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雨晨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站,安徽 黄山 245700)
粮食质量检测工作能够为我国粮食的质量安全提供切实的保障,同时还能够通过粮食质量检测工作对粮食的生产与供应产生有效的监管作用。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难免有不法分子在生产粮食时,会采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进行,导致我国粮食的质量与安全难以得到保障,这样不仅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危害,还会严重影响我国粮食行业的市场秩序。
(1)通过粮食质量检测工作,能够挑选出粮食种植中的优质品种,种植户可以通过粮食质量检测报告对自身种植的品种进行选择,自动对粮食的种植结构进行科学调整。
(2)通过粮食质量检测能够对比出不适宜种植部分种类粮食的区域,并通过相应的政策促使该种植区域改种耐受品种,或将该区域划入粮食禁止种植区域,以确保我国粮食流通源头的安全与质量。
现阶段,我国的粮食质量安全依旧存在隐患。受到施肥用药不规范、自然环境被污染以及粮食储藏技术与手段水平较低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向市场流通的粮食存在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或是重金属超标等问题,若是没有在粮食质量检测工作中进行严格把控,则会导致这些不合格的粮食不断流向市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因此,需要使用科学有效的粮食质量检测手段对各类粮食进行质量鉴别,以确保合格安全[1]。
就我国现阶段的粮食质量检测工作而言,虽然已经针对市场流通的主要粮食种类进行了相关质量检测标准体系的建立,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对粮食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深。同时,由于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导致当前使用的粮食质量检测标准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①我国粮食生产的形势在不断地变化,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对粮食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有效更新;②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势与粮食加工、收购标准无法更好地适配;③我国在粮食质量检测标准的研究方面,相较于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需要对我国现阶段使用的粮食质量检测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
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粮食收储检测能力的观察,可以明显发现粮食质量检测的机构检测能力普遍偏低。其主要表现在,大多数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只能够对送检粮食进行常规化的质量检测工作,而在粮食卫生指标方面就有些力不从心。甚至有部分民营的粮食收储企业,并不具备对粮食进行常规化质量检测的专业能力,无法进行相关的粮食质量检测工作。由于目前部分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在专业检测方面能力较低,直接影响了对流向市场的粮食质量进行严格、有效把关。
粮食质量检测队伍是提高粮食质量检测工作水平的重要力量,其负责对流通粮、库存粮、储备粮以及收获粮等进行安全卫生质量的检查工作。但现阶段粮食质量检测队伍的综合水平相对不高,不能很好地满足质检任务的实际需求,断档、老化现象显著,存在一人身兼多职或监督覆盖面不全以及超负荷工作的情况。由于人员分布不合理、编制少以及培训投入力度小等因素,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粮食质量检测队伍人员较为匮乏,导致粮食质量检测工作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此外,由于粮食质量检测体系的编制限制,以及领导重视程度不足等因素,导致部分地区的粮食质量检测队伍年龄结构偏大,缺乏新鲜血液,队伍活力欠佳。同时,从粮食质量检测队伍的学历与职称层次来看,较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短缺,这就导致粮食质量检测队伍的整体综合水平不高[2]。
为使粮食质量检测工作目标能落地,需对相关工作展开全程加强监督,为的是督促专职机构完成检测任务,能根据检测结果发现影响粮食安全的问题,在此前提下提出粮食质量提高的发展建议,还可以转变质检工作对策,推动粮食质检工作与时俱进。当前粮食质量检测监督工作存在计划性有余、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出现监督流于形式且监督结果无法高效利用的现象,监督工作与质检工作优化升级脱轨,影响粮食质量检测工作体系发展成效。所以,除专职机构负责对粮食质量加以检测外,还需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督促质检工作方法、理论等方面升级迭代,然而人们对粮食安全重要性的认知水平相对较低,未能在粮食质量质检的过程中行使监督权力,这不利于建成完善的粮食安全综合管控体系。
相关部门在构建粮食质量检测管理体系时,可以采取分段监管的方式,完善各阶段粮食质量标准,并以贯彻责任制的方式作为辅助,以此实现对粮食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有效管理。可以依据粮食进入市场流通的环节对监管流程进行分割,将每个部门、每个具体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细化,确保各粮食质量检测部门能够对自身的职责切实履行。通过这样的管理方式,能够在粮食质量检测后期出现问题时,实现对责任人的快速追踪,全面明确责任主体,促使监管工作能够更加高效高质地进行。此外,粮食储存、收购及运输环节,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其与粮食间的紧密联系,将实际的粮食质量检测工作以及监管工作分派给粮食部门开展,而销售环节的粮食质量检测则可以划分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及监管,并对我国的粮食流通体系进一步的科学完善。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对粮食质量检测管理体系进行分工明确的设计,以此保障各级别的粮食管理部门都能够完善专门的粮食质量检测设备及人员,具备独立开展粮食质量检测及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
对粮食管理部门而言,要想实现对粮食质量与安全卫生情况监管工作的强化,就必须重视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所具备的特殊作用,并不断加强对该类型机构的建设及管理力度,为粮食质量与安全提供切实保障。
(1)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粮食质量检测机构与网点的建设力度,从根本上提高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同时,需要对粮食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进行全方面的专业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强化对粮食质量检测重要性的认知,进而能够严格认真地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此外,还需要对粮食质量检测机构的设备进行完善,改善粮食质量检测人员的工作条件,促进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操作的规范化程度。
(2)相关部门还需要基于高效、快捷的工作理念,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粮食质量检测技术,不断对国内现有的粮食质量检测设备进行更新升级,以此确保粮食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并且,不断对国内的研发工作提出鼓励政策,创新粮食质量检测技术,实现促进粮食质量检测能力提升的目标[3]。
要想有效提高粮食质量检测人员队伍的整体质量,就必须做到广开招收渠道,不断加大粮食质量检测方面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促使粮食行业智能化得到不断的扩大。粮食质量安全责任认定也同样重要,各级政府单位的领导都应当转换思想,重新审视粮食质量检测工作,充分利用现行的政策强化人员编制的合理性,科学制定并落实粮食质量检测人才队伍的建设方案。同时,还需要实施更加开放、有效和积极的引进人才策略,吸纳粮食质量检测专业水平较高、适用范围广且业务能力强的人才参与到粮食质量检测的监管工作中,以此适应现阶段粮食行业改革转型的发展要求,进而满足粮食质量检测人员队伍建设的急迫需求。此外,还需要依据地方粮食生产加工以及国家粮食生产加工的实际情况,结合各地区的人事政策,有计划、有方案地定期到粮食质量检测相关专业院校和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相关高校中,选拔能力强的优秀毕业生,实现充实行业基础力量的目标。经过严格的考核后,将这些优质人才聘用为专业的粮食质量检测技术人员,为粮食检测工作人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增强粮食质检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力。同时,政府及相关单位还需要不断优化粮食质量检测工作的环境,不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借助编外人员的力量缓解粮食质量检测工作业务量庞大的问题。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检测规范。确保粮食质量检测工作的落实,就必须建立健全对粮食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的机制、监管人员以及监管单位,并且需要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能够明确粮食质量检测工作、相关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监管工作的实际内容。同时,相关单位还需要不断对监管机制进行优化创新,不断发展完善粮食质量检测工作。在引进先进粮食质量检测技术的同时,还需要引进监管相关的现代化技术,如实时监控系统等,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检测的水平能够得到全方位的提升[4]。在监督机制优化创新的进程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一是监督前对粮食质量检测工作有关制度、流程、规范、标准、原则等内容加以分析,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更利于监督活动顺利推进,用以约束质检行为,还可充分了解区域性粮食质量检测工作现状,为在规避粮食安全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监督工作方案提供依据,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及前置性,以免监督较为被动;二是在监督中注重反馈,关注粮食安全事故发生几率较大的领域,在此前提下,调整监督对策,调配监督资源,将监督力量置于粮食安全风险较大的区域,使监督更加事半功倍,通过动态监督、精细化监督摆脱固化监督形态的束缚,使监督效果得以优化,通过监督灵活解决突发、潜藏的质检问题;三是阶段性监督工作完结后归纳总结,以报告为依托解析监督工作成果,发现监督短板,为下一周期的监督方案优化指明方向,继而逐步提升监督能力,不断完善粮食质检工作配套监督体系,使监督工作目标可在“前期风控-中期动态监督-后期总结升级”这一体系助力下贯彻落实,继而达到通过监督保障人们粮食安全的目的。此外,由于粮食安全问题是直接关系我国居民健康的重要问题,因此粮食安全问题会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待粮食安全质量检测及管理问题一刻都不能松懈。尤其是粮食消费者,更应当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合法权利的形式,加强对粮食安全管理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粮食的质量卫生问题,并通过上报相关问题的方式引起相关部门重视。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使得消费者发挥其监督作用,有效促使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5]。
工作原则通过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得出,具有指导性与有效性,可在适用领域全面推广,有利于坚守工作底线,在工作中消除矛盾,为高质量达成工作目标给予支持。粮食质量检测涉及诸多环节,只有工作原则清晰,才能保障质检一如既往,检测理念、方法、过程等方面科学高效。工作原则在清晰且合理的同时,需具有简明性,才能被工作人员所理解,使工作人员可按照原则行事。以粮食质量抽检细则为例,该细则适用于粮食产品安全质监抽查,对抽样方式、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复检及格判定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引用文件包括《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等。针对粮食制品(粉丝、年糕、米粉干等)、成品粮(大米、大米粉、小麦粉等)、原粮(甘薯、小麦、稻谷等)分类设定抽检工作细则,检验项目包括铅、镉、三唑磷、漂白剂、黄曲霉毒素B1等,同时针对抽检标准予以明确,如过氧化苯甲酰每千克抽检含量需不超过0.06克、三唑磷每千克含量不超过0.05毫克、漂白剂每千克含量不超过0.1克等,这使得各项抽检工作能有的放矢,保障抽检工作质量得以提高。针对抽检项目需使用相匹配的抽检方法,通常情况下抽检工作方法可分为两种:一是组批,同等级、同产地及同生产技术的产品属于一个检验批次,在市场抽检环节同等级、同产地、同进货渠道的为一个批次并进行检测;二是抽样,使用随机抽样法,根据规定控制样品数量,如不少于2千克等,将样品分成2份,一份为备样(用于复检),另一份用来检测,按照要求填写抽检单,样品包装好并贴上标志,需个人或受检单位确认,需要注意的是,标志需清楚明确且格式统一,内容包括种类、名称、抽样时间、抽样地点、见证人姓名等,抽样后需尽快送检,期间需采取措施保障样品满足检测需求,如保鲜、冷冻、浸泡、真空等,以免检测结果受抽样环节干扰,并出现误判,若受检方对结果有歧义则可以申请复检,检测机构需根据规定受理,保障粮食质量检测工作公正、客观、合理。
优化粮食质量检测工作不仅能够为我国的粮食种植结构的科学调整提供有效依据,还能为我国的粮食安全提供稳妥的保障。但我国现阶段的粮食质量检测工作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健全粮食质量检测标准,强化质量检测队伍,提高我国粮食质量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