能化手段,大量税务信息和税务数据从纸质变为电子化,这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实现快速的查询和资料收集,能够准确定位纳税人缴费人所需办理的主要业务,也让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从机械、重复的工作中获得解放,拓展“非接触式”服务,为办税服务模式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如此,税务工作人员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纳税服务创新工作,努力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从而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实现良性发展,从而实现自动征管、主动征管以及互动征管。
“金税四期”可以对税收及非税业务进行多维化、全方位的全面监控,实现每个市场主体全业务全流程的“数据画像”,打破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建成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完成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提升风险管理的智能化进程。在新的税收征管系统下,全面掌握纳税人从登记到注销整个生命周期的海量数据信息,并能实时对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可以精准汇总分析风险分布的行业规律,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发现风险“线索”,利用云计算技术筛选提示风险,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风险“事前预警”,分类推送反馈,全程跟踪处理,真正实现闭环管理。此外,以信用评价作为税收监管方式的创新,通过纳税人的信用评定等级,对高信用低风险的无事不扰,对低信用高风险的有效应对,推动税收风险监管的精准化。
“金税四期”下各方税收治理主体不再是孤立的个体,为税收共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首先,“金税四期”提升了纳税人披露涉税信息的主动性,实现了让纳税人从积极隐藏信息到主动披露信息的转变,激发了纳税人主体意识,促使作为需求端的纳税人与作为供给端的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由单向征管关系逐步演变为协同共治关系;其次,搭建了各层级间上下贯通、左右互联的弹性指挥控制链条,组成纵向贯穿各级税务机关,横向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指挥网络,为税务总局和省以下税务机关提供方便快捷的实时指挥能力,实现了政府部门间的税收征管协作,在税务部门内部形成了税费服务、征管、稽查等业务的协同共治基础;最后,“金税四期”通过互联网将工商、公安、税务、社保、质监和统计局、银行等部门互联互通,实现了“税费”的全数据、全业务和全流程的“云化”打通,不仅为智慧监管、智能办税提供条件,也为社会各方的协同共治提供了基础。
1.数据的全面性得不到保障。通过金税工程所获取的征管信息无法触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数据采集不深入,获取信息渠道固定且有限,使得信息采集量无法满足实际分析需求,并且获取的数据储存在若干个相互独立的管理系统中,各系统之间难于互联互通,造成税收数据流动迟缓,信息的共享利用受到了制约。此外,尽管《意见》要求加深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合作力度,但缺乏顶层设计,没有精准化的数据共享开放标准、数据接口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且共享通道不健全,外部协调难度较大,难以满足智慧税务建设的需求。
2.数据的清理与管理能力不够。一方面,尽管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数据在爆炸式增长,但数据结构层次复杂,信息分散,数据清洗质量、数据整合程度仍然较低,产生了大量冗余、低效的数据,导致“数据孤岛”、数据“休眠”等问题产生。另一方面,现有的数据处理和存储大部分是基于业务运行的关系数据库,没有可以对数据源直接采集的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来构建数据仓库的能力,导致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涉税数据出现碎片化、低价值状态。
3.税收数据的统筹运用能力不足。数据的价值在于更深层次的挖掘和再运用,但是现阶段税务机关未能拓宽数据挖掘的深度和广度,对税收数据的运用仍然属于分类统计、静态查询等浅层次的利用,缺乏对数据的动态关联、多维分析等大数据挖掘能力,应用分析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不足,导致“信息管税”的效能未能充分体现。另外,由于税务人员对涉税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能力也相对有限,加上无法有效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导致部分税务人员在应用信息数据时效果不尽如人意,对数据的挖掘和使用效率亟待提升。
1.数据安全存在潜在威胁。“金税四期”系统的建设是向网络化、专业化、开放化方向发展,随着数据体量的扩大,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建设不完善、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计算机犯罪等因素都可能成为数据隐私与安全的潜在威胁,涉税数据在收集、传输、分析处理、储存阶段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众多新形态的信息技术都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紧密相连,外部网络的攻击、病毒入侵等未知因素很容易造成用户隐私的外泄,影响数据的安全。
2.纳税人隐私存在泄露风险。对于纳税人来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同时,数据的获取和应用变得更加的透明化、公开化,涉税数据的隐私和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大。例如,“金税四期”系统下纳税人信息在数据采集与处理平台实现高度集中,加上税务及其他政府部门推进数据开放,实现信息共享,让纳税人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暴露于众多眼球之下,导致纳税人的隐私与涉税信息存在丢失、损坏、篡改或者披露的风险,并且暴露的途径越多,则其安全隐患就越大。保护纳税人的信息安全,防范数据泄露风险,是制约智慧税务建设的重要瓶颈。
1.征管理念待转变。在经济规模和税源确定的情况下,税收收入的多少不仅取决于征管能力,还取决于纳税人遵从度和社会协助力度。我国传统的征管实践实施权威式管理,对税收征管的地位存在错误认知,强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是命令服从式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纳税人纳税义务要求较多,征管各方的权利(力)与义务分配失衡,导致征纳税人不愿意积极参与税收治理、不愿负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管理体制待改革。“金税四期”让税务机关可以获得更广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但也要求数据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理,各个层级必须同时响应协调。税务系统金字塔式税务管理体系已经无法满足“金税四期”系统对税收管理的要求。在现有的机构设置结构中,税务部门层层上报的管理体制已显臃肿迟缓;在部门的横向职能配置上,按税种、纳税人类型、事项管理三个标准共存,存在职能重叠、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加上税务人员年龄结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对现代信息技术的掌控和运用能力较差,无法满足智慧税务建设的需求。
3.征管职能待完善。目前,“金税四期”的税务业务相较于金税三期增加了非税业务的管控,例如社会保险费业务和非税收入征管,税务机构征管的覆盖范围增加到全部就业自然人和企业,税务部门工作格局呈现由“税主费辅”逐步变为“税费皆重”的重大变化,税收征管职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面对《意见》对纳税服务的的新标准,税务机关应通过“金税四期”精准分析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从供给侧优化服务水平,促进办税缴费便民利民,努力开创纳税服务工作新局面。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化和实践“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从强调征管效率到注重纳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全方位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及时响应纳税人的诉求,打造便捷、简化、透明的服务模式,保障纳税人享受到优质便捷的服务,用服务换遵从,营造平等和谐的征纳关系。积极整合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强化税务公共服务能力,建立扁平化、一站式专业服务,简化办税缴费的流程和手续,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服务质量,降低纳税遵从成本。此外,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制定专门保障纳税人权益的法律,引导纳税人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并把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作为税务部门完善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提升纳税服务的智能化和精准化程度。税务机关应借助当前开展的“金税四期”工程,实现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办税业务充分融合,建立智能感知、智能咨询、智能分析等新型智慧税务服务模式,积极开发移动、自助终端、智能办税大厅等办税缴费渠道,推进数字化电子发票、个人所得税APP等为代表的征管工具的应用,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互动,同时监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状态。在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促进纳税遵从的同时,全面采集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诉求,利用大数据技术准确掌握纳税人行为特征和规律,对纳税人提供的涉税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根据纳税人需求配置服务资源,制定针对性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策略,实现“零接触、零等待、零录入”,提高税收征管的精确度和匹配度。
3.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和创新服务意识。依照“放管服”的工作要求,推动纳税人需求管理,以积极主动的个性化创新服务代替传统的被动的公共化服务。第一,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管理的前置环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纳税人主动推送办税流程、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涉税风险等信息,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性化服务,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第二,通过对纳税人访问门户网站的痕迹、办税事项的记录的收集,整合已有的数据信息和政府共享的数据信息,创建纳税人数字税务账户,运用数据算法分析纳税人的差别化需求,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品质化的纳税服务,同时防范申报错误和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
随着“金税四期”税收征管系统建设阶段的开始,我国税收工作迈向全面系统集成的精准化、智能化、科学化的智慧税务治理新境界,但当前税务系统的数据治理能力仍须进一步提升。
1.完善税收数据管理体系。创新数据采集方式,实现多渠道多维度的采集,贯通“金税四期”和其他税收业务系统之间的桥梁,基于数据仓库和云数据平台,全面拓展整合内外数据资源,将各业务、各系统、各领域的碎片化数据整合起来,把相互割裂的“信息孤岛”彻底打通,形成完整统一、分类分级的税收数据资源,构建透明高效、互联互通的数据平台。基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数据标准体系,根据大数据平台建设的数据标准化需求,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资源建立多层次的数据标准,建立数据资源标准体系,加快大数据平台及相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落地,组织建立规范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同时,税务机关应根据对共享的数据采取匿名化处理,对数据通信存储进行加密保护,和各共享平台签署安全承诺协议,保障纳税人的信息安全。
2.建立税收数据治理技术平台。在数据管理上,要突出技术引领,强化以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建立规范高效的数据治理技术平台,建设高效能数据集成处理中心,深入探索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与税收领域的结合,打造驱动智慧税务建设的“超级大脑”,充分释放数据资产的潜在价值。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开放性架构,实现对数据资源、数据标准、数据质量、工作机制的技术支撑;利用云计算技术,实现税收政策精准推送、涉税信息动态共享的功能,筑牢信息安全防线,确保涉税数据安全利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最大限度挖掘税收大数据与其他宏微观数据的价值,为经济运行提供科学决策。
3.搭建税收数据智能应用平台。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税收业务的深度融合,丰富“金税四期”系统的应用场景,利用平台实现“以数治税”。首先,通过打造数字账户,建立征纳双方共享的“专属虚拟空间”,从而实现涉税信息共享,以纳税人需求为切入口,通过税收数据库不断完善的数据为纳税人精准画像,并在数据库中匹配相应的信息,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有关优惠政策,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最终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其次,对于税收管理部门而言,通过打造“一揽式”应用平台,实现征纳双方涉税信息的有效对接,为税务决策提供海量的更为精准的数据,根据涉税数据进行政策评估分析,预测经济走势,以调整政策使之与管理目标相匹配,真正实现税收的调节作用。
智慧税务展现治理效能,需要优化征管职责岗位设置,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形成与智慧税务建设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推进税收征管质效明显提升。
1.强化征管职能。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及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社保、关税和其他非税业务的征管职责也划入了税务机关。由于非税业务涉及到多级政府和部门,缴费人多、情况复杂、业务基数大,在智慧税务的统筹管理中,需要实现与其他相关部门间有关数据及时高效的交换和协作,进一步强化其作为政府收入征收机构的征管职能,构建职责清晰、协作高效的征缴体制机制。此外,仍需在整体的征管机制上完善数据分析、风险管理和企业个性化管理的环节,增强税收征管各方面的力量。
2.改进征管模式。智慧税务框架下的税收征管思维应由粗放式管理向专业化智能化管理转变,将技术与业务融会贯通,对现有的业务规则和管理流程进行智能化改造,更多地体现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思想。首先,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加快推进一体化纳税申报,多税费种联动征管,通过信息化倒逼业务流程再造。以纳税人数字税务账户建设为抓手,集成或整合“金税四期”系统、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和外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的支持平台,形成税收征管的基本工具,提升数字管税水平。其次,完善电子税务局的规划实施,进一步推进全国电子税务局建设。同时,应逐步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向网上延伸,加速线上线下不同媒介间的深度融合,推出实体办税服务厅“智能导税”,形成互补协调、立体多样的业务系统,统筹服务资源,做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搭建起专业和服务并存的多元化的办税服务渠道和载体,满足纳税人日趋多样的服务需求,顺应相关前沿技术的发展趋势。
3.重塑内部组织结构,加强人才培养。在“金税四期”的环境下,信息技术提升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流通,大量的税务处理都能在网上进行,这就要求税务增强顶层统筹领导能力,加强扁平化、专业化、集约化组织结构建设;整合相关资源,实现数据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的流通共享,并逐步形成以业务流通为主的集约式管理;重新配置归集业务群,建立团队化运作的工作格局,保证征管运行体系的专业、高效。此外,回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加强对税务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引进“技术+管理”齐备的复合型人才,丰富各层级税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升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使全系统的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面对《意见》对税务监管的新定位,以及“金税四期”系统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税务监管需要在“精”“严”“质”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1.改进监管方式,注重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完善税收风险智能预警机制,在税务系统内部实施“信用+风险”动态监管,建立风险信息来源识别体系,加强风险指标关联性设计,形成税收风险防火墙。对风险低的纳税人推行信任管理,精简流程,侧重服务;对风险高的纳税人侧重于治理,实施重点监管,风险疑点全程跟踪,促进税收遵从。在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方面,实时分析纳税人行为特征,对偷逃税问题多发的行业、领域和人群,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
2.运用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质量。一方面,利用税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将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涉税事项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通过人工智能建立风险信息识别、纳税人信用评价等风险智能模型,基于智能化风险分析手段,注重对纳税人的行为分析,精准还原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画像,从根本上提升税收风险管理效能,充分发挥税收风险管理对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作用。另一方面,以数据为主要驱动力,依托系统操作处处留痕、各节点环环相扣的功能,将税收风险管理与业务规则、岗位职责视为整体,实现对税收风险管理全流程的动态监控,健全以“数据集成+风险预警+税收执法”为主要内容的监管体系。
推动税收管理现代化,优化智慧税务建设仅靠税务部门还远远不够,需要广大市场主体与各政府部门构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格局,实现征税与纳税的良性互动,增强社会各方对税收事务的参与度与认同度。
1.进一步激发纳税人的主体意识。贯彻纳税人共商共治、共同参与的理念,放权还责于纳税人,增强纳税人的自治动力,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参与自豪感。建立平等的征纳关系,明确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强化征纳双方的自我管理和约束,以尊重、合作、对等的姿态相互监督,发挥好税收征纳两个主体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制度保障,创造纳税人参与共治的基本条件,引导纳税人有序、有效参与税收治理的全过程。持续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鼓励纳税人树立社会责任感,引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自觉担当起税收共治的责任。
2.税务部门内部应积极主动作为,搭建各层级间贯通互联的税收信息系统,实现税务部门各环节间对纳税信用评定、税收登记和征收数据等信息的掌控畅通且可追溯,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互联互通,“以应用促协同”,实施税费服务、征管、稽查等业务部门及行政部门的协同共治,积极探索“一件事只跑一次”的服务举措,实实在在解决问题。
3.税务部门应深化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与共用。以数字化电子发票为突破口,建设全国统一的信息合作平台与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模式,实现即时性、多领域的互动与合作,以及多方数据的调取和交换。同时,与公安等司法部门实现广泛、深层次合作,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强化税收司法保障,提升涉税违法案件的监管力度与处理效率,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同时,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细化数据资源共享目录,规定各部门涉税信息共享的义务和范围,切实增强各部门提供数据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形成治税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