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水平参与DEPA的关键领域与路径选择

2022-11-24 08:20郁建兴马淑琴任婉婉诸竹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流动跨境贸易

郁建兴,马淑琴,任婉婉,沈 鸿,商 辉,诸竹君

(1.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浙江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数字经济在当前区域经济规则安排、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的角色越发重要。2020年,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21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发达国家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超过一半。随着数字全球化引发的全局性系统性变革,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赤字”问题日益显著,统一国际规制缺位、数据跨境流动不充分、数字鸿沟加剧、网络安全威胁、税收侵蚀、不公平竞争等一系列问题,成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1]。《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是由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共同发起的一项旨在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2020年6月12日签署,是全球首个聚焦数字经济的专项协定,为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提供了包容性的制度框架,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模板。DEPA共有16个主题模块,涵盖商业与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数据流动及计算机设施位置、数字身份、网络安全、网络消费者信息保护、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数字包容等诸多领域。

2021年11月1日,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彰显了中国参与制定全球经济规则的开放姿态。为积极融入现有国际数字经济治理框架,贡献数字经济全球治理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有必要就中国参与DEPA的具体领域和政策路径进行分析。通过对中国现阶段数字经济发展与开放的现状,以及加入DEPA面临挑战的研判,本文认为,中国应充分利用自身数字经济规模优势、市场优势、应用技术优势等,以数据流动为基础、数字技术为前导、数字产品为核心、数据驱动创新为动力、网络安全为保障,构建“一港四区”发展格局,实现数字经济开放发展、创新发展。

一、 中国高水平参与DEPA的意义和挑战

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4万亿美元,同比增长9.6%,增速位居全球第一。申请加入DEPA是中国主动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先手棋”,更是深化国内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的关键决策。加入DEPA有利于中国提升数字经济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全球数字治理向合理化、均衡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中国数字经济发展面临区域间不平衡、核心技术“卡脖子”、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滞后等内部问题,以及数字经济开放程度提高后全球产业重构的外部风险,这成为中国参与DEPA、扩大数字经济开放、深入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进程中需要应对的挑战。

(一) 中国参与DEPA的现实意义

参与DEPA有助于推动高水平开放,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外环境。一是有助于加快完善以数据流动规制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开放制度体系。数据流动是数字经济驱动的产物,跨境数据流动能够通过提高生产和流通效率推动全球经济增长[2]。DEPA强调数据流动的规制,致力于促进数据要素流动与数字经济规则相适应。现阶段,中国较为保守的跨境数据流动政策不能充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1)资料来源:上海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研究中心2019年《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政策与中国战略研究报告》。中国加入DEPA将有助于完善以数据跨境流动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开放体系,推动数字经济由产业创新驱动转向产业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新模式。二是有助于深度参与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改革。数字经济战略竞争已经成为中美竞争的主要方面[3]。数字治理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在一些重要领域存在分歧[4],美欧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这一数字经济治理核心领域的主导权争夺越发激烈,如欧盟主张数据本地化以保护隐私安全[5],美国认为本地化措施将有助于加强政府对公民行为的监视[6]。中国积极对接和完善DEPA关于数字经济新兴领域的规则制定,有助于加快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为数字经济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三是有助于以数字经济为新增长点赋能“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要“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机遇,探寻新的经济增长动能和发展路径,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参与DEPA将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提供国家间数字规则制定与协调的经验,推动“一带一路”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信息技术创新,加速数字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消弭沿线国家“数字鸿沟”,引导数字技术与传统经济深度融合,不断催生新型国际化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

参与DEPA有助于促进数字中国建设,推动高水平数字化应用。一是打造数字经济规模优势。数字经济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长尾效应等典型网络特性。数字技术为市场经济中的搜寻匹配问题提供了优化路径[7]。中国拥有相对完整的产业体系,由此创建多元化、综合化、体系化的元数据类型将成为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优势来源。融合中国制造行业门类齐全和超大规模国内市场优势,为中国在未来全球数字经济分工体系中培育可持续的新比较优势创造了有利条件[8]。加入DEPA并推动国内数字技术的全球应用,能够扩大关键数字应用的市场规模,在5G、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优势领域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二是推动数字贸易和公共服务深度融合。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新趋势,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创新,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教育、医疗、养老、抚幼、就业、文体、助残等是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的重点领域。以加入DEPA、对接国际规则为契机,发展智慧物流、在线教育、线上办展、远程医疗、数字金融与保险、智能体育等服务贸易领域,可以实现服务贸易企业数字赋能,推动“数字+公共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三是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数字赋能政府治理,构建现代化数字政府治理体系是新时代治理领域的核心命题[9]。参与DEPA将推进政府管理数字化,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政务信息共建共用,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参与DEPA有助于高效对接全球市场供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一是提升数字经济产业链的多元性和稳定性。强化数字赋能产业链上下游,充分释放数据价值,有助于推动产业链转型升级与流程再造,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10]。参与DEPA将推动数字经济区域一体化,促进供给侧和需求侧高效对接,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助力中国构建稳定的数字化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完善其保障机制。二是提升数字经济产业链创新能力。数字技术支撑的数字化转型有助于推进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及创新链多链融合,形成链群组织结构[10],催生数字经济新业态。DEPA鼓励基于数据流动和共享的数字经济创新,致力于就数据共享项目、数据用途新方式的论证进行合作,促进数据驱动的创新。中国参与DEPA将扩大数字经济关键技术创新的市场规模,推动区域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提高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水平,推动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与有效集聚。三是提升数字经济产业链主体发展水平。企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主体。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设计和运用助推机制引导和规范实体企业数字化转型意义重大[11]。参与DEPA后,国内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可充分发挥市场规模效应,推动平台经济向原始创新、融合共享方向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依托跨国数字平台和数据传输技术,提升专业化分工能力,实现细分市场内的创新创业。

(二) 中国参与DEPA面临的挑战

数字经济对外开放不充分、对内发展不平衡,国内企业面临外部政策风险增加。当前,数字经贸显性和隐性壁垒增多,多边协调与全球治理难度增大,数字经济规则制定与治理机制呈现分散化、区域化倾向。相比于数字治理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推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中国力量仍显薄弱。国内数字经济开放程度不高,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数字产业与数字贸易政策体系尚不完善。数字经济本身具有的自我膨胀性和边际规模报酬递增等特点造成区域经济的“马太效应”,导致了数字经济发展区域不平衡不断加剧的态势[12][13]。由于不同群体之间在获取数字资源或掌握数字技术上存在明显差异,农村地区的数字鸿沟正在由“接入鸿沟”逐渐变成“认知鸿沟”[14]。数字技术的应用在带动社会整体生产效率提升的同时还会扩大收入分配差距,造成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15]。加入DEPA后,数字经济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外部竞争,数字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和企业应对全球化经营环境风险和政策不确定性的能力亟待提高。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实现全球共享的基本条件,随之产生的数据和网络安全问题将极大地考验中国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由此产生的数据确权、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审查等制度建设需尽快推进。

数字经济核心技术和重点服务领域起步晚,数字要素市场建设面临阻碍。由于起步晚、起点低,中国的数字技术基础条件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在芯片、操作系统、核心材料等数字经济核心技术和关键领域面临“卡脖子”问题,数字经济底层架构基础较弱。数字技术是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基础条件,数字技术核心能力的缺失将制约数字贸易发展和传统货物贸易的数字化水平提升,制约中国外贸高质量发展。中国公共服务产业化进程启动较晚、服务竞争力相对较弱,数字化水平较低,公共服务发展的自主性和国内服务产业体系面临挑战。社会保障、教育文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产品表现出高投入低效率的特征[16]。目前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数据确权、开放共享、自由流动和数据安全等方面仍面临阻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是全球治理焦点,中国需把握主动融入全球规则和保护本国数据安全之间的平衡。

数字经济加速全球产业链重构,中国需权衡产业开放与自主可控性。参与DEPA并深度融入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合作将加快中国与全球产业链深度融合,导致产业链外部风险增加。从产业链整体看,数字经济嵌入导致全球价值链呈现出数字化、服务化、去中介化以及定制化等新趋势,显著改变价值链分工的空间布局、生产长度和治理模式[17]。从产业链内部看,受力于外部市场环境与应用场景变化的双重驱动,产业链组织分工边界趋向模糊化,组织形态趋向于扁平化、协同化与柔性化,不同分工环节价值分配差距缩小,分工环节内企业间竞合关系凸显[18]。产业链与供应链各环节联系更为柔性和灵活,中间流通环节减少,使得国际分工趋势向区域化和内向化发展,产业链脱钩与重构风险显著增加。中国既要拓宽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领域,加深数字经济嵌入全球生产的深度,也要致力于构建相对完整的数字经济全产业链,防范全球生产分割在数字经济时代激烈演化带来的产业链风险。对数字经济外部产业链的过度依赖不利于国内数字经济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为此,中国应充分发挥在跨境电商、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应用领域的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避免因全球产业开放和资本流动导致产业竞争力和话语权的下降。

二、 中国高水平参与DEPA的关键领域

中国作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导者和数字经济大国,积极参与联合国、WTO、G20、APEC、金砖国家等多边框架下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认证、无纸化贸易等贸易便利化、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保护等常规议题上已与国际社会达成共识,但在数据跨境流动和本地化、源代码保护以及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服务税等前沿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对标DEPA协议,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和优势,可聚焦数据流动、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创新、网络安全五大领域,稳步、有序推进全球数字经济规则谈判,树立发展中国家参与数字全球治理典范,为世界各国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寻求最大公约数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尽快提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中国方案。跨境数据流动是数字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也是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兴力量。Meltzer和Lovelock(2018)[19]测算表明,2009—2018年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10.1%,预计到2025年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价值将达到11万亿美元。在此背景下,完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促进数据流通和交易成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重要议题。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有关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的顶层设计缺失,对外兼容性较低,监管制度灵活性不足。为此,要以参与DEPA为契机,对照DEPA中第4.2条、第5.1—5.2条、第9.4—9.5条,(2)DEPA第4.2条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第5.1条为网络安全保障,第5.2为网络安全合作,第9.4为数据创新,第9.5为开放政府数据。强化中国规则与国际规则协同,基于“数据安全自由流动”原则探索建立全球数据治理新秩序,为数据跨境流动提供审慎包容、促进交流、鼓励合作的中国方案。一是持续推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DEPA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国要以《数据安全法》为框架,强化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跨境隐私保护规则》(CBPR)等国际规则对接,分场景完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有序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通过制定跨境数据流动标准格式合同、签订跨境数据流动安全协议等手段,探索建立安全有序的跨境数据流动体系。二是强化数据安全保护。DEPA兼顾民事权益与技术创新收益,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中国可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基础上,探索数据分级分类分区域监管新模式,推动完善数据流动能力认证、流通审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事故处理、激励考核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构建内外畅流的安全体系,为全球提供数据立法、数据交易的中国方案。

深入推进数字技术赋能数字贸易便利化。依托跨境电商比较优势,中国在WTO等诸边谈判中积极倡导使用无纸化通关、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电子支付等数字化手段持续推进跨境电商交易便利化,降低数字贸易壁垒。数字技术是数字贸易的基石。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是推进数字身份认证、无纸化贸易、电子发票、电子支付、产地标签识别等的核心支撑,是推动数字贸易便利化的内在驱动力。对照DEPA中第2.2—2.7条、第7.1条,(3)DEPA第2.2条为无纸贸易,第2.3条为国内电子交易框架,第2.4条为物流,第2.5条为电子发票,第2.6条为快运货物,第2.7条为电子支付,第7.1条为数字身份。中国要以增强区域融合和全球联通为导向,强化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光学字符识别等技术创新,通过互联网和可信数字化手段实现商品和服务贸易便利化。一是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DEPA倡导以无纸化贸易为基础,在电子交易、跨境物流、电子单据、电子发票等领域广泛开展数字经贸规则的协调统一。中国要以跨境电商为突破口,加快电商物流仓储、金融支付等领域数字化技术的全球应用,推进电子交易数据传输便利化和电子监管系统互通互认,提高快速通关程序与适度监管的适用范围。二是推进贸易结算便利化。DEPA要求各国及时公布电子支付法规标准,促进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以支持发展高效、安全和可靠的跨境电子支付。中国要优化数字贸易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服务功能,鼓励更多制造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国际投融资机构、境外央行、主权财富基金等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持续完善以数字产品为核心的经贸规则。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数据为生产要素、以数字交付为主要特征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成为全球贸易的新形态和新引擎。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测算,2020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额为2947.6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达44.5%,但是中国数字产品贸易自由度较低,现有自贸协定仅提及电子商务领域合作,尚未形成数字产品贸易相关国际经贸规则,严重制约了中国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对照DEPA中第3.1—3.4条,(4)DEPA第3.1条为数字产品定义,第3.2条为数字产品关税,第3.3条为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第3.4条为使用密码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产品。中国要加快建设国内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体系,就数字产品分类、关税壁垒、新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形成自身谈判规则和取向,提出数字贸易的中国立场。一是实施数字产品减免税待遇。DEPA承诺不对电子传输和以电子传输的内容加征关税,对数字产品实施非歧视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国要持续推动跨境数字贸易负面清单管理,破除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壁垒,给予境外数字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加强数字税基础研究,强化技术支撑,完善数字税顶层设计,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渐进式数字税改革框架。二是推动数字产品业态创新。DEPA肯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鼓励新型数字产品和服务形态发展。中国要提升云计算服务、先进通信技术等数字贸易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水平和应用能力,支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流通制度和标准,加快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产品贸易模式,促进数据专业服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产业创新发展。

积极探索数据驱动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数据要素包含大量有效信息[20],是数字时代的基础性资源和驱动产业创新发展的核心要素。深入挖掘数据中的有效信息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重塑国家竞争优势,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前瞻布局技术研发、数据开放共享、隐私安全保护等重点领域。然而,中国数据开放共享滞后,数据资源红利尚未得到充分释放。数据孤岛、数据鸿沟、数据安全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产业创新发展。对照DEPA中第8.1—8.4条、第9.4—9.5条、第10.1—10.4条,(5)DEPA中第8.1条为金融科技合作,第8.2条为人工智能,第8.3条为政府采购,第8.4条为竞争政策合作。第9.4条为数据创新,第9.5条为开放政府数据。第10.1条为中小企业合作原则,第10.2条为增强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中贸易和投资机会的合作,第10.3条为信息共享,第10.4条为数字中小企业对话。中国要扩大数字经济关键技术协同创新市场范围,推动区域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全面提高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水平。一是大力推进数据驱动型创新。DEPA提倡促进跨境数据驱动型创新,鼓励在监管数据沙盒环境下进一步增强创新,以最大限度促进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中国要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强化数据与传统要素结合,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催生新模式、新业态。二是鼓励创新合作。DEPA支持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企业间数据共享。在《数据安全法》允许范围内,中国可在科技创新、项目对接、信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广泛开展数字经济产业国际合作。三是优化创新环境。DEPA要求各国政策应促进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创新和竞争。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中国要加强反垄断监管以及对个人隐私信息、数字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市场有序竞争。

切实提升数字开放中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网络安全问题是制约全球互联网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数字鸿沟不断扩大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网络权益失衡。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隐私侵犯、信息泄露、网络犯罪等问题时有发生,并日益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国防等领域传导渗透。数据霸权成为全球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的最大障碍。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数据安全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平衡关系仍未建立,围绕数据主权、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数据本地化存储等重大议题的国内监管与国际规则谈判成为新一轮国际经贸战略博弈的焦点。对照DEPA中第6.1—6.4条、第11.1条、第13.1—13.4条、第14.2—14.7条,(6)DEPA中第6.1条为商业和消费者信任定义,第6.2条为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第6.3条为在线消费者保护,第6.4条为接入和使用互联网的原则。第11.1条为数字包容性。第13.1条为透明度定义,第13.2条为透明度原则,第13.3条为透明度行政程序,第13.4条为透明度复审和上诉。第14.2条为争端解决目标,第14.3条为争端解决范围,第14.4条为争端斡旋和调节,第14.5条为争端调停,第14.6条为争端仲裁,第14.7条为争端场所选择。中国要持续增强数字贸易安全性,提高网络安全事件响应能力,强化网络安全领域人才建设,构建开放、公正、安全、有序的数字经济网络环境,促进创新、包容与可持续发展。一是推进制度建设。DEPA要求缔约方加强计算机安全事件应变能力建设,探索反电子网络恶意侵入、恶意代码传播等领域合作机制。中国应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二是完善法律保障。DEPA要求各国设立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兼容互通机制。中国要加快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化规则,以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等关键议题国际规则制定为契机,构建有利于国内数字经济创新突破、合规发展的法律体系。三是强化技术支撑。DEPA肯定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中国要运用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最新技术方法,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营造良好的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环境。

三、 中国高水平参与DEPA的路径选择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中国应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境内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战略前沿,是推动数字经济改革与开放的关键节点,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与模式的先行区域。针对数据流动、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据驱动创新、网络安全等参与DEPA的关键领域,结合高水平参与DEPA的重点产业和先发地区,中国应依托自贸区(港)开放政策,推动形成以数字自由贸易港为核心,以数字营商环境示范区为抓手、以数字经济产业先行区为重点、以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区为纽带、以数字经济创新试验区为动能的“一港四区”格局,助力中国数字经济开放发展、创新发展。“一港四区”格局的构建是在五大关键领域下结合中国情境,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开放发展的有效路径。

以数据流动为核心,创建数字自由贸易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方面承担着先行先试的首位功能,是中国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关键区域。高水平参与DEPA的背景下,中国应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扩大开放中的引领作用,在现有的数据安全有序流动试点基础上,探索设立综合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国家级数字自由贸易港。一是探索实施有效的跨境数据有序流动规则体系。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应积极探索跨境数据流动实践,鼓励其在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等较为成熟的项目进行试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云服务、生物医药等领域应率先出台跨境数据流动行业标准与重要数据指南。科研机构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汇集、分析、挖掘跨境数据,提供智能化、便捷化的决策参考,联合设立中国跨境数据流动研究中心,提升跨境数据应用价值。二是探索实施有效的跨境数据安全监管制度体系。数据监管应采取灵活化分级分类模式,强化与GDPR、CBPR等国际规则的对接,建立数据流动备份审查机制;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和交易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快速响应等管理体制,推进数据保护能力充分性认证制度,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三是发挥数字自由贸易港溢出效应,探索数据流动标准国际化战略与技术路线。数字自由贸易港相关标准和技术路线既要在国内推广,形成全国统一的数据流动制度安排,也要积极“走出去”,提升“RCEP”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共享水平。

以贸易便利化为抓手,打造数字营商环境示范区。贸易便利化是促进数字经济开放发展的重要基础,营商环境建设是提升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保障,重点体现在货物贸易运输、通关、结算、争端解决等诸多环节。中国需要建立“一线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有效试点机制,将自贸试验区和跨境电商综试区打造成为数字营商环境改革示范区。首先,数字营商环境示范区要加强科技应用,持续优化跨境贸易通关流程,推动非涉密监管证件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联网核查、自动对比,扩大相关证书的国际联网核查范围,实施进出境通关全过程无纸化作业。口岸查验作业要扩大“先期机验”“智能识别”试点,降低验核式管理成本,提升智能化水平。其次,数字营商环境示范区要深化数字改革,探索创新跨境贸易监管模式。一方面,加强“单一窗口”建设,纳入数字贸易管理体系,对接全国版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另一方面,加快通关一体化改革,探索建设跨境交易大数据平台,推行“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监管放行”等模式。在此基础上,示范区应探索建立争议解决机制,通过集中管辖跨境贸易纠纷,形成相关案件国际管辖和裁判规则,建立推广“数字围网”智慧监管体系,构建系统、智能的物流服务体系、产品溯源体系。最后,数字营商环境示范区要强化制度对接,建立完善贸易便利化服务体系。跨境数字贸易综合服务(TEGGS)等贸易便利化公共服务平台应及时更新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信息,提升政府、行业数字化服务水平,提高法律、信息和贸易促进服务效能。物流领域要加快制订国际运输多双边协定,扩大海关AEO国际互认范围。支付领域要加快颁布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国内电子发票系统对接国际标准。

以服务贸易为重点,塑造数字经济产业先行区。服务贸易发展是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以服务贸易为主的产业先行发展是强化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十四五”时期,随着要素禀赋结构的动态转换和服务业可贸易性的不断增强,推动研发设计、营销推广、商务咨询等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是提升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北京是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积累了大量高质量制度型开放的先进经验。可推行以北京为核心,以上海、海南、杭州等服务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基础较好地区为节点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择优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先行区。首先,数字经济产业先行区应推动数字全产业链发展,拓展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空间;其次,强化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创新“数字+服务”供给模式。先行区应聚焦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经济七大重点产业,统筹规划数字产业特色园区。再次,培育数字产业集群,吸引上下游核心配套项目,补齐断链断供环节,构建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最后,培育数字经济领航企业,深度融入、高度嵌入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提升全球要素资源配置能力、国际市场网络布局能力。与此同时,先行区应兼顾产业发展与制度创新,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打造数字服务贸易开放高地,高水平建设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先行区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制度创新,实施跨境数字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健全技术贸易促进体系。以加大开放压力测试为抓手,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研究制定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指南。研究出台《数字贸易标准框架》,引领建立电子认证、在线交易、跨境支付、跨境物流、通关、商检等标准规范。

以制度联通为纽带,共创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区。制度联通是促进数字经济开放发展的必然要求,以制度联通为基础推动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区建设是筑牢数字经济全球共建共享的重要基石。“十四五”时期,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实践平台,推动数字化自由贸易区网络和境内自贸试验区网络互动融合发展,提供数字经济开放合作制度框架的中国方案。应立足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对接数字经济国际标准,构建境内制度联通新高地。境内自贸试验区可作为联通国内国外制度框架的关键节点,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推动进行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压力测试。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贸试验区、广东自贸试验区、浙江自贸试验区等地区应择优设立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区,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支持互联网企业加强国际市场拓展合作,积极参与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制定,持续提升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一方面,自贸试验区率先对接数字经济国际标准,构建境内制度联通新高地。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数字经济“沙盒监管”试点,对接CPTPP、USMCA等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中数字经济开放条款,聚焦人工智能、智能网联、自动驾驶、金融科技等领域,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监管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共建区域数字经济制度,催生跨境制度联通新优势。以RCEP全面生效为契机,中国应加快推动“一带一路”国家深化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对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数字经济区域合作示范项目和示范工程。在此基础上,推动共建区域联合数字经济合作信息港,搭建区域城市数字经济战略联盟,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以数字技术为动力源,建设数字经济创新试验区。数字技术发展是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关键动能,以数字技术为引领推动数字经济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自立自强是发展中国数字经济的根本。中国应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化产学研结合,重点发挥北京国家级金融科技示范区、上海浦东新区的引领作用和六大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先行作用,加快推进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体制机制改革。一方面,平衡数字技术创新与监管,构建数据驱动型产业创新体系。数字经济创新试验区聚焦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信息、数字孪生、机器人流程自动化等,部署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数据确权、采集共享、交易流通、跨境传输等关键共性数字技术标准研制;促进数据要素与制造业、金融业深度融合,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强化数据驱动原始创新,培育多元、开放、共享、共赢的数据技术产业生态体系。另一方面,推进数据共享机制,提升数据生产要素配置效率。各级政府应探索实施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构建政府开放数据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采集、集中存储、集中管理、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公开,逐步打通政府和企业间数据流通通道,促进协同创新。企业和政府应共同致力于探索完善数字中小企业的国际对话机制,以数字技术为支撑打造高水平开放的功能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投资、采购需求等信息。

四、 结 论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大国,但是仍缺乏与规模相匹配的国际市场影响力和规则制定话语权。申请加入DEPA,表明中国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接国际高水平规则标准、加强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国际合作的决心,有助于从数字经济大国迈向数字经济强国。本文通过对照DEPA的16个模块,以推动中国数字经济由产业创新驱动转向技术创新、制度创新驱动为目标,在数据流动、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创新和网络安全五大重要领域,分析中国高水平参与DEPA的可行路径,提出构建以数字自由贸易港为核心、以数字营商环境示范区为抓手、以数字经济产业先行区为重点、以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区为纽带、以数字经济创新试验区为动力源的“一港四区”格局,旨在为促进中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推动数字经济高水平国际合作提供思路。

申请加入DEPA契合中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对内,推进跨境数据流动、数字产品税制、数据储存等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建设国内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体系,加强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全球领域的顶层设计,推动国内数字经济治理和法规的国际化;同时,不断扩大数字技术市场应用范围,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数字创新链与产业链、数字技术与贸易发展的深度融合。对外,对标国际高水平规则标准,积极参与数字产品贸易、数据主权、网络数据安全、数据本地化存储等重大议题的国际规则谈判,提升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方面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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